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门大桥、公路和交通区权力与职能
Section § 27550
Section § 27551
这项法律规定,在1975年12月30日之前,金门大桥区不能用其资金为大桥增设第二层桥面,也不能用于任何新的公共交通项目,除了公共汽车和渡轮。当前的公共汽车和渡轮系统应遵循该地区1971年提交给城市大众运输管理局的拨款申请中概述的内容。然而,该地区可以使用资金进行规划,并为1971年和1975年提交给立法机关的计划中提出的公共交通系统获取路权。
Section § 27552
如果一个区修建任何轨道交通线路,这些线路必须与旧金山湾区捷运系统协同运作。此外,如果该区在旧金山的吉尔里走廊内修建隧道,该隧道需要设计成能够轻松且经济地适应湾区捷运的设备使用。
Section § 27553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渡轮运营的区域不能自行经营包租或观光服务。但是,它可以与其他运输公司达成协议,使用该区的船只、员工、设施或设备来提供这些服务。
Section § 27554
在为本区的公共汽车和水路运输系统花钱之前,董事会必须确认两件事。首先,他们需要弄清楚使用该系统的各县和交通区将为他们从县内运营的服务中获得的利益偿还多少钱。这个计算应遵循1970年区决议中规定的具体方法。其次,董事会必须确认这些县和交通区已承诺支付第一步中确定的金额。
Section § 27555
Section § 27557
Section § 27558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签订购买或租赁设备的协议。根据协议,设备首先会被转让给一家作为受托人的银行或信托公司。该银行或信托公司随后将设备交由区域保管,而区域可以同时就该设备签订分期购买或租赁协议。
Section § 27559
Section § 27561
如果您签署了车辆的协议或租赁合同,您需要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一份副本,这项服务会收取一美元的费用。提交这份协议的作用是提醒那些以后可能购买该车辆或通过法院判决主张该车辆权利的人。此外,车辆的两侧必须清晰地标明所有者或出租人的姓名,并附上“所有者和出租人”或“所有者和出售人”字样,以表明他们的身份。
Section § 27562
Section § 27563
Section § 27564
本法律条款强调了使用自动车辆识别系统收取通行费的好处,例如改善交通流量和降低成本。它指出有多种技术可用,并且未来不同的实体可能会运营收费公路和桥梁。目前,尚未建立永久性系统,也没有收费运营商选择特定的技术。该法律强调了在全州范围内选择兼容系统对司机的重要性,同时也允许使用来自多个供应商的技术。
Section § 27565
本法律为收费设施的自动车辆识别系统的创建和使用设定了指导方针。驾驶员在被识别时无需减速,并且只需一个设备即可用于所有收费站,尽管可能需要独立的账户。设施运营者可以从不同的制造商中进行选择,以鼓励竞争。1991年1月之后安装的系统必须符合这些标准,除非是在1994年之前在特定条件下安装的临时系统。这些识别系统应能识别不同类型的车辆,包括商用车辆。此外,对于联邦资助高速公路上的收费设施,有数据共享规则以确保电子收费系统在美国范围内兼容,同时仍遵守隐私法律。
Section § 27566
这项法律规定了湾区收费管理局应如何管理自动车辆识别系统。他们必须向车主提供使用现金或支票开设和维护账户的选项,且无需提供姓名或地址等个人信息。
他们必须通过其网站和宣传材料向公众告知这种基于现金的账户选项。人们还应该能够在收费站管理大楼用现金给账户充值。
管理局应努力让人们能够通过多种支付方式,特别是现金,在包括销售应答器的零售点在内的地点给账户充值。
Section § 27567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行人、自行车或个人微型移动设备被允许通行,那么在由该区管辖的桥梁上,不得向他们收取通行费。但是,对于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桥梁,存在一个例外,可以收取通行费来弥补建设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