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总则评估师资质
Section § 670
本法规规定了在加州从事财产税估价师工作的要求。首先,任何为州或任何县工作的估价师都必须持有州平衡委员会颁发的有效证书。要获得此证书,申请人必须通过由委员会准备并由估价师委员会评估的考试。
如果有人未能获得证书,他们可以根据《州行政程序法》要求对该决定进行复审。同样,通过针对估价师的公务员考试也能满足这一要求。此外,担任审计师的人员需要会计学学位或通过特定公务员考试等同等资格。本节规定不适用于民选官员,但担任估价官职务的除外。最后,县或申请人参加考试或相关培训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Section § 671
如果你想让你的估价师证书保持有效,你每年必须完成至少24小时由州平衡委员会批准的培训。任何多余的培训时间可以结转,最长可使用三年。如果你不满足这些培训要求,你的证书可能会被撤销,但撤销会遵循一个正式的程序。这项培训应包括法律和规则的最新变化。
要获得高级估价师证书,你首先需要持有普通估价师证书至少三年,并且还需要完成一门课程,或者通过一项高级考试,或者拥有一个认可的专业称号。高级证书每年需要12小时的培训,未使用的培训时间可以结转,最长可使用两年。未能完成这项培训也可能导致你的证书被撤销,同样会遵循一个正式的撤销程序。
Section § 672
这项法律要求申请人在向平衡委员会申请认证时,披露他们在任何公司中的财务利益。这项披露必须每年在特定表格上更新。
如果申请人已经每年向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提交类似的财务信息,他们可以使用该备案文件的副本,来满足这项要求。
Section § 673
这项法律允许州平衡委员会向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的新雇员签发临时证书,以便他们有时间参加并通过考试,从而获得估价师资格。临时证书的最长有效期为一年,并且只颁发给有资格参加公务员考试、具备必要教育和经验以胜任估价师工作,或者被选举或任命为估价官的人。这些临时证书不能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