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650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的每个市和县都设有一个名为停车管理局的公共机构,负责管理和规范其区域内的停车事务。
本州各市和各县均设有一个公共法人和政治实体,称为市或县停车管理局。

Section § 326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地方机构只有在市议会正式宣布该机构有必要在该市运作后,才能开始运作或行使其权力。这项声明必须通过正式决议作出。

Section § 3265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需要一个机构来运作,市议会或类似的立法机构可以自行决定。另外,如果至少有100名城市居民签署一份请愿书,说明需要这样一个机构并请求立法机构确认,那么立法机构也可以根据该请愿书作出决定。

确定需要一个机构来运作,可以由立法机构自行决定,或者在提交一份由该市100名居民签署的请愿书后作出,该请愿书声明该市需要一个机构来运作并请求立法机构如此宣布。

Section § 32653

Explanation

如果有涉及某个机构的法律案件,只需证明立法机构已通过决议,声明该机构有运作的必要,即可确认该机构已正式成立并获准运作。

在任何由某机构提起或针对某机构,或以任何方式与某机构相关的诉讼、行动或程序中,只要有立法机构通过决议宣布该机构有必要运作的证明,该机构即应被最终认定为已成立并获授权开展业务和行使其权力。

Section § 326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一个城市不能执行任何与停车管理相关的任务或使用其权力,除非该市的立法机构通过一项决议正式声明这些行动是必要的。

城市不得根据本部分的第33552条从事任何业务或行使任何权力,除非且直到该市的立法机构通过决议声明该市有必要行使停车管理机构的权力。

Section § 326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市立法机构通过一项或两项关于特定区域或项目管辖权和控制权的决议。如果选择通过两项决议,它们必须明确说明哪些区域或项目分别由城市和机构管辖。控制权的分配可以调整,但前提是不能与对债券持有人的承诺相冲突,并且任何更改都需要市立法机构和机构双方的批准。

本章规定的一项或两项决议均可由立法机构通过。如果两项决议均获通过,它们应明确规定机构和城市各自对城市内的哪些区域或哪些项目拥有管辖权和控制权。管辖权和控制权的划分应按规定执行,但经立法机构和机构双方同意,可在不时地进行更改,但更改程度应符合对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Section § 326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市政府决定需要设立一个停车管理机构时,市长有责任任命五名该市的选民担任该机构的成员。这些任命必须获得市立法机构的批准。

Section § 326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城市停车管理局成员的任命方式。最初,三名成员的任期分别为一年、两年和三年,而另外两名成员的任期为四年。此后,所有新成员的任期均为四年。如果出现职位空缺,将补足剩余任期。成员将一直任职,直到其继任者被任命并符合资格。

在市章程中设有停车和交通委员会的城市,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可以被要求兼任停车管理局的成员。同样,在设有公共交通机构董事会的城市,董事会成员也可以兼任停车管理局的成员。这些任命允许这些成员根据市章程的规定,承担停车管理局的职责和权力。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2657(a) 三名首批任命的成员应由市长指定,经立法机构批准,分别自市长在其任命书中指定的日期起任期一年、两年和三年,另两名成员应自该日期起任期四年。此后,成员的任期应为四年。任期内出现的所有空缺应补足剩余任期。成员应任职直至其继任者被任命并符合资格。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2657(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在任何根据市章程设立停车和交通委员会的特许城市中,市长经立法机构批准,可以要求该委员会的成员兼任停车管理局的成员,并行使停车管理局的所有权力和职责。一旦人员被任命为该市停车和交通委员会的委员,这些委员应取代根据 (a) 款任命的停车管理局成员,并应按照本章的规定继承这些成员的权力和职责。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2657(c) 尽管有 (a) 款和 (b) 款或第 32656 条的规定,在任何根据市章程设立公共交通机构董事会的特许城市中,董事会的五名或更多成员可以在其担任董事会成员的任期内兼任停车管理局的成员,并行使停车管理局的所有权力和职责。被任命为公共交通机构董事会成员的人员可以取代根据 (a) 款或 (b) 款任命的停车管理局成员,并可以按照市章程的规定继承这些成员的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3265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该机构举行的任何会议都可以在其自行选择的时间举行。为了做出决定,至少需要三名成员同意该行动。

Section § 32658

Explanation
市长会为这个机构挑选第一任主席。之后,如果主席的职位空缺,机构成员必须从他们自己人中选出一位新主席。主席的任期是一个日历年,或者如果他们是在年中被选上的,任期就是该年度剩下的时间。

Section § 326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市长可以罢免某个机构的成员,但必须征得立法机构的同意。

机构成员可由市长在征得立法机构同意后予以免职。

Section § 32661.1

Explanation

地方政府不必任命五名独立的成员来管理停车管理局,而是可以决定自行承担该职责。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将拥有通常属于停车管理局成员的所有职责和权力。

作为任命停车管理局五名成员的替代方案,立法机构可以在根据本部分第32651条通过决议时,宣布其自身为停车管理局,在此情况下,本部分赋予停车管理局成员的所有权利、权力、职责、特权和豁免,应赋予立法机构作为停车管理局。

Section § 32661.2

Explanation
如果市长在获得市议会或类似管理机构的批准后,任命了停车管理局的成员,那么市议会可以决定自行承担停车管理局的角色。这需要停车管理局以多数票同意此项移交。一旦完成,停车管理局成员的所有职责和权力将转移给市议会。

Section § 32661.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一个市议会(通过之前的决议承担了停车管理的角色)可以决定停止履行该职责。如果他们选择卸任,市长将在市议会的批准下,任命五名该市的选民来接管,成为新的停车管理机构。

根据第32661.1条或第32661.2条宣布自身为停车管理机构的立法机构,可随时通过决议,决定不再履行停车管理机构的职能;在此情况下,市长经立法机构批准,应任命五名该市的选举人作为停车管理机构的成员,具体依照第32656条和第32657条的规定。

Section § 326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督某个机构的立法机构估算并拨付其行政职能所需的资金。他们可以在该机构开始运作时以及此后任何时候这样做。该决定需要三分之二的投票通过,并且必须考虑财政法以及立法机构设定的任何具体条件。

Section § 32663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一个机构根据立法机构的决定,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详细的活动报告,涵盖所有收入和支出。

Section § 32664

Explanation
每年,指定机构都必须提供一份关于其财务活动的报告。这份报告必须由独立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提交给市的立法机构。

Section § 3266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设立了停车管理机构,但该机构在四年内没有取得进展,例如没有购买停车设施用地、发行债券或签订相关合同,那么该城市可以决定不再需要这个机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该机构的成员将失去职位,并且该机构不能开展任何业务,直到城市再次决定需要它。
如果在通过一项决议宣布需要在城市中设立停车管理机构后的四年内,该机构尚未为停车设施购置或取得土地、发行债券,或签订任何关于停车设施的购置、建设或运营合同,则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决议宣布该机构没有必要在该城市中运作。该决议通过后,该机构成员的职位即告空缺,且该机构进行业务或行使任何权力的能力即告中止,直到立法机构再次通过决议宣布需要该机构运作。

Section § 32665.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停车管理机构的暂停因一项新决议而结束,那么其组建过程和成员任命应按照特定规则,如同重新开始一样进行。但是,如果暂停在某个成员的任期内结束,该成员将自动恢复职务,并继续完成其剩余任期,就像从未发生过暂停一样。

Section § 32666

Explanation
当一项决议通过,声明某个机构不再需要时,市立法机构可以处理该机构的最终事务,并管理其所有财产,将其用于城市的利益。

Section § 32667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市设立了停车管理局,市的立法机构可以决定将该管理局的财产转让给市本身。这需要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一旦转让,市可以根据自己的规章制度管理这些财产。但是,这种转让不能违反与投资停车管理局的债券持有人达成的任何协议。

在停车管理局启动后的任何时间,立法机构可以经三分之二投票通过一项决议,将管理局的财产转让给市。市可以通过其确定的部门、委员会、官员或机构,依据宪法、其章程、本部分或任何普通法,行使其对该财产的权力。不得进行此类转让,以违反与已发行和流通的管理局债券持有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