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667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没有与区域目的相关的未偿债务的情况下,市议会如何解散(即正式终止)一个区域。解散可以通过市议会决议在两种情况下发生:如果存在不当行为,例如资金管理不善或违法行为,市议会必须就此举行公开听证会。或者,每年有一个30天的窗口期,在此期间,向区域缴纳费用的人可以要求解散该区域。如果代表50%或以上评估费的业主同意,市议会必须考虑解散该区域。市议会必须通知所有受影响的财产或企业所有者关于听证会,该听证会必须在市议会决定考虑解散后不少于30天且不超过60天举行。他们还需要提出一个处理任何剩余区域资产的计划。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670(a) 依据本部分规定设立或延长的任何区域,在没有为实现区域任何目的而产生且未偿付的未清债务的情况下,市议会可通过决议在以下任一情况下解散该区域: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670(a)(1) 如果市议会发现与区域管理相关存在挪用资金、渎职或违法行为,其应通知举行解散听证会。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670(a)(2) 在区域运营期间,每年应有30天期限,评估对象可在此期间请求解散区域。第一个此类期限应在区域设立之日起一年后开始,并持续30天。下一个此类30天期限应在区域设立之日起两年后开始。区域运营的每个后续年份都应有这样一个30天期限。经区域内支付50%或以上征收评估费用的不动产所有者或授权代表,或企业所有者或授权代表的书面请愿,市议会应通过一项解散区域的意向决议。市议会应通知举行解散听证会。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670(b) 市议会应在本节要求的公开听证会之前通过一项解散区域的意向决议。该决议应说明解散的原因,应说明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并应包含一项处置通过财产和商业改善区域内征收评估费收入所获得的任何资产的提议。本节要求的解散听证会通知应通过邮件发送给区域内每宗地块的业主或每个应纳评估费的企业的业主,酌情而定。市政府应在向财产或企业所有者邮寄通知后不少于30天举行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会应在意向决议通过后不超过60天举行。

Section § 366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一个通过征收评估费来筹集资金的商业区域终止或未续期,剩余资金将如何处理。在偿清所有债务后,任何来自评估费或资产出售的剩余资金必须退还给该区域内的财产或企业所有者。退款的计算方法与该区域活跃时使用的计算方法相同。如果该区域在某年的评估费征收之前终止,则将使用前一年的计算方法来退款。在区域终止后收到的任何剩余评估费,必须用于区域计划中规定的改进项目。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671(a) 区域撤销或期满未续期后,在所有未偿债务偿清后,源自征收评估费、源自出售用该收入购置的资产、或源自债券准备金或建设资金的任何剩余收入,应采用与计算该区域撤销或期满的财政年度所征收评估费相同的方法和依据,退还给当时位于该区域内并运营的财产或企业所有者。在撤销后收到的所有未偿评估费收入,应根据管理区域计划中规定的改进和活动使用。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671(b) 如果撤销发生在财政年度评估费征收之前,则应使用用于计算紧邻前一财政年度所征收评估费的方法和依据,来计算任何退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