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建立一种统一的评估方式,对全州范围内用于农业目的的所有农业设备进行评估,无论这些设备位于何处。

Section § 41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农业操作中何为“农具”。它包括任何用于农业的工具或设备,但如果这些工具旨在作为业务的一部分定期出售,则不包括在内。该术语还涵盖了《车辆法典》中被视为农具的物品。

就本条目的目的而言,“农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农业操作的任何工具、机器、设备、器具、装置或器械,但此类农具旨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出售的除外。
“农具”还包括《车辆法典》中定义的农具。

Section § 4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县估价员负责根据本条中列出的规则,评估和确定农业设备(特指“农具”)的价值。

Section § 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级估价员应使用现有的标准和指南来确定农业设备的全额现金价值。

Section § 414

Explanation
如果县评估员提出要求,农用设备的所有人必须提供该设备的详细信息,例如品牌、型号和制造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