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39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一项财产签订了历史财产合同,它就被认为是“强制性限制”的。这意味着该财产必须遵守《政府法典》中规定的一些特定规则,特别是从第50280节开始的条款。这些规则是旨在保护历史遗址的法律的一部分。
为本条目的目的,并在宪法第十三条第8款的含义范围内,如果财产受制于根据《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一部第一章第12条(自第50280节开始)签订的历史财产合同,则该财产被“强制性限制”。

Section § 439.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法律中“受限制历史财产”的含义。它指的是根据特定政府法典签订了特殊合同的合格历史财产。这些财产包括历史建筑及其所在土地。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所涉及的土地,那么它只包括直接用作历史改良物场地的区域。

就本条而言,“受限制历史财产”指政府法典第50280.1条所定义的合格历史财产,该财产受根据政府法典第5篇第1编第1部分第1章第12条(自第50280条起)签订的历史财产合同约束。就本节而言,“合格历史财产”包括合格历史改良物以及合格历史改良物所在土地,具体以历史财产合同规定为准。如果历史财产合同未明确规定所包含的土地,“合格历史财产”仅包括用于历史改良物场地的合理大小区域。

Section § 43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县评估员应如何评估那些用途受到限制的历史财产。他们不应使用类似财产的销售数据,而需要采用一种基于该财产能产生多少收入的方法。这包括查看租金收入,或者在没有租金数据时预测收入。如果存在租约,他们会考虑在当前条件下重新谈判后租金会是多少。

法律还描述了如何计算资本化率,其中考虑了利率、风险因素、财产税率以及摊销(即财产特征能持续多久)。对于业主自住的房屋,风险率为4%,而对于其他财产,风险率为2%。

财产的价值是通过将年收入除以资本化率来确定的。最终,如果不存在限制,该财产的价值不应超过某些估价。

在评估可强制执行限制的历史财产时,县评估员不应考虑类似财产的销售数据,无论其是否可强制执行限制,而应通过以下方式采用收益资本化法对该受限制的历史财产进行估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9.2(a) 待资本化的年收入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9.2(a)(1) 在有足够租赁信息的情况下,收入应为可归属于正在估价的受限制历史财产的公允租金,该租金基于业主实际收到的财产租金以及该区域内业主支付财产税的类似用途的类似财产的典型租金。当正在估价的受限制历史财产实际受租约限制时,在确定财产公允租金时考虑的任何现金租金或其等价物,应为在当前条件下(包括财产受强制执行限制的适用条款)重新谈判租金支付后,该财产预期可出租的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9.2(a)(2) 在没有足够租赁信息的情况下,收入应为正在估价的受限制历史财产在审慎管理下,并受财产受强制执行限制的适用条款约束下,合理预期可产生的收益。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9.2(a)(3) 如果强制限制财产的契约当事人在其中规定了一个构成待资本化的最低年收入的金额,则待资本化的收入不得低于如此规定的金额。
就本节而言,收入应根据委员会发布的规章制度和本节的规定确定,并应为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差额。收入应为金钱或其等价物的金额,包括任何现金租金或其等价物,即财产根据其受强制执行限制的条款允许的任何使用,平均每年可为业主经营者带来的预期收益。
支出应为在计算收入期间预期收到的收入中可公平扣除的任何支出或金钱或其等价物的平均年度分配。应从收入中扣除的支出应仅限于在该期间内产生和维持收入所必需的普通和必要支出。支出不应包括损耗费用、债务偿还、投资于财产的资金利息、财产税、公司所得税或基于收入的公司特许经营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9.2(b) 根据本条对业主自住的独户住宅进行估价时使用的资本化率不应从销售数据中得出,而应为以下组成部分的总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9.2(b)(1) 一个利率组成部分,由委员会确定并最迟在评估年度前一年的10月1日公布,该利率应为截至9月1日,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或该实体未来可能称谓的名称)最新公布的传统抵押贷款的有效平均利率所对应的收益率,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四分之一百分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9.2(b)(2) 历史财产风险组成部分为4%。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9.2(b)(3) 一个财产税组成部分,其百分比应等于评估年度适用于该财产的估计总税率乘以评估比率。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9.2(b)(4) 一个改进摊销组成部分,其百分比应等于剩余寿命的倒数。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9.2(c) 根据本条对所有其他受限制的历史财产进行估价时使用的资本化率不应从销售数据中得出,而应为以下组成部分的总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9.2(c)(1) 一个利率组成部分,由委员会确定并最迟在评估年度前一年的10月1日公布,该利率应为截至9月1日,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或该实体未来可能称谓的名称)确定的传统抵押贷款的有效平均利率所对应的收益率,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四分之一百分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9.2(c)(2) 历史财产风险组成部分为2%。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9.2(c)(3) 一个财产税组成部分,其百分比应等于评估年度适用于该财产的估计总税率乘以评估比率。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9.2(c)(4) 一个改进摊销组成部分,其百分比应等于剩余寿命的倒数。

Section § 439.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在发出不续期通知后,历史财产如何进行税务估价。如果县或市,或财产所有者希望终止执行历史限制的协议,则需遵循特定规则来评估财产价值。

在此期间,当局会举行听证会,然后每年确定财产价值。他们使用两种方法计算:标准市场价值和收益资本化(即考虑收入潜力)。然后,他们用前者减去后者,对剩余限制年限应用折现,并将所有这些加起来得出基准价值。最后,他们使用标准比率调整此基准,以获得财产的评估税值。

尽管第439.2条有任何相反规定,如果县或市,或受合同约束的受限制历史财产的所有者已根据《政府法典》第50282条发出不续期通知,则县估价员应按照本节规定对该受限制历史财产进行估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9.3(a) 在根据《政府法典》第50285条举行的听证会之后,(b)款应适用,直至受限制历史财产强制受限的期限终止。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9.3(b) 董事会或估价员在财产强制受限期限终止前的每一年,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9.3(b)(1) 根据第110.1条确定财产的全部现金价值。如果财产在限制期满时不受第110.1条约束,则应根据第110条确定其价值,如同该财产不受合同限制一样。如果财产将用于本章规定特殊限制评估的用途,则应确定财产的价值,如同其受新限制约束一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9.3(b)(2) 根据第439.2条规定的收益资本化方法确定财产价值,且不考虑已发出不续期或取消通知的事实。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9.3(b)(3) 从(1)款确定的全部现金价值中减去本款(2)项通过收益资本化确定的价值。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9.3(b)(4) 使用董事会根据第439.2条(b)款(1)项公布的利率,对(3)项中获得的金额进行折现,折现年限为财产强制受限期限终止前的剩余年数。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9.3(b)(5) 通过将(2)项规定的收益资本化方法确定的价值与(4)项获得的价值相加,确定财产价值。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9.3(b)(6) 将第401条规定的比率应用于(5)项确定的财产价值,以获得其评估价值。

Section § 43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项财产若要根据这项特定规则进行估价,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制必须在估价预期适用的财政年度的官方留置权日或之前签署、同意并正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