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060

Explanation

一旦拟设区的边界确定,地方监事会必须在30天内安排一次选举,以决定该区是否成立。选举必须在命令发布之日起60天内举行。

该命令必须明确选举日期、区界,并指出将选出一名委员会成员。这份记录在监事会会议记录中的命令,证实了已提交一份有效的请愿书,请愿人是该区内的土地所有者,以及所有前期步骤,例如听证会和区界划定,均已正确完成。

在划定区界后30天内,监事会应通过命令,召集一次选举,在拟设区内举行,以决定该区是否成立。
该命令应: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6060(a) 确定选举日期,该日期应在命令发布之日起60天内。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6060(b) 显示拟设区的边界。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6060(c) 声明在选举中将投票选出一名委员会成员。
该命令应载入监事会会议记录,并应作为以下事项的最终证据: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6060(a) 正式提交了适当的请愿书。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6060(b) 请愿人在签署和提交请愿书时,均为在拟设区内拥有土地的自由保有者。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6060(c) 在发布命令之前的所有其他步骤,包括听取请愿和划定区界,均已妥善完成。

Section § 26061

Explanation

在拟设区域举行选举之前,必须通过在该区域内的三个公共场所连续三周张贴选举命令副本的方式发出通知。此外,该命令还必须在当地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持续三周。如果没有当地报纸,则应在县城出版的报纸上刊登。

选举通知应在选举前连续三周,通过在拟设区域内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命令副本的方式发出;并通过在选举前连续三周每周至少一次,在拟设区域内出版的报纸上(如果有的话),如果没有,则在该区域所在县的县城出版的报纸上刊登命令副本的方式发出。

Section § 26062

Explanation

在拟议区域举行选举之前,当地监事会必须至少提前15天选定投票站,并安排好选举所需的一切。他们必须从当地选民中任命一名监察员和两名法官来监督选举。如果这些官员未被任命或未到场,投票站的选民可以自行挑选替代人员。

在选举前至少15天,监事会应在拟议区域内选择一个或多个投票站,并为举行选举做出所有适当安排。它应从拟议区域的合格选民中选拔并任命每个投票站的一名监察员和两名选举法官,他们应构成选举官员和选举委员会。如果没有任命此类官员,或者如果任何被任命的官员在选举日早上投票站开放时未到场,到场的选民可以任命替代人员来填补选举委员会。

Section § 26063

Explanation
在选举期间,将选出一人在委员会任职四年。此人将继续履行职责,直到其他人被选举或任命并准备好接任。

Section § 26064

Explanation
在对成立林荫大道区进行投票时,选票会要求您选择“林荫大道区—同意”或“林荫大道区—不同意”。此外,您还将投票选举该区委员会的一名成员。

Section § 26065

Explanation

选举结束后,选举官员会将结果提交给监事会,监事会随后会审查这些结果。如果大多数选民同意设立一个新的区域,监事会就会制作一份正式记录,说明该区域的名称和边界,并宣布获得最多票数的人当选为委员会成员。这份记录证明该区域已正确设立,并且所有步骤都已正确遵循。

选举官员应向监事会提交选举结果报告,监事会应依法审查该报告。如果选举中投出的多数票赞成设立该区,监事会应作出并载入其会议记录的命令,宣布名称为[名称]、边界已预先确定(列明边界)的该区已正式设立,并应宣布获得最高票数的委员会成员已正式当选。
该命令应为确凿证据,证明本部分规定的所有先前程序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以及该区的存在和设立的有效性。

Section § 26066

Explanation
如果大多数人投票反对成立一个区,监事会必须正式记录这一决定。在此之后,从最初的请求提交之日起算,至少一年内不得再启动任何新的设立该区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