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86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本章中“税款”一词的含义。通常,“税款”包括税收登记册上列出的所有税费和评估费。但也有例外。它不包括根据1915年改善债券法,为偿还债券债务而抵押的特别评估费,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机构必须代表债券持有人进行止赎。此外,它也不包括根据1982年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为债券抵押的特别税,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机构也必须为债券持有人进行止赎。

本章所称“税款”包括登记册上征收的所有税费、评估费以及评估费的年度分期付款,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86(a) 根据1915年改善债券法(《街道和公路法》第10分部(第8500条起))发行的债券,为偿付债务本息而抵押的特别评估费,且地方机构已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8830条的规定,承诺代表债券持有人进行止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186(b) 根据1982年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政府法典》第5编第2分部第1部分第2.5章(第53311条起))发行的债券,为偿付债务本息而抵押的特别税,且地方机构已根据《政府法典》第53356.1条(b)款的规定,承诺代表债券持有人进行止赎。

Section § 418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欠税”定义为任何可以分期支付的逾期税款,但不包括物业应付的当期税款,或与这些税款相关的任何罚金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