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关于1915年改进法案债券的再融资法案重估程序
Section § 9520
Section § 9521
Section § 9522
Section § 9523
Section § 9524
Section § 9525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满足某些条件,立法机构可以批准一份再评估报告,并继续发行再融资债券。再融资债券就像是用新的债券替换旧的债券,通常是为了获得更好的条款。
首先,新的评估每年支付的金额必须少于原始评估的金额,才能符合条件。其次,新债券的期限不能长于它们所替换的旧债券。第三,每块土地的总欠款必须少于原始金额。原始金额的逾期付款不包括在这些比较中。
最后,再评估过程不必遵循加利福尼亚州宪法 Article XIII D 中更严格的规定。
Section § 9526
Section § 9527
本节规定了如何就城市内的重新评估和退款相关听证会向公众发出通知。通知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并邮寄给相关方。如果重新评估的金额高于原始金额,则适用额外的要求。通知应包含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目的、总估计费用、特定地块的重新评估金额以及利害关系人如何提出异议等详细信息。此外,任何所需的土地所有者同意书必须按照特定的法律要求收集。
Section § 9528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对即将被重新评估的财产感兴趣的人,提交书面异议,反对拟议的退款或重新评估的金额。该异议必须详细说明反对的具体理由,并且必须在听证会之前或期间提交。如果您不提交书面异议,您将失去日后对重新评估提出异议的权利。
Section § 9530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预定的听证会上,立法机构必须听取任何关于拟议退款计划、未支付评估款或特定地块新评估金额的投诉或异议。
Section § 9531
Section § 9534.5
Section § 9535
听证会结束后,如果没有多数反对,最初制定或修订的报告和重新评估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获得批准并记录在案。
Section § 9538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除非本节或第 9546、9547 和 9548 条另有规定,否则任何先前的评估(费用)及其产生的罚款和利息都将被新的评估(称为重新评估)所取代。然而,如果这些新的重新评估不包括原始评估中剩余的未付款项,那么那些原始的留置权(法定债权)将仍然存在。
它还将“未付分期付款”定义为那些逾期未付的款项,或者是在重新评估获批的财政年度内计划记入税收名册的款项。
Section § 9539
Section § 9540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重新评估款项,包括分期付款和相关的利息及罚金,将作为一项针对特定土地地块的留置权(即一种债权或产权负担)而存在,直到这些款项付清为止。但是,这项留置权的有效期不能超过就以这些未付的重新评估款项为担保的最新一批再融资债券提起诉讼的期限。
Section § 9541
Section § 9542
Section § 9545
Section § 9546
Section § 9547
Section § 9548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立法机构决定进行旨在为债券再融资的重新评估程序时会发生什么。一旦重新评估最终确定,它将取代原始评估留置权,作为正在再融资的债券的担保。然而,原始评估的留置权将继续存在,以担保任何新债券,直到重新评估的最后一笔付款到期日后的四年。
重新评估留置权和原始评估留置权具有相同的优先权,其依据是原始评估确立的日期。为此重新评估提交的通知必须命名为“重新评估和评估延续通知”,并解释重新评估与原始评估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