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3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处理欠税财产的政策。州政府旨在确保这些财产上的任何留置权得到解决和解除。如果一项财产尚未丧失其赎回权,即使它根据另一法律的特定条件将被出售,该财产仍可被赎回。如果财产的某些部分通过官方文件确定、在首次欠税时有单独的税务估价,或者现在有单独的估价,业主可以单独赎回这些部分。

特此声明,本州政策及本章意图旨在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31(a) 清偿和解除附着于任何欠税财产地块的任何留置权,且如果赎回权尚未终止,则清偿和解除附着于根据第3691条受制于出售权的任何欠税财产地块的任何留置权。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31(b) 赎回任何欠税财产地块,且如果赎回权尚未终止,则赎回根据第3691条受制于出售权的任何欠税财产地块,该赎回可与最初欠税的整个地块分开进行,条件是寻求赎回的地块 (1) 在任何正式签署并记录的契约、购买合同、信托契约、抵押或最终法院判决中有所描述;(2) 在其欠税年度的税册上具有单独估价;或 (3) 在当前税册上具有单独估价。

Section § 4132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澄清其所属章节的一些定义。它指出,土地上的改进物(例如建筑物)不被视为与土地本身分离。然而,仅拥有财产的一部分,即“未分割权益”,则被视为与拥有整个财产是分离的。“留置权”代表对财产的特定财务义务,可能源于对个人财产或权益的评估,或由征税机构征收的、不基于财产价值的固定金额。留置权可以包括特别评估、债券以及对财产的任何其他法定费用。

为本章之目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32(a) 改进物不构成与其所在土地分离的地块。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32(b) 未分割权益是与整体评估分离的地块。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32(c) 留置权是指因个人财产、租赁改良物或占有权益的评估而产生的金额;或由征税机构或税收区对财产征收的金额,当该金额并非通过对财产估价应用税率来确定时。留置权包括任何特别评估债券或其分期付款,以及经授权并因此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留置权还包括任何征税机构或税收区依法授权对财产征收的任何性质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