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120

Explanation
一个区域成立后,相关的县监事会必须向该区域提供足够的资金来开展工作。区域的董事会可以建议每个县应该出资多少。他们还需要向这些县监事会报告他们的支出情况以及他们需要哪些资源。

Section § 25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内的县级主管人员和加利福尼亚州向一个名为“应急基金”的联合基金捐款。各县可以使用未分配的资金,或者来自州对车辆和燃料征收的税款。州也可以向这个联合基金捐款,用于公路项目。此外,州可以指定其捐款的具体用途,只要这些用途符合本节中详细说明的授权目的。

区内各县的监事会可以从各县未另行拨款的任何资金中向应急基金捐款,包括各县因机动车或机动车燃料的任何税费或牌照费而从州收到的任何款项。州可以从可用于联合公路区用途的任何资金中,向应急基金捐助其希望的任何金额。州可以通过公共工程局局长,指定其捐助给应急基金的任何款项的用途,并且所指定的用途可以是本部分规定授权的任何用途。

Section § 25122

Explanation

本节中的应急基金可用于与设立和运营一个区相关的各种目的。它可用于组织该区、进行测量,以及执行必要的工程、法律或文书工作。该基金还可用于改善公共公路,以及购买土地或获取该区活动所需的地役权。

应急基金可用于以下目的: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5122(a) 用于设立和维持区组织所需的任何目的。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5122(b) 用于进行勘察、初步和最终选址测量。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5122(c) 用于与区的设立和运作相关的所有必要或适当的工程、法律或文书工作。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5122(d) 用于根据本部分规定进行改善的任何公共公路的改善。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5122(e) 用于获取为设立区而所需的所有土地或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