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1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可发行债券的面值范围,由委员会决定,但最低为一百美元,最高为一千美元。

所有债券均应按委员会确定的面额发行,但其面额不得低于一百美元 ($100),亦不得高于一千美元 ($1,000)。

Section § 2618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债券支付的条款,债券必须以美元在该区所在县的县财务官办公室支付。这些债券的年利率不得超过8%,利息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债券需要在发行之日起五年内开始偿还,并且每年必须偿还至少总债券金额的三十分之一。

Section § 261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必须由主席签署,并由委员会秘书会签。债券应根据其到期时间进行编号。此外,债券需要附有利息息票,这些息票由秘书的传真签名确认。

Section § 261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以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和数量出售债券。但是,每张债券的出售价格必须至少是其票面价值,不能低于此价格出售。

Section § 26184

Explanation
债券售出后,销售所得款项必须存入一个由县财务主管管理的专项基金。该基金以发行债券所针对的特定林荫大道区命名。这笔钱只能用于选民同意发行债券时批准的项目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