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回赎回总论
Section § 4101.5
这项法律允许税务征收员在财产处于税款拖欠状态时,向财产所有人发送通知。这是在法律已经要求的通知之外,额外提供的一份通知。
Section § 4102
要赎回因欠税而被没收的房产,您需要用美元支付过去未缴税款、任何相关的滞纳金和费用,以及根据欠税发生时间而定的特定赎回费。对于不同时间欠税的房产,费用有所不同:1947年6月13日之前欠税的免收费用;1947年6月13日至1969年6月13日期间欠税的收取1.50美元;1969年6月13日至1979年1月1日期间欠税的收取2美元;1979年1月1日至1984年1月1日期间欠税的收取5美元;此后欠税的收取15美元。
Section § 4103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计算赎回拖欠税款财产的罚款。从税款被宣布违约的当年7月1日起,对违约税款每月收取1.5%的罚款,直至缴清为止。如果某个月份的最后一天是周末或节假日,罚款将在下一个工作日计算。之后每年,这项1.5%的罚款将继续适用于未缴税款。如果县办公室提前关闭或在下一个工作日关闭,则在计算罚款时,该日将被视为节假日。对于行政或破产程序,这些罚款将被视为利息费用。
Section § 4104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一项财产目前未列入税收名册,税务征收员可以采取的措施。征收员可以要求赎回该财产的人支付当前税款和罚金,就像该财产已列入税收名册一样;或者要求他们支付当前税款、罚金、费用以及根据估价员提供的财产估价计算的赎回金额。但是,如果财产未列入当前名册是因为它被州或公共机构以非税契方式取得,则本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4104.3
Section § 4105.2
Section § 4106
本节解释了处理税款支付凭证的流程。当支付税款时,税务征收员会收到凭证和款项,并为每份凭证开具收据。付款人会得到一份凭证,另一份则留在税务局。如果有需要,估价员或审计员可以要求额外制作一份凭证。
Section § 4106.1
Section § 4107
Section § 4108
Section § 4108.5
Section § 4109
这项法律要求税务征收员记录财产何时从欠税状态中被赎回,并将此信息注明在财产清单上。如果只有部分财产被赎回,征收员还必须具体说明财产的哪一部分被赎回、其价值以及剩余财产的价值。
Section § 4109.5
当有人分期支付其逾期房产税时,税务征收员可以在官方记录上标记“参见补充记录”来注明此事。
税务征收员将维护一份单独的详细记录,其中显示付款人姓名、财产描述、已付金额、逾期税款涵盖的年份,以及任何已签发的赎回证书。
Section § 4110
这项法律要求税务征收员维护一个有组织且最新的记录或系统,用于追踪已拖欠税款的房产。该系统应清楚显示任何未支付房产税的当前状态。
Section § 4112
本节概述了在税收出售前赎回欠税财产时收取的费用。除了赎回金额外,税务征收员还会收取费用,以弥补县政府通知利害关系人、记录出售通知撤销文件以及在赎回日期临近出售日期时准备出售所产生的费用。如果财产在出售前赎回,但在产生通知或出版费用之后,税务征收员可以收取额外费用来弥补这些开支。
一旦财产被赎回,出售通知即告作废,税务征收员必须正式记录这一变更。这些费用由县政府设定,并必须遵守政府规定。
Section § 4113
Section § 4114
如果税务征收员在计算赎回房产所需金额时出错,导致少付,他们可以在四年内追讨这笔差额。他们必须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寄到房产所有者最后已知的地址,通知对方。
通知中必须包含错误的详细信息,解释最初的付款不足,明确剩余的欠款,并警告如果欠款在30天内未支付,它将被添加到常规的税单中。
Section § 4115
如果赎回欠款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未支付,它就会变成该房产在下一年的一项税务留置权。这意味着它会被添加到房产的有担保税款记录中,并像普通房产税一样征收。但是,如果该房产在欠款转入有担保税册之前被买走或获得新的贷款抵押,那么这项留置权将转到前任业主的无担保税款记录上。
在税款记录上,必须用关于欠款和地块编号的备注来突出显示这一点。这个备注可以直接写在税款记录上,也可以在税款记录中引用一个列出欠款的独立文件。县可以自行选择如何维护这些记录,有时会使用欠税清单作为列出欠款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