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3100

Explanation
本节将“债券”定义为根据本法律部分规定的规则发行的收益债券。

Section § 33101

Explanation

加州的一个城市在发行债券之前,必须在普选或特别选举中由该市居民投票决定是否使用收益债券为特定项目融资。如果多数选民同意,该市或指定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发行债券。但是,如果该市此前已获得选民批准,专门为停车设施发行债券,则可以无需再次征求选民意见即可发行债券。

任何城市不得发行债券,除非立法机构在普选或特别选举中,向该市选民提交以下问题:该市或该机构,或两者,是否应被授权采用本部分规定的收益债券方式为项目融资。如果对该提案投票的多数选民赞成该提案,则该机构或该市,或两者(如提案中指定),可根据本部分不时发行债券。在任何城市,如果选民此前已授权发行用于停车设施的普通义务债券或收益债券,则某机构或该市,根据第33552节,可发行债券而无需将此类提案提交给选民。

Section § 33101.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立法机构向选民提议发行收益债券,以资助特定项目。如果多数选民批准,市或主管机构可以发行这些债券,但必须确保不超过提案中提及的项目的批准金额。

Section § 331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债券用于资助一个将由市政府租赁的项目,并且市政府将通过租赁协议下的租金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那么关于发行债券的某些规定将不适用。

Section § 33102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允许一个机构通过发行收益债券为项目借款。这些债券是特殊的财务承诺,仅从债券协议中提及的特定收入和资金中偿还。它们不会给市或州带来任何债务。

该机构有权借款为任何项目提供资金,并以其名义发行收益债券,以证明因此类借款而产生的债务。每期债券均应构成该机构的特别义务,并证明该机构的特别债务,该债务应作为本金和利息,以及任何赎回时的溢价,仅从其中以及其发行程序中规定的此类收入和资金中支付,且不构成市或州的义务,也不证明市或州的任何债务。

Section § 33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债券仅是发行机构的特别义务,而非市或州的义务。这些债券仅从其发行文件中详细说明的特定收入和资金中偿还。债券票面将清楚显示这些细节,并注明其依据的特定法律部分。

所有此类债券在其票面实质上应载明,每期债券应构成该机构的特别义务,并证明该机构的特别债务,该义务和债务应仅从其中以及其发行程序中规定的此类收入和资金中支付,包括本金和利息,以及任何债券赎回时的溢价,且不构成市或州的义务,也不证明市或州的任何债务,并应在其票面载明其系根据本部分发行,本部分为此目的可按第 32500 节规定的简称指代。

Section § 33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一个机构在发行债券时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自行决定如何管理这些债券的偿还。债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偿还:可以完全来自用于资助停车设施所产生的收入;可以来自指定停车设施的收入;可以来自该机构的一般收入;可以来自地方或联邦政府的捐款或援助;可以来自城市停车计时器的收入;或者可以是这些来源的组合。

一个机构可以发行其确定的各类债券,包括本金和利息可支付的债券: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3104(a) 仅从以债券收益或该等收益以及州或联邦政府或其他任何来源为该等项目提供的财政援助所资助的停车设施的收入和收益中支付。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3104(b) 仅从某些指定停车设施的收入和收益中支付,无论该等设施是否全部或部分由债券收益资助,并包括未来对任何此类停车设施的扩建、改善或增设所产生的收入或收益。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3104(c) 从其一般收入中支付。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3104(d) 从城市、州或联邦政府或任何其他来源的任何捐助或其他财政援助中支付。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3104(e) 从城市停车计时器收入中支付,该收入可由城市管理机构拨款。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3104(f) 从上述任何来源的组合中支付。

Section § 33105

Explanation

根据这项法律,城市可以使用停车计时器收入(即从停车计时器收取的费用)来为债券提供担保。这意味着城市可以向投资者承诺将这笔收入作为债券的偿还保障。城市可以将停车计时器收入或特别税款专门用于资助或运营法律批准的项目,并偿还这些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期限可根据需要而定。

债券可以通过质押、设定留置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停车计时器收入来获得额外担保。在所有如此担保的债券偿付完毕之前,市的立法机构可以分配、质押、设定留置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其停车计时器收入或特别税,为期数年,用于本部分授权的任何项目的融资或运营,以及根据本部分发行和未偿付的所有或任何类型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Section § 33105.5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允许采用多种财务方式来偿还债券。规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以下情况:首先,可以使用出售债券时获得的溢价或利息收入来支付债券的利息或本金。其次,可以使用为再融资旧债券而发行新债券的收入。第三,可以使用债券销售所得款项支付项目建设期间或建设结束后最长两年的利息。第四,允许由可能已担保债券或购买债券的各方进行支付。最后,发行机构可以使用任何合法资金来支付债券。

本部分、规范、任何债券的发行程序或其偿付来源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排除以下任何情况: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3105.5(a) 使用因出售此类债券而收到的溢价或应计利息款项支付此类债券的利息或本金。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3105.5(b) 使用为此目的发行的再融资债券的销售所得款项支付此类债券的本金、利息或赎回溢价。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3105.5(c) 使用此类债券的销售所得款项支付因发行此类债券而建设的项目施工期间以及施工结束后不超过两年内,或在任何其他合理限定期间内产生的任何利息。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3105.5(d) 在购买者或除发行机构以外的任何实体可能已担保此类支付的情况下,由其购买者或除发行机构以外的任何实体支付此类债券的本金、利息或赎回溢价。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3105.5(e) 将发行机构可合法用于支付此类债券的任何资金,用于支付此类债券的本金、利息或赎回溢价。

Section § 331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主管机关决定债券的发行、出售和条款的所有细节。这可以通过决议、合同或协议来完成,除非法律中另有具体限制。其核心在于主管机关有权自由处理债券管理的所有方面,以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Section § 33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机构在管理债券时所拥有的灵活性。他们可以决定债券的各种方面,例如本金总额、支付条款、利率以及债券的结构方式,包括是支付给任何持有人还是特定个人,以及是记名债券还是不记名债券。他们还可以选择这些债券是否附带息票,并处理债券的发行、出售、赎回或再融资方式。

Section § 331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发行机构通过与债券授权相关的任何决议,与债券持有人建立合同关系。这份合同不能被撤销或修改,除非决议本身明确规定了具体的修改方式。

Section § 33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要在债券票面上简单提及某项决议的通过日期,或某项合同或协议的签署日期,就足以将该文件的所有条款和条件纳入债券本身。任何购买或持有该债券或其附带息票的人,都将自动受原始文件中规定的规则和协议的约束。

Section § 33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权力机构做出承诺或协议,来更好地保障债券的安全。

Section § 3311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一个机构承诺,将按照债券协议中详细说明的时间表、地点和方式,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Section § 3311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权力机构作出承诺(或订立契约),以高效且经济的方式运营某些设施和财产。这些设施产生的收入用于偿还特定债券。该契约旨在确保运营保持成本效益,以履行与这些债券相关的财务义务。

Section § 3311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一个被称为“权力机构”的管理机构,承诺维护与某些创收债券相关的设施和财产。这包括进行必要的维修、更新和更换,以保持所有设施和财产处于良好状态。

Section § 33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机构承诺支付任何劳务、材料、供应品或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如果未支付,可能会成为对收入或财产的留置权(即对财产的法定债权)。该机构会动用可用资金来确保这些索赔得到支付,从而保护其为项目发行的任何债券的担保。

Section § 33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被称为“机构”的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来限制或约束其抵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管理设施或财产的能力。如果这些财产的收入与债券的偿付挂钩,这些协议就尤为重要。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任何可能对设施运营或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

机构可以规定订立一项契约,该契约限制、约束或禁止该机构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设定负担、出售、租赁或处置任何或所有设施和财产的权力,与该契约相关的任何债券的偿付由其任何收入承担,或禁止该机构订立任何可能损害或阻碍此类设施或财产或其任何部分的运营的租赁或协议,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损害或阻碍债券持有人对该等收入的权利。

Section § 33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机构制定规则,要求其设定、执行和收取与债券偿还相关的特定财产或服务的使用费、通行费、租金或其他款项。这是为了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以及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费用。 此外,该机构还可以要求这些设施的任何承租人或运营方设定并收取这些费用,以确保他们能够向该机构支付所欠款项。

Section § 3311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权力机构设立专项基金或账户,以确保他们能够在债券到期时偿还债券,包括本金、利息和任何溢价。这些基金可以由市财政库或银行持有,旨在确保债券资金用于其预期目的。所设立的基金被视为信托基金,并且只能用于其特定目的。

该权力机构可规定订立一项契约,要求该权力机构提供准备金、偿债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维持,这些基金可设于市财政库或银行或信托公司的专项信托账户中,以确保在到期或应付时,无论是在到期日还是赎回时,支付任何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包括赎回任何债券时可能到期的溢价(如有),或确保此类债券收益用于其发行目的,或用于任何其他适当目的。存入任何此类准备金、偿债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或信托账户的任何款项应构成信托基金,且只能用于其设立目的。

Section § 331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签订一项称为“契约”的协议,将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特定目标,例如建造某个设施或实现另一个明确的目的。

Section § 331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权力机构设定一项规则,限制在以下情况下承担更多债务:如果新债务将从已经用于偿还现有债券的相同资金或资金来源中支付。这意味着他们可以保护这些资金不被过度占用。

Section § 33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同意为那些为债券支付产生收入的设施或财产投保。该协议可以明确所需保险的类型和金额,并概述保险收益如何使用,特别是如果它们是以后才收取的。

Section § 3312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权力机构制定规则,规定在发生特定违约时,债券何时可以在到期前偿还。它还说明了如何放弃这些条款。

权力机构可以规定,在发生任何特定违约事件时,任何债券可在到期前成为或被宣布到期应付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可以放弃该宣布及其后果的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3312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机构规定,如果它违反了其决议、合同或协议中列明的任何承诺或义务,可能产生的相应后果。

Section § 33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机构设立一个程序,用于更改或放弃与债券相关的决议、合同或协议的某些部分,但须经债券持有人批准。他们可以组织债券持有人会议来决定这些更改,并且法律将解释这些更改如何影响所有债券持有人以及与债券相关的息票。

Section § 331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债券协议变更的规则。它指出,在某些程序中,由主管机构、市政府或其他相关方持有的特定债券可能不被计为未偿债券。这意味着这些债券的持有人无权对变更进行投票或表示同意,但他们仍然会受到这些变更的影响。

Section § 331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权力机构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任何行动,以确保债券安全并对潜在买家具有吸引力。

Section § 3312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权力机构指定一家银行或信托公司,作为根据本部分发行的债券持有人的受托人。该受托人可以代表债券持有人管理和执行他们可享有的权利和补救措施。

Section § 3312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权力机构设定规则和条件,规定受托人如何管理他们根据任何决议、合同或协议接收、持有或分配的资金。

权力机构可以规定并确定任何受托人依照任何决议、合同或协议接收、持有或支付其所收到的任何或所有资金的条件。

Section § 331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允许一个被称为“权力机构”的管理机构,规定受托人在管理债券方面的职责和权力。这包括处理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支付、赎回债券、登记和注销债券,以及监督为债券提供担保的任何相关基金。

权力机构可以规定任何受托人关于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债券的赎回、债券的登记和注销登记、为债券提供担保的任何偿债基金或其他基金的管理,以及任何其他适当事宜的职责和权力。

Section § 33129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发行机构以不同的系列或分部发行债券,每个系列或分部都可以有独特的到期日、利率和条款。该机构以后可以继续授权和发行额外的债券,但必须遵守其之前就发行新债券所作出的任何限制或承诺。

该机构可规定分系列发行债券,并将任何发行分为两个或更多个分部,并可为各系列或分部的债券确定不同的到期日或日期、不同的利率,或规定不同的条款和条件。在已授权或发行债券后,该机构此后可不时授权和发行其他债券,但须受其可能已作出的限制未来债券发行的任何契约的约束。

Section § 3313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同一批获批债券中的不同债券不必都外观相同或具有相同的特征。它们可以在种类、担保水平或利率方面有所不同。然而,每种债券的具体条款必须由主管机关设定。

Section § 331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可以被设定为在到期日之前偿还,具体取决于负责机构决定的条款和条件。如果提前赎回债券有额外费用(称为溢价),这在债券发行时也必须确定。但是,除非债券上明确注明,否则这些债券不能提前赎回。

债券可根据发行机构确定的条款、条件和通知,并在支付发行机构在发行程序中确定的溢价(如有)后被赎回。任何债券不得在其固定到期日之前被赎回或提前偿付,除非行使该赎回权的权利在其票面上明确载明。

Section § 331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机构可以决定在加州境内或境外何处进行债券支付(包括本金和利息),并且可以指定使用哪种美国货币或硬币进行这些支付。

Section § 3313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债券和息票上的签名可以如何制作。它允许签名以印刷、石印或雕刻的复制件形式出现。然而,在债券本身(而非息票)上,办事员或其他指定官员的签名必须是手签的。

Section § 331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的签名出现在债券或息票上,并且他们在这些文件交付之前离职,他们的签名仍然有效,就像他们仍在职一样。

如果任何官员或代表的签名或副署出现在债券或息票上,且该官员或代表在债券或息票交付之前不再担任其职务或职位,则其签名或副署仍然有效,并具有与该官员或代表继续担任其职务或职位直至债券和息票交付时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331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根据这些规定发行的债券可以是分期偿还债券(在不同时间到期),也可以是偿债基金债券(有专门的基金用于偿还债务)。每张债券的到期日不能超过其发行之日起的40年。此外,如果一批债券被分成多个系列或批次,每个系列或批次的到期日都根据其各自的发行日期计算,即使不同系列有不同的起始日期。

根据本部分发行的债券可以是分期偿还债券或偿债基金债券。债券的条款规定,其到期日不得超过自其发行之日起四十 (40) 年。如果任何经授权发行的债券被分为两个或更多系列或批次,则最长到期日应从每张债券票面上的日期单独计算,而不论任何经授权发行的债券的每个单独系列或批次的债券可能规定有不同的日期。

Section § 331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机构以低于债券面值的价格出售债券,但折扣不能超过债券面值的8%。债券的利率最高可达8%,每年支付两次。所有这些债券的出售都必须遵循另一项法律中概述的某些政府程序。

Section § 331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发行债券的机构在债券总额中额外增加一笔资金,用于设立一个准备金。这个准备金的作用是作为一项安全措施来保护这些债券。

Section § 331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允许,为资助建设或完成某项工程等项目而发行的债券的利息,可以由出售这些债券所得的资金来支付。这可以在项目建设期间以及项目完成后最长两年内进行,或者在其他有限的时间内进行。

Section § 331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发行债券时,机构可以决定,债券本金(原始借款金额)和利息(借款成本)的偿还,将由这些债券所资助项目的收益,或由其他指定的收入来源来支付。

在债券发行程序中,机构可以规定,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构成对任何通过债券收益获得、建设或完成的项目的收入,或对其他可用且指定的收入或资金的偿付义务,具体按照此类程序中可能规定的。

Section § 331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在最终债券准备好之前,发行临时或过渡性债券、凭证或收据。一旦最终债券可用,这些临时凭证就可以兑换成最终债券。

在债券实际发行或交付之前,该机构可以发行任何面额的临时或过渡性债券、凭证或收据,附息票或不附息票,以便在准备交付时兑换为最终债券。

Section § 331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节发行的债券的任何本金、利息和收益,免征州税,但赠与税、继承税和遗产税除外。

Section § 3314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一个机构发行、出售或交换再融资债券,以偿还或替换其现有的收益债券。发行这些再融资债券的流程通常与其他类型的债券相同。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收益债券融资方式被采纳或经选民批准,就无需再次投票即可发行再融资债券。

Section § 33146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如何发行再融资债券来管理现有债券。再融资债券应涵盖偿还旧债券的成本以及任何相关费用。这些成本包括:如果再融资债券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出售,其差额;新债券从出售之日起到旧债券偿清之日期间的利息;赎回旧债券所需的任何溢价;以及旧债券在赎回之前的利息。

再融资债券的本金金额可以足以提供资金,用于支付待偿还债券以及与赎回、退还或支付未偿债券以及发行再融资债券相关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包括: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3146(a) 再融资债券的面值与再融资债券以低于面值的任何金额出售之间的差额。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3146(b) 再融资债券从其出售之日起至待偿还债券的支付日期,或根据其赎回条款或根据与此类债券持有人达成的任何协议支付待偿还债券的日期期间的利息金额。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3146(c) 赎回或退还未偿债券所需的任何溢价。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3146(d) 未偿债券截至其赎回或退还之日产生的利息。

Section § 33147

Explanation
根据本部分发行的债券可以像现金一样买卖或交易,这使得它们成为灵活的金融工具。

Section § 3314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需要验证某些债券是否有效,可以根据另一部名为《民事诉讼法典》的法律法规中第9章(自第860条起)概述的具体程序提起法律诉讼。

确定债券有效性的诉讼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第10编第9章(自第860条起)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