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6700

Explanation

本节将该法律命名为“多户住宅改善区法”,并规定了如何引用该法律。

本部分应称为并可引用为“多户住宅改善区法”。

Section § 36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多户住宅区内企业的现状。这些企业常常因设施和服务不佳而举步维艰。该法律旨在通过振兴经济上处于劣势的社区、创造就业机会和吸引新企业来帮助它们。为实现这一目标,城市被允许通过专门向受益于这些改变的企业或物业收取费用来资助改进项目。重要的是,所收取的资金不被视为用于公众利益的城市税,而是直接用于为相关企业和物业带来特定利益。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1(a) 许多在加利福尼亚州社区以多户住宅为主的街区内经营多户住宅物业和商业物业的企业,因这些街区设施、服务和活动不足而经济上处于劣势、未充分利用且无法吸引租户。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1(b) 促进多户住宅街区的经济振兴和物理维护,以创造就业机会、吸引新企业并防止多户住宅街区受到侵蚀,符合公共利益。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1(c) 允许城市通过对受益于这些改进的企业或不动产征收评估费来资助与商业相关的改进和活动,具有特定的地方利益。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1(d) 为提供改进和促进活动而征收的评估费,旨在使不动产或企业受益,并非为城市普遍利益而征收的税款,而是为不动产或企业提供改进和活动并带来特殊利益的评估费。

Section § 36702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补充现有法律,这些法律允许城市对停车和商业区域内的改进项目收取费用或评估费。它的设计目的是与1989年和1994年的法律协同作用,这些法律涉及城市如何改善区域并为这些项目筹集资金。它不改变任何其他与城市改进或筹款相关的法律。

本部分的目的是补充先前颁布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授权城市根据1989年《停车和商业改善区法》(Part 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6500))和1994年《财产和商业改善区法》(Part 7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6600))征收评估费。本部分不影响或限制任何其他授权或规定提供改进或活动或为这些目的筹集收入的法律规定。

Section § 36703

Explanation

本节提供了一种额外的方式来资助某些改进或活动。它不干涉或限制任何其他也涉及资助或提供这些改进或活动的法律。

本部分提供了一种资助某些改进和活动的替代方法。本部分的规定不应影响或限制任何其他授权或规定提供改进或活动,或为此目的筹集收入的法律规定。

Section § 3670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特许市灵活制定自己的规则来征收评估费,这意味着它们可以采用与本法律中提及的不同方法。根据本法律成立的公寓综合体或多户住宅区无需遵守1931年的评估规则。如果本法律与其他法律冲突,本法律的规定优先。本法律鼓励广泛解释,因此即使其中一部分被认定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这些评估费不同于特别税。任何费用或收费必须公平反映提供给财产的利益,且不能超过该利益的成本,同时要将一般利益与收取费用的特定利益区分开来。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4(a) 本部分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先占特许市制定条例的权力,以规定与本部分所列目的相似或额外的征收评估费的不同方法。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4(b) 根据本部分设立的多户住宅改善区明确豁免适用1931年特别评估调查、限制和多数抗议法案(第4分部(自第2800条起))。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4(c) 本部分中与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冲突的任何规定,应优先于该其他法律规定。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4(d) 本部分旨在宽泛解释,如果任何规定被认定无效,其余规定仍应完全有效。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4(e) 根据本部分征收的评估费并非特别税。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4(f)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C条,根据本部分对任何财产征收的评估费不得超过赋予该财产的按比例特别利益的合理成本。只有特别利益可被评估,且市府应将赋予任何财产的一般利益与特别利益区分开来。

Section § 3670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多户住宅改善区相关的关键术语。它解释说,“活动”包括超出城市通常提供的额外安保、景观美化、环卫、营销、商业管理和法规执行等服务。

“评估”是为资助这些服务和改善项目而征收的费用,旨在使区内的物业或企业受益。“改善项目”指预计使用寿命为五年或以上的物理性提升,例如停车设施、照明、公园和安全设施。本节还阐明了在本部分中“企业”、“市”和“市议会”的定义。它还定义了“业主协会”等实体和角色,业主协会是一个管理区域改善项目的私人非营利组织,并明确了“物业所有人”的身份。最后,它将“租户”定义为商业或住宅单元的租赁者。

本部分中使用的术语: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a) “活动”指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a)(1) 提供补充城市通常提供的安保服务。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a)(2) 维护(包括灌溉)景观。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a)(3) 提供补充城市通常提供的环卫、涂鸦清除、街道和人行道清洁以及其他公共服务。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a)(4) 营销、广告和促进经济发展,包括企业和租户的保留和招募。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a)(5) 为多户住宅企业提供管理服务。
(6)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a)(6) 为多户住宅企业提供补充城市通常提供的建筑检查和法规执行服务。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b) “评估”指为购置、建造、安装或维护改善项目以及促进将使多户住宅改善区内物业或企业受益的活动而征收的费用。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c) “企业”指所有类型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多户住宅物业的运营、零售店、商业物业、金融机构和专业办公室。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d) “市”指市、县、市县合一政府,或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五章第一条(第6500节起)《权力联合行使法》设立的机构或实体,其公共成员机构仅包括市、县或市县合一政府。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e) “市议会”指市的市议会或县的监事会,或根据联合权力协议设立并属于本部分所指“市”的机构、委员会或理事会。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f) “书记员”指立法机构的书记员。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g) “改善项目”指购置、建造、安装或维护任何预计使用寿命为五年或以上的有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g)(1) 停车设施。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g)(2) 长椅、售货亭、报刊亭、展示柜、人行道遮蔽处、标志和入口纪念碑。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g)(3) 垃圾桶。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g)(4) 街道照明。
(5)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g)(5) 街道装饰。
(6)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g)(6) 公园。
(7)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g)(7) 喷泉。
(8)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g)(8) 种植区。
(9)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g)(9) 现有街道的封闭、开辟、拓宽或缩窄。
(10)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g)(10) 旨在增强区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施或设备,或两者兼有。
(1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g)(11) 坡道、人行道、广场和步行街。
(1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g)(12) 现有结构的修复或拆除。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h) “管理区计划”或“计划”指第36713节所述的提案。
(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i) “多户住宅改善区”或“区”指根据本部分设立的多户住宅改善区。
(j)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j) “业主协会”指与市签订合同,负责管理或实施管理区计划中规定的活动和改善项目的私人非营利实体。业主协会可以是现有非营利实体,也可以是新成立的非营利实体。业主协会是私人实体,不得出于任何目的被视为公共实体,其董事会成员或员工也不得出于任何目的被视为公职人员。
(k)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k) “物业”指位于多户住宅改善区内的不动产。
(l)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l) “物业所有人”或“所有人”指在最近一次均衡评估名册上显示为土地所有人或市议会以其他方式知晓的土地所有人。市议会无义务获取有关土地所有权的其他信息,其所有权认定应为本部分目的的最终和决定性认定。凡本款要求物业所有人签字的,物业所有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即为有效。
(m)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705(m) “租户”指根据商业空间或住宅单元的租赁或租约协议的占用者,而非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