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法停车管理机构
Section § 32650
Section § 32651
Section § 32652
如果一个城市需要一个机构来运作,市议会或类似的立法机构可以自行决定。另外,如果至少有100名城市居民签署一份请愿书,说明需要这样一个机构并请求立法机构确认,那么立法机构也可以根据该请愿书作出决定。
Section § 32653
如果有涉及某个机构的法律案件,只需证明立法机构已通过决议,声明该机构有运作的必要,即可确认该机构已正式成立并获准运作。
Section § 32654
这项法律意味着,一个城市不能执行任何与停车管理相关的任务或使用其权力,除非该市的立法机构通过一项决议正式声明这些行动是必要的。
Section § 32655
本法律条款允许市立法机构通过一项或两项关于特定区域或项目管辖权和控制权的决议。如果选择通过两项决议,它们必须明确说明哪些区域或项目分别由城市和机构管辖。控制权的分配可以调整,但前提是不能与对债券持有人的承诺相冲突,并且任何更改都需要市立法机构和机构双方的批准。
Section § 32657
这项法律解释了城市停车管理局成员的任命方式。最初,三名成员的任期分别为一年、两年和三年,而另外两名成员的任期为四年。此后,所有新成员的任期均为四年。如果出现职位空缺,将补足剩余任期。成员将一直任职,直到其继任者被任命并符合资格。
在市章程中设有停车和交通委员会的城市,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可以被要求兼任停车管理局的成员。同样,在设有公共交通机构董事会的城市,董事会成员也可以兼任停车管理局的成员。这些任命允许这些成员根据市章程的规定,承担停车管理局的职责和权力。
Section § 32658
Section § 32661.1
地方政府不必任命五名独立的成员来管理停车管理局,而是可以决定自行承担该职责。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将拥有通常属于停车管理局成员的所有职责和权力。
Section § 32661.2
Section § 32661.3
本节解释,一个市议会(通过之前的决议承担了停车管理的角色)可以决定停止履行该职责。如果他们选择卸任,市长将在市议会的批准下,任命五名该市的选民来接管,成为新的停车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