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41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结清并解除个人财产、租赁改良物或占有权益上的税收留置权,您需要计算并支付特定的金额。首先,确定财产价值,并将其乘以留置权拖欠的每年的适用税率。加上留置权拖欠的每年的任何特别评估或其他留置权的费用。然后,包括根据留置权与每年评估的总税款的比例计算的罚款,以及与这些罚款计算方式类似的费用。您还需要支付留置权拖欠的每年的赎回罚款。最后,如果结清留置权能完全清除该财产上的所有税款,则需要支付一笔赎回费。

任何人可以向税务征收员申请,通过支付以下各项的总和来结清并解除任何留置权: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41(a) 如果寻求解除的留置权是由个人财产、租赁改良物或占有权益的价值确定而产生的,则通过将个人财产、租赁改良物或占有权益的评估价值乘以其拖欠的每年的适用税率计算出的金额总和;或其拖欠的每年的特别评估留置权金额总和;或其拖欠的每年的任何其他依法授权对不动产征收的留置权金额总和。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41(b) 拖欠罚款,其金额与整个评估中的拖欠罚款所占的比例,应与留置权金额与整个评估中其拖欠的每年的总税款所占的比例相同。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41(c) 按照计算拖欠罚款的相同方式计算的费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41(d) 按照其拖欠的每年的留置权金额计算的赎回罚款。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41(e) 本部分规定的赎回费,如果支付留置权款项结清并解除了对该地块征收的所有税款。

Section § 41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有人试图分期支付欠税以解除留置权时,如何处理财务问题。如果您正在分期支付逾期税款并希望解除留置权,那么您需要支付的解除留置权的金额将按比例减少。具体来说,减少的金额是根据您已支付的金额与结清全部税款评估所需的总金额的比例计算的,但此计算不包括赎回费。

当欠税正在分期支付,且根据本章寻求清偿并解除留置权时,在清偿并解除留置权所需的金额中,应抵扣一笔款项。该款项与已就全部评估款项分期支付的金额所占的比例,应与清偿并解除留置权所需的金额(赎回费除外)与赎回全部评估款项所需的金额(赎回费除外)所占的比例相同。

Section § 41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税务征收员在获得监事会批准后,接受纳税人对未缴税款的部分支付。这些部分支付将首先用于支付罚金、利息和相关费用,剩余部分(如有)再用于支付实际应缴税款。重要的是,这些部分支付不被视为赎回、部分赎回或分期付款,也不会改变与税款拖欠或财产出售权相关的任何日期。

纳税人已支付金额与应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将被视为与其他任何拖欠税款一样处理。纳税人可以选择分期支付拖欠税款,分期付款的金额将基于仍欠的赎回金额余额。当进行部分支付时,税务征收员必须通过回邮告知纳税人关于这些具体条款的规定。

如果获得地方条例授权,这项法律还允许税务征收员收取费用,以弥补管理这些部分支付安排的合理成本。此类费用必须仅用于弥补实际成本,并需通过公开会议批准。该费用必须在任何部分支付应用于税款及相关费用之前支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4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根据本部分应付税款的不足,税务征收员经监事会批准,可以接受纳税人的部分支付。部分支付应首先用于所有罚金、利息和费用,余额(如有)应用于应付税款。纳税人支付金额与应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应作为拖欠税款处理,与任何其他拖欠税款的处理方式相同。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43(b) 根据本节进行的部分支付不应被视为本部分项下的赎回、部分赎回或分期支付,并且它们不应改变财产成为税款拖欠的日期,也不应改变财产受制于出售权的日期。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43(c) 这些部分支付不应被解释为改变用于公布目的的拖欠税款金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43(d) 纳税人可以选择根据第3章(自第4186节起)分期支付拖欠税款,如果选择,分期支付应基于根据本节确定的赎回金额余额。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43(e) 当纳税人请求部分支付,或当税务征收员收到此类支付时,税务征收员应通过回邮告知纳税人(b)款的规定。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43(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43(f)(1) 经监事会通过条例授权,税务征收员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根据本章规定设立和维持部分支付安排的合理成本。该费用是《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C条第1节(e)款第(2)项所述的费用,并应遵守《政府法典》第5篇第2部第1部分第12.5章(自第54985节起)的要求。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43(f)(2) 税务征收员根据本节授权可收取的最高费用应在最初的授权条例中确定,并仅限于成本回收,符合《政府法典》第54985节的规定。这些费用以及对这些费用的任何后续更改,应与《政府法典》第54985节保持一致,并在至少一次公开会议之后实施,在该会议上可以进行口头和书面陈述,作为监事会根据《政府法典》第54986节定期举行的会议的一部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43(f)(3) 授权税务征收员收取(1)款所述费用的条例应要求在将任何部分支付应用于(a)款规定的罚金、利息、费用和应付税款之前支付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