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关于1915年改进法案债券的再融资法案再融资债券的发行
Section § 9600
本法律定义了与再融资债券相关的重要术语。政府使用再融资债券来更有效地管理现有债务。“发行再融资债券的成本”包括发行新债券以取代旧债券所涉及的各种费用。这可能涵盖法律咨询费、财务顾问费、承销商费、会计师费、印刷费等。它还包括新债券长达两年的利息、旧债券的任何未付利息或溢价,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指定成本”是指立法机构选择的特定费用。“联邦证券”是指特定的政府担保金融工具,包括国库券和债券,以及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支持的那些证券。
Section § 9601.5
第9601.5条规定,第8769条中关于债券的规定也适用于根据本法律特定分部在圣贝纳迪诺县发行的债券。本质上,它是在说,‘嘿,我们在第8769条中讨论的那些规定?它们在这里也适用。’
Section § 9602
这项法律规定,当发行用于偿还旧债的新债券(再融资债券)时,这些新债券的总金额必须与一项“重新评估”的本金总额相同。这项“重新评估”必须已经由立法机构根据第9525条或第9535条的规定批准。
Section § 9604
本法律解释了本分部下发行再融资债券的规则。首先,这些债券必须是完全记名形式,其面额可由立法机构决定。它们的日期必须在重新评估记录日期当日或之后。债券需要由司库和书记员签署,但如果立法机构允许,签名也可以是印刷或雕刻的。最后,债券应进行编号,并且必须包含与债券购买者商定的利率和到期日等详细信息。
Section § 9607.5
这项法律规定,在圣贝纳迪诺县发行新债券以再融资现有债券时,新债券的最终到期日不得超过原始债券发行时所依据的法律允许的最长到期日。
Section § 9610
Section § 9612
Section § 9613
这项法律允许市政府的立法机构在债券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发行新的“再融资债券”来替换旧债券。市政府可以直接用这些新债券交换旧债券,也可以出售它们。如果出售新债券获得资金,这笔钱必须存入一个专门用于偿还旧债券的特殊基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