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行任何债券之时或之前,董事会应估算: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240(a) 拟发行债券所涉工程的建造或购置(或两者兼有)的总成本。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240(b) 此类工程的施工期。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240(c) 支付总估算成本以及支付在估算施工期内及此后六个月的债券利息所需的债券金额。
如果支付估算成本和利息所需的估算债券金额超过该区获授权发行的债券总额,则不得发行债券。
这项法律规定,在发行债券之前,董事会必须估算三件事:债券所涵盖项目的建造或购买总成本,这些项目的施工需要多长时间,以及在施工期内加上此后六个月,需要多少债券资金来支付成本和利息。如果这些成本和利息超过了该区被允许发行的债券总额,就不能发行债券。
在发行最终的、永久性债券之前,董事会可以先发行临时债券。这些临时债券可以是任何金额,并且可能附带息票。它们必须遵守与最终债券相同的规定,并且在永久性债券准备好后,可以将其兑换成永久性债券。
本条解释,如果一名官员签署了一份担保书后离职,该担保书仍然可以交付,并且其效力与该官员在交付时仍在职时签署的担保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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