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持有有效评估分析师证书的人员才能就财产所有权变更或某些税收豁免做出决定。业主豁免是一个例外,不需要此证书。认证过程包括通过由委员会准备的考试,该考试会采纳选定评估员的意见。如果证书申请被拒绝,申请人可以要求复审。此要求不适用于持有有效估价师证书的人员。此外,证书考试或相关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4(a) 评估员或县评估员办公室雇用的任何人员,除非持有委员会颁发的有效评估分析师证书,否则不得就所有权变更做出决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4(b) 评估员或县评估员办公室雇用的任何人员,除非持有委员会颁发的有效评估分析师证书,否则不得就财产税豁免(业主豁免申请除外)做出决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4(c) 委员会应为评估分析师证书申请人提供考试,并可与人力资源部签订合同进行考试。考试应由委员会在加州评估员协会为此目的选出的五名评估员委员会的建议和协助下准备。任何未在考试中取得及格成绩,且未向委员会证明其有能力做出所有权变更或豁免决定(或两者兼有)(该能力定义在委员会正式通过的法规中)的评估员或县评估员办公室雇用的人员,均不得获得证书。但是,根据本节被拒绝颁发证书的任何申请人,有权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章(第11500节起)第5章)对该拒绝进行复审。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4(d) 本节不适用于持有委员会颁发的有效估价师或高级估价师证书的评估员或县评估员办公室雇用的任何人员。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4(e) 委员会不得就本节规定的考试或认证,或委员会根据第675节进行的培训,向县、市县或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Section § 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注册评估分析师和高级评估分析师的培训要求。注册评估分析师每年必须完成至少24小时的培训,超出部分可结转至多三年。未能达到此要求可能导致证书被撤销。培训内容应涵盖法律和行政方面的新发展。

对于高级评估分析师(他们必须持有证书至少三年),每年必须完成12小时的培训,结转期限为两年。高级证书持有人可能还需要完成特定的课程或考试。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证书被撤销,培训内容必须包括法律更新。这两种证书的撤销程序都遵循《行政程序法》。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5(a)(1) 为保持证书有效,每位注册评估分析师应在每个一年期内完成至少24小时由委员会组织或批准的培训。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5(a)(2) 任何一年内累计超出24小时最低要求的培训时间,应作为未来培训要求的学分结转,结转时间最长可计入三年。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5(a)(3) 未能按照本款规定完成培训,应构成撤销证书的理由。撤销程序应依照《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5(a)(4) 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适用判例法、成文法和行政法规的新发展。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5(b)(1) 委员会应向已持有根据第674条颁发的证书至少三年,并已完成以下至少一项的申请人颁发高级评估分析师证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5(b)(1)(A) 已成功完成根据第 (2) 款规定的高级学习课程。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5(b)(1)(B) 已通过根据第 (2) 款准备的高级水平考试。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5(b)(2) 委员会应在加州评估师协会选出的五名评估师的建议和协助下,规定高级学习课程并准备高级水平考试。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5(b)(3) 为保持高级评估分析师证书有效,每位持有人应在每个一年期内完成至少12小时的培训。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5(b)(4) 任何一年内累计超出12小时最低要求的高级评估分析师证书培训时间,应作为未来培训要求的学分结转,结转时间最长可计入两年。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5(b)(5) 未能按照本款规定完成培训,应构成撤销高级评估分析师证书的理由。撤销程序应依照《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5(b)(6) 为保持高级评估分析师证书的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适用判例法、成文法和行政法规的新发展。

Section § 676

Explanation

当有人申请认证时,他们必须使用委员会提供的表格披露其在任何企业中的财务权益。他们需要每年这样做。

如果他们已经根据特定的政府法律每年向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报告此信息,他们可以使用同一份报告来满足这项要求。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6(a) 在认证时,每位申请人应在委员会提供的表格上披露其在任何法律实体中的财务权益。此后,该表格应每年填写。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6(b) 如果申请人还被要求根据《政府法典》第九编第七章第三条(自第87300节起)每年向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提交申报,则该申报的副本应符合本节的要求。

Section § 6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向新当选或受雇的县估价员颁发临时证书。该临时证书允许他们申请并参加获得该职位完全资格所需的考试。该证书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除非该人已正式当选或被任命为估价员。重要的是,该临时证书不可续期。

Section § 67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委员会可以向担任估价师或在县估价师办公室工作的人员颁发临时证书。该证书允许他们申请并参加一项必需的考试,以获得正式认证。然而,该临时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四年,除非该人员已被选举或任命为估价师,并且不能续签。

委员会可以向现任估价师或任何目前受雇于县估价师办公室并正在做出所有权变更或豁免决定的人员颁发临时证书,以便该人员有机会申请并参加考试,成功通过该考试将使该人员根据本条规定获得证书。委员会不得颁发期限超过四年的临时证书,除非该人员已正式当选或被任命为估价师。委员会不得续签临时证书。

Section § 6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估价员能够有效管理其工作人员,允许未经认证的员工处理部分与免税申请和所有权变更文件相关的文书工作。然而,这些未经认证的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做出关于免税或所有权变更的最终决定。

Section § 6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仅适用于地方政府根据当地财产估价师的建议,决定要求进行某些认证的地区。地方政府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才能使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