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62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县评估员必须对其县内通常停放的任何飞机进行评估,并确定其市场价值。

Section § 53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县评估员为征税目的评估飞机价值时,他们必须遵循委员会设定的特定市场价值标准。评估员在确定任何类型或类别飞机的价值时,不能考虑传统或惯常方法。

在评估飞机时,县评估员应根据委员会规定的飞机市场价值标准和指南确定飞机的市场价值。在确定飞机市场价值时,评估员不应考虑在确定任何类别或多类别飞机的市场价值时存在的任何习俗或通用方法(如果有的话)。

Section § 536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在举行公开听证后,制定标准或批准现有指南,供县评估员用于确定飞机的市场价值以进行税务评估。

Section § 53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如果飞机主要停放在某个县,飞机所有人必须向该县的评估员提供详细信息。所需信息包括飞机的序列号、品牌、型号、制造年份,以及维护情况,例如发动机上次大修后的总飞行小时数。这些信息有助于评估员确定飞机的全部价值,以便进行财产评估。

应飞机通常停放所在县的评估员要求,飞机所有人应向评估员提交一份声明,载明确定飞机全部价值所必需的飞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序列号、飞机的品牌、型号、制造年份,以及发动机和维护信息,包括飞机发动机上次大修后记录的飞机总飞行小时数。

Section § 5366

Explanation

机场所有者和运营者,无论是经营私人机场还是公共机场,都需要提供一份定期使用其机场的飞机的详细清单。这份清单应包括飞机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每架飞机的制造商、型号和注册号。这需要在年度税收留置权日期后的15天内完成。县估价官也必须准备一份类似的清单,其中包含飞机的评估价值,并在特定截止日期前将其发送给加利福尼亚州交通部航空司。

私人机场和公共机场的所有者以及运营者,应当在每年留置权日期后的15天内,向机场所在县的估价官提供一份声明,其中包含以该机场为基地的所有飞机的所有者姓名和地址、制造商、型号以及飞机注册号的清单。各县的估价官应当不迟于根据第407节提交所需统计报表的截止日期,向加利福尼亚州交通部航空司提供一份声明,其中包含以该县机场为基地的所有飞机的所有者姓名、地址、制造商、型号、飞机注册号以及评估价值的清单。

Section § 5367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未能在估价员设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关于其飞机价值的必要报表,那么飞机的市场价值的 10% 的罚款将被加到飞机的评估价值中。但是,如果此人能向县委员会证明他们未按时提交报表有充分理由且并非疏忽,委员会可以免除罚款。为此,此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申请评估减免的时间内提交罚款取消申请。如果罚款被取消,它将像错误征收或收取的税款一样被取消或退还。

如果任何被要求依照第 5365 条规定提交报表的人,未能在估价员指定的时间内提交该报表,则未申报飞机市场价值的 10% 的罚款,应加到该人员列入当前税册的飞机价值中。
如果纳税人向县均衡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证明,未提交报表是由于合理原因而非故意疏忽,则委员会可以命令减免罚款;但前提是纳税人已在法律规定的提交评估减免申请的时间内,向县委员会提交了书面减免罚款申请。
如果罚款被减免,应以与错误征收或收取的税款相同的方式予以取消或退还。

Section § 5368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私人或公共机场的业主或运营者,您必须向县估价官提供有关使用您机场的飞机的数据。这包括飞机的品牌、型号、注册号以及它们的进出时间,但前提是估价官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