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估税员要求提供财产信息时没有提供(根据第441条和第470条的规定),估税员会利用他们已有的信息来估算该财产的价值。接着,他们会根据这个估算值,快速确定该财产的纳税评估价值。

Section § 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隐藏、不披露、转移或谎报个人财产以逃避缴纳正确的税款,税务评估员将发现并正确评估该财产。他们还将根据另一条款,即第504条的规定施加罚款。

Section § 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纳税人或其代理人有欺诈行为,导致财产在税务评估中被漏报或低估,或者他们与评估官员串通这样做,该财产将按其正确价值重新评估。此外,还将加收相当于评估价值差额75%的罚款。

Section § 504

Explanation
如果在官方税册完成并公布之后,根据第502条增加新的财产评估,将对额外评估价值征收25%的罚款。

Section § 505

Explanation
估价员必须将一项评估和任何适用的罚款记录在地方税册上。这必须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格式和程序进行。

Section § 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财产评估延迟进行,所适用的税率将是该财产如果按时评估原本会适用的税率。此外,对逾期税款将加收每月0.75%的利息,计算时间从如果评估按时进行税款本应逾期的日期开始,直到新的评估被记录到评估册上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