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在需要建造收费隧道时,通过接受赠与、购买或征用(即为公共用途征收私人财产)的方式获得所需财产。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州公路系统的任何部分。

Section § 3120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说,在政府希望为公共用途征用财产的情况下,即使该财产已被用于其他公共目的,政府也可以这样做。这包括不动产以及地役权和权利等其他类型的财产。拟议的新公共用途被认为比现有用途更重要。此外,在启动此类法律程序时,无需证明或详细说明在通过法律其他部分所述的必要法律决议之前的任何步骤。

Section § 31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授予使用州有或划拨土地的权利,用于修建和维护收费隧道。这包括州内任何地方(无论是城市、县还是其他公共区域)的街道、小巷和道路等区域,无论这些土地是如何获得的。

路权被授予、划拨和预留,用于在州现在或将来拥有、开放或划拨作公共用途的,以及以任何方式取得的任何财产上,以及在州内任何县、市、公共或市政法人团体、区或政治分区现在或将来开放或划拨作公共用途的,以及以任何方式取得的街道、小巷、里弄和道路上,选址、建造和维护收费隧道,穿过、越过、下方、上方或横跨这些财产和区域。

Section § 31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县、市或其他公共实体拥有的财产在收费隧道建设期间被使用或损坏,负责的主管机关可以直接支付补偿,或者启动法律程序来确定正确的金额。它还规定,如果公共事业设施因建设需要搬迁,主管机关必须承担与搬迁这些设施相关的费用。

如果属于任何县、市、公共或市政公司、区或州政治分支机构的任何财产,被征用用于收费隧道的获取或建设,或任何此类财产因该获取或建设而受损或损坏,且有必要为此支付补偿,则经协商确定的适当且必要的补偿可由主管机关支付给拥有或负责该财产的特定县、市、公共或市政公司、区或州政治分支机构,或者主管机关可以指示根据本条提起征用权诉讼以确定该补偿,包括确定任何此类县、市、公共或市政公司、区或政治分支机构在该财产中的权益以及支付该补偿的必要性。
无论何时,如果主管机关要求公共事业机构移除并重新安置任何公用设施,主管机关应向该公用设施的所有者偿付移除和重新安置的费用。

Section § 31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或任何州机构拥有在任何土地(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上建造或维护道路、桥梁或通道的现有权利,那么这些权利或特权也适用于管理这些项目的机构。

Section § 31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主管机关出租、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那些为公共改进项目而获得,但现在不再需要或只需要其中一部分的财产。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财产的较小权益已足够使用,或者这样做对公众有利时。处置的条款和条件将由主管机关根据其认为必要或可取的情况来决定。

Section § 3120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认为有利,相关机构可以在建造或修缮街道和人行道之前或之后,将其拥有的财产赠予或转让给县、市或公共组织。但是,他们必须确保保留通过该财产建造和运营收费隧道所需的任何必要权利或权益。

无论是在根据本章获得的任何财产或财产权益上建造或重建街道、人行道或其他类似设施之前或之后,只要认为宜将该财产用于公共用途,该机构即可将该财产奉献或转让给其所在地的任何县、市或其他公共或市政法人,但须受制于为适当建造、维护和运营穿过、越过、下方、上方或横跨该财产的收费隧道所需的任何权利或权益。

Section § 31210

Explanation
任何从与收费隧道相关的财产出售或其他处置中获得的款项,必须重新存入指定用于该特定收费隧道项目的资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