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编制摘要清单而发生描述或形式上的缺陷或笔误时,可以在摘要清单上予以更正,其条件相同(但时间除外),方式也与在任何有担保税册或拖欠税册上发生时予以更正的方式相同。
赎回编制摘要清单
Section § 4372
本节解释了必须编制一份所有未支付财产相关项目的汇总清单。该清单应包含原始记录中的所有相关信息。该清单的形式需要便于财产赎回过程的使用,并且必须获得审计长的批准。
摘要清单 未支付的财产项目 财产赎回
Section § 4373
每年,当加州的财产未能缴纳税款并成为欠税财产时,税务征收员需要在一个名为“摘要清单”的文件中创建或更新这些未缴税款的清单。这份清单用于追踪那些未缴纳税款的财产。
欠税财产 摘要清单 未缴财产税
Section § 4374
审计员完成更新摘要清单后,必须确认其中包含来自指定税册的、关于未缴税款财产的准确信息。从那时起,原本应添加到原始税册上的任何更新都应改为在摘要清单上进行。
审计员认证 摘要清单 财产税
Section § 4375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如果摘要清单的描述、形式或文书方面存在错误或失误,它们可以像在任何有担保税册或拖欠税册上出现的类似错误一样得到修正。唯一的区别是这些更正的时间可能不同。
摘要清单错误 笔误更正 描述缺陷
Section § 4376
本节解释,摘要清单或税务官出具的、详细列明未缴财产税的认证副本,在法律环境中可作为充分的初步证据。它证明以下几点:财产的评估、其拖欠情况、未缴税款的金额,以及所有评估和征收税款的法律程序均已妥善遵守。
摘要清单,或经税务官认证的副本,显示任何财产的未缴税款,是初步证据,证明评估、被评估的财产、拖欠、应缴未缴的税款金额,以及已遵守所有与税款的评估、均衡化和征收相关的法律形式。
摘要清单 未缴税款 财产评估
Section § 4377
这项法律允许县级官员销毁欠税名册及其原始担保税册,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首先,销毁必须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其次,县审计员必须证明一份摘要清单是准确和完整的。此外,必须在替代介质上创建一份经认证的永久记录,该记录应至少保存12年。12年后,这份替代介质也可以销毁。同时,摘要清单或其任何摄影记录,必须由税务征收员在相关税收留置权解除后至少保存两年。
任何欠税名册及其所依据的原始担保税册,如果其中包含摘要清单中列明的信息,则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由持有这些名册的县级官员销毁:(a) 在所有情况下,销毁事先已获得县监事会的命令批准;(b) 摘要清单事先已由县审计员认证为准确和完整;以及 (c) 已根据《政府法典》第26205条准备了一份经认证的替代介质永久记录,并且该替代介质将自原始文件创建之日起至少保留12年。替代介质也可在12年保留期届满后销毁。
根据第4373条准备的摘要清单或其任何摄影记录,应由税务征收员在留置权解除后至少保留两年。
欠税名册 担保税册 摘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