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法职权
Section § 32801
本法律解释了该机构的权力及其运作方式。它允许该机构提起或应诉,拥有印章,并处理必要的合同和文件。
该机构可以制定、更新或废除规章制度,只要这些规章制度与其目标一致。
它还有权雇佣或解雇员工,并设定他们的职责和薪资,但这些雇佣行为必须遵守该市的一般雇佣规则,除非市议会另有决定。
Section § 32802
本法律条款允许特定机构以多种方式管理财产。他们可以在城市内外购买、租赁或取得财产,但对于州属财产,需要获得公共机构的批准。他们也可以通过征用权取得财产,但未经州公共机构同意则除外。此外,他们被允许出售、租赁或处置财产,并在需要时对公共停车设施和公共通行权进行更改。最后,他们可以为其财产和运营投保以防范风险。
Section § 32803
Section § 32804
这项法律允许运营停车设施的机构将其部分财产用于商业目的,例如开设商店或公交总站,前提是他们认为这有助于停车设施的运营。但是,这些额外用途必须是次于停车的主要用途,并且不能占用超过土地或建筑空间面积的25%。
Section § 32805
Section § 32807
本节解释了负责停车设施的机构对所有与这些设施相关的资金拥有控制权。这包括运营设施的收入、市政府资金、来自州或联邦政府的财政援助、评估费以及机构和市政府专门为停车目的发行的各类债券的收益。
Section § 32808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将其暂时不需要使用的资金(比如储备金)投资于城市被允许投资的同类财产或证券。但是,这些投资不能违反该机构与持有其未偿付债券的个人或实体之间的任何协议。
Section § 32809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停车设施的管理机构向各种来源(例如市、州、联邦政府或其他方面)借款或获得帮助。他们可以这样做来支持或改善其区域内的停车设施。此外,他们还需要遵守与这项财政援助相关的任何规定或条件。
Section § 32812
本法规允许市机构与市政府部门合作,共享服务和设施,以避免不必要的成本。这些合作可以替代或补充该机构目前直接提供或通过雇佣、购买服务所做的工作。此类安排必须获得该机构和市立法机构的批准。市政府将获得其所用资源的合理价值报销。此外,市立法机构可以要求该机构每年支付一笔款项,其金额将根据该机构若为私人实体拥有相同财产时应缴纳的财产税来确定,但不得超过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