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中使用的术语: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a) “活动”指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a)(1) 提供补充城市通常提供的安保服务。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a)(2) 维护(包括灌溉)景观。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a)(3) 提供补充城市通常提供的环卫、涂鸦清除、街道和人行道清洁以及其他公共服务。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a)(4) 营销、广告和促进经济发展,包括企业和租户的保留和招募。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a)(5) 为多户住宅企业提供管理服务。
(6)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a)(6) 为多户住宅企业提供补充城市通常提供的建筑检查和法规执行服务。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b) “评估”指为购置、建造、安装或维护改善项目以及促进将使多户住宅改善区内物业或企业受益的活动而征收的费用。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c) “企业”指所有类型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多户住宅物业的运营、零售店、商业物业、金融机构和专业办公室。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d) “市”指市、县、市县合一政府,或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五章第一条(第6500节起)《权力联合行使法》设立的机构或实体,其公共成员机构仅包括市、县或市县合一政府。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e) “市议会”指市的市议会或县的监事会,或根据联合权力协议设立并属于本部分所指“市”的机构、委员会或理事会。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f) “书记员”指立法机构的书记员。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g) “改善项目”指购置、建造、安装或维护任何预计使用寿命为五年或以上的有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g)(1) 停车设施。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g)(2) 长椅、售货亭、报刊亭、展示柜、人行道遮蔽处、标志和入口纪念碑。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g)(3) 垃圾桶。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g)(4) 街道照明。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g)(5) 街道装饰。
(6)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g)(6) 公园。
(7)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g)(7) 喷泉。
(8)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g)(8) 种植区。
(9)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g)(9) 现有街道的封闭、开辟、拓宽或缩窄。
(10)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g)(10) 旨在增强区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施或设备,或两者兼有。
(1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g)(11) 坡道、人行道、广场和步行街。
(1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g)(12) 现有结构的修复或拆除。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h) “管理区计划”或“计划”指第36713节所述的提案。
(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i) “多户住宅改善区”或“区”指根据本部分设立的多户住宅改善区。
(j)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j) “业主协会”指与市签订合同,负责管理或实施管理区计划中规定的活动和改善项目的私人非营利实体。业主协会可以是现有非营利实体,也可以是新成立的非营利实体。业主协会是私人实体,不得出于任何目的被视为公共实体,其董事会成员或员工也不得出于任何目的被视为公职人员。
(k)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k) “物业”指位于多户住宅改善区内的不动产。
(l)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l) “物业所有人”或“所有人”指在最近一次均衡评估名册上显示为土地所有人或市议会以其他方式知晓的土地所有人。市议会无义务获取有关土地所有权的其他信息,其所有权认定应为本部分目的的最终和决定性认定。凡本款要求物业所有人签字的,物业所有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即为有效。
(m)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m) “租户”指根据商业空间或住宅单元的租赁或租约协议的占用者,而非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