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0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委员会必须包括县监事会主席以及县测量员或县工程师。这些人是当然成员,意味着他们因其官方职位而成为委员会成员。此外,第三名成员将根据特定程序选举产生,该当选成员在选举前,必须已在该区居住并拥有财产至少一年。

Section § 26081

Explanation
如果委员会出现空缺,必须由监事会填补。他们需要任命在该区居住并拥有房产至少一年的人。普通监事会成员(主席除外)不能在委员会任职或担任任何相关职务。

Section § 260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如果一个区内25%的注册选民签署一份请愿书,加州交通委员会必须将现任县测量员或县工程师从其在委员会的职位上免职。委员会随后负责提名并任命一名新的合格土木工程师来填补该空缺。

收到由居住在该区内至少25%的注册选民签署的书面请愿书后,加州交通委员会应宣布县测量员或县工程师(视情况而定)在该委员会中担任的职位空缺,并提名和任命一名土木工程师填补该空缺,该土木工程师须经加州交通委员会认定有资格在该委员会任职。

Section § 2608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由加州交通委员会任命的成员任期四年。如果该职位在任期结束前或任期届满后出现空缺,委员会将任命一名新成员。任命过程无需任何请愿。

Section § 260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特定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必须提供一份经当地法官批准的五千美元保证金,以确保他们负责任地履行职责。此外,委员会成员不得为其为该区所做的工作收取任何薪酬或报酬。

Section § 2608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选举在区成立后的第四年开始,每四年在三月第一个星期二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举行。这些选举是为了选出新的委员会成员,以接替当年任期届满的成员。

Section § 260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选举前至少20天,必须在区内三个公共场所张贴一份公告。公告必须包含选举日期、地点、投票时间以及所投票选的职位等详细信息。

Section § 260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在组织选区内选举方面的职责。它要求委员会选择投票地点,为每个投票点任命一名监察员和两名评判员,并处理选举所需的各项安排。这些被任命的人员组成了选举委员会。如果委员会未能任命选举工作人员,或者有任何工作人员缺席,投票点的选民可以推选替代人员来负责选举。

委员会应在选区内选择一个或多个投票站;应在每个投票站任命一名监察员和两名选举法官,并为举行选举做出一切必要和适当的安排。选举工作人员应组成选举委员会。如果委员会未任命选举工作人员,或任何被任命的人员在投票开始时不在场,则在场选民可任命替代人员以填补选举委员会,这些替代人员应像他们已被委员会任命并到场一样主持选举。

Section § 26088

Explanation
投票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必须立即公开计票。在24小时内,他们需要将选举结果报告给监事会。在监事会的下一次会议上,他们将审查这些结果,并向当选者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