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区法杂项
Section § 35700
本法律解释了在区域内的某些公共区域,即使有协议要求维护停车计时器,何时可以不必维护它们。在已成为高速公路或州公路的道路上,停车计时器可以被移除。如果区域的停车净收入在过去两年中足以支付超过一点五倍的债券还款,也无需保留它们。如果债券基金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所有未来的债券还款,或者在所有债券全部付清后,计时器也可以被移除。最后,如果60%的债券持有人书面同意,特定道路上的计时器也可以停止使用。
Section § 35703
如果根据本法律成立的区在行使权力和职责方面与特许市自身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该市的特许状规定为准。这意味着将由该市的方法或指定机构来履行这些职责,而不是遵循本法律。
Section § 35704
这项法律规定,只要有未偿付的债券或这些债券的利息,为某个区域购买的停车位就必须用作公共停车场。但是,如果立法机构根据另一条款(第35706条)作出特定决定,这种情况可能会改变。
Section § 35705
Section § 35706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停止将某些物业用作公共停车场。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在当地报纸上提前至少 (10) 天发布通知。如果市议会四分之三的成员同意该物业不再需要用于停车,则可以将其重新用于任何公共用途或出售。出售所得款项必须按照与该物业相关的债券的原始协议规定使用。
Section § 35707
如果您对该区有金钱或损害赔偿请求,将根据《政府法典》的某些部分进行处理,除非有其他特定的规则或法规适用。
Section § 35708
如果土地所有者希望将其财产纳入现有区域,他们需要向地方政府提交申请。地方政府必须在区域的停车位委员会也批准后才能批准该请求。在批准之前,他们会确定是否有并入费,所有者必须支付这笔费用。这笔钱将存入一个特定的市政府基金。一旦被接受,该地块将享有与区域内其他土地相同的权益和责任,包括支付未来基于财产价值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