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0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道,设立新区域的请愿书必须包含该区域的名称,描述其边界或列出其所包含的县,并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正式设立该区域。

设立区域的请愿书应当载明该区域的名称,该名称应为该区域的法定名称,并应阐明拟议区域的范围,可通过描述其外部边界,或通过列出拟包含在其中的县,并应包含一项请求,即根据本部分的规定将拟议区域合并设立。

Section § 27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界定一个县的哪些部分被纳入或排除在一个特别区之外。你可以通过指明乡镇或学区等分区来指定纳入或排除的区域,或者通过描述其边界来指定。你还可以使用已记录的文件来界定这些边界。

如果提议将任何县的仅一部分纳入该区,则所纳入县部分的范围可以通过指明该县并从中排除其某些行政或政府分区来表示,例如乡镇、学区或其他类似分区,或者被排除的部分可以通过其边界来描述。在任何纳入或排除的区域描述中,可以引用已记录的文书来界定边界。

Section § 27042

Explanation
当您提交请愿书时,必须附上允许该请愿书传阅的条例副本。这意味着每份请愿书副本都需要附上这份条例。

Section § 27043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每个县为设立一个区而收集请愿书签名,每份副本都必须由居住在该县或该县部分地区的足够选民签署。具体来说,你需要获得至少10%的选民签名,这些选民必须是在请愿书提交前上次选举中投票给州长的人。

Section § 270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描述了在任何县处理和核实请愿书签名的流程。签名收集后,请愿书会被整理并提交给当地的县选举官员。该官员有30天时间检查并确认签名是否有效且属于注册选民。一旦核实,该官员会向请愿书附上一份证明,确认已达到所需签名数量,然后将文件发送给州务卿。

来自每个县的请愿书副本应分组或装订在一起,并提交给该县的县选举官员进行审查和核实。县选举官员应有30天时间审查留给他/她核实的请愿书副本。在该期限内,他/她应核实留给他/她的请愿书副本上的每个签名,附上他/她的证明,证明请愿书副本已由规定数量的注册选民签署,并将附有他/她证明的请愿书副本转交州务卿。

Section § 27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当一份选举请愿书未能获得县内足够登记选民签名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县选举官员会证明还需要多少签名。然后,在20天内,可以由最初的签名征集人或由监事会指定的其他人收集并提交更多签名。

如果县选举官员发现请愿书副本未获得居住在该县内的规定数量的登记选民签署,他或她应证明使请愿书有效所需的登记选民人数。自该证明之日起20天内,包含额外签名的请愿书副本可由此前被指定征集签名的同一批人或由监事会为此目的指定的其他人征集并提交给县选举官员。

Section § 2704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县选举官员必须在请愿书补充副本提交后30天内,检查并确认其上的签名,就像他们处理原始请愿书副本时所做的那样。

Section § 27047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请愿书有足够的有效签名,县选举官员必须迅速将其连同确认签名的证明一并送交州务卿。

Section § 27048

Explanation
如果县选举官员发现某份请愿书不符合必要要求,他们必须正式记录下来,并将附有其调查结果的请愿书送交州务卿。该请愿书将成为公共记录,但这不影响人们发起一份具有相同目标的新请愿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