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31

Explanation

本节为法律目的定义了加州木材管理相关的特定术语。“木材”指用于采伐的树木,包括圣诞树,但不包括苗圃存货。“林地”是根据特定的政府分区划定用于木材用途的土地。“木材咨询委员会”是一个由来自各种林业和政府机构的成员以及小型和大型木材所有者代表组成的团体。

为本条目的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1(a) “木材”指为最终采伐用于林产品目的而维护的任何树种的树木,无论是在私人或公共拥有的土地上人工种植的还是自然生长的,无论是立木还是倒木,包括圣诞树,但不包括苗圃存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1(b) “林地”指根据《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一部第一章第6.7节(自第51100条起)划定区域的土地。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1(c) “木材咨询委员会”指由委员会任命的常设委员会,由一名平衡委员会代表、一名州林业和消防保护委员会代表、五名来自第38105条中定义的费率调整县的评估员、一名代表小型木材所有者的成员以及一名代表大型木材所有者的成员组成。

Section § 4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本条需要制定的任何规则或规章,都必须遵循《行政程序法》中概述的规则采纳程序。这确保了整个过程是标准化和透明的。

根据本条须予采纳的任何规则或规章,均应符合《行政程序法》项下规定的规则采纳程序。

Section § 433

Explanation

如果一块土地被指定用于林木生产,那么在税务记录上必须清楚地标注“林木生产区”或“T.P.Z.”。

当土地被划定为林木生产区时,应在评估名册上对此类划定作出标注,使用“林木生产区”字样或“T.P.Z.”首字母缩写。

Section § 4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1976年9月1日前,与木材咨询委员会协商后,制定林地分级指南,分级依据是立地质量和可操作性。将引入五个立地质量等级,这些等级与州林业和消防委员会设立的等级一致。在每个等级内,根据可达性和地形等因素定义了可操作性等级。到1979年12月31日,这些等级需要被标记为可操作或不可操作,并从1980年1月1日起进行进一步的指定。

到1977年3月1日,县级估价员被要求按照这些指南评估所有林地。这些评估需遵循其他评估的标准申诉程序。

1976年9月1日或之前,委员会在与木材咨询委员会协商后,应制定说明,规定根据林地的立地质量和可操作性对其进行分级的临时标准和程序。应设立五个一般立地质量等级。这些等级应与州林业和消防委员会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4528条 (d) 款和第4551条采纳的等级相同。在五个立地质量等级中的每一个等级内,应根据可达性、地形以及立法或行政限制等因素,设立适当的可操作性等级。1979年12月31日或之前,这些等级应被指定为可操作或不可操作。自1980年1月1日起,委员会应确定适当的可操作性指定。1977年3月1日或之前,每位估价员应根据这些说明对县内所有林地进行分级。估价员的分级应服从法律为其他评估设立的申诉程序,如第二部分第4章 (始于第721条) 和第三部分第1章 (始于第1601条) 所规定。

Section § 43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到1977年3月1日,必须制定规则,根据场地质量和经营便利性对林地进行分级。这个过程应涉及木材咨询委员会,并符合之前设定的特定格式。到1978年3月1日,县级评估员必须按照这些新规则对所有林地进行分级。如果对评估员的分级有异议,可以通过用于其他财产评估的相同申诉程序提出质疑。

Section § 43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该法律生效后的30天内,一个理事会负责任命一个木材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定义载于法律的另一特定部分。

在本节生效之日起30日内,理事会应任命第431条(c)款所定义的木材咨询委员会。

Section § 434.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某些林地每英亩价值的确定方式,这会影响财产税评估。它规定了确定价值的具体日期,并提供了基于红木区、松柏混交林区和白木亚区等区域的价值附表。价值根据地块分类 I 到 V 而有所不同。对于地块 V(以及无法作业的区域),采用最低价值。

从1985年起,规定了一种计算当前林地价值的方法,该方法涉及五年平均采伐价值和百分比变化,并每年进行调整。委员会被要求每年11月30日前向县评估员核证这些价值。这种方法确保土地得到适当征税,以鼓励其主要用于木材种植,符合宪法意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4.5(a) 1984年3月1日,对于红木区和松柏混交林区;1985年1月1日,对于红木区的白木亚区;以及此后每年的1月1日,根据《政府法典》第51110条或第51113条规定划定的林地每英亩价值应按以下附表确定:
红木区
地块 I  ........................
$180
地块 II  ........................
$150
地块 III  ........................
$130
地块 IV  ........................
$114
地块 V (以及无法作业的)  ........................
$ 35

松柏混交林区
地块 I  ........................
$ 98
地块 II  ........................
$ 69
地块 III  ........................
$ 56
地块 IV  ........................
$ 39
地块 V (以及无法作业的)  ........................
$ 23

红木区的白木亚区

Section § 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林地如何进行财产税评估。从1984-85财年开始,评估员会根据林地的场地价值以及土地其他兼容用途产生的任何价值来计算其价值。财产所有者可以对这些额外价值的评估提出上诉。该法律还允许评估员在评估林地时考虑矿产或石油等自然资源的存在。然而,这项法律不适用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或用于经批准的兼容用途的区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a) 在编制1984–85财年及此后每个财年的评估名册时,评估员应将每块林地的价值定为根据第434.5节确定的适当场地价值,加上土地现有、兼容、非独占用途所产生的任何价值。根据本部分确定的兼容用途所产生的价值评估,应遵守法律为其他评估设立的上诉程序。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b)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评估员在评估林地时,考虑被评估土地上或土地内存在的任何矿山、矿产和采石场,包括但不限于地热资源以及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碳氢化合物。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35(c) 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被评估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也不适用于用作经批准的兼容用途场地的合理大小区域。

Section § 436

Explanation
从1977-78财年开始,私有和公有土地上的木材无需缴纳财产税。这包括免除基于任何占有权益的税款。然而,未被指定为林地生产区的土地上的树木,仍可因其视觉或享用价值而被征税。

Section § 4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公式,用于计算当收税机构的债务上限基于其估价时应如何计算。如果根据《政府法典》的某个条款有经认证的收入,你必须将其等值加到该机构的估价中。这个等值是通过将经认证的收入乘以100,然后除以前一年的税率来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