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8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活动房屋的语境下,“所有权变更”和“购买”的含义。它指出,这些术语应按照同一税法第60条至第68条的定义来理解。此外,它还明确,在这些引用的条款中,“不动产”包括根据相关法律应纳税的活动房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14(a) 就本部分而言,“所有权变更”和“购买”应具有第60条至第68条(含)所规定的相同含义,并在适用范围内。这些条款的生效日期应在确定活动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发生变更或购买时具有决定性作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14(b) 在第60条至第68条(含)中,“不动产”一词包括根据本部分应纳税的活动房屋。

Section § 5815

Explanation

如果一辆活动房屋被运回经销商处再次出售,那么在它作为经销商库存期间,将不会被征收财产税。只有当该房屋仍被视为个人财产时,此规定才适用。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一辆原本根据本部分应纳税的活动房屋,如果已从其所在地移走并返回到经销商的固定营业场所用于转售目的,则在其作为经销商库存持有期间不应缴纳财产税,前提是它仍然是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