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依照本部分规定设立由两个或多个县组成的区域,旨在改善公共公路。
联合公路区区域的组织和重组
Section § 25026
任何县的监事会都可以通过通过一项决议来启动设立一个区以改善公共公路的程序。该决议应说明公路改善是为了公众利益所需,并必须概述这些公路的位置以及改善的范围。决议还需要指明哪些县将成为该区的一部分,因为它们将从公路改善中受益。
任何县的监事会可以通过提出一项决议来启动设立一个区的程序,决议中应阐明: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5026(a) 公众利益需要改善一条或多条公共公路并为此获取任何必要的通行权。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5026(b) 拟改善公路的总体位置和范围。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5026(c) 拟设立一个由____县(列出县名)组成的区,该区将受益于拟议的改善项目。
监事会 县监事会 设立区
Section § 25029
当收到关于设立新区的决议时,受影响县的监事会必须决定设立该区是否是个好主意。各监事会将评估相关细节,然后通过一项决议,接受或拒绝设立该区的提议。
决议评估 设立新区 监事会
Section § 25030
这项法律规定,当县监事会批准一项与成立新区域相关的决议时,它还必须任命其一名成员在新区域的董事会任职。此外,批准决议的经认证副本必须迅速送交启动该程序的监事会书记员。
每份批准决议,除其中另有要求的事项外,还应提名并任命通过该决议的县的监事会成员一名,以代表该县在拟议区域的董事会任职。批准决议的经认证副本应立即送交启动程序的监事会书记员。
批准决议 监事会 任命
Section § 25032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一旦监事会收到拟成为某个区一部分的每个县的监事会的批准,他们就会正式设立该区。他们通过通过一项决议来完成此举,该决议会列出该区内所有县的名称。
监事会 县级批准 决议通过
Section § 25033
本节解释,一旦县监事会通过决议设立公路区,他们必须向州务卿提交一份经认证的副本。提交后,该区即正式成立,成为一个公共法人,并被命名为“加利福尼亚州联合公路区第____号”。
监事会 决议 区域设立
Section § 25034
这项法律规定,在一个区域设立后,州务卿必须向最初通过设立决议的县的监事会书记发送一份证明。一旦书记收到这份证明,他们有10天时间通知各相关官员,包括构成该区域的其他县书记、州交通局局长以及被任命的区域董事会成员。
州务卿应向通过组建该区初始决议的县的监事会书记提供并转交该区的设立证明书。收到证明书后10日内,该书记应通知 (a) 构成该区的各县监事会书记,(b) 州交通局局长,以及 (c) 被任命为该区董事会成员的每位监事,告知该区已设立。
设立证明书 区域设立 监事会书记
Section § 25035
这项法律规定,州务卿在区设立时为其编号。此外,州务卿必须在其办公室维护一份这些区的清单,其中包括根据特定公路法律设立的区。
所有区应由州务卿按照其设立的顺序编号,并且他应在其办公室保存并维护一份清单和登记册,显示根据本部分规定或《联合公路区法》设立的区。
州务卿 区编号 区登记
Section § 25036
这项法律允许在1931年8月14日之前成立的区,根据一套特定的规则进行重组。区董事会需要通过一项决议,声明其重组意向,并将其提交给区所在地的县监事会以供批准。如果所有县都同意,区董事会会通过另一项决议,确认重组。此后,重组正式生效,该区必须按照这些新规则运作。重组决议的经认证副本也必须送交州务卿。
1931年8月14日之前已组建或初步组建的所有区,均可根据本部分进行重组。拟根据本部分进行重组的区或初步组建区的董事会,可通过一项决议,声明其重组意向。随后,董事会应将该决议的经认证副本提交给组成该区的各县监事会,以供其批准。如果组成该区的所有县的监事会均同意重组,则该区董事会应通过一项决议,载明该同意并宣布该区或初步组建区已根据本部分重组。届时,重组即告完成,该区此后应遵守本部分的规定,并应拥有本部分规定的所有权力和职责。宣布重组的决议的经认证副本应提交给州务卿。
区重组 董事会 县监事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