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董事会权力,每年从区工程产生的收入中拨付资金。资金按以下顺序优先使用:首先,用于支付区的运营开支;其次,用于维修和保养,包括为公共汽车和渡轮的重置基金注资;第三,用于购买或租赁区所需的设备和财产,并管理与这些购置相关的财务义务;第四,用于偿还区现有的任何债务或留置权。所产生的收入专门用于这些目的。

董事会可在每个财政年度从工程收入中拨出足够款项,设立专项资金用于: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300(a) 首先,支付本区的运营费用。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300(b) 其次,提供本区拥有或运营的工程的维修和保养费用,包括向公共汽车和渡轮的重置基金支付的任何款项。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300(c) 第三,提供用于购买、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购置本区设备、用品和其他财产的费用,包括用于支付本区因购置此类财产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利息、偿债基金、准备金或其他资金。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300(d) 第四,支付可能存在于本区或其任何财产或收入上的任何债务或留置权。
工程的收入特此专用于上述目的。

Section § 27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借钱来偿还即将到期且尚未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债券债务。区域可以通过使用当前财政年度或下一个财政年度的预期收入和税款来借款。但是,任何借来的钱都必须在下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前偿还。

为支付在四个月内到期或即将到期且未以其他方式充分备妥资金的债券本金或利息,区域可预期收到贷款发生所在财政年度的收入和税款或下一个财政年度的收入和税款而借款。所借款项应不迟于该下一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偿还。

Section § 27304

Explanation

每年七月,工程竣工后,董事会必须安排征收一项税款。这项税款的计算方式是:考虑现有资金和工程在未来一年内的预期收入,如果工程较新,则根据过去的收入或平均每日收益进行估算。征收这项税款旨在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必要的开支和任何未偿债务。

工程竣工后,董事会应在每年七月,按照本部分第 (11) 章规定的方式,促使征收并收取一项税款。该税款金额,在扣除任何现有和适用的手头资金(不包括准备金利息基金中的资金)以及工程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计收入金额后,应足以产生第 (27300) 条要求拨入独立基金的款项,以及这些基金中的任何赤字,以及任何未偿还的收入和税款预支票据的本金和利息。该预计收入金额不得超过前 (12) 个月的实际收入;如果工程运营时间不足 (12) 个月,则不得超过根据较短期间的平均每日收入计算的金额。

Section § 273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章为某个区征收的任何税款,均是县级其他税款的附加税。区内所有应税财产必须继续纳税,直到该区所有与债券相关的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全部偿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