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55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一个区处理交通运输的各个方面,例如研究、建设、购买、改善、维护和运营,无论是在其管辖范围内还是部分范围外。这包括水路运输等类型。该区还可以与市、县或州机构合作,提供并资助这些交通方式。

Section § 27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1975年12月30日之前,金门大桥区不能用其资金为大桥增设第二层桥面,也不能用于任何新的公共交通项目,除了公共汽车和渡轮。当前的公共汽车和渡轮系统应遵循该地区1971年提交给城市大众运输管理局的拨款申请中概述的内容。然而,该地区可以使用资金进行规划,并为1971年和1975年提交给立法机关的计划中提出的公共交通系统获取路权。

地区不得在1975年12月30日之前,将其任何资金用于实施金门大桥增设第二层桥面的工程,或用于任何其他拟议的公共交通服务计划,但其临时的公共汽车和渡轮系统除外。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地区的临时公共汽车和渡轮系统应是该地区于1971年5月21日提交给城市大众运输管理局的拨款申请中概述的系统,该申请标题为“金门大桥、公路和交通区根据经修订的1964年城市大众运输法申请大众运输资本拨款”。
然而,无论1971年4月提交给立法机关的《金门走廊交通设施计划》以及1975年9月提交给立法机关的《金门走廊交通设施计划—第二阶段》中提议何种类型的公共交通系统,该地区均可支出必要的资金用于规划目的,以及用于获取必要的路权。

Section § 2755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修建任何轨道交通线路,这些线路必须与旧金山湾区捷运系统协同运作。此外,如果该区在旧金山的吉尔里走廊内修建隧道,该隧道需要设计成能够轻松且经济地适应湾区捷运的设备使用。

如果该区修建任何轨道交通线路,此类线路及其机车车辆和其他设施应与旧金山湾区捷运区的系统协调。
如果该区在旧金山市县的吉尔里走廊内修建任何隧道,此类隧道及其地下车站的修建方式应确保将此类设施改造以物理上适应旧金山湾区捷运区使用的设备能够以最低成本完成。

Section § 275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渡轮运营的区域不能自行经营包租或观光服务。但是,它可以与其他运输公司达成协议,使用该区的船只、员工、设施或设备来提供这些服务。

关于其渡轮运营,该区不得运营任何包租或观光服务。但是,该区可以与任何公共承运人签订合同,以提供此类服务,并为此目的使用该区的船只、雇员、设施或设备。

Section § 27554

Explanation

在为本区的公共汽车和水路运输系统花钱之前,董事会必须确认两件事。首先,他们需要弄清楚使用该系统的各县和交通区将为他们从县内运营的服务中获得的利益偿还多少钱。这个计算应遵循1970年区决议中规定的具体方法。其次,董事会必须确认这些县和交通区已承诺支付第一步中确定的金额。

在动用本区公共汽车交通和水路运输系统的任何资金之前,董事会应确定: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54(a) 由该系统服务的各县及其中的交通区,应为因与该系统相关或连接的县内运营所获得的利益,向该系统的运营贡献的金额。计算和收取该金额的方法应是本区于1970年5月8日通过的第7030号决议中规定的方法。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54(b) 这些县的监事会及其中的交通区已承诺贡献(a)款中规定的金额。

Section § 27555

Explanation
本法律鼓励该区为交通系统和已批准的交通项目寻求联邦资金。它禁止采取任何可能阻碍获得联邦援助的行动,如果这些援助很可能获得。此外,该区应尽可能支持少数族裔企业。

Section § 275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区不能发行长期债务,例如债券,除非是为了临时资助其公交和渡轮系统,或是为了支付桥梁抗震安全升级的费用。

Section § 275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购买公共交通设备,例如公共汽车和轨道车辆。它可以签订协议或租赁合同,并使用与私营公司类似的金融工具。该区域可以通过一种特殊凭证(称为设备信托凭证)分期支付设备款项。这些凭证可以根据区域董事会决定的条款出售。凭证使用区域可用的资金支付。区域只有在所有款项付清后才完全拥有该设备。

Section § 275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签订购买或租赁设备的协议。根据协议,设备首先会被转让给一家作为受托人的银行或信托公司。该银行或信托公司随后将设备交由区域保管,而区域可以同时就该设备签订分期购买或租赁协议。

购买或租赁协议可以指示卖方或出租人将滚动设备出售并转让或租赁给一家经正式授权在该州开展业务的银行或信托公司,作为设备信托凭证的受益人和担保的受托人;可以指示受托人将滚动设备交付给区域的一个或多个指定官员;并可以授权区域同时签署并交付一份分期购买协议或一份设备租赁协议给区域。

Section § 2755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任何协议、租赁或设备信托凭证都必须像契据一样经过正式确认,这意味着必须由法律授权的人员确认它们。此外,这些文件必须通过区决议批准,并且应包含具体条款,以确保信托凭证能够从凭证中提及的合法资金来源获得偿还。

Section § 275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任何协议、租赁或设备信托凭证,不得与用于担保区债券、票据或凭证支付的信托协议的任何部分相矛盾。

Section § 27561

Explanation

如果您签署了车辆的协议或租赁合同,您需要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一份副本,这项服务会收取一美元的费用。提交这份协议的作用是提醒那些以后可能购买该车辆或通过法院判决主张该车辆权利的人。此外,车辆的两侧必须清晰地标明所有者或出租人的姓名,并附上“所有者和出租人”或“所有者和出售人”字样,以表明他们的身份。

每份已签署的协议和租赁副本应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州务卿可就每份提交的副本收取一美元 ($1)。该提交构成对任何后续判决债权人或任何后续购买者的通知。每辆如此购买或租赁的车辆,应在车辆两侧清晰标明所有者或出租人的名称,并根据具体情况,在其后附上“所有者和出租人”或“所有者和出售人”等适当字样。

Section § 27562

Explanation
如果区(管理局)出售可用于金门大桥通行费的优惠券或通勤票册,那么这些优惠券或通勤票册必须在方便公众的地点以及通过邮寄方式供人购买。这些地点不应仅限于收费桥梁设施。

Section § 275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未经允许使用与该区相关的任何名称、词语或标志,例如“金门大桥”,这可能导致人们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解,或者错误地认为与该区有联系。这种未经授权的使用可能导致该区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被判有罪,使用者可能需要交出因此类使用所获得的利润,向该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可以调整赔偿金额以示公平,最高可达实际损害赔偿的三倍,并判决胜诉方获得律师费。但是,这不影响他人已经拥有的任何名称或标志的现有权利。

Section § 2756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强调了使用自动车辆识别系统收取通行费的好处,例如改善交通流量和降低成本。它指出有多种技术可用,并且未来不同的实体可能会运营收费公路和桥梁。目前,尚未建立永久性系统,也没有收费运营商选择特定的技术。该法律强调了在全州范围内选择兼容系统对司机的重要性,同时也允许使用来自多个供应商的技术。

州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如下: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64(a) 自动车辆识别系统用于收取通行费时,可以加快收费设施的交通流量并降低收费成本。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64(b) 存在不止一种系统和技术。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64(c) 目前,该部门和该区运营收费桥梁,其他实体可能很快会运营收费公路或桥梁。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64(d) 目前本州尚无用于收取通行费的永久性自动车辆识别系统,且没有任何设施运营商已选择用于未来实施的系统或技术。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64(e) 所有收费设施运营商使用的自动车辆识别系统和技术相互兼容,符合车主和运营商的最佳利益。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64(f) 可以选择兼容的自动车辆识别系统供全州使用,而无需强制从单一供应商或生产商处购买和安装。

Section § 27565

Explanation

本法律为收费设施的自动车辆识别系统的创建和使用设定了指导方针。驾驶员在被识别时无需减速,并且只需一个设备即可用于所有收费站,尽管可能需要独立的账户。设施运营者可以从不同的制造商中进行选择,以鼓励竞争。1991年1月之后安装的系统必须符合这些标准,除非是在1994年之前在特定条件下安装的临时系统。这些识别系统应能识别不同类型的车辆,包括商用车辆。此外,对于联邦资助高速公路上的收费设施,有数据共享规则以确保电子收费系统在美国范围内兼容,同时仍遵守隐私法律。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65(a) 部门应与该区以及本州所有已知计划实施收费设施的实体合作,制定并采纳自动车辆识别系统的功能规范和标准,以遵守以下所有目标: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65(a)(1) 为了被识别,驾驶员不应被要求将速度降低到低于所使用的设施类型的适用速度。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65(a)(2) 车辆所有人不应被要求购买或安装一个以上的设备用于所有收费设施,但可能被要求为使用这些设施拥有独立的账户或财务安排。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65(a)(3) 设施运营者应有能力从不同的制造商和供应商中进行选择。这些规范和标准应鼓励多个竞标者,并且不应导致设施运营者只能选择由单一制造商或供应商提供的系统。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65(b)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1991年1月1日之后购买或安装的任何自动车辆识别系统,应符合根据 (a) 款采纳的规范和标准。
(c)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65(c)
(b)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65(c)(b) 款不适用于临时自动车辆识别系统,如果计划实施收费设施的实体与临时系统供应商在1994年1月1日之前已签订合同,且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65(c)(1) 部门已作出书面决定,临时系统的安装和运营将加快收费设施的完工并向公众开放使用。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65(c)(2) 计划实施收费设施的实体已与部门签订协议,在收费设施的任何部分向公众开放使用后的五年内安装符合根据 (a) 款采纳的规范和标准的自动车辆识别系统。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65(d) 部门根据 (a) 款开发的自动车辆识别系统应能够识别各种类型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商用车辆。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65(e) 在联邦《21世纪交通进步法案》中规定的在联邦资助高速公路上实施电子收费互操作性的日期及之后,联邦资助高速公路上的收费设施运营者可以全面实施旨在根据联邦法律实现电子收费计划互操作性的技术或商业实践。参与互操作性计划的联邦资助高速公路上的收费设施运营者只能提供以下关于车辆使用收费设施的信息,并且应遵守所有联邦和州的隐私保护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第31490节: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65(e)(1) 车牌号码。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65(e)(2) 应答器识别码。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65(e)(3) 交易日期和时间。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65(e)(4) 运营收费设施的机构身份。

Section § 275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湾区收费管理局应如何管理自动车辆识别系统。他们必须向车主提供使用现金或支票开设和维护账户的选项,且无需提供姓名或地址等个人信息。

他们必须通过其网站和宣传材料向公众告知这种基于现金的账户选项。人们还应该能够在收费站管理大楼用现金给账户充值。

管理局应努力让人们能够通过多种支付方式,特别是现金,在包括销售应答器的零售点在内的地点给账户充值。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66(a) 湾区收费管理局作为第27565节所述自动车辆识别系统的管理者,应向寻求开设账户的车主提供使用美元现金或支票开设并维护账户的选项。该选项还应允许客户在不提供其姓名或地址的情况下开设账户。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66(b) 湾区收费管理局应在其互联网网站和宣传材料中,向公众告知为自动车辆识别系统开设现金账户的选项。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66(c) 湾区收费管理局可向个人提供选项,允许其在大都会交通委员会地理管辖范围内的每个州属收费桥梁相关的收费站管理大楼,使用美元现金为其车辆识别系统账户充值。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66(d) 湾区收费管理局应作出善意努力,鼓励销售自动车辆识别系统应答器的商业零售商,使个人能够在零售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美元现金在内的多种支付方式为其账户充值。

Section § 2756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行人、自行车或个人微型移动设备被允许通行,那么在由该区管辖的桥梁上,不得向他们收取通行费。但是,对于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桥梁,存在一个例外,可以收取通行费来弥补建设成本。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67(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对于任何属于该区管辖且行人、自行车或个人微型移动设备(如《民法典》第1940.41条所定义)通行经授权的桥梁,不得对其通行征收通行费。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567(b) 如果该桥梁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正在施工,且通行费用于资助桥梁建设成本,则(a)款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