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区法区域设立
Section § 35250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设立停车区。它要求由不动产所有者签署一份请愿书。这些所有者必须代表拟设区域内至少51%的评估不动产总价值和51%的土地总面积。
Section § 35251
本法律概述了设立新停车区域的申请书所需包含的内容。申请书应概括性描述该区域的边界,以及任何将被征用的停车区域和公共出入口。它还应详细说明对这些区域的拟议改进措施,并规定在 (36) 年内对财产税评估的任何限制,除非是特许市,则适用不同的规则。此外,申请书应说明市政府对这些项目(例如改进和债券成本)的财政出资。最后,如果适用,申请书必须包含有关停车计时器安装地点、维护时长以及收入如何使用的信息。
Section § 35253
Section § 35253.1
Section § 35253.2
Section § 35253.3
Section § 35253.4
如果一块土地及其建筑物没有在评估名册上列出其价值,书记员可以要求估价员提供一个估算价值。这个估算价值将被用作官方价值,以用于核证目的。
Section § 35255
Section § 35256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一份提案建议市政当局在一个区域内安装或保留停车计时器,则市政府必须在做出任何正式决定之前,要么拒绝这项提议,要么同意。他们只有在认为安装或维护这些计时器符合公众的最佳利益和需求时才能同意。
Section § 35257
地方政府必须批准或驳回一份关于停车场项目的请愿书。如果获得批准,他们必须指示工程师或类似专家撰写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括项目及相关程序的成本估算、拟议停车场的预期年度收入和开支、与项目相关的停车计时器的预期净收入,以及项目规划区域内的总财产价值。
Section § 35258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一个城市想要设立一个停车区,其决议中必须包含哪些内容。该决议应提供详细信息,例如停车区的名称、边界、拟议的改进措施,以及成本估算和债券详情等财务方面的信息。它还应说明城市将贡献多少资金、任何税收评估,以及安装和维护停车计时器的细节,包括收入将如何使用。此外,决议还应说明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提交异议的地点。所有信息都应提及市书记员办公室存档的支持报告。
Section § 35260
这项法律要求立法机构的书记员通过邮件免费寄送一份决议副本给区内的房主以及其他对房地产有权益的人。邮件寄送依据最新评估名册上的地址以及在书记员处备案的其他地址。
Section § 35262
Section § 35264
Section § 35266
如果一项抗议导致项目流程停止,那么在一年内你不能为同一个项目再次发起新的申请。但是,如果你修改了项目,你可以随时提交新的申请。
Section § 35268
在听证会上,如果立法机构认为适当,可以更改拟议区域的边界。但是,它不能将不会从项目中受益的区域纳入其中,也不能将那些会从中受益的区域排除在外。简而言之,目标是确保只有那些将从项目中受益的区域才被包括在内。
Section § 35269
Section § 35269.5
如果一个立法机构想要改变拟议区域的边界,或者调整其计划购置或改进的内容,他们必须遵循第35270条至第35273条中列出的一些步骤。他们还需要保持听证会开放,以处理对这些改变的任何投诉。
Section § 35270
Section § 35272.5
Section § 3527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停车区成立的程序。如果在公开听证会后,没有多数人的反对,并且任何其他异议都被否决,地方政府就可以正式设立停车区。然后,他们可以颁布一项法令,详细说明将进行的征收和改进。
Section § 35273.1
Section § 35274
本法律允许对城市内的停车区进行命名。这些区可正式命名为“____市第____号停车区”。
Section § 35275
Section § 3527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质疑或挑战与区域成立相关的任何程序,你需要在宣布区域成立的法令通过后30天内提起法律诉讼。如果你想挑战在该法令之后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作出的决定,你也只有30天的时间,从这些行动或决定被采取之日起,开始你的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