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土地管理和保护相关的各种术语。“农业保护区”是根据《威廉姆森法案》设立的受保护区域,旨在维护农业用地。“合同”也指根据该法案签订的协议。“协议”与之类似,但早于1969年的某些立法变更,不过仍具有相似的限制。

“风景限制”是市或县为公众享受而维护开放空间自然美观的一种方式。这些限制通常持续至少十年,并且可以续期。除非通过特定的取消程序,否则不能提前终止。

“开放空间地役权”根据地役权取得的时间,授予市、县或组织维护开放空间的权利。“野生动物栖息地合同”是一种协议,其中土地被保留用于野生动物目的,期限至少十年,通常涉及150英亩以上的土地。

“开放空间土地”可以定义为符合上述任何类别或为野生动物或濒危物种而受保护的土地。其他定义的术语包括作物轮作的“典型轮作期”,“野生动物”指所有未驯化的生物,以及“濒危物种”,涵盖州或联邦法律认可的物种。

就本条而言: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1(a) “农业保护区”指根据1965年加州土地保护法(威廉姆森法案)(政府法典第5篇第1部第1章第7节(自第51200条起))设立的农业保护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1(b) “合同”指根据加州土地保护法签订的合同。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1(c) “协议”指在1969年立法机构常会最终休会后的第61天之前根据加州土地保护法签订的协议,并且该协议整体而言,提供的限制、条款和条件与法规对合同的要求基本相同或更为严格。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1(d) “风景限制”指市或县根据政府法典第1篇第7部第12章(自第6950条起)取得的任何不动产权益或权利,其中授予该权利或权益的契约或其他文书施加的限制,通过限制其未来使用,将有效保护开放空间和区域的特征,供公众使用和享受,如政府法典第6954条所定义。
风景限制的初始期限应为10年或以上,并应规定以下任一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1(1) 期限可通过双方协议延长的方法。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1(2) 初始期限应受制于每年自动续期一年,如政府法典第51244、51244.5和51246条中对合同的规定,除非按照政府法典第51245条的规定发出不续期通知。
风景限制不得在初始期限及其任何延期届满前终止,除非按照政府法典第51281、51282、51283和51283.3条中对合同取消的规定,并受其中关于支付取消费用的条款约束。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1(e) “开放空间地役权”指如果地役权是在1975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则为根据政府法典第5篇第1部第1章第6.5节(自第51050条起)授予县或市的开放空间地役权;如果地役权是在1975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则为根据政府法典第5篇第1部第1章第6.6节(自第51070条起)授予县、市或非营利组织的开放空间地役权;或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5部第3章第3条(自第5500条起)授予区域公园区、区域公园和开放空间区或区域开放空间区的开放空间地役权。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1(f) “野生动物栖息地合同”指土地所有者与联邦或州政府的任何机构或政治分区签订的,涉及(第423.8条规定的除外)150英亩或以上土地的任何合同或修订合同或契约,将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使用限制为本地或迁徙野生动物栖息地和本地牧场,期限为10年或以上。这些土地应根据合同有资格从联邦政府获得用于水禽或水禽管理目的的水。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1(g) “开放空间土地”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1(g)(1) 位于农业保护区内并受合同或协议约束的土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1(g)(2) 受风景限制约束的土地。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1(g)(3) 受开放空间地役权约束的土地。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1(g)(4) 由州或联邦政府的政治分区或实体,在其监管或其他法律权限范围内行事,为了野生动物、濒危物种或其栖息地的利益而限制的土地。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1(h) “典型轮作期”指作为植物栽培计划一部分,种植不同作物的年限。典型轮作期不指林木的轮作期。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1(i) “野生动物”指各种水禽以及任何其他未驯化的哺乳动物、鱼类或鸟类,或任何爬行动物、两栖动物、昆虫或植物。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1(j) “濒危物种”指《加州濒危物种法案》(鱼类和野生动物法典第3部第1.5章(自第2050条起))或联邦《濒危物种法案》(美国法典第16卷第1531条及后续条款)所定义的任何物种或其亚类,已被州或联邦政府的任何实体分类并保护为濒危、受威胁、稀有或候选物种的。

Section § 421.5

Explanation

本节为本条目定义了具体术语:“农业保育地役权”的定义与加州法律的另一部分中规定的定义相同,而“开放空间土地”包括受此类地役权约束的土地。

为本条目的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1.5(a) “农业保育地役权”应具有与《公共资源法典》第10211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1.5(b) “开放空间土地”包括受农业保育地役权约束的土地。

Section § 422

Explanation
如果开放空间土地受限于合同、协议、1975年前订立的风景限制、开放空间地役权或野生动物栖息地合同,则该土地被视为“可强制限制的”。在此背景下,其他任何限制均不被视为可强制执行。

Section § 42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开放空间土地拥有农业保护地役权,则根据加州宪法,该土地被视为“可强制限制的”。这意味着该土地受到法律保护,用于农业和开放空间用途。

Section § 42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开放空间土地(特别是用于城市农业的土地)如何进行估价和征税。这些土地受城市农业激励区内的可强制执行合同约束。土地的税收评估价值主要基于加利福尼亚州灌溉农田的平均价值,并根据土地面积进行调整。但是,此价值不得超过根据其他特定评估规则计算出的较低金额。此外,州平衡委员会负责在其网站上更新估价率,并每年通知县评估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2.7(a) 就本节而言,“开放空间土地”一词包括根据《政府法典》第51040.3条(b)款定义的城市农业激励区合同的土地。就本节而言,如果开放空间土地受城市农业激励区合同的约束,则其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8节的含义内受到可强制执行的限制。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2.7(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2.7(b)(1) 根据第52010.3条受城市农业激励区合同约束的开放空间土地,应按加利福尼亚州灌溉农田的平均每英亩价值确定的税收评估率进行估价,并按比例调整以反映合同土地的面积,以美国农业部国家农业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为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2.7(b)(2) 尽管有公布的税率,本节产生的估价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较低者:根据第110条计算得出的估价,或根据第110.1条估价得出的估价,仿佛该财产在基准年未受可强制执行的限制。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2.7(c) 州平衡委员会应在公布后30天内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美国农业部国家农业统计局公布的每英亩土地价值,并应在每个评估年度的1月1日之前向县评估员提供该税率。

Section § 42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受强制限制且不用于商业木材生产的开放空间土地应如何进行税务估价。县评估员必须采用收益资本化法,重点关注土地产生的收入,而非销售数据。这包括根据当地标准计算公平租金,或者在没有租赁数据的情况下,根据审慎管理下的预期收入进行计算。

总收入包括在限制下允许的任何用途所产生的收入,但不包括土地销售收益。必要支出从收入中扣除,但财产税或与利息相关的支出不予扣除。资本化率综合了政府债券收益率、基于土地和作物的风险、适用税率以及多年生植物的摊销等因素。

最终土地价值是收入除以资本化率,且除非限制合同中明确规定,否则不得超过某些其他估价方法。法律还允许在协议中明确规定时,对水井和水泵等有助于土地收入的改良物进行评估。

除第423.7条和第423.8条另有规定外,在评估受强制限制的开放空间土地时,不包括用于商业目的木材生产的土地,县评估员不得考虑土地的销售数据,无论其是否受强制限制,但应按以下方式采用收益资本化法对这些土地进行估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a) 应予资本化的年收入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a)(1) 在有足够租赁信息的情况下,收入应为可归属于被估价土地的公平租金,该租金基于所有者实际收到的土地租金以及该地区类似用途类似土地的典型租金,且所有者支付财产税。在确定土地公平租金时考虑的任何现金租金或其等价物,应为可比土地的租金金额,根据该地区典型土地租赁合同所证明的支付给所有者的平均租金确定,并考虑到租赁的条款和条件以及租赁和所施加的强制限制内允许的用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a)(2) 在没有足够租赁信息的情况下,收入应为被估价土地在审慎管理下以及受土地强制限制的适用条款约束下,合理预期可产生的收益。应存在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即“审慎管理”不包括将土地用于《政府法典》第51201条(n)款所定义的娱乐用途,除非该土地实际用于该用途。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a)(3)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强制限制土地的文书当事方在其中约定了构成每英亩应资本化的最低年收入的金额,则应资本化的收入不得低于该约定的金额。
就本条而言,收入应根据委员会发布的规章制度和本条确定,并应为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差额。收入应为土地在强制限制条款下允许的任何用途中,平均每年可望为所有者兼经营者带来的金钱或等值物,包括任何现金租金或其等价物,包括但不限于盐的生产以及该地区在典型轮作期内种植的典型作物所产生的收入,以历史种植模式和种植的农产品为证。当土地种植果树、坚果树、藤蔓、灌木或多年生植物时,收入不得低于土地在典型轮作期内,以历史种植模式和种植的农产品为证,预期可为所有者兼经营者带来的该地区其他典型作物的收入。被估价土地的销售收益不应计入土地收入。
支出应为在计算该收入期间,已从所收收入中扣除的任何开支或平均年度金钱或等值物分配。应从收入中扣除的支出应仅限于在该期间内产生和维持收入的日常和必要支出。支出不应包括折耗费用、债务偿还、投资于土地的资金利息、根据第429条规定作为土地估价的树木和藤蔓投资资金的利息、财产税、公司所得税或基于收入的公司特许经营税。当所使用的收入来自经营被估价土地或经营可比土地时,应从收入中扣除一定金额,以提供除土地外经营资产的资本投资的公平回报,摊销可折旧财产,并公平补偿所有者兼经营者的经营和管理服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b) 根据本条对土地进行估价时应使用的资本化率不应来源于销售数据,且应为以下组成部分的总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b)(1) 一个利息组成部分,由委员会确定并最迟在评估年度前一年的10月1日公布,该利息组成部分为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1/4百分点,即联邦储备委员会截至9月1日最新公布的长期美国政府债券的收益率,以及联邦储备委员会截至紧接前四个评估年度的每个9月1日最新公布的这些债券的相应收益率。

Section § 42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城市和县对某些合同下的土地(例如与《威廉姆森法案》相关或用于候鸟栖息地的土地)进行不同的价值评估。他们可以使用特定的评估标准,但需遵守一些规定:根据《政府法典》第16142(a)(1)条定义的土地,可以按设定的上限费率进行评估,不得低于其基准价值的70%,并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符合详细土壤和气候标准的优质商业牧场,可以类似地进行评估,上限不得低于80%。根据《政府法典》第16142(a)(2)条定义的土地,上限不得低于90%。候鸟栖息地遵循相同的评估标准,最低上限为90%。

任何城市或县均可允许根据《威廉姆森法案》或候鸟栖息地合同受到可执行限制的土地,按照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进行评估: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3(a) 《政府法典》第16142条(a)款第(1)项中规定的土地,应按照第423条的规定确定的价值进行评估,但不得超过根据第110.1条对其基准年价值统一适用的百分比,该百分比应根据生活成本的百分比变化进行调整,每年不得超过2%。在任何情况下,该百分比均不得低于7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3(b) 优质商业牧场应按照第423条的规定确定的价值进行评估,但不得超过根据第110.1条对其基准年价值统一适用的百分比,该百分比应根据生活成本的百分比变化进行调整,每年不得超过2%。在任何情况下,该百分比均不得低于80%。
就本款而言,“优质商业牧场”是指符合以下所有物理化学参数的牧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3(1) 土壤深度为12英寸或以上。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3(2) 土壤质地为细沙壤土至粘土。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3(3) 土壤渗透性为快速至缓慢。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3(4) 土壤剖面中至少有2.5英寸的有效持水能力。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3(5) 坡度小于30%。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3(6) 每年无霜期为80天或以上的气候。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3(7) 年平均降水量为10英寸或以上。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3(8) 在潜力管理下,该土地通常每年支持一个动物单位所需的面积少于17英亩。
本款中规定的土地所有者,在城市或县要求时,应证明其土地符合上述定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3(c) 《政府法典》第16142条(a)款第(2)项中规定的土地,应按照第423条的规定确定的价值进行评估,但不得超过根据第110.1条对其基准年价值统一适用的百分比,该百分比应根据生活成本的百分比变化进行调整,每年不得超过2%。在任何情况下,该百分比均不得低于90%。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3(d) 候鸟栖息地应按照第423.7条的规定确定的价值进行评估,但不得超过根据第110.1条对其基准年价值统一适用的百分比,该百分比应根据生活成本的百分比变化进行调整,每年不得超过2%。在任何情况下,该百分比均不得低于90%。

Section § 42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被指定为农田安全区一部分的土地,应按其价值的65%进行评估。该价值由第423条或第110.1条规定的价值中较低者决定。

受《政府法典》第51296.1条规定的农田安全区合同约束的土地,应按评估目的进行估价,其价值为第423条规定价值的65%或第110.1条规定价值的65%,以较低者为准。

Section § 4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县估价员如何评估用于商业木材生产的开放空间土地。他们不能使用销售数据,而必须根据未来木材采伐和其他允许用途的预期收入来计算土地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委员会的规定,并使用特定的资本化率。土地的评估价值是通过将某个比率应用于计算出的价值来确定的。每英亩土地的收入假定不低于2美元。此外,法律还假定“审慎管理”不包括将土地用于娱乐用途,除非该土地确实被积极用于此目的。

在评估可强制执行地受限制并用于商业目的木材生产的开放空间土地时,县估价员不应考虑土地的销售数据,无论其是否可强制执行地受限制,而应将此类林地的价值确定为在审慎管理下,该土地未来木材作物采伐的收入以及其他允许的兼容用途的收入可合理预期产生的现值。根据本条规定,林地的价值应按照委员会发布的规章制度确定。在根据本条规定确定林地价值时,委员会和县估价员应使用根据第423条 (b) 款得出的资本化率。第401条规定的比率应适用于根据本条确定的土地价值,以获得其评估价值。
就本条而言,每英亩土地的收入应推定不低于两美元 ($2),且该收入的现值不应因土地上任何免税木材的价值而减少。
应存在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即“审慎管理”不包括将土地用于娱乐用途(如政府法典第51201条 (n) 款所定义),除非该土地实际用于此类用途。

Section § 423.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评估受野生动物栖息地合同约束的开放空间土地,这些土地旨在保护本地或迁徙野生动物、用于娱乐和本地牧场。它明确指出要使用近期当地销售数据来确定价值。法律还包括对公司拥有土地的特殊考虑,以及当合同剩余期限不足10年时的价值调整。如果合同由所有者取消,他们将面临经济处罚,除非取消并非双方同意。土地所有者必须在30天内报告销售情况,如果没有销售数据,则适用其他评估方法。此外,还有规定防止估价超过某些限制,除非明确禁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7(a) 在评估受野生动物栖息地合同约束的开放空间土地(如第421条(f)款所定义)时,委员会为《政府法典》第15640条所要求的调查目的,以及所有估价师,应使用基于近期销售(包括其中未分割权益的销售)的平均当前每英亩价值来评估该土地,这些销售是指同一县内受野生动物栖息地合同约束的土地。凡开放空间土地的所有权由公司持有,且该公司主要基础资产由这些土地构成时,估价师在确定本条含义内的开放空间土地平均价值时,应将这些公司股票的每次善意销售或非营利公司会员证书的销售价格视为开放空间土地的销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7(b) 在评估受野生动物栖息地合同约束的开放空间土地(如第421条(f)款所定义)时,无论单一所有权所代表的地块数量如何,估价师仅当销售是受野生动物栖息地合同约束的土地(如第421条(f)款所定义)的未分割权益时,才应使用少于150英亩的销售来确定这些土地的平均价值。估价师不得使用任何其他少于150英亩的土地销售。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7(c) 如发生(a)款所述的公司股票或会员资格销售,估价师应确定平均每英亩销售价格,并将该销售价格乘以出售土地的单一所有权下所持有的英亩数,以确定该单一所有权的当前总价值。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7(d) 估价师随后应通过将所有这些土地(包括(c)款规定的公司销售)的当前价值(其中有近期销售的)相加,然后将总当前价值除以所有这些有近期销售的土地的总英亩数,来确定受野生动物栖息地合同约束的土地(如第421条(f)款所定义)的平均当前每英亩价值。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7(e) 凡野生动物栖息地合同剩余期限不足10年时,根据(a)款确定的土地价值应根据本款进行修改。如果根据第110.1条确定的该土地的全额现金价值大于根据本条(a)款确定的价值,则该差额的按比例份额应以年度等额分期付款方式,在野生动物栖息地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增加到根据(a)款确定的价值中。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7(f) 受野生动物栖息地合同约束且专门用于本地或迁徙野生动物栖息地、娱乐和本地牧场的开放空间土地所有者,应在销售后30天内向县估价师报告该土地或其中权益的销售情况。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7(g) 如果野生动物栖息地合同经合同所涵盖土地所有者申请而取消,则应处以相当于在取消后的下一个留置权日期根据第110.1条确定的土地全额现金价值6%的罚款。该罚款应在该留置权日期后的下一个12月10日逾期,并应在所有方面均视为根据第2617条或第2704条施加的逾期罚款。当野生动物栖息地合同未经受影响土地所有者同意而取消时,本款不适用。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7(h) 第426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本条规定进行评估的任何土地。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7(i) 估价师不得根据本条评估单一所有权下的任何土地,除非该土地所有者已向估价师提供了过去四年内该土地的销售清单。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7(j) 如果县内没有受野生动物合同约束且专门用于本地或迁徙野生动物栖息地、娱乐和本地牧场的开放空间土地的先前销售,估价师应根据第110.1条评估该土地。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7(k) 除非设立可强制执行限制的文书当事方明确禁止该估价,否则根据本条所述方法得出的估价不得超过根据第110.1条计算得出的估价,如同该财产在基准年不受可强制执行限制的约束。

Section § 42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土地所有者将其土地纳入野生动物栖息地合同,如果该土地已被政府指定为野生动物或濒危物种栖息地。合同可以与地方或州政府机构签订,具体取决于谁施加了限制。对于根据特定条款被认可用于财产税估价的土地,其价值将是根据相关条款或第402.1条确定的价值中的较低者。该法律确保任何政府机构未经所有者同意,不得通过将其标记为野生动物栖息地来限制土地使用。其目的是提供一种额外的方式,在确定财产税价值时考虑政府施加的限制,并澄清野生动物栖息地合同并非承认此类限制的必要条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8(a) 尽管有第421条(f)款规定的面积要求,关于签订野生动物栖息地合同,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8(a)(1) 任何已被州政治分区或州政府实体限制为野生动物或濒危物种栖息地的开放空间土地,经该土地所有者请求,应与限制该开放空间土地的州政治分区或州政府实体签订野生动物栖息地合同。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8(a)(2) 任何已被联邦政府机构限制为野生动物或濒危物种栖息地的开放空间土地,经土地所有者请求,应与对该受限制开放空间土地拥有管辖权的市或县签订野生动物栖息地合同。
对于根据第422.5、423、423.3、423.5、426或435条有资格进行估价,且已根据本条签订野生动物栖息地合同的任何开放空间土地,除以下句子另有规定外,该土地的控制价值应为根据上述条款或第402.1条确定的价值中的较低者。根据本条签订野生动物栖息地合同的其他土地,应按第402.1条规定的价值进行评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8(b) 在任何情况下,本条或第421条均不得解释为授权州政治分区或任何州或联邦政府实体未经该财产所有者同意,通过将其全部或部分指定为野生动物栖息地或濒危物种栖息地来限制财产的合法使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3.8(c) 立法机关增设本条的意图是,为财产税目的,建立一种非排他性的替代方法,以承认某些政府对财产使用施加的限制。本条或第402.1条均不得解释或适用为要求存在本条所述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合同,作为承认任何可强制执行的限制对财产应税价值影响的必要条件,该限制根据第422、422.5或402.1条得到承认,并由政府实体通过法规、规章或任何行动或分类为野生动物、濒危物种或其栖息地的利益合法设立。

Section § 423.9

Explanation

本法规解释说,被划定用于木材生产且未签订开放空间保护合同的土地,必须根据第435条中的具体规定进行估价。

被划定为林地生产区,且依照《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一部第一分编第6.7章(自第51100条开始)的规定,以及未根据《政府法典》第51240条签订开放空间合同的土地,应根据第435条进行估价。

Section § 4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参与现有协议或涉及风景地役权契约的人,对这些协议进行修改,以符合第422条中概述的规定。

现有协议和风景地役权契约的当事方可以修改此类协议和契约,以符合第422条的要求。

Section § 4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评估受特殊合同(称为“不续期通知”)约束的土地价值,该合同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了土地的使用。如果土地所有者或地方政府发出不续期此合同的通知且未撤回,则必须以特定方式评估该土地。这包括计算土地在有无限制情况下的价值,并采用基于收入的方法来确定其长期价值。计算时会考虑土地未来用途的变化以及限制将持续多长时间。本质上,这项法律确保了土地在受合同限制期间以及限制解除时都能得到适当的估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6(a) 尽管《第423条》有任何相反规定,如果县、市、非营利组织或受合同、协议、景观限制或开放空间地役权约束的土地所有者已按照《政府法典》第51091、51245或51296.9条的规定发出不续期通知,且县评估员应(除非当事方已根据《政府法典》第51254或51255条撤销合同)按照本条规定对土地进行估价。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6(b) 如果土地所有者发出不续期通知,或县、市、非营利组织发出不续期通知且所有者未按照《政府法典》第51091、51245或51296.9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则(c)款应立即适用。如果县、市、非营利组织发出不续期通知且所有者确实按照《政府法典》第51091、51245或51296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则(c)款应在土地受强制性限制的期限结束前不足六年时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6(c) 在(b)款中的任何条件适用时,董事会或评估员在土地受强制性限制的期限结束前的每一年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6(c)(1) 根据《第110.1条》确定土地价值。如果限制期满时土地不受《第110.1条》约束,则应根据《第110条》确定其价值,如同其不受合同限制一样。如果土地将用于本法典规定特殊限制评估的用途,则应如同其受新限制约束一样确定其价值。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6(c)(2) 按照《第423条》的规定,通过收益资本化方法确定土地价值,且不考虑(b)款中任何条件的存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6(c)(3) 从(1)款中确定的完全价值中减去(c)款(2)项中通过收益资本化方法确定的价值。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6(c)(4) 使用董事会根据《第423条》(b)款(1)项公布的利率,对(3)项中获得的金额进行折现,折现年限为直至合同、协议、景观限制或开放空间地役权终止的剩余年数。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6(c)(5) 通过将(2)项中通过收益资本化方法确定的价值与(4)项中获得的价值相加,确定土地价值。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26(c)(6) 将《第401条》规定的比率应用于(5)项中确定的土地价值,以获得其评估价值。

Section § 4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为征税目的评估开放空间土地时,委员会或估价员可以考虑土地上存在的任何自然资源,例如矿山、矿物和采石场,包括石油和天然气。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委员会或估价员在为评估目的对开放空间土地进行估价时,考虑被估价土地上或其中存在的任何矿山、矿物和采石场,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碳氢化合物。

Section § 42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条中的某些规则不适用于正在估价的土地上的任何房屋或住宅,包括农业工人住房,也不适用于用于此类住房的合理大小的区域。

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正在估价的土地上的任何住宅,包括《政府法典》第 51220、51231、51238 和 51282.3 条所规定的任何农业劳工住房设施,也不适用于用作此类住宅场地的合理大小的区域。

Section § 42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为税收评估目的对带有果树或坚果树的土地进行估价。它指出,这些树木和藤蔓应作为土地本身的一部分进行评估,而不是单独评估。在计算财产收入时,只考虑预期从这些树木和藤蔓中获得的收入,而不是它们独立的价值。

Section § 430

Explanation
本法律假定,如果开放空间土地受到法律限制并用于农业,那么这就是其最具价值的农业用途方式。然而,如果有人能证明并非如此,这项假定可以被推翻。

Section § 43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土地不能以特殊方式进行税务估价,除非在特定日期之前存在一项法律限制。这项限制必须涉及在财政年度留置权日期之前的10月15日之前达成的协议。这项规定旨在确保有关土地保护的协议,例如农业保护区或开放空间地役权,能及时提交给规划委员会或部门审议。

任何土地均不得根据本条进行估价,除非符合第422节要求的可执行限制已在估价适用的财政年度的留置权日期或之前签署、接受并记录。为使县市有时间满足本节要求,拟受合同约束的土地应已包含在提交给规划委员会或规划部门的设立农业保护区的提案中,或接受开放空间地役权或风景限制的事项应已在合同、地役权或限制适用的留置权日期之前的10月15日或之前提交给该委员会或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