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01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意味着,你可以随时偿清你的欠税并收回你的财产所有权,除非你的赎回权被正式终止。

欠税财产可以在赎回权终止之前赎回。

Section § 41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税务征收员在财产处于税款拖欠状态时,向财产所有人发送通知。这是在法律已经要求的通知之外,额外提供的一份通知。

税务征收员可以向财产所有人提供关于该财产税款拖欠状态的通知。本通知是除了第2612条所要求的通知之外的额外通知。

Section § 4102

Explanation

要赎回因欠税而被没收的房产,您需要用美元支付过去未缴税款、任何相关的滞纳金和费用,以及根据欠税发生时间而定的特定赎回费。对于不同时间欠税的房产,费用有所不同:1947年6月13日之前欠税的免收费用;1947年6月13日至1969年6月13日期间欠税的收取1.50美元;1969年6月13日至1979年1月1日期间欠税的收取2美元;1979年1月1日至1984年1月1日期间欠税的收取5美元;此后欠税的收取15美元。

赎回所需金额应以美国法定货币支付,并且是以下各项的总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a) 所有往年欠缴税款的总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b) 滞纳金和费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c) 赎回罚金。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2(d) 对于在1947年6月13日之后且在1969年6月13日之前欠缴税款的每个单独估价地块,赎回费为一美元五十美分 ($1.50)。对于在1969年6月12日之后且在1979年1月1日之前欠缴税款的每个单独估价地块,赎回费为两美元 ($2)。对于在1979年1月1日之后且在1984年1月1日之前欠缴税款的每个单独估价地块,赎回费为五美元 ($5);对于在该日期或之后欠缴税款的,赎回费为十五美元 ($15)。对于在1947年6月13日之前欠缴税款的财产,不收取赎回费。

Section § 41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计算赎回拖欠税款财产的罚款。从税款被宣布违约的当年7月1日起,对违约税款每月收取1.5%的罚款,直至缴清为止。如果某个月份的最后一天是周末或节假日,罚款将在下一个工作日计算。之后每年,这项1.5%的罚款将继续适用于未缴税款。如果县办公室提前关闭或在下一个工作日关闭,则在计算罚款时,该日将被视为节假日。对于行政或破产程序,这些罚款将被视为利息费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3(a) 赎回罚款为以下各项之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3(a)(1) 自税务违约申报年度的7月1日起,对已申报的违约税款,按每月1.5%的税率计算,直至赎回时止。如果任何月份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假日,则该1.5%的额外罚款应在下一个工作日营业结束后附加。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3(a)(2) 自此后每年7月1日起,对未缴纳的税款(如果此前未曾申报违约,该财产本应因此被宣布违约),按每月1.5%的税率计算,直至赎回时止。如果任何月份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假日,则该1.5%的额外罚款应在下一个工作日下午5点后附加。如果监事会通过法令或决议,在“下一个工作日”的拖欠时间之前或在该整个工作日关闭县办公室,则该日应被视为本节所指的法定假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3(b) 就行政听证会或破产程序中与被赎回财产相关的任何索赔而言,根据(a)款确定的与该财产赎回相关的罚款评估构成利息评估。

Section § 4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一项财产目前未列入税收名册,税务征收员可以采取的措施。征收员可以要求赎回该财产的人支付当前税款和罚金,就像该财产已列入税收名册一样;或者要求他们支付当前税款、罚金、费用以及根据估价员提供的财产估价计算的赎回金额。但是,如果财产未列入当前名册是因为它被州或公共机构以非税契方式取得,则本规定不适用。

如果财产未列入当前名册,税务征收员可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4(a) 要求赎回人支付当前税款和罚金,如同该财产最初已列入当前名册一样。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4(b) 要求赎回人支付当前税款、罚金和费用,以及赎回所需的金额。税务征收员应根据估价员提供的估价来计算这些税款的金额。
如果财产因被州或其他公共机构(非通过税契)取得而未列入当前名册,则本节不适用。

Section § 4104.3

Explanation
税务事宜结算后,一份记录未缴税款、罚金和费用的文件(即欠税清单)将继续由税务征收员存档。随后,审计员将要求税务征收员对这些未缴金额负责。

Section § 4105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税务征收员是该县的赎回官。如果有人想要赎回(例如被拍卖的财产),他们必须向税务征收员提出申请。

Section § 4105.1

Explanation
税务征收员负责计算偿清并结清税款债务所需的金额。

Section § 4105.2

Explanation
当有人缴清了被标记为欠税违约的财产的税款时,如果提出请求,税务征收员必须签发一份证明该财产已赎回的证书。该证书必须包含某些详细信息,例如违约年份、财产描述、已付金额、付款人以及赎回日期。 即使没有制作实体证书,所有必要信息也应以易于公众查阅和理解的方式储存。

Section § 410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处理税款支付凭证的流程。当支付税款时,税务征收员会收到凭证和款项,并为每份凭证开具收据。付款人会得到一份凭证,另一份则留在税务局。如果有需要,估价员或审计员可以要求额外制作一份凭证。

证书连同款项应交付给税务征收员,税务征收员应对每份证书开具收据。
一份证书应交给付款人,另一份应留在税务征收员办公室。
经估价员或审计员请求,应制作一份额外证书。

Section § 41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税务征收员在获得地方监事会批准后,设立一个系统来追踪个人税款赎回和分期付款。如果该系统已设立,通过邮寄方式付款的人只有在要求时才能获得付款收据。付款表格必须明确说明这项规定,并提供纳税人要求收据的方式。如果要求收据,则必须免费提供。

Section § 410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县税务征收员销毁原始赎回凭证,但前提是必须获得监事会的批准。同时,必须制作一份经认证的副本,并将其保存在替代介质上至少12年。12年后,即使是替代介质也可以销毁。

Section § 41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税务征收员至少每12个月一次,在审计师批准的日期,报告并说明他们征收的所有款项。他们必须宣誓,证明这些款项已依法处理。 此外,税务征收员还需要每六个月提交一份详细的声明,说明每个月的所有交易和收款,并显示为不同基金或区域征收的金额。这有助于适当调整财务记录(即记在税务征收员名下的金额)。

Section § 41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税务征收员的记录和账目必须至少每三年接受一次审计。这项规定曾于1993年7月1日起暂停生效,但于1994年7月1日恢复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8.5(a) 税务征收员根据本部分的记录和账目,应当至少每三年接受一次审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8.5(b) 本条将于1993年7月1日停止生效,并保持停止生效状态直至1994年7月1日,届时本条将恢复生效。

Section § 4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税务征收员记录财产何时从欠税状态中被赎回,并将此信息注明在财产清单上。如果只有部分财产被赎回,征收员还必须具体说明财产的哪一部分被赎回、其价值以及剩余财产的价值。

税务征收员应在每份欠税名册的页边,对应财产描述处,注明赎回的事实和日期。
如果部分财产被赎回,税务征收员还应注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9(a) 被赎回地块的描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9(b) 被赎回地块的价值。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09(c) 剩余财产的价值。

Section § 4109.5

Explanation

当有人分期支付其逾期房产税时,税务征收员可以在官方记录上标记“参见补充记录”来注明此事。

税务征收员将维护一份单独的详细记录,其中显示付款人姓名、财产描述、已付金额、逾期税款涵盖的年份,以及任何已签发的赎回证书。

如果拖欠税款分期支付,税务征收员可在欠税名册或摘要清单的空白处盖章或书写“参见补充记录”。
在税务征收员为此目的设立的补充记录中,他应载明付款人的姓名、财产描述、已付金额、拖欠年份,以及(如已签发)赎回证书的编号。

Section § 4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税务征收员维护一个有组织且最新的记录或系统,用于追踪已拖欠税款的房产。该系统应清楚显示任何未支付房产税的当前状态。

税务征收员应准备并建立一份便捷且适当的欠税财产索引记录或其他可行系统。该记录应定期更新,以反映欠税名册或摘要清单上所有未支付款项的即时状态。

Section § 411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税收出售前赎回欠税财产时收取的费用。除了赎回金额外,税务征收员还会收取费用,以弥补县政府通知利害关系人、记录出售通知撤销文件以及在赎回日期临近出售日期时准备出售所产生的费用。如果财产在出售前赎回,但在产生通知或出版费用之后,税务征收员可以收取额外费用来弥补这些开支。

一旦财产被赎回,出售通知即告作废,税务征收员必须正式记录这一变更。这些费用由县政府设定,并必须遵守政府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a) 当依据第3691.4条记录的通知所涉欠税财产被赎回时,除赎回所需金额外,税务征收员应收取以下所有费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a)(1) 一笔费用,用于补偿县政府为获取第4675条所定义的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和最后已知邮寄地址,以及为向其邮寄第3701条和第3799条要求的通知所产生的实际和合理费用,该费用应分配至县普通基金。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a)(2) 一笔费用,金额为政府法典第27361.3条所要求的金额,该费用应分配给县记录员,用于记录根据 (c) 款要求撤销通知的费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a)(3) 如果赎回发生在赎回财产拟定税收出售日期前90天内,则收取一百五十美元 ($150) 的费用。对于税收出售后仍留在摘要中的未售欠税财产,该费用应成为赎回金额的一部分,并在财产被赎回时收取。该费用应分配至县普通基金,以补偿县政府为准备进行该出售所产生的费用。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a)(4) 第3704.7条 (c) 款所述的金额,用于补偿县政府根据该条要求进行个人联系的费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b) 尽管有 (a) 款规定,如果欠税财产在拟定出售前被赎回,但在县政府已根据第3702条或第3798条就出售意向通知产生通知或出版费用之后,可以收取一笔合理必要的费用,以补偿税务征收员的这些费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c) 当依据第3691.4条记录的通知所涉欠税财产被赎回时,该通知即告无效,且税务征收员应按照主计长规定的格式,签署并向县记录员记录一份该通知的撤销文件。该撤销文件应由县书记员免费确认。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2(d) 根据 (a) 款 (1) 项或 (b) 款征收的任何费用金额应由县监事会确定,并应符合政府法典第5编第2部第1章第12.5章(自第54985条起)的要求。

Section § 4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赎回了欠税房产的人,或任何通过他们主张权利的人,对该房产提起诉讼以确立明确的所有权,这被称为“产权确认之诉”。他们可以一直进行这项法律行动,直到达成最终判决。

Section § 4114

Explanation

如果税务征收员在计算赎回房产所需金额时出错,导致少付,他们可以在四年内追讨这笔差额。他们必须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寄到房产所有者最后已知的地址,通知对方。

通知中必须包含错误的详细信息,解释最初的付款不足,明确剩余的欠款,并警告如果欠款在30天内未支付,它将被添加到常规的税单中。

当通过检查税务记录可以确定税务征收员错误计算了赎回已签发赎回证明的房产所需的金额,且该错误导致赎回该房产的金额少付时,如果税务征收员在少付之日起四年内,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向少付发生年度的该房产被评估人(寄至其最后已知地址)发送少付通知或账单,则税务征收员可以收取赎回差额。该通知应显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4(1) 税务征收员在计算赎回该房产所需金额时发生了无意错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4(2) 由于该错误,为赎回该房产所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支付第4102条所规定的赎回所需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4(3) 详细列明欠款余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14(4) 一份声明,说明如果未在本通知日期后30天内支付到期金额,则该到期金额将被转入已编制或正在编制的有担保税册,并像该税册上的其他税款一样征收。

Section § 4115

Explanation

如果赎回欠款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未支付,它就会变成该房产在下一年的一项税务留置权。这意味着它会被添加到房产的有担保税款记录中,并像普通房产税一样征收。但是,如果该房产在欠款转入有担保税册之前被买走或获得新的贷款抵押,那么这项留置权将转到前任业主的无担保税款记录上。

在税款记录上,必须用关于欠款和地块编号的备注来突出显示这一点。这个备注可以直接写在税款记录上,也可以在税款记录中引用一个列出欠款的独立文件。县可以自行选择如何维护这些记录,有时会使用欠税清单作为列出欠款的文件。

如果未在第4114条所要求的通知或账单寄出后30天内支付赎回欠款,则该欠款应转入为该通知或账单寄给被评估人所在评估年度准备或正在准备的有担保税册,此后应像该税册上的其他税款一样处理和征收;但是,如果在转入有担保税册之日(并注明登记日期)之前,该赎回欠款构成留置权的房地产已转让或转交给善意有偿购买人,或成为善意有偿抵押的标的,则该赎回欠款不应在该房地产上设立、施加或构成留置权,而应以原始不足额付款时被评估人的名义转入无担保税册,此后应像该税册上的其他税款一样处理和征收。
税册上的登记应附有“赎回第____号地块的欠款,日期:__________,19__年”字样。如果税册上注明了该登记所在文件的参考信息,则上述登记可以记录在独立于税册的文件中。县可自行决定,将转出赎回欠款的欠税摘要作为该独立文件。

Section § 4116

Explanation

如果关于赎回差额的必要通知未在原始欠款之日起4年内发出,那么该差额就不能被追缴。相反,如果县法律顾问书面同意并且监事会下达命令,该差额必须被取消。

任何赎回差额,如果根据第4114条要求发出的通知或账单未在原始不足付款之日起4年内寄出,则该差额不得征收,并应在监事会命令和县法律顾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