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设立和组建一个桥梁和公路区。一旦设立,该区就可以行使本法律直接或间接赋予的权力。

桥梁和公路区可以根据本部分组织和设立。一旦设立,它有权行使本部分明确或默示授予它的权力。

Section § 27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区可以由一个或多个相邻县的部分或全部组成。

Section § 27022

Explanation

要设立一个新的区域,一个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启动程序:一是让县监事会通过一项法令,二是让县民投票通过一项法令。这项法令表明该县打算与其他县联合组建一个区域。该法令无需具体说明将涉及哪些县,只需表明该县愿意与通过类似法令的其他县联合。

设立区域的程序可由每个希望组建区域的县的监事会通过一项法令发起,或由每个此类县的选民根据适用于通过倡议(提案)方式通过法令的法律规定发起,声明该县或该县的一部分打算与可能通过类似法令的其他县联合组建该区域。
该法令无需指明将纳入该区域的县,并且法令中声明通过该法令的县打算与任何其他可能通过类似法令的县联合组建该区域的一般性声明即为足够。

Section § 270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有意设立一个区域时,必须传阅一份请愿书。监事会负责通过一项正式决议,任命人员为这份请愿书征集签名。

意向条例应规定,设立区域的请愿书应予以传阅,且监事会应通过决议指定并任命人员,负责传阅并征集该请愿书的签名。

Section § 27024

Explanation
法律允许一项条例为拟议中的区域包含一个独特的名称。

Section § 27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县政委员会可以在收到申请后通过一项条例(地方性法规)。然而,如果委员会在60天内未对申请采取任何行动,拟议的条例可以由县居民进行全民投票,采用投票表决条例的标准程序。

Section § 270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意味着,如果监事会批准一项条例,该条例仍然可以通过公众投票来挑战,就像该县的其他条例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