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例如市和县)支持收费隧道的建设和维护项目。他们可以通过提供资金、土地、劳务、材料或其他资源来做到这一点。如果相关主管机关提出请求,这些捐助还可以涵盖初步勘测和规划的费用。地方政府可以为此目的使用可用资金,包括来自州的公路资金。

Section § 31231

Explanation
加州的地方政府,例如市和县,可以发行一般责任债券,为本条中列出的项目提供资金。在授权、发行和销售这些债券时,它们必须遵循针对公共工程的特定法律程序。

Section § 3123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根据本法律提供的任何资金或财产,可以立即交给负责的机构,用于其预定的目的。

Section § 312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或实体签订协议,报销它们为修建收费隧道所贡献的任何资源。但是,这种报销只有在所有与建设相关的债务完全偿清之后才能进行。此外,报销资金必须完全来自运营该隧道所产生的通行费和收入。

权力机构可与本州的任何市、县、区或政治分区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偿还为获取或建造收费隧道而预付或贡献的任何资金、路权、劳务、材料或其他财产的价值,但在此类收费隧道建设的所有债务由权力机构完全赎回并支付之前,不得进行任何偿还,且仅能从收费隧道的运营所收取的通行费和收入中进行偿还。

Section § 312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收费隧道必须持续收取通行费,直到为修建隧道而发行的所有债券完全还清。

Section § 31235

Explanation

一旦修建收费隧道的所有债券都已还清,负责机构可以继续收取通行费。这样做的目的是偿还州政府在隧道上的开支,并偿还市、县或其他地方政府为帮助修建隧道所做的任何投资或贡献,例如资金、劳务或材料。

在本章规定下为修建收费隧道而发行的所有债券均已完全赎回并支付后,该机构可继续收取该收费隧道的通行费及其他收入,以偿还州政府因该收费隧道所作的任何支出,并向州内任何市、县、区或政治分区偿还该机构已同意偿还的款项,这些款项是为收费隧道的购置或建设而预付或贡献的资金、路权、劳务、材料或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