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所有请愿书或选举结果证明书已从其辖区内有任何部分位于拟议区域边界内的县的县选举官员处收到后,州务卿应公布请愿书文本,连同规定对拟议区域内财产纳入提出异议的期限的通知。
桥梁和公路区区的设立
Section § 27100
一旦从所有相关县选举官员处收集到必要的请愿书或选举结果,州务卿将公布请愿书详情。该公告将包括一个时间范围,用于对将某些财产纳入拟议区域提出异议。
请愿书 选举结果 县选举官员
Section § 27101
这项法律要求,在提交异议的截止日期之前,呈请书和通知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公布至少三周。在提交呈请书的每个县,必须在至少一份但不超过三份报纸上刊登。
呈请书刊登 通知刊登 报纸
Section § 27102
提交请愿书时,您无需公布签名者的姓名或县选举官员的证明。只需说明请愿书已获得一定数量的注册选民的核实签名,并经请愿书分发地的县选举官员确认即可。
请愿书签署 县选举官员 请愿书核实
Section § 27103
如果您在加州拥有可能在新区域内被征税的财产,您有权对该区域的设立提出异议。为此,您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州务卿提交书面异议。您的异议必须包含您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您律师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您有律师的话),并解释您认为您的财产不会从新区域中受益的原因。
财产税 区域成立异议 书面异议程序
Section § 27104
当州务卿收到某个县对请愿书提出的异议时,他们必须将这些异议附在请愿书上,并将所有文件送交该县的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负责处理并裁决这些异议。法院书记员必须为这些异议安排一次听证会,并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10天通知提出异议的人以及他们的律师(如果有的话)。
请愿异议 县高等法院 听证通知
Section § 27105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举行关于成立拟议区域的听证会时,法院可以听取并裁决人们提出的任何反对设立该区域或反对将其土地纳入其中的异议。该听证会可以在预定时间举行,也可以改期。
拟议区域成立 听证管辖权 土地纳入异议
Section § 27106
这项法律允许高等法院将土地从一个拟议的区域中移除,同时也可以移除邻近的区域,以确保该区域整洁且连续。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在区域内造成尴尬的空隙或被区域包围的孤立区域,从而使区域边界平滑且具有包容性。
高等法院管辖权 土地排除 区域边界
Section § 27108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加州最高法院才能审查高等法院的判决,并且必须通过一种称为“复审令状”的程序进行,这与目前高等法院判决可被审查的方式类似。你必须在判决作出后10天内启动这个审查程序。如果你未在规定时间内启动,该判决将成为最终决定,不能再更改。
判决仅可由本州最高法院通过该法院发出的复审令状进行审查,审查范围限于目前允许针对高等法院发出复审令状的案件。
复审令状的程序只能在高等法院判决录入后10天内启动,如果未在此期限内启动,高等法院的所有此类判决将成为终局判决。
最高法院审查 复审令状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