Section § 2704.04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计划建设一个连接旧金山、洛杉矶和阿纳海姆等主要城市的高速列车系统。为资助此项目,州政府批准发行了90亿美元的债券,这些资金将用于规划、工程设计和建设成本。最初的建设阶段将集中在旧金山至洛杉矶和阿纳海姆的线路上。如果扩展列车系统有助于项目推进并符合特定标准,资金也可以用于其他线路,包括连接萨克拉门托、弗雷斯诺、圣迭戈等地区的线路。

债券资金严格限定用于与建设相关的成本,例如购买土地、修建轨道和车站,以及处理环境问题。这些资金不能用于日常运营和维护费用。高速列车系统运营产生的额外收入必须重新投入到进一步的改进中。此外,州审计长将定期审查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4(a) 立法机关通过颁布本章以及加利福尼亚州人民通过批准本章规定的债券措施,旨在启动一个高速列车系统的建设,该系统将连接旧金山跨湾总站至洛杉矶联合车站和阿纳海姆,并根据管理局2005年11月和2008年7月9日经认证的环境影响报告,连接州内主要人口中心,包括萨克拉门托、旧金山湾区、中央谷地、洛杉矶、内陆帝国、奥兰治县和圣迭戈。
(b)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4(b)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4(b)(1) 根据本章授权发行的九十亿美元 ($9,000,000,000) 债券本金销售所得的净收益,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拨款后,应用于 (A) 高速列车系统的规划和工程以及 (B) (c)款所述的资本成本。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4(b)(2) 根据管理局2007年5月通过的方案,高速列车项目的第一阶段是旧金山跨湾总站与洛杉矶联合车站和阿纳海姆之间的高速列车系统线路。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4(b)(3) 如果管理局认定,将债券收益用于 (2)款所述线路以外的其他线路的资本成本支出,将推进系统建设,符合第2704.08节 (f)款所述的标准,且不会对高速列车项目第一阶段的建设产生不利影响,则管理局可以申请资本成本资金,立法机关可以在年度预算案中拨款 (1)款所述的资金,用于以下任何高速列车线路: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4(b)(3)(A) 萨克拉门托至斯托克顿至弗雷斯诺。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4(b)(3)(B) 旧金山跨湾总站至圣何塞至弗雷斯诺。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4(b)(3)(C) 奥克兰至圣何塞。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4(b)(3)(D) 弗雷斯诺至贝克斯菲尔德至帕姆代尔至洛杉矶联合车站。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4(b)(3)(E) 洛杉矶联合车站至里弗赛德至圣迭戈。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4(b)(3)(F) 洛杉矶联合车站至阿纳海姆至欧文。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4(b)(3)(G) 默塞德至斯托克顿至奥克兰和旧金山,途经阿尔塔蒙特走廊。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4(b)(4)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损害管理局对中央谷地至旧金山湾区线路的确定和选择及其环境影响报告的认证。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4(b)(5) 管理局通过高速列车系统运营产生的、超出运营和维护成本以及融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持收益债券)的收入,经管理局确定后,应专门用于高速列车系统的建设、扩建、改进、更换和修复。
(c)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4(c)
(b)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4(c)(b)款 (1)项所述债券收益中应付或可报销的资本成本,就高速列车系统或其任何部分而言,包括购置不动产权益和路权及其改进所需的所有活动;购置和建设轨道、结构、电力系统和车站;购置机车车辆和相关设备;减轻本章授权活动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环境影响;为被征用财产所有者和占用者提供搬迁援助;其他相关资本设施和设备;以及与上述各项相关的其他目的,包括其采购、融资或再融资,具体可由此后颁布的法规规定。上述任何项目的购置方式也可由在此后颁布的法规规定。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4(d) 根据本章授权的债券收益不得用于列车或设施的任何运营或维护成本。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4(e) 州审计长应定期对管理局使用根据本章授权的债券收益的情况进行审计,以确保其符合本章的要求。

Section § 2704.0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为高速铁路项目发行的债券资金必须存入一个名为高速客运列车债券基金的专门基金。

Section § 2704.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出售90亿美元债券所得的资金将用于加州高速列车系统的开发。一旦州立法机关批准预算,这笔资金就可以用于规划列车系统和支付某些建设成本。这些项目必须遵循2005年和2008年发布的报告中的环境指南,包括管理局根据新的环境研究进行的任何后续更新。

Section § 2704.07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指定机构寻求额外的私人和公共资金来源。这些来源可以包括联邦资金、收益债券资金和地方资金,以补充本章已有的资金。

该机构应寻求并获得其他私人和公共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联邦资金、收益债券资金和地方资金,以增加本章的收益。

Section § 2704.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管理加州高速列车系统债券资金的。它限制债券资金只能覆盖列车路段建设成本的50%,并且用于研究和初步工程任务的资金不得超过10%。在使用这些资金之前,必须审查并批准一份详细的资金计划。优先考虑需要最少债券资金的路段。该法律还允许将7.5%的债券用于环境和财产相关成本,并将行政开支限制在2.5%或以下。任何增加此行政百分比的都需要立法机关批准,但不得超过5%。最后,未能遵守这些规定不会使债券失效。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8(a) 第2704.04条(b)款(1)项所述债券的收益,除用于(g)款目的的债券收益外,不得用于高速列车系统每条走廊或其可用路段总建设成本的50%以上。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8(b) 第2704.04条(b)款(1)项所述债券的收益,用于环境研究、规划和初步工程活动的比例不得超过10%。
(c)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8(c)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8(c)(1)  在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提交本章授权的债券收益用于第2704.04条(b)款中确定的每条走廊或其可用路段的任何符合条件的资本成本((g)款所述成本除外)的首次拨款申请之前,机构应不迟于90天批准并向财政总监、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85035条设立的同行评审小组,以及对交通事务拥有管辖权的政策委员会和立法机关两院的财政委员会提交该走廊或其可用路段的详细资金计划。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8(c)(2) 该计划应包括、明确或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8(c)(2)(A) 机构拟投资债券收益的走廊或其可用路段。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8(c)(2)(B) 机构与任何其他方拟签订的、用于沿该走廊或其可用路段建设或运营客运列车服务的任何租赁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的预期条款和条件的描述。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8(c)(2)(C) 建设该走廊或其可用路段的估计总成本,包括施工期间成本上涨的估计以及适当的应急储备金。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8(c)(2)(D) 拟投资于该走廊或其可用路段的所有资金来源,以及基于预期的承诺、授权、协议、拨款或其他方式的这些资金的预期到账时间。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8(c)(2)(E) 基于在该走廊或可用路段上预计的高速客运列车运营的预计客流量和运营收入估算。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8(c)(2)(F) 与沿该走廊或其可用路段建设和运营高速客运列车服务相关的所有已知或可预见的风险,以及机构将采取的管理这些风险的流程和行动。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8(c)(2)(G) 该走廊或其可用路段的建设可按计划完成。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8(c)(2)(H) 该走廊或其可用路段将适合并准备好用于高速列车运营。
(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8(c)(2)(I) 一个或多个客运服务提供商可以开始使用轨道或车站提供客运列车服务。
(J)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8(c)(2)(J) 机构在该走廊或其可用路段上计划的客运服务将不需要地方、州或联邦的运营补贴。
(K)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8(c)(2)(K) 机构已完成所有必要的项目层面环境许可,以推进建设。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8(g)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第2704.04节(b)款第(1)项所述债券收益的使用或支出,最高可达该项所述债券总本金的7.5%,用于环境研究、规划和初步工程活动,以及用于 (1) 购置不动产权益和路权并对其进行改进 (A) 用于高速铁路用途的保护,(B) 增加第三方改进以使其与高速铁路用途兼容,或 (C) 避免或减轻不兼容的改进或用途;(2) 减轻因上述情况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环境影响;以及 (3) 为因上述情况而搬迁的业主和住户提供搬迁援助。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8(h) 第2704.04节(b)款第(1)项所述债券收益的2.5%以下应仅用于行政目的。可用于行政目的的债券收益金额应在年度预算案中拨款。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法规调整本款规定的百分比,但立法机关不得将该百分比提高到5%以上。
(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8(i) 未能遵守本节的任何情况均不影响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的有效性。

Section § 2704.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高速列车系统的设计和运营标准。电力列车必须达到每小时200英里或更高的速度。法律规定了不同路线的具体最长旅行时间,例如旧金山和洛杉矶之间不到三小时。车站总数限制为24个,吉尔罗伊和默塞德之间不得设站。列车之间应有短间隔,并能以全速绕过车站。乘客应能在同一走廊上的任何车站之间旅行,无需换乘列车。该系统应遵循现有交通路线,以限制环境影响并支持当地公共交通连接,最大程度减少城市蔓延。必须努力保护野生动物走廊,减少对野生动物迁徙的障碍。

依照本章规定建设的高速列车系统应设计以达到以下特点: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a) 电力列车能够保持不低于每小时200英里的最高运营速度。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b) 对于每条走廊,最长直达服务旅行时间不得超过以下时间: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b)(1) 旧金山-洛杉矶联合车站:两小时四十分钟。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b)(2) 奥克兰-洛杉矶联合车站:两小时四十分钟。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b)(3) 旧金山-圣何塞:三十分钟。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b)(4) 圣何塞-洛杉矶:两小时十分钟。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b)(5) 圣迭戈-洛杉矶:一小时二十分钟。
(6)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b)(6) 内陆帝国-洛杉矶:三十分钟。
(7)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b)(7) 萨克拉门托-洛杉矶:两小时二十分钟。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c) 可实现的运营发车间隔(连续列车之间的时间)应为五分钟或更短。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d) 第2704.04节(b)款所述的所有走廊中,高速列车服务的车站总数不得超过24个。吉尔罗伊站和默塞德站之间不得设站。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e) 列车应具备以主线运营速度经过中间站或绕过这些车站的能力。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f) 对于(b)款所述的每条走廊,乘客应能够在该走廊上的任何车站之间旅行,而无需换乘列车。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g) 为了减少对社区和环境的影响,高速列车系统的线路应在可行范围内尽可能遵循现有交通或公用事业走廊,并应具有财务可行性,由主管机构确定。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h) 车站应设在方便连接当地公共交通或其他交通方式的区域。
(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i) 高速列车系统应以最大程度减少城市蔓延和对自然环境影响的方式进行规划和建设。
(j)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j) 在主管机构确定的可行范围内,保护野生动物走廊并减轻对野生动物迁徙的影响,以限制该系统可能对野生动物自然迁徙造成额外障碍的程度。

Section § 2704.0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说明了债券销售所得的9.5亿美元将如何用于改善加州的铁路系统。这些资金旨在加强城际、通勤铁路线和城市轨道系统,这些系统要么连接高速铁路系统,要么旨在提高铁路运力和安全性。

其中,1.9亿美元专门用于城际铁路,由交通部管理,并有特定资金分配给加州的三条城际铁路走廊。剩余的7.6亿美元将根据轨道里程、车辆里程和客运量所占的份额分配给其他铁路服务。

加州交通委员会将决定资金分配并制定实施指导方针。要获得资金,机构必须提供配套资金,保持现有资金水平,并确保额外资金不是替代现有收入,而是作为现有收入的补充。

资金可用于改善铁路连接性、安全性以及设施现代化的项目。南加州区域铁路管理局的资金将根据与成员机构的协议进行分配,同时考虑服务需求和贡献。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a)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a)(1) 本章授权发行的九亿五千万美元($950,000,000)本金债券销售所得净收益,应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接收方,用于城际和通勤铁路线以及城市轨道系统的资本改进,这些线路和系统应直接连接高速列车系统及其设施,或作为第2704.04条 (b) 款所述高速列车系统建设的一部分,或提供运力提升和安全改进。本条规定的资金应在立法机关根据年度预算案拨款后,用于 (d) 款所述的符合条件的用途。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a)(2) 本条授权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一亿九千万美元($190,000,000))应分配给交通部用于城际铁路,用于提供定期班次服务并使用公共资金运营和维护铁路设施、路权和设备的州支持城际铁路线。本款项下可用金额的至少百分之二十五(四千七百五十万美元($47,500,000))应分配给本州的三条城际铁路走廊中的每一条。
加州交通委员会应根据本条规定将可用资金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接收方,并应与主管机构协商,制定实施本条要求的指导方针。该指导方针应包括资金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城际走廊运营商经城际铁路走廊之间相互协议借出这些资金的权力。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3) 本条授权金额的百分之八十(七亿六千万美元($760,000,000))应根据本条规定在拨款后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接收方(城际铁路除外),如 (c) 款所述,根据计算出的百分比金额,该百分比金额应包含以下所有因素: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3)(A) 符合条件的接收方在全州轨道里程中所占百分比份额的三分之一。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3)(B) 符合条件的接收方在全州年度车辆里程中所占百分比份额的三分之一。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3)(C) 符合条件的接收方在全州年度客运量中所占百分比份额的三分之一。
加州交通委员会应根据本条规定将可用资金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接收方,并应制定指导方针以实施本条要求。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b) 就本条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b)(1) “轨道里程”指公共机构或联合权力机构用于定期客运铁路服务的轨道里程。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b)(2) “车辆里程”指公共机构或联合权力机构为客运铁路服务运营的所有机车和车辆(从维护车库驶出开始计算)在列车编组中行驶的总里程。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b)(3) “客运量”指公共机构或联合权力机构报告的定期客运铁路服务的年度非联程乘客上车次数。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b)(4) 当用于修饰 (a) 款 (3) 项 (A)、(B) 和 (C) 分项中的术语时,“全州”指所有符合条件的接收方在全州范围内的这些金额的总和。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c) 根据 (a) 款 (3) 项获得资金的符合条件的接收方应是运营以下类别定期客运铁路服务的公共机构和联合权力机构: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c)(1) 通勤铁路。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c)(2) 轻轨。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c)(3) 重轨。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c)(4) 缆车。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d) 根据本条分配的资金应用于支付或报销以下项目的费用:提供或改善与高速列车系统的连接,或用于公共客运铁路服务所用轨道、信号、结构、设施和机车车辆的修复、现代化或安全改进。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e) 符合条件的接收方可将资金用于 (d) 款中规定的任何符合条件的铁路要素。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f) 为符合本条规定的资金申请资格,(a) 款 (3) 项下的符合条件的接收方应提供配套资金,其金额不得低于根据本条分配给该接收方的总金额。
(g)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g)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g)(a) 款 (3) 项下的资金符合条件的接收方应通过其理事会的决议,证明其已满足配套资金要求以及本条的所有其他要求,并须经加州交通委员会核实。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h) 根据(a)款第(3)项提供给合格接收方的资金,应补充用于客运铁路系统维护或修复的现有地方、州或联邦收入。根据(a)款第(3)项获得资金的合格接收方,应保持其对这些目的的现有地方、州或联邦资金承诺,以保持获得本条规定的额外资金的分配和支出的资格。
(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i) 为获得本条项下的任何拨款,根据(a)款第(3)项的合格接收方,应每年从用于客运铁路系统维护或修复的现有地方、州或联邦收入中支出,其金额不应低于其在1998-99、1999-2000和2000-01财政年度期间从地方收入中用于这些目的的年度平均支出。
(j)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j) 根据本条分配给南加州区域铁路管理局用于其服务区域内合格项目的资金,应每年根据南加州区域铁路管理局与其成员机构之间签署的谅解备忘录进行分配。该谅解备忘录或多份谅解备忘录应考虑南加州区域铁路管理局和成员机构的客运服务需求、归属于成员机构的收入,以及成员机构向南加州区域铁路管理局的单独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