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所有财产,除非联邦或州法律明确豁免,都必须按照本法典的规定纳税。

本州所有财产,根据美国法律或本州法律未获豁免的,均须根据本法典征税。

Section § 201.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非营利组织拥有财产,但该组织完全由一个交通发展委员会所有,那么在法律上,这块财产就被视为该委员会的财产。如果这块财产被用于或声称用于非公共目的,它就被归类为“占有权益”,这意味着某人对它有控制权或使用权,但并非完全拥有它。这项法律澄清了《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某个特定部分,并且没有改变现有法律。

此外,本条不为交通委员会边界之外的财产提供税收豁免。

非营利实体拥有的财产,如果交通发展委员会对该实体拥有唯一所有权权益,则就本分部而言,该财产应被视为交通发展委员会拥有的财产。如果该财产被占有,或存在对该财产的占有主张或占有权,且并非用于公共目的,则该权益应被视为第 (107) 条所定义的占有权益。
本条的意图和目的是澄清《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 (XIII) 条第 (3) 款,因此,本条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此外,本条不得解释为豁免任何交通发展委员会位于其边界之外的财产免除从价财产税。

Section § 201.2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非营利公司根据与加州县政府签订的合同组织农业博览会,那么在与博览会相关的税务方面,它将被视为县政府的一部分。这意味着该非营利公司用于博览会的任何县属财产都将免税。

但是,这项免税政策不适用于在博览会上营利的商家或摊贩;他们仍需为自己使用的任何财产权益缴纳税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1.2(a) 与监事会根据《政府法典》第25905、25906、25907或25908条签订合同以举办农业博览会的非营利公司,应被视为县的机构,仅为本部分目的,不作他用;该非营利公司在举办农业博览会时使用或占有的县属财产,包括该财产的占有权益,应根据《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款 (b) 项免于征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1.2(b)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免除任何营利性组织或特许经营商对财产的任何财产税,包括对占有权益征收的财产税,该财产由非营利公司用于举办博览会。

Section § 2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非营利组织拥有的财产专门用于公共目的,并且一个特定类型县内的大城市(人口超过75万)拥有唯一的产权权益时,该财产就被视为该城市所有。 然而,它澄清这并不意味着该城市在其边界之外的财产可以免除标准的财产税。

Section § 20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棕榈泉市用于会议或相关公共目的的某些财产,出于税收原因,被视为棕榈泉市所有。如果一个由棕榈泉市拥有的非营利实体,在印第安保留地租赁或转租财产,或以完全所有权形式持有财产,并且该市将其用于会议,则该财产被视为市属财产。然而,如果该财产并非专门用于此类目的,则不会免除税款。此外,棕榈泉市边界之外的任何财产或权益不在此免税范围内。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1.4(a) 棕榈泉市独资拥有的非营利实体,其在完全位于印第安保留地边界内、由美国受托为指定的印第安受配人所有的财产中的占有权益,且该财产根据主租赁协议租赁给棕榈泉市,其中一部分为融资目的转租给一个非营利实体,再由该非营利实体转租给棕榈泉市,棕榈泉市将该财产专门用于会议或相关公共目的,应被视为棕榈泉市拥有的财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1.4(b) 由棕榈泉市拥有唯一所有权权益的非营利实体以完全所有权形式拥有的财产,并由该非营利实体租赁给棕榈泉市,棕榈泉市将该财产专门用于会议或相关公共目的,应被视为棕榈泉市拥有的财产。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1.4(c)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免除对未专门用于会议或相关公共目的的、原本免税财产的任何占有权益的从价财产税,也不应免除对位于棕榈泉市边界之外的棕榈泉市的任何财产或财产占有权益的税收。

Section § 2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财产权益如何征税,特别是与加州污染控制融资管理局相关的权益。当某人持有占有权益,即他们拥有使用该财产的某些权利时,这些权利必须被征税。

如果计算出的税额低于该方完全拥有该财产时应缴纳的税额,管理局与用户之间的协议必须要求用户在财产税到期时向税务征收员支付差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1.5(a) 由加州污染控制融资管理局或为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7分部(自第44500条起)取得的财产占有权益,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应根据本法典征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1.5(b) 如果根据(a)款确定的金额低于如果参与方拥有该污染控制设施本应征收的税额,则加州污染控制融资管理局与该方之间的合同或租赁协议应规定,根据(a)款支付的税额与根据财产的全部现金价值确定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由该方在缴纳财产税的同时支付给征税机构的税务征收员。

Section § 2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用于公共目的并由非营利组织所有、且其资产专用于文图拉港区的财产,应被视为文图拉港区所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可以免除财产税。营利性组织、特许经营商所有的财产,或位于文图拉港区边界之外的任何财产,仍须缴纳税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1.6(a) 受限于 (b) 款,专门用于公共目的并由非营利实体所有,且其财产、资产、利润和净收入不可撤销地专用于文图拉港区的财产,应被视为文图拉港区所有的财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1.6(b)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免除以下任何一项的从价财产税,包括但不限于就占有权益征收的任何从价财产税: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1.6(b)(1) 任何由营利性组织或特许经营商所有的财产。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1.6(b)(2) 文图拉港区位于该港区边界之外的任何财产。

Section § 201.7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非营利组织与公园和娱乐部签订协议,负责管理或改善州立公园的部分区域,那么该组织将被视为州的代理人。这意味着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该组织在公园中使用的任何州有财产都将免税。

根据《公共资源法》第5080.42条(a)款,与公园和娱乐部签订协议,负责州立公园系统的一个或多个单元或其部分单元的开发、改进、修复、照管、维护、管理或运营的合格非营利组织,应被视为州的代理人,仅限于本分部的目的,不作他用。该合格非营利组织用于开发、改进、修复、照管、维护、管理或运营州立公园系统的一个或多个单元或其部分单元的任何州有财产,包括对该财产的占有权益,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节(a)款免于征税。

Section § 20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哪些财产可以免征财产税。豁免范围包括生长中的农作物、用于免费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的财产、公立学校和大学的财产,以及州或市拥有的财产。但是,州工伤补偿保险基金的财产不在此列。公立学校或社区学院用于学徒相关教学的校外设施也可以免税。此外,用于为公立学校员工提供租赁住房的财产也可能免税。该法规还对教育机构书店中产生非相关业务收入的部分征收财产税。这项税款是根据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的。如果非营利组织产生非相关业务收入,则必须提交最新的纳税申报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2(a) 下列财产的豁免按照《宪法》第十三条第3款的(a)、(b)、(d)和(h)项规定,但其中第11条的(a)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2(a)(1) 生长中的农作物。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2(a)(2) 用于免费公共图书馆和免费博物馆的财产。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2(a)(3) 专门用于公立学校、社区学院、州立学院和州立大学(包括加州大学)的财产。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2(a)(4) 属于本州、县或市的财产。属于州工伤补偿保险基金的财产不属于本州财产。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2(b)(1) (a)项第(3)款所述的豁免应适用于学徒计划发起人拥有或租赁的校外设施,如果此类设施专门由公立学校用于根据《劳动法》第3部第4章(自Section 3070起)由公立学校为学徒或受训人员提供的相关和补充性教学课程。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2(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2(b)(2)(a)项第(3)款所述的豁免应适用于属于州、县、市、学区、社区学院区或其任何组合的财产权益(包括Section 107所定义的占有权益),该财产权益用于为一名或多名公立学区或社区学院区的员工提供租赁住房。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2(c) 在不损害根据《宪法》第十三条第3款的(a)、(d)或(e)项主张其他可用豁免权的前提下,本部分项下的财产税应针对书店财产中被确定为产生《国内税收法》Section 512所定义的非相关业务应税收入的部分征收,前提是该财产: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2(c)(1) 由学院级教育机构拥有,或由经营与此类教育机构相关的学生书店的非营利公司使用,并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2(c)(2) 主要用于书店用途,且产生应作为非相关业务应税收入征税的收入。
此税应通过确定非相关业务应税收入与《国内税收法》所定义的书店总收入之比来计算。该百分比应为可征收财产税的此类书店财产的最大百分比。
在产生非相关业务收入的财政年度结束时,非营利组织应向评估员提交该组织向美国国税局提交的最新纳税申报表副本。

Section § 20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某些租赁财产的财产税减免如何使承租人受益。如果您为非营利教育目的(如图书馆或学校)租赁土地,并且有税收减免,您将获得该优惠。如果房东(出租人)申请了税收豁免,而您的租赁合同中没有提及,您应该获得租金减免或退款。如果房东没有申请豁免,您可以自己申请退税。即使税款被退还,也不会影响该财产的租赁价值在其他税收目的下的计算方式。

用于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和博物馆的租赁财产、专门用于公立学校、社区学院、州立学院或州立大学(包括加利福尼亚大学)的租赁财产,或由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专门用于教育目的并获得《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节 (d) 或 (e) 款规定的豁免的租赁财产,其财产税的任何减免应归承租机构受益。如果出租人申请豁免,并且租赁或租金协议未明确规定在确定协议条款时已考虑第十三条第3节 (d) 或 (e) 款所含的豁免,则承租人应获得租金支付的减少或已支付租金的退还,金额应等于税款的减少额。
如果出租人未就符合第十三条第3节 (d) 或 (e) 款所含豁免条件的财产申请豁免,承租人可以根据第5096节就出租人已支付的该财产税款提出退税申请。就第5097节和第5140节而言,承租人应被视为已支付税款的人,且退款应直接支付给承租人。尽管有第270节 (a) 款 (1) 项的规定,出租人已支付的全部税款应退还给承租人。
根据本部分授予的任何退款,就第1部分(从第6001节开始)、第1.5部分(从第7200节开始)或第1.6部分(从第7251节开始)而言,不应被视为财产租赁的销售价格或总收入的减少。

Section § 202.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专门用于与公共教育相关的活动(如《教育法》特定部分所概述)的个人财产,免于征税。无论该财产属于大学,还是由教育局局长签约的非营利组织或学生团体使用,均适用本规定。该法律澄清,这并非新规定,而是对现有法律的确认。

专门用于执行《教育法》第 (8) 部分(从第 (89000) 条开始)授权活动的个人财产,无论是大学本身使用,还是由教育局局长已就此类活动的开展与其签订租赁或合同的辅助性非营利法人团体或学生团体组织使用,均被视为专门用于公立学校的财产,并应免于征税。
特此声明,本条并非对现行法律的修改,而是对既有法律的宣告。

Section § 20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由学生团体组织拥有并专门用于开展某些教育活动的物品,被视为用于公立学校的财产,因此无需缴纳税款。

由依照《教育法典》第4部第27章第6节第2条(自第48930条起)或第7部第47章第1节第4条(自第76060条起)规定行事的学生团体组织,专门用于开展经上述规定授权的活动的个人财产,应被视为专门用于公立学校的财产,并应免于征税。

Section § 2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大学下属学院的学生政府或非营利性学生书店所使用或拥有的个人财产,被视为州财产。因此,这些财产免于纳税。

加州大学的学生政府或隶属于加州大学的学院经营学生书店的非营利公司拥有或使用的个人财产,就本节而言,应被视为属于本州的财产,并应免于征税。

Section § 2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大学财产可以免除财产税的条件。学院或神学院必须招收完成高中学业的学生,并提供法律、医学或工程等各种领域的学位。这些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要目的应是教育或科学。然而,如果大学书店产生的收入与其主要教育使命无关,则该部分财产需缴纳财产税。应税部分的计算依据是书店收入中有多少被视为非相关业务收入。大学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时向税务评估员报告此类收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3(a) 学院豁免权如《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节(e)款和第5节所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3(b) 学院级教育机构是指作为学院或学习型神学院注册成立的机构,其常规入学要求完成四年制高中课程或其同等学历,并授予其毕业生至少一个学术或专业学位,该学位基于至少一年飞行测试技术或飞行测试科学课程(其硕士学位课程已获得加利福尼亚州私立高等和职业教育委员会或私立高等和职业教育局批准),或基于至少两年文理科课程,或基于至少三年专业研究课程,例如法律、神学、教育、医学、牙科、工程、兽医学、药学、建筑学、美术、商业或新闻学。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3(c) 学院级教育机构在专门用于科学或教育目的且其净收入的任何部分均不归任何私人受益时,不视为以营利为目的运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3(d) 在不损害根据《宪法》第十三条第3节(a)、(d)或(e)款可获得的豁免权的前提下,本分部规定的财产税应针对书店财产中被确定为产生非相关业务应税收入的部分征收,该非相关业务应税收入定义见《国内税收法》第512节,前提是该财产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3(d)(1) 由学院级教育机构拥有,或由与学院级教育机构相关的非营利公司运营的学生书店使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3(d)(2) 主要用于书店用途,且产生应作为非相关业务应税收入征税的收入。
该税款应通过确定非相关业务应税收入与《国内税收法》所定义的书店总收入的比例来确定。该百分比应为可征收财产税的书店财产的最大百分比。
在产生非相关业务收入的财政年度结束时,该非营利组织应向评估员提交其向美国国税局提交的最新纳税申报表的副本。

Section § 2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属于或由在学校或大学经营学生书店的非营利组织所拥有或使用的个人财产,被视为属于该教育机构本身的财产。因此,它将免于纳税。

隶属于教育机构(如第 (203) 条所定义)并经营学生书店的非营利公司所拥有或使用的个人财产,就本条而言,应被视为属于该教育机构的财产,并应免于征税。

Section § 2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特定的教育和文化机构(例如加州机械艺术学校和加州科学院)所拥有的财产免于缴纳税款。这项豁免也适用于为亨廷顿图书馆和艺术画廊或任何继承它们的机构信托持有的财产,具体详情载于加州宪法的另一部分。

加州机械艺术学校、加州科学院或科格斯韦尔理工学院所拥有的财产,或为亨廷顿图书馆和艺术画廊或其继承者信托持有的财产,应依照宪法第十三条第4款 (c) 项的规定免于征税。

Section § 204

Explanation
本节指的是州宪法另一部分中详细说明的一项与墓地相关的具体豁免。基本上,一些墓地可能享有某些税收豁免。

Section § 205

Explanation

本节列出了退伍军人可以获得某些税收豁免的具体战争和军事战役,这些豁免在法律的另一部分,即宪法第十三条中有所提及。它列举了诸如独立战争、内战、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等历史冲突,以及在不同地区的具体战役和远征,这些都使退伍军人有资格获得这项税收优惠。简而言之,如果退伍军人曾在这些列出的冲突中服役,他们就有可能获得税收豁免。

退伍军人豁免按照宪法第十三条第3款的(o)、(p)、(q)和(r)款规定。
以下为宪法第十三条第3款的(o)、(p)、(q)和(r)款所指的战争: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a) 革命战争,1775年4月19日–1784年1月14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b) 第二次对英战争,1812年6月18日–1815年2月17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c) 黑鹰战争,1832年4月6日–1832年8月2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d) 美墨战争,1846年4月24日–1848年5月30日。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e) 内战,1861年4月18日–1866年8月20日。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f) 美西战争,1898年4月21日–1899年4月11日。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g) 美菲战争,1899年4月11日–1902年7月4日。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h) 八国联军侵华战争,1900年6月20日–1901年5月15日。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i) 1855–1856年,在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针对罗格河、亚基马、内兹佩尔塞和肖肖尼族印第安人的战役。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j) 1865–1868年,在俄勒冈州南部和爱达荷州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北部和内华达州针对印第安人的战役。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k) 1867–1869年,在堪萨斯州、科罗拉多州和印第安领地针对夏延族、阿拉帕霍族、基奥瓦族和科曼奇族的战役。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l) 莫多克战争,1872–1873年。
(m)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m) 1873年,在亚利桑那州针对阿帕奇族的战役。
(n)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n) 1874–1875年,在堪萨斯州、科罗拉多州、得克萨斯州、印第安领地和新墨西哥州针对基奥瓦族、科曼奇族和夏延族的战役。
(o)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o) 1876–1877年,针对北方夏延族和苏族的战役。
(p)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p) 内兹佩尔塞战争,1877年。
(q)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q) 班诺克战争,1878年。
(r)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r) 1878–1879年,针对北方夏延族的战役。
(s)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s) 1879年9月–1880年11月,在科罗拉多州和犹他州针对尤特族印第安人的战役。
(t)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t) 1885–1886年,在亚利桑那州针对阿帕奇族印第安人的战役。
(u)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u) 1890年11月–1891年1月,在南达科他州针对苏族印第安人的战役。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v) 对德奥战争,1917年4月6日–1918年11月11日。
(w)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w) 1895–1896年,在亚利桑那州针对阿帕奇族印第安人的战役。
(x)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x) 第二次世界大战,1941年12月7日至1947年1月1日。
(y)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y) 1950年6月27日至1955年1月31日,在朝鲜针对朝鲜人和中国共产党人的战役。
(z)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z) 1964年8月5日至1975年5月8日,在南越针对越共及北越共产党人的战役。
以下为宪法第十三条第3款的(o)、(p)、(q)和(r)款所指的战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a) 第一次尼加拉瓜战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b) 第二次尼加拉瓜战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c) 中国长江战役。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d) 所有其他美国国会已为其服役颁发奖章的战役。

Section § 205.1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如果评估比率从25%提高到100%,房产税豁免应如何调整。具体而言,它确保如果适用豁免的评估价值增加,豁免金额应从1,000美元增加到4,000美元,以保持豁免的比例不变。它还规定,在根据财产价值限制确定资格时,如果评估比率提高,应使用评估价值的25%。

本法典第205条旨在实现宪法第十三条第3款第(o)、(p)、(q)和(r)项的意图。为进一步贯彻宪法第十三条第3款第(o)、(p)、(q)和(r)项的意图,如果评估比率从25%提高到100%,则适用豁免的评估价值金额应从一千美元($1,000)增加到四千美元($4,000),以保持豁免的相同比例价值。凡是使用评估价值来确定基于对所拥有财产价值限制的此类豁免资格时,当评估比率提高到100%时,应使用评估价值的25%,以保持此类财产和此类限制的相同比例价值。

Section § 2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退伍军人双目失明、丧失两肢或以上功能,或因服兵役而完全残疾,其主要住宅可获得房产税减免。该减免适用于住宅价值的前10万美元,如果退伍军人的家庭收入低于4万美元,则增至15万美元。要符合退伍军人资格,必须曾在军队服役并光荣退役,或因与服役相关的伤害或疾病而去世。

该减免也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的未婚在世配偶,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果退伍军人被限制在医院,或其住宅在灾难中被毁,只要符合特定条件,其主要居住地身份仍可维持。不同的财产所有权安排,包括共有产权和公司持股,也可以符合减免资格。收入限额和免税额的通货膨胀调整每年根据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进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5(a) 构成退伍军人主要居住地的财产,由该退伍军人、该退伍军人的配偶,或该退伍军人及其配偶共同拥有的,如果该退伍军人双目失明、丧失两肢或以上功能,或因服兵役期间所受伤害或疾病而完全残疾,则该住宅全值中不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部分免征税款,该金额按照 (i) 款规定,根据相关评估年度进行调整。对于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如果其家庭收入不超过四万美元 ($40,000),该金额按照 (h) 款规定,根据相关评估年度进行调整,则十万美元 ($100,000) 的免税额应为十五万美元 ($150,000),该金额按照 (i) 款规定,根据相关评估年度进行调整。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5(b)(1) 就本节而言,“退伍军人”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5(b)(1)(A) 正在或曾经在美国陆军、海军、空军、海军陆战队、太空军或海岸警卫队服役,并以非不光彩条件退役的人员,且在战争时期或和平时期参加过国会颁发奖章的战役或远征,或在和平时期因与服役相关的残疾而退出现役,且经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认定符合联邦退伍军人健康和医疗福利资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5(b)(1)(B) 任何根据 (A) 项本可符合退伍军人资格的人员,但因与服役相关的伤害或疾病,在服兵役期间因公殉职。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应确定伤害或疾病是否与服役相关。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5(b)(2) 就本节而言,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情况,财产即被视为 (a) 款所述残疾退伍军人的主要居住地: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5(b)(2)(A) 该退伍军人被限制在医院或其他护理机构中,如果该财产并非因其被限制在医院或其他护理机构中而无法成为其主要居住地,但前提是该住宅未出租或租赁给第三方。就本项而言,居住在该住宅的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5(b)(2)(B) 财产上的住宅在州长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灾难中被完全摧毁,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5(b)(2)(B)(i) 该财产在灾难开始日期之前符合退伍军人主要居住地的条件。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5(b)(2)(B)(ii) 该财产自灾难开始日期以来未发生所有权变更。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5(b)(2)(B)(iii) 该退伍军人打算在该财产上重建住宅,并在可行时将其作为主要居住地。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5(b)(2)(B)(iv) 对于根据 (a) 款所述,因家庭收入而获得更高免税额的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该退伍军人继续遵守任何适用的年度申报要求。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5(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5(c)(1) 由已故退伍军人的未婚在世配偶拥有并构成其主要居住地的财产,对于双目失明、丧失两肢或以上功能,或完全残疾的退伍军人,该住宅全值中不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部分免征税款,该金额按照 (i) 款规定,根据相关评估年度进行调整,但前提是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5(c)(1)(A) 已故退伍军人在其生前根据 (a) 款符合免税资格,或根据1977年1月1日生效的法律本应符合免税资格,但该退伍军人于1977年1月1日之前去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5.5(c)(1)(B) 该退伍军人死于经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认定与服役相关的疾病。
对于符合条件的未婚在世配偶,如果其家庭收入不超过四万美元 ($40,000),该金额按照 (h) 款规定,根据相关评估年度进行调整,则十万美元 ($100,000) 的免税额应为十五万美元 ($150,000),该金额按照 (i) 款规定,根据相关评估年度进行调整。

Section § 205.6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防止加州残疾退伍军人重复获得财产税豁免。县评估员可以共享这些申请的信息,以确保福利不会与其他州福利不当重叠。委员会可以要求提供姓名、社会安全号码和房产位置等详细信息,这有助于识别所有获批的豁免申请。这些信息可以以各种格式共享,以符合县记录和州审计需求。

Section § 2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的是针对教堂的特殊税务豁免,该豁免在州宪法的其他部分有详细解释。这意味着教堂可以根据这些具体规定免除某些税款。

教堂豁免按照《宪法》第十三条第3条 (f) 款和第5条的规定执行。

Section § 20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用于宗教服务停车的必要不动产可免征财产税。这包括用于停车的土地和建筑物,即使它们不一定与教堂或宗教场所相邻。但是,该不动产不得用于商业目的,除非是停车用途,且停车收入不超过维护成本。即使教堂租赁停车位,只要其会众不超过500人,也可以获得免税。此外,教堂必须负责支付任何财产税,并且该不动产必须专门用于停车。如果该不动产在未来指定年份内用于其他目的,产权所有人需根据协议支付税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6.1(a)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4款(d)项的授权,并依照本条(b)项的规定,所有为参加宗教仪式、从事宗教仪式或礼拜或任何宗教活动的人员停放汽车所必需且合理的不动产,免于征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6.1(b) 为(a)项所确立的免税目的,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6.1(b)(1) “不动产”指土地及改良物,或对土地及改良物享有的占有权益。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6.1(b)(2) 该不动产无需与坐落着用于宗教仪式或作为礼拜或宗教活动场所的教堂或其他建筑物的土地相邻。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6.1(b)(3) 该不动产在其他时间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就本款而言,“商业目的”不包括将该不动产用于停放车辆或自行车,且由此产生的收入不超过维护该不动产的日常和必要费用。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6.1(b)(4) 该免税规定应适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土地及改良物,无论该土地及改良物是否由将该土地及改良物用于(a)项所述人员停放汽车的教堂、宗教教派或宗派所有。然而,该免税规定仅适用于非由将该土地及改良物用于(a)项所述人员停放汽车的教堂、宗教教派或宗派所有的土地及改良物,且仅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6.1(b)(4)(A) 该教堂、宗教教派或宗派的会众不超过500名成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6.1(b)(4)(B) 该教堂、宗教教派或宗派正在租赁该土地及改良物,仅用于(a)项所述人员停放汽车。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6.1(b)(4)(C) 该教堂、宗教教派或宗派根据其与土地及改良物产权所有人签订的租赁条款,负责支付对该土地及改良物征收的财产税。就本分项而言,支付对土地及改良物征收的财产税包括向土地及改良物产权所有人支付的该等税款的报销。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6.1(b)(4)(D) 该不动产仅用于(a)项所述人员停放汽车。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06.1(b)(4)(E) 该不动产的产权所有人与县政府同意,如果在当前财政年度和随后的两个财政年度中的任何一个年度内,该不动产用于(D)分项规定以外的任何目的,产权所有人应支付在当前财政年度和随后的两个财政年度内,若无根据本款授予当前财政年度免税,将对该不动产征收的税款总额。

Section § 206.2

Explanation
如果某处房产因专门用于宗教礼拜并获得教会豁免而减少了税费,那么节省下来的费用应归教会所有。如果租赁协议没有事先考虑到这项税收优惠,承租人应获得每月租金的减免,或者退还已支付的部分租金。这项调整的金额应为因豁免而节省的年度税款的十二分之一。

Section § 2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专门用于宗教目的的财产可免于征税。具体来说,这适用于教会拥有和运营的、用于宗教礼拜和高中及以下教育目的的财产,但不包括大学级别的教育。

这项税收豁免被称为“宗教豁免”,其依据是《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该规定自1977-78财政年度起生效。

专门用于宗教目的的财产应免于征税。由教会拥有和运营并用于宗教礼拜、学前教育、托儿所教育、幼儿园教育、大学以下年级学校教育,或同时用于大学年级学校教育和大学以下年级学校教育(但不包括仅用于大学年级学校教育的财产)的财产,根据本条规定,应被视为专门用于宗教目的。
本条规定的豁免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4款 (b) 项的授权授予的,并应被称为“宗教豁免”。
本条应自1977-78财政年度及此后的财政年度起生效。

Section § 2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租赁给教会并仅用于宗教活动的个人财产,被视为专门用于宗教目的。这意味着此类财产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有资格获得某些税收豁免。

这项豁免的法律依据来自《加利福尼亚州宪法》。

租赁给教会并专门用于第207条所述目的的个人财产,应被视为根据该条专门用于宗教目的。
本条规定的豁免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2款的授权而授予的。

Section § 208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某些债券可以免税,具体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的一项条款。它指出了宪法中详细说明这项免税政策的具体位置。

债券豁免按照《宪法》第十三条第3条(c)款的规定。

Section § 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某些类型的船只不需要缴纳税款,除非涉及州税。关于哪些船只可以免税的详细信息,可以在州宪法的另一条款中找到。

Section § 20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大型船舶(载重超过50吨或排水量超过100吨)及其建造材料,在加州建造期间将免于征税,但直接上缴给州的税费除外。

任何载重超过50吨或排水量超过100吨的船舶,以及船舶建造商在建造现场为专门用于该船舶而持有的材料和部件,其所有权、产权或权益,在该船舶在本州内建造期间,应免于征税,但用于州政府目的的税收除外。

Section § 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特定农作物和木材在种植后一定期限内的财产税豁免。果树和坚果树在种植后四年内免税,葡萄藤在种植后三年内免税。如果这些植物在免税期内因某些自然灾害(如冰冻、大风或野火)而严重受损,它们可以被视为新种植的,从而使免税期重新计算。这适用于1990年12月、1998年12月和2007年1月的冰冻,以及2007年10月的极端大风和野火等特定事件。

此外,法律还提到了木材的免税规定,这遵循《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不同条款和另一项法规。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1(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1(a)(1) 果树和坚果树在以果园形式种植后的四个季节内以及葡萄藤在以葡萄园形式种植后的三个季节内的豁免,按照《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节 (i) 款的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1(a)(2) 为根据本款获得豁免之目的,任何在豁免期内因1990年12月冰冻而严重受损,以致需要修剪至树干或芽接点以建立新芽替代受损树木或葡萄藤的果树、坚果树或葡萄藤,应被视为以果园或葡萄园形式进行的新种植。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1(a)(3) 为根据本款获得豁免之目的,任何在豁免期内因1998年12月冰冻或2007年1月冰冻而严重受损,以致需要修剪至树干或芽接点以建立新芽替代受损树木的果树或坚果树,应被视为以果园形式进行的新种植。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1(a)(4) 为根据本款获得豁免之目的,任何在豁免期内因2007年10月20日开始的极强破坏性大风而严重受损,且该大风是州长2007年11月2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主题,以致需要修剪至树干或芽接点以建立新芽替代受损树木或葡萄藤的果树、坚果树或葡萄藤,应被视为以果园形式进行的新种植。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1(a)(5) 为根据本款获得豁免之目的,任何在豁免期内因2007年10月21日开始的野火而严重受损,且该野火是州长2007年10月21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主题,以致需要修剪至树干或芽接点以建立新芽替代受损树木或葡萄藤的果树、坚果树或葡萄藤,应被视为以果园形式进行的新种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1(b) 木材的豁免按照《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节 (j) 款和第436节的规定。

Section § 212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哪些类型的财产和资产可以免税。其中包括票据、股票、债券、信托契据、抵押贷款以及类似的权益。用于正常商业活动的资金也免税。此外,无形资产和权利,例如专利或品牌名称,不征税,并且它们的价值不应增加应税财产的价值,除非它们对于该财产的生产性使用是必需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2(a) 票据、无担保债券、股本股份、有偿债能力的债权、债券、信托契据、抵押权以及该财产中的任何权益免于征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2(b) 为用于贸易、专业或业务的正常和常规经营过程而持有的备用金免于征税。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2(c) 无形资产和权利免于征税,并且,除非以下句子另有规定,无形资产和权利的价值不得增加或反映在应税财产的价值中。应税财产可以通过假定存在为使该应税财产得到有益或生产性使用所必需的无形资产或权利来评估和估价。

Section § 2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些个人财产符合特定条件,则在加州可以免税。该财产必须是专门为了在加州参加博览会、展销会或展示文学、科学、教育、宗教或艺术作品的公共展览等活动而带入加州的。活动结束后,该财产必须运出加州。此外,该财产必须已在其他州或外国纳税,并且在加州申请此项豁免之前,必须已支付所有相关税款。

本节规定了展览豁免。
符合以下所有描述的个人财产免征税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3(a) 该财产被带入本州,仅用于在本州举办的任何博览会、展销会、嘉年华或文学、科学、教育、宗教或艺术作品的公共展览中使用或展出,并且在本州期间仅用于这些目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3(b) 意图在财产在此处使用或展出后将其移出本州。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3(c) 该财产在本州期间在其他州或外国应纳税,并且在申请豁免时,已支付在其他州或国家/地区应缴纳的所有税款。

Section § 2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拥有或占有免税财产,那么在选民登记官提出请求时,您必须允许该财产在选举期间用作投票站。该请求必须在选举前至少6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是,如果宗教场所提供宣誓书,说明该空间是日常活动所需,或者如果使用该空间会违反1965年7月之前签订的合同,则可以拒绝使用。 没有选民登记官的县将由县书记官承担这些职责。县必须确保为财产用作投票站期间发生的任何伤害提供保险。将财产用作投票站被视为服务于宗教、医院或慈善目的。

Section § 21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志愿消防部门专门使用的财产可以被视为用于宗教、医院、科学或慈善目的,从而获得免税。要符合条件,消防部门必须根据某些税收规定(如第23701d条或第23701f条),或根据联邦税法第501(c)(3)条或第501(c)(4)条获得豁免。但是,这并不扩大任何法律尚未允许的额外豁免。

“志愿消防部门”是指在1969年1月1日之前被认定为豁免组织,并获得政府认可和支持的机构。它必须专门致力于防火和灭火,造福公众,并减轻政府的消防责任。

此外,志愿消防部门若要被认定为豁免组织,必须向估价师提交有效的清关证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3.7(a) 在第214条中,“专门用于宗教、医院、科学或慈善目的的财产”应包括专门用于志愿消防部门目的的志愿消防部门的财产,前提是该部门根据本法典第23701d条或第23701f条,或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或第501(c)(4)条符合豁免条件。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扩大“福利豁免”以适用于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或第501(c)(4)条符合条件,但根据本法典其他规定不符合“福利豁免”条件的其他组织。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3.7(b) 在本条中,“志愿消防部门”是指为志愿消防部门目的而正式组建的任何基金、基金会或公司,该基金、基金会或公司在1969年1月1日或之前,根据本法典第23701d条或第23701f条,或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或第501(c)(4)条,符合豁免组织的条件,并获得志愿消防部门所在县、市或区政府的官方认可和全部或部分支持,且其职能与在给予官方认可的县、市或区范围内预防和扑灭火灾具有专属联系,以普遍造福公众并减轻原本有义务提供此类消防保护的政府实体的负担。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3.7(c) 就(a)款而言,除非该组织向估价师提交根据第254.6条签发的有效组织清关证书,否则不应被视为符合豁免组织的条件。

Section § 2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专门用于宗教、医院、科学或慈善目的的财产可获得免税。这些财产必须由非营利组织拥有和运营,且不得为私人个人带来经济利益。该豁免被称为“福利豁免”,适用于财产实际用于其豁免活动的情况,并允许偶尔的筹款活动。法律概述了具体标准,包括财产必须专用于其声明的目的,不得分配利润,且不得用于社交俱乐部,除非是附属于其主要目的。该法律还涵盖用于特定教育目的、老年或残疾家庭住房、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紧急避难所和员工住房的财产,前提是它们符合指定要求。多年来的修正案已调整了该豁免的适用方式,遵守特定要求是获得资格的关键。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a) 专门用于宗教、医院、科学或慈善目的的财产,如果由为宗教、医院、科学或慈善目的而组织和运营的社区基金会、基金、基金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拥有和运营,则免于征税,包括用于支付1978年7月1日之前经选民批准的任何债务的利息和赎回费用的从价税,或用于购置或改善不动产的任何债券债务,该债券债务须经1978年7月1日或之后,由就该提案投票的选民中三分之二的票数批准,如果: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a)(1) 所有人并非为营利而组织或运营。但是,对于医院而言,如果其在紧接的上一财政年度内,营业收入(不包括捐赠、捐款和补助金)未超过营业费用,且超出金额不超过营业费用的10%,则该组织不应被视为为营利而组织或运营。在此处,营业费用包括基于重置成本的折旧以及债务的摊销和利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a)(2) 所有人净收益的任何部分均不得归属于任何私人股东或个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a)(3) 该财产用于豁免活动的实际运营,且不超过为实现豁免目的合理必需的财产数量。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a)(3)(A) 为确定该财产是否用于豁免活动的实际运营之目的,如果该使用是偶尔的,则不应考虑将该财产用于以下描述的一项或两项活动: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a)(3)(A)(i) 所有人在该财产上开展筹款活动,且这些活动所得收益不属于所有人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12条定义的非相关业务应税收入,并用于促进所有人的豁免活动。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a)(3)(A)(ii) 所有人允许任何其他符合本款所有要求(财产所有权除外)的组织在该财产上开展筹款活动,且这些活动所得收益不属于该组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12条定义的非相关业务应税收入,不受《国内税收法典》第511条规定的非相关业务应税收入税的约束,并用于促进该组织的豁免活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a)(3)(B) 就分段 (A) 而言: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a)(3)(B)(i) “偶尔使用”是指符合条件的财产所有人或分段 (A) 第 (ii) 项所述的任何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不定期或间歇性地使用该财产,且该使用是附属于所有人或该其他组织主要活动的。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a)(3)(B)(ii) “筹款活动”是指直接募集资金或其他财产的活动,以及募集组织与被募集组织或个人之间预期以金钱交换商品或服务的活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a)(3)(C) 分段 (A) 在确定第 (3) 款是否已满足时将不适用,除非财产所有人以及根据分段 (A) 使用该财产的任何其他组织已向评估员提交根据第254.6条颁发的有效组织清关证书。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a)(3)(D) 为确定该财产是否用于豁免活动的实际运营之目的,如果会议附属于其他组织的主要活动,并非分段 (B) 中定义的筹款会议或活动,每周举行不超过一次,且该其他组织及其对财产的使用符合本款第 (1) 至 (5) 项(含)的所有其他要求,则不应考虑将该财产用于其他组织召开的会议。所有人或该其他组织还应向评估员提交一份由美国国税局或特许税务局出具的有效、未撤销的函件或裁定副本,说明该其他组织,或其所属的全国性组织(作为其地方分会或附属机构),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或501(c)(4)条或第23701d、23701f或23701w条,符合豁免组织的资格。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a)(3)(E) 分段 (A)、(B)、(C) 或 (D) 不应被解释为扩大或限制《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4款 (b) 项和第5款以及本条所规定的豁免。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a)(4) 财产不得由所有者或任何其他人使用或运营,以通过利润分配、支付过高费用或报酬,或使其业务或职业获得更有利的追求,从而使所有者或运营者的任何高级职员、受托人、董事、股东、成员、雇员、捐助者或债券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受益。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a)(5) 财产不得由所有者或其成员用于兄弟会或会所目的,或用于社交俱乐部目的,除非该用途明显附属于主要的宗教、医院、科学或慈善目的。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a)(6) 财产被不可撤销地专门用于宗教、慈善、科学或医院目的,并且,在所有者清算、解散或放弃时,不会使任何私人受益,除非是为宗教、医院、科学或慈善目的而组织和运营的基金、基金会或公司。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a)(7) 财产,如果专门用于科学目的,则由一个基金会或机构使用,该基金会或机构除了符合上述一般慈善组织豁免要求外,已由美国国会特许设立(但当科学目的为医学研究时,此要求不适用),且其宗旨是为广大社区的利益鼓励或进行科学调查、研究和发现。
本条规定的豁免应称为“福利豁免”。此豁免是法律目前规定的任何其他豁免之外的补充,且第202条(a)款(2)项中豁免条款的存在不排除本条对博物馆或图书馆财产的豁免。除(e)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不得解释为扩大大学豁免范围。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b) 专门用于非大学程度学校目的,且由宗教、医院或慈善基金、基金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拥有和运营的财产,如果该财产以及该基金、基金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符合(a)款的所有要求,则应被视为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4款(b)项和第5款以及本条规定的豁免范围。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c) 专门用于幼儿园目的,且由宗教、医院或慈善基金、基金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拥有和运营的财产,如果该财产以及该基金、基金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符合(a)款的所有要求,则应被视为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4款(b)项和第5款以及本条规定的豁免范围。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d) 专门用于非商业性教育调频广播电台或教育电视台目的,且由符合(a)款所有要求的宗教、医院、科学或慈善基金、基金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拥有和运营的财产,应被视为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4款(b)项和第5款以及本条规定的豁免范围。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e) 专门用于宗教、慈善、科学或医院目的,且由宗教、医院、科学或慈善基金、基金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或由第203条所定义的大学程度教育机构拥有和运营的财产,如果该财产以及该基金、基金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或教育机构符合(a)款的所有要求,则应被视为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4款(b)项和第5款以及本条规定的豁免范围。对于第203条所定义的大学程度教育机构,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则应视为符合(a)款(6)项的要求: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e)(1) 教育机构的财产在其公司章程中被不可撤销地专门用于慈善和教育目的、宗教和教育目的,或教育目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e)(2) 教育机构的公司章程规定,在其财产清算、解散或放弃时,将财产分配给为宗教、医院、科学、慈善或教育目的而组织和运营的基金、基金会或公司,且该基金、基金会或公司符合第203条或本条规定的豁免要求。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f) 专门用于老年或残疾家庭住房及相关设施的财产,并由联邦政府根据第 86-372 号公法第 202 节(12 U.S.C. Sec. 1701q)(经修订)、第 73-479 号公法第 231 节(12 U.S.C. Sec. 1715v)、第 90-448 号公法第 236 节(12 U.S.C. Sec. 1715z)或第 101-625 号公法第 811 节(42 U.S.C. Sec. 8013)等(但不限于此)提供资金,且由符合本节所有要求的宗教、医院、科学或慈善基金、基金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拥有和运营的,应被视为属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 4 节 (b) 款和第 5 节以及本节规定的豁免范围。
1984 年法规第 1102 章对本款所作的修订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但是,对于修订生效之前的任何财政年度,不得因本次修订而要求退还财产税。
专门用于老年或残疾家庭住房及相关设施的财产,但未提供旨在满足老年或残疾居民特殊需求的补充护理或服务,或未由联邦政府根据第 86-372 号公法第 202 节(12 U.S.C. Sec. 1701q)(经修订)、第 73-479 号公法第 231 节(12 U.S.C. Sec. 1715v)、第 90-448 号公法第 236 节(12 U.S.C. Sec. 1715z)或第 101-625 号公法第 811 节(42 U.S.C. Sec. 8013)提供资金的,不得根据本款享有豁免,除非该财产用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老年或残疾家庭的住房及相关设施。原本根据本款应予豁免的财产,但其中包含部分非低收入或中等收入老年或残疾家庭的住房及相关设施的,应享有部分豁免。部分豁免应等于该财产价值的百分比,该百分比等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老年和残疾家庭数量占该财产所居住家庭总数的百分比。
在本款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93 节所定义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含义相同。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g)(1) 专门用于租赁住房及相关设施的财产,且由符合本节所有要求的宗教、医院、科学或慈善基金、基金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包括其管理普通合伙人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司或符合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合伙企业)拥有和运营,或由符合第 215.1 节所述的退伍军人组织,且符合 (a) 款第 (1) 至 (7) 项(含)所有要求的,应被视为属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 4 节 (b) 款和第 5 节以及本节规定的豁免范围,并应享有部分豁免,该部分豁免应等于该财产价值的百分比,该百分比等于在适用以下任何一项标准的任何年份中,服务于低收入家庭的单元数量占住宅单元总数的百分比: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g)(1)(A) 该财产的购置、翻新、开发或运营,或这些因素的任何组合,由免税抵押收益债券、符合条件的 501(c)(3) 债券(该术语定义见《美国法典》第 26 篇第 145 节)或一般义务债券提供资金,或由地方、州或联邦贷款或赠款提供资金,且低收入家庭住户的租金不超过根据融资或财政援助条款通过地契限制或监管协议规定的租金。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g)(1)(B) 该财产的所有者有资格并根据第 99-514 号公法新增的《1986 年国内税收法典》第 42 节获得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g)(1)(C) 在一项申请中,如果该申请是针对2000-01财政年度或其后任何财政年度提交的,且不涉及由管理普通合伙人为合格非营利公司的有限合伙企业所拥有的财产,则该财产90%或以上的住户为低收入家庭,其租金不超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3条规定的租金。根据本细分条款,纳税人仅基于本分段条款的适用,针对任何财政年度的单一财产或多处财产所允许的总豁免金额,其评估价值不得超过两千万美元 (20,000,000美元)。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g)(1)(D)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g)(1)(D)(i) 该财产此前由交通部根据一项要求采取与高速公路建设相关的住房缓解措施的同意判决购买和拥有,现在则由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规定的免税组织资格的机构独家拥有。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g)(1)(D)(i)(ii) 本分段条款不适用于由管理合伙人为合格非营利公司的有限合伙企业所拥有的财产。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g)(2) 为符合本细分条款规定的豁免资格,财产所有者应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g)(2)(A)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g)(2)(A)(i) 对于针对2000-01财政年度或其后任何财政年度提交的任何申请,证明并确保(受制于 (ii) 款中的限制)存在与公共机构签订的可执行和可核实的协议、已记录的契约限制或其他法律文件,该文件限制项目的使用,并规定指定供低收入家庭使用的单元持续可供低收入家庭使用或由其占用(受制于 (iii) 款中的例外情况),其租金不超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3条规定的租金;或者,如果联邦、州或地方融资或财政援助的条款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3条冲突,则租金不超过融资或财政援助条款规定的租金。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g)(2)(A)(i)(ii) 在管理普通合伙人为合格非营利公司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下,(i) 款中规定的限制和条款应包含在与公共机构签订的可执行和可核实的协议中,或包含在有限合伙企业证明的已记录契约限制中。
(ii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g)(2)(A)(i)(iii)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g)(2)(A)(i)(iii)(I) (ia) 对于有资格并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2条(关于低收入住房抵免)获得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的财产所有者,如果住户在开始占用该单元的财政年度的留置权日期是低收入家庭,并且该单元持续受到租金限制,则该单元应继续被视为由低收入家庭占用,尽管单元住户的收入增加到区域中位收入的140%(根据家庭规模调整)。但是,如果单元住户的收入超过区域中位收入的140%(根据家庭规模调整),则该单元应停止被视为低收入单元。
(ib) 本分款仅在2018-19财政年度至2027-28财政年度期间施行。
(II)
(ia) 对于除 (I) 分款所述财产外,受制于与公共机构签订的可执行和可核实协议的财产所有者,如果住户在开始占用该单元的财政年度的留置权日期是低收入家庭,并且该单元持续受到租金限制,则该单元应继续被视为由低收入家庭占用,尽管单元住户的收入增加到区域中位收入的100%(根据家庭规模调整)。但是,如果单元住户的收入超过区域中位收入的100%(根据家庭规模调整),则该单元应停止被视为低收入单元。
(ib) 本分款仅在2024-25财政年度至2028-29财政年度期间施行。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j) 就本条而言,慈善目的包括教育目的。就本分项而言,“教育目的”是指为整个社区或其中无法确定和不确定的部分谋利益的教育目的和活动,且不包括主要为某个组织的股东谋利益的教育目的和活动。教育活动包括相关信息的学习、向感兴趣的公众成员传播该信息以及感兴趣的公众成员的参与。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k) 对于专门用于本条规定的免税目的的财产,且由为这些目的而设立和运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和运营的,州平衡委员会应制定法规,以明确这些公司获得本条规定的豁免资格所需的所有权、组织和运营要求。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l) 2004年第354章法规所作的修订适用于2005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留置权日期。
(m)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m) 2016年第836章法规所作的修订适用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留置权日期。
(n)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n) 2018年第694章法规所作的修订适用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留置权日期。
(o)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o) 尽管有第20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州平衡委员会负责管理本条规定的福利豁免,除非法律规定由县评估员负责管理该豁免。

Section § 21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财产如何才能被视为专门用于宗教、慈善、科学或医院目的,从而获得免税资格。它规定,此类专用必须在公司章程或章程等官方文件中明确声明。如果一个组织在申请福利免税时,其文件不符合这些要求,他们将收到通知,并有机会修改文件以符合免税资格。这些修订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1(a) 为第214条之目的,财产应被视为不可撤销地专门用于宗教、慈善、科学或医院目的,仅当公司章程中载有明确声明,表明该财产不可撤销地专门用于上述目的时;或对于任何其他基金或基金会、有限责任公司,或根据国会法案特许成立的公司,在其章程、组织章程、组织条款、宪章或规章中载有此类声明,并经州平衡委员会认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1(b) 如果委员会在履行第254.6条规定的职责时,发现福利豁免申请人没有资格获得组织清关证明,因为在提交第254.6条要求的申请时,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对于任何非公司性质的基金或基金会,其章程、组织章程、组织条款、宪章或规章,不符合本条规定,委员会应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有权在下一个留置权日期之前修改其公司章程,或对于任何非公司性质的基金或基金会,修改其章程、组织章程、组织条款、宪章或规章,并向委员会提交符合本条规定的这些修订的经认证副本,委员会应认定申请人(如果符合其他条件)有资格获得组织清关证明,并将该认定转交评估员。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1(c) 增加本款的法案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2005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留置权日期。

Section § 21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为宗教、医院或慈善目的而建造的设施,连同其必要的土地,都被视为专门用于这些目的。这适用于从1954年3月起开始的施工项目。

在第214条中,“专门用于宗教、医院或慈善目的的财产”应包括在1954年3月的第一个星期一或之后正在施工中的设施,连同为这些设施的便利使用和占用所必需的土地,且这些设施将专门用于宗教、医院或慈善目的。

Section § 21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专门用于保护本地植物或动物、具有科学意义的区域或开放空间娱乐的土地提供财产税豁免。该财产必须对公众开放,并有合理的使用限制,且由致力于保护的组织拥有。但是,如果该组织在单一县内拥有超过30,000英亩的土地,则不适用此豁免,除非该财产是独立管理的,且不使相邻土地所有者或组织内部人员受益。

豁免也不包括预留用于未来开发的土地。产生收入的活动或租赁是允许的,前提是它们符合保护目标且不产生无关的商业收入。需要一份合格的保护管理计划,其中概述保护目的、保护目标以及活动和检查的时间表。

本节适用于1983年至2027年,其中某些修订分别自2005年和2013年起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2(a) 除(b)或(c)款另有规定外,专门用于保护本地植物或动物、生物群落、具有科学或教育意义的地质或地理构造,或专门用于娱乐和欣赏风景的开放空间土地的财产,对公众开放,但须遵守与土地需求相关的合理限制,且由以保护这些自然区域为主要目的的科学或慈善基金、基金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拥有和运营,并符合第214条的所有要求,应被视为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4节和第5节(b)款以及第214条规定的豁免范围。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2(b) 本节规定的豁免不适用于在单一县内总共拥有30,000英亩或以上土地的组织的任何财产,这些土地在1983年3月1日之前根据本节获得豁免,或拟获得豁免,除非持有该财产的非营利组织完全独立于任何与该财产相邻的应税不动产的所有者,而该财产原本符合本节规定的免税条件。就本节而言,如果豁免财产未被该组织或任何其他人使用或运营,以通过利润分配、支付过高费用或报酬,或更有利地追求其业务或职业,从而使豁免组织或运营者的任何高级职员、受托人、董事、股东、成员、雇员、捐助者或债券持有人,或任何相邻财产的所有者,或任何其他人受益,则持有该财产的非营利组织应被视为完全独立。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2(c) 本节规定的豁免不适用于预留用于未来开发的财产。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2(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2(d)(1) 为确定该财产是否用于(a)款所要求的豁免活动的实际运营,不应考虑该财产用于以下任何一种用途: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2(d)(1)(A) 产生直接或实物收入的活动,前提是这些活动符合该财产的合格保护管理计划中规定的保护目标。这些收入包括来自放牧租赁、狩猎和露营许可证、居住在财产内住宅中从事看护活动的人员的租金,以及为公众娱乐目的收取的门票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2(d)(1)(B) 为符合该财产的合格保护管理计划中规定的保护目的而租赁该财产。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2(d)(2)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2(d)(2)(1)款所述的活动和租赁不得产生无关的商业收入。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2(d)(3) 就本款而言,“合格保护管理计划”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计划: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2(d)(3)(A) 明确以下两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2(d)(3)(A)(i) 该财产的首要目的和用途是用于保护本地植物或动物、生物群落、具有科学或教育意义的地质或地理构造,或作为专门用于娱乐和欣赏风景的开放空间土地。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2(d)(3)(A)(ii) 总体保护管理目标,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允许的活动以及实现目标所需的行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2(d)(3)(B) 描述以下两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2(d)(3)(B)(i) 该财产的自然资源和娱乐属性。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2(d)(3)(B)(ii) 对保护价值或特别关注区域的潜在威胁。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2(d)(3)(C) 包含计划管理活动和对财产(包括现有结构和改进)进行定期检查的时间表。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2(e) 本节自1983年的留置权日期起生效,至2027年的留置权日期(含该日期)止,此后本节将失效,并于2028年1月1日废止。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2(f) 2004年第354章第4节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2005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留置权日期。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2(g) 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应自2013-14财政年度的留置权日期起适用。

Section § 214.2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正在施工中的设施”在与宗教、医院或慈善建筑相关的税收目的中的含义。它包括拆除建筑物以替换为用于这些特定目的的建筑物,以及任何针对新建或现有建筑物进行相同用途的可见施工活动。此外,即使项目因不可控的合理情况而延迟,只要没有放弃,仍被视为正在施工中。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2(a) 在第214.1条中,“正在施工中的设施”应包括拆除或夷平建筑物,意图以专门用于宗教、医院或慈善目的的设施取而代之。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2(b) 在第214.1条中,“正在施工中的设施”应包括与新建或现有建筑物或改良物的建造或翻新相关的明确现场实际活动,该活动导致任何检查现场的人员可见的变化,且该建筑物或改良物将专门用于宗教、医院或慈善目的。前述句中描述的活动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除非被放弃,应确立建筑物或改良物处于“施工中”,以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5节为目的。如果施工因评估人无法控制的合理原因和情况而延迟,且这些情况的发生并非由于未尽普通注意义务或存在故意疏忽,则施工不应被视为“放弃”。

Section § 21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财产仅用于慈善或医院目的至少30年,它就可以获得房产税的“福利豁免”资格。即使该财产的所有权条款中包含关于财产出售、解散或放弃的规定,这项豁免也适用,只要该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符合特定标准。

如果第214条(a)款第(6)项所述的任何财产已仅用于慈善或医院目的至少30年,则第214条授予的“福利豁免”应适用于该财产,不论财产所有权中是否存在关于清算、解散或放弃的任何复归条款,只要该财产的所有权、运营、使用和专用符合第214条的规定。

Section § 21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何为“非大学程度的学校”,用于特定的免税目的。它包括两类机构:第一类是学生可免于就读公立全日制小学或中学的学校;第二类是大多数学生根据《教育法典》特定条款被免除全日制公立学校就读的学校。

为第 207 条和第 214 条之目的,“非大学程度”的学校是指 (a) 任何学习机构,其学生根据《教育法典》第 48222 条可免于在公立全日制小学或中学就读,或 (b) 任何学习机构,其大多数学生是根据《教育法典》第 48221 条或第 48226 条被免除在全日制小学或中学就读的人员。

Section § 214.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非营利组织拥有的财产在特定条件下如何获得税收豁免。如果组织的财产用于产生应税收入的活动,则只有部分财产可能免税,具体取决于有多少收入是免税的以及财产的使用方式。如果组织超过75%的收入来自与特定财产无关但仍属于豁免目的的活动,则根据在该州产生的收入适用部分豁免。组织必须提供具体的财务和运营细节才能申请这些豁免。

为第214条之目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5(a) 如果组织的财产根据第214条获得豁免,则该财产被视为专门用于该组织的豁免目的。但是,如果该组织使用该财产所产生的收入属于《国内税收法典》第512条及其施行法规所定义的无关业务应税收入,并须缴纳《国内税收法典》第511条征收的无关业务应税收入税,则该财产仅在(b)或(c)款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第214条免税。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5(b)(1) 如果根据第214条符合福利豁免条件的财产使用涉及该组织的活动,其中一些活动产生免征所得税或特许经营税的收入,另一些活动产生作为无关业务应税收入的应税收入,且这些活动可合理确定地归属于整个财产的某一部分,则该部分财产仅有权获得财产税的部分豁免,豁免额等于该部分财产总价值的以下比例:归属于该部分的组织免征所得税或特许经营税的收入金额占归属于该部分的组织收入总额的比例。该部分财产总价值的剩余比例应根据本分部征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5(b)(2) 如果根据第214条符合福利豁免条件的财产使用涉及该组织的活动,其中一些活动为财产税目的而豁免且不产生收入,另一些活动产生作为无关业务应税收入的应税收入,或者既产生作为无关业务应税收入的应税收入又产生免征所得税或特许经营税的收入,且这些活动可合理确定地归属于整个财产的某一部分,则该部分财产仅有权获得部分豁免,豁免额等于该部分财产总价值的以下比例:归属于该部分的组织实际用于那些豁免的非创收活动的时间量占归属于该部分的组织实际用于所有活动的总时间量的比例。该部分财产总价值的剩余比例应根据本分部征税。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5(b)(3) 如果第(1)和(2)款所述的活动无法合理确定地归属于整个财产的某一部分,则整个财产仅有权获得部分豁免。对于第(1)款所述的组织活动,部分豁免额应等于整个财产价值的以下比例:归属于整个财产的组织免征所得税或特许经营税的收入金额占归属于整个财产的组织收入总额的比例。对于第(2)款所述的组织活动,部分豁免额应等于整个财产价值的以下比例:归属于整个财产的组织实际用于豁免的非创收活动的时间量占归属于整个财产的组织实际用于所有活动的总时间量的比例。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整个财产总价值的剩余比例应根据本分部征税。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5(c) 尽管有(b)款规定,如果组织超过75%的收入归属于根据第214条符合福利豁免条件的财产,但与该组织对特定财产的使用没有具体关联,则该财产仅有权获得部分豁免,豁免额等于财产总价值的以下比例:归属于本州活动且免征所得税或特许经营税的组织收入金额占归属于本州活动的组织总收入金额的比例。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5(d) 凡是根据第214条主张财产豁免,且组织在该财产上的活动产生《国内税收法典》第512条所定义的无关业务应税收入时,该组织应作为其豁免申请的一部分,向评估员提交以下各项:

Section § 2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专门用于大学以下教育目的的财产提供税收豁免,前提是这些财产由符合特定要求的宗教、医院或慈善组织拥有和运营。法律强调,这些财产必须严格符合另一条款(即第214条)中设定的标准,并明确指出该豁免不适用于大学。此外,本法律规定,对本法规所做的任何修改都适用于2005年1月1日及之后发生的留置权日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5(a) 专用于非大学程度学校用途,或专用于非大学程度学校和非大学程度两者用途的财产,且由宗教、医院或慈善基金、基金会或公司拥有和运营,该财产以及该基金、基金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符合第214条的所有要求,应被视为属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4节(b)款和第5节以及第214条所规定的豁免范围。本节不得解释为扩大大学豁免范围。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5(b) 增设本款的法案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2005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留置权日期。

Section § 21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加州的地方政府不得与低收入住房项目的产权所有人签订代替税款支付(PILOT)协议。如果签订了此类协议,它们将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本法的颁布不涉及也不暗示任何内容,关于2015年之前此类协议的合法性。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2015年1月1日或之后,地方政府不得与低收入住房项目的产权所有人签订代替税款支付(PILOT)协议。任何违反本款规定签订的PILOT协议均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6(b) 不得从本条的颁布中推断,关于2015年1月1日之前法律规定是否授权地方政府签订PILOT协议。

Section § 21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加州的地方政府不得与低收入住房项目的产权所有人签订代替税款支付(PILOT)协议。如果签订了此类协议,它们将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本法的颁布不涉及也不暗示任何内容,关于2015年之前此类协议的合法性。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2015年1月1日或之后,地方政府不得与低收入住房项目的产权所有人签订代替税款支付(PILOT)协议。任何违反本款规定签订的PILOT协议均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6(b) 不得从本条的颁布中推断,关于2015年1月1日之前法律规定是否授权地方政府签订PILOT协议。

Section § 214.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符合财产税豁免条件的组织将其财产出租给免税政府实体、公立学校或大学用于教育目的,该组织可以保持其免税地位。前提是该组织从租赁中获得的收入不超过维护该财产的成本。

对于公立学校或大学共同使用租赁财产的情况,该组织必须在年度免税申请中附上租赁协议。对于教会出租给这些机构的情况,教会必须每年确认其收入不超过维护成本,并且租赁财产位于承租实体的边界内。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6(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6(a)(1) 财产,如果其所有者是一个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4款(b)项要求并遵守第214条(a)项第(1)至(7)款(含)要求的组织,且该财产出租给一个免税政府实体,用于开展一项活动,如果该活动由所有者开展,则该财产将符合免税条件,或者出租给公立学校、社区学院、州立学院或州立大学(包括加利福尼亚大学)用于教育目的,则该财产应被视为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4款(b)项规定的免税条件,如果: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6(a)(1)(A) 该免税组织从该租赁中以租金、费用或收费形式获得的总收入不超过维护和运营该租赁财产的日常和通常开支;并且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6(a)(1)(B) 对于属于州政治分支的实体,该财产位于租赁该财产的免税政府实体的边界内。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6(a)(2) 对于符合条件的组织将财产出租给公立学校、社区学院、州立学院或州立大学(包括加利福尼亚大学),且双方实体共同使用该财产的情况,为申请本条规定的免税,该组织只需在每年提交福利免税申请时附上租赁协议副本。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6(b) 对于教会将财产出租给公立学校、社区学院、州立学院或州立大学(包括加利福尼亚大学),且双方实体共同使用该财产,并且教会已申请宗教免税的情况,为申请本条规定的福利免税,教会只需每年提交一份教会出租人免税申请,并确认以下各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6(b)(1) 教会从该租赁中以租金、费用或收费形式获得的总收入不超过维护和运营该租赁财产的日常和通常开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6(b)(2) 对于属于州政治分支的实体,该财产位于租赁该财产的免税政府实体的边界内。

Section § 214.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一项规则:在2015年1月1日之前根据代替税款支付(PILOT)协议所作的任何支付,将自动被视为符合某些认证要求,并被假定已用于帮助低收入居民维持住房可负担性或降低其租金。

此外,本条款的制定并非旨在暗示在此日期之前地方政府签订PILOT协议是否合法。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2015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任何代替税款支付(PILOT)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支付,应被最终推定为符合第214条(g)款第(2)项(B)分项的认证要求,并且过去或现在用于维持低收入家庭所居住单元的经济适用性,或减少其原本必要的租金。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7(b) 不得从本条的颁布中推断出关于2015年1月1日之前的法律是否授权地方政府订立PILOT协议的任何结论。

Section § 21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医院允许执业医师使用其财产,或从在该处执业的医师那里收取费用时,医院不能因此被拒绝享受某种税收豁免。但是,这项豁免不适用于医院中专门租赁或出租给医师作为其私人诊所的部分。

Section § 214.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与替代税款协议(PILOT协议)相关的某些税务义务。首先,它规定,因PILOT协议而在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期间征收的任何从价税、利息或罚款必须取消,如果已经支付,这些款项应予退还。其次,自2015年1月1日起,不得仅仅因为PILOT协议下的款项使用方式不符合某些认证要求而进行额外的或修正的税款评估。此外,本条款澄清,其颁布并不意味着在2015年之前,地方政府是否被允许签订PILOT协议或征收相关费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8(a)(1) 任何因替代税款协议(PILOT协议)而在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期间征收的未缴从价税、利息或罚款应予取消;任何在此期间征收且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已支付的税款、利息或罚款应予退还。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8(a)(2) 自2015年1月1日或之后,不得以替代税款协议(PILOT协议)项下支付的款项曾被或正在以不符合第214条(g)款第(2)项(B)分项所含认证要求的方式使用为由,征收漏报或补充评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8(b) 不得从本条的颁布中推断,在2015年1月1日之前,法律是否授权地方政府签订替代税款协议(PILOT协议)或征收替代税款费用(PILOT费用)。

Section § 214.8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组织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某些税收豁免的资格标准。通常,组织必须根据加州或联邦税法的特定条款被认定为免税。对于大多数组织而言,这意味着符合加州法律第23701d条或《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的规定。退伍军人组织则有不同的资格条款——加州法律第23701f条或第23701w条,或《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4)条或第501(c)(19)条。此外,这些组织必须从评估员处获得组织清关证书。由符合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或政府机构全资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持有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也可以获得资格。这些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8(a) 除非第213.7条和第231条另有规定,以及第214条(g)款对退伍军人组织另有规定,否则,任何组织均不得获得“福利豁免”,除非该组织根据本法典第23701d条或《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的规定,符合免税组织的资格。本条不得解释为扩大“福利豁免”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根据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符合资格但根据本法典其他规定不符合“福利豁免”资格的组织。
退伍军人组织豁免不得授予任何组织,除非该组织根据本法典第23701f条或第23701w条,或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4)条或第501(c)(19)条的规定,符合免税组织的资格。本条不得解释为扩大“退伍军人组织豁免”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4)条或第501(c)(19)条符合资格但根据本法典其他规定不符合“退伍军人组织豁免”资格的组织。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8(b) 就(a)款而言,除非组织向评估员提交根据第254.6条签发的有效组织清关证书,否则不应被视为符合免税组织的资格。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8(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8(c)(1) 就(a)款而言,由一个或多个符合资格的组织(可包括政府实体和非营利组织)全资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这些组织根据第23701d条或《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获得豁免,则该有限责任公司应符合免税组织的资格。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8(c)(2) 对于没有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或美国国税局签发的有效未撤销函件的有限责任公司,除非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每个非营利免税成员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或美国国税局签发的有效未撤销函件或裁定副本,其中声明该组织根据《税收法典》或《国内税收法典》的相应规定符合免税组织的资格,否则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被视为符合免税组织的资格。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8(d) 增加本款的法案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2005年1月1日及之后发生的留置权日期。

Section § 214.09

Explanation

本节为与低收入住房相关的法律中使用的术语提供了定义。它将“地方政府”定义为各种实体,例如城市或住房管理局,这些实体协助或批准低收入住房项目。“低收入住房项目”是指符合特定税收豁免条件的项目。“代缴税款协议”是一种协议,根据该协议,低收入住房项目的业主会因这些豁免而向地方政府补偿其损失的税收收入。

为第214.06、214.07和214.08条之目的,以下各项均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9(a) “地方政府”指任何市、县、市县合并政府、住房管理局、住房重建机构的继承者,或已批准土地使用权或建筑许可证、提供土地或融资,或根据联邦《税收公平和财政责任法案》批准为低收入住房项目发行免税债券的联合权力机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9(b) “低收入住房项目”指符合第214条(g)款规定的豁免条件的低收入住房项目。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09(c) “代缴税款协议”指地方政府与低收入住房项目业主之间签订的任何协议,该协议要求低收入住房项目业主向地方政府支付一笔费用,以补偿地方政府因低收入住房项目根据第214条(g)款获得豁免而损失的财产税收入。

Section § 214.9

Explanation

本法规解释了第214条下“医院”的定义。它包括门诊诊所,特别是那些为儿童提供精神科服务或某些非营利性多专科诊所。但是,诊所中出租给医生用于普通医疗执业的区域不计入医院范围。

多专科诊所若要被视为医院,必须将其慈善活动保持为其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第214条而言,“医院”包括门诊诊所,无论患者是否住院过夜或更长时间,只要该诊所为情绪困扰儿童提供精神科服务,或该诊所是《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6条(l)款所述类型的非营利性多专科诊所,且该多专科诊所不降低其作为总活动比例所提供的慈善或补贴活动的水平。
就本条而言,“医院”不包括门诊诊所中可能出租或租赁给医生作为普通医疗执业诊室的部分。

Section § 21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致力于教育、改善社会条件以及为低收入或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机会的非营利组织,不会仅仅因为它所有的资金都来自政府机构,就被取消获得福利财产税豁免的资格。

Section § 214.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用于支持医院的非营利财产可以被视为专门用于医院目的,这有助于其获得财产税豁免资格。该财产必须用于满足免税医院的需求。“医院的需求”包括与完整医院运营相关的任何附带且必要的用途。

为第 (214) 条之目的,由非营利组织拥有和运营的财产,如果根据第 (214) 条原本符合豁免条件,只要该财产专门用于满足根据第 (214) 条或美国或本州的任何其他法律符合财产税豁免条件的医院的需求,则应被视为专门用于医院目的。在本条中,“医院的需求”包括与完整医院运营的功能相关的任何附带用途,以及合理必要的用途。

Section § 21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处房产作为重建计划的一部分,正在开发用于宗教、慈善、科学或医院用途,并且将在施工结束后的三年内转交给州、县、市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那么在施工期间将无需缴纳财产税。如果该房产未在规定时间内转让给这些实体之一,则业主将必须支付未缴的税款,并额外支付25%的罚款。

根据《社区重建法》(第1部分(自第33000条起),卫生与安全法典第24部)正在开发的财产,如果其在重建计划中专用于宗教、慈善、科学或医院目的,并且计划要求将其转让给州、县、市或有权获得福利豁免的非营利实体,则该财产应被视为属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5款和本节规定的豁免范围,并在施工期间免征财产税,前提是该财产的所有权将在施工完成之日起三年内转让给州、县、市或非营利机构。如果该所有权未在施工完成之日起三年内转让给州、县、市或有权获得福利豁免的非营利组织,则该财产的所有者应承担本应征收的税款,外加应付金额25%的罚款。

Section § 214.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专门用于博物馆慈善目的的财产可以获得免税,前提是该财产由特定的非营利实体拥有和运营。这包括用于与博物馆相关活动和必要设施的财产。这类财产不一定对博物馆的主要目的至关重要,但不能用于不相关的活动。此外,由通过旧货义卖物品储存等活动支持博物馆的非营利团体拥有的财产也可以符合条件。这些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4(a) 专门用于博物馆慈善目的的财产,且由符合第214条(a)款所有要求的宗教、医院、科学或慈善基金、基金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拥有并运营的,应被视为属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4节和第5节以及第214条规定的豁免范围。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4(b)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4(b)(1) 专门用于博物馆慈善目的的财产应包括用于与博物馆主要慈善目的相关的活动和设施的财产,且这些活动和设施是合理必要和附带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4(b)(2) 专门用于博物馆慈善目的的财产不要求对博物馆的主要慈善目的而言是不可或缺的。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4(b)(3) 专门用于博物馆慈善目的的财产不应包括用于与博物馆主要慈善目的不相关且非合理必要或附带的活动和设施的财产。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4(b)(4) 专门用于博物馆慈善目的的财产应包括由在本州任何市或县博物馆提供辅助服务的非营利协会或组织所拥有的财产,且该财产用于存放为年度旧货义卖捐赠的物品,义卖所得在扣除该非营利协会或组织的开支后,用于为这些博物馆提供支持。就本款而言,“存放为年度旧货义卖捐赠的物品”不应被视为第214条(a)款第(3)项所指的“筹款活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4(c) 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所作的修正,应适用于2005年1月1日及之后发生的留置权日期。

Section § 214.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财产由致力于为低收入家庭建造和出售经济适用房的非营利公司拥有,则可免税。销售应按成本价进行,提供零利率贷款,且不得有歧视。

即使该财产尚未建造房屋或仍在施工中,它仍然可以免税。这是因为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目标是迅速将房屋出售给低收入家庭,而不是持续拥有和运营这些财产。因此,为未来建设而持有此类财产被视为慈善用途,符合州宪法的免税标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5(a) 财产属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4款和第5款规定的豁免范围,如果该财产由一个非营利公司拥有和运营,该非营利公司根据第214条符合豁免条件,且其组织和运营的特定主要目的是以成本价建造和修复单户或多户住宅并出售给低收入家庭,融资形式为零利率贷款,且不考虑宗教、种族、国籍或户主性别。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5(b)(1) 对于此前未被指定为开放空间的财产,不得基于该财产目前不包括该款所述的单户或多户住宅,或该款所述的正在建造中的单户或多户住宅,而拒绝给予该财产(a)款规定的豁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5(b)(2) 关于第(1)款,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5(b)(2)(A)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5(b)(2)(A)(a)款所述的非营利公司的豁免活动与提供住房的其他非营利实体的豁免活动存在质的差异,因为(a)款所述的非营利公司的豁免目的并非持续拥有和运营住房项目,而是将住房以及为使用该住房合理必需的土地,提供给低收入居民迅速出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5(b)(2)(B) 鉴于这一区别,(a)款所述的非营利公司持有不动产,以便在该财产上未来建造该款所述的单户或多户住宅,对该公司的豁免目的和活动至关重要。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5(b)(2)(C) 鉴于(A)款和(B)款中阐述的因素,(a)款所述的非营利公司持有不动产,以便在该财产上未来建造该款所述的单户或多户住宅,构成该财产用于慈善目的的专有使用,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4款(b)项的含义。

Section § 21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非营利组织拥有的某些房产用于为低收入的首次购房者建造或翻新住宅单元,这些房产可以免除财产税。该房产必须签订一份为期 45 年的协议,确保部分单元由业主自住且价格可负担。

即使在混合收入开发项目中,这项免税也只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单元。如果房产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计划开发,将失去免税资格并需要缴纳税款。非营利组织必须提交报告以维持免税。

该法律的有效期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34 年 1 月 1 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5(a) 在符合 (b) 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财产由一个非营利法人拥有和运营,该法人根据第 214 节规定符合免税条件,且其组织和运营的特定主要目的是建造和翻新单户或多户住宅单元,并且该财产受制于与相关地方机构签订的为期 45 年的备案协议,且该协议要求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该财产应完全免除财产税,并属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 XIII 条第 4 和第 5 节规定的免税范围: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5(a)(1) 要求该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单元为业主自住,且仅出售给并仅由属于低收入家庭的首次购房者购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5(a)(2) 要求第 (1) 款所述单元的初始首付款为购买时该单元市场价值的 5% 或更少。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5(a)(3) 要求第 (1) 款所述单元以可负担住房成本提供给购房者。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5(b)(1) 根据本节寻求免税的财产可能与一个更大的混合收入开发项目相关,其中一部分单元可能提供给非低收入家庭的个人或家庭。但是,只有拟议建造或翻新且其单元符合 (a) 款要求的财产部分才能获得免税。施工完成后,只有其单元符合 (a) 款要求的财产部分才能获得免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5(b)(2) 在每个留置权日期,估价师应根据一个按比例分配系数调整本节允许的免税额,该系数反映了拟议建造或翻新且其单元符合 (a) 款要求的财产部分占总开发项目的百分比。施工完成后,该调整应反映其单元符合 (a) 款要求的财产部分占总开发项目的百分比。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5(b)(3)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估价师应根据第 532 节的规定,将根据本节获得福利免税的任何财产评估为漏报财产: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5(b)(3)(A) 施工被放弃。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5(b)(3)(B) 施工完成后,该财产不符合 (a) 款的要求。对于本分段所述的财产,估价师应将该财产中原计划建造或翻新但未建成或翻新为符合 (a) 款要求的单元的部分评估为漏报财产。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5(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5(c)(1) 对于以前未指定为开放空间的财产,不得以该财产目前不包括 (a) 款所述的单户或多户住宅单元,或正在施工中的该款所述的单户或多户住宅单元为由,拒绝给予该财产 (a) 款规定的免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5(c)(2) 关于第 (1) 款,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以下所有内容: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5(c)(2)(A)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5(c)(2)(A)(a) 款所述的非营利法人的免税活动,在性质上不同于提供住房的其他非营利实体的免税活动,因为 (a) 款所述的非营利法人的免税目的不是持续拥有和运营住房项目,而是使住房以及为使用该住房合理必需的土地,可供及时出售给低收入居民。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5(c)(2)(B) 鉴于这一区别,(a) 款所述的非营利法人持有不动产,以在该财产上未来建造同款所述的单户或多户住宅,对该法人的免税目的和活动至关重要。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5(c)(2)(C) 鉴于 (A) 和 (B) 分段中阐述的因素,(a) 款所述的非营利法人持有不动产,以在该财产上未来建造同款所述的单户或多户住宅,构成了该财产用于慈善目的的专属用途,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 XIII 条第 4 节 (b) 款的含义。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5(d) 就本节而言,以下所有定义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5(d)(1) “放弃”的含义与第 214.2 节中该术语的含义相同。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5(d)(2) “可负担住房成本”是指对于低收入家庭而言,不超过其总收入 30% 的成本。

Section § 214.16

Explanation

如果某项财产在2002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期间符合免税资格并满足特定条件,在此期间征收的任何税款、利息或罚款都可以被取消。

该财产必须由非营利组织所有,具有针对低收入住房的法律限制,并利用节省的税款来维持这些家庭的租金可负担性。

“低收入家庭”由《健康与安全法典》的另一条款定义。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6(a) 在2002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期间,对符合第214条规定的豁免资格并符合第214条(g)款(1)项(D)分项中规定的标准的财产征收或施加的任何未缴税款、利息或罚款,应予取消,但前提是财产所有者证明在征税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6(a)(1) 所有者不是为营利而设立和运营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6(a)(2) 存在已记录的契约限制或其他法律文件,限制该项目的使用,并规定指定供低收入家庭使用的单元持续可供低收入家庭使用或由其占用,且租金不超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3条规定的标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6(a)(3) 原本用于支付财产税的资金被用于维持低收入家庭所占用单元的可负担性,或减少其原本必要的租金。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6(b) 就本节而言,“低收入家庭”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214.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主要用于低收入租赁住房的房产的某些税收豁免。它描述了“合格房产”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大部分租户为低收入家庭的房产。它还提到了“合格纳税人”,他们受到特定的总豁免上限的限制。在指定年份内,超出此豁免限额的任何额外税款,只要不超过10万美元,都可以被取消。如果符合取消标准,则禁止对这些房产进行额外的税收评估。重要的是,某些非营利合伙企业拥有的房产不享受这些豁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7(a)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7(a)(1) “总豁免金额限制”是指就单一或多处房产而言的豁免金额限制,该限制在第214条(g)款(1)项(C)分项中规定,以该条在2017年1月1日之前的文本为准。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7(a)(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7(a)(2)(A) “合格房产”是指专门用于租赁住房及相关设施的房产,其中90%或以上的住户为低收入家庭,其租金不超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3条规定的租金,并且仅凭第214条(g)款(1)项(C)分项中规定的此项标准而符合第214条项下的豁免条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7(a)(2)(A)(B) “合格房产”不包括由有限合伙企业拥有的房产,如果该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普通合伙人是第214条(g)款(1)项(C)分项所述的合格非营利组织。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7(a)(3) “合格纳税人”是指受总豁免金额限制约束的纳税人。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7(a)(4) “合格申请”是指就合格房产于2013年1月1日或之后、2017年1月1日之前向估价官提交的豁免申请,且估价官已批准部分豁免。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7(a)(5) “超出总豁免金额限制的合格从价税及相关利息或罚款”是指就单一或多处合格房产向合格纳税人征收的从价税中不超过十万美元($100,000)税款的部分,以及就该部分税款征收的任何利息或罚款。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7(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7(b)(1) 任何就已提交合格申请的合格房产,于2013年1月1日或之后、2017年1月1日之前征收或施加的、超出总豁免金额限制的未结合格从价税及相关利息或罚款,应予取消,但取消金额不得导致在任何财政年度内,就单一或多处合格房产向合格纳税人允许的总豁免金额超过十万美元($100,000)的税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7(b)(2) 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如果对合格房产征收的漏报评估金额根据(1)项规定应予取消,则不应征收该漏报评估。

Section § 214.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社区土地信托拥有的财产何时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某些税收豁免。要符合条件,该财产必须用于特定的住房目的,例如独户住宅、多户住宅、住房合作社,或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提供的租赁单元。

该财产还必须对转售价格或租金可负担性有法律限制。土地信托必须在特定截止日期前开始开发或翻新该财产。否则,他们可能需要补缴税款。关于这些豁免的申请时间和资格有具体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a) 财产属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4款和第5款规定的豁免范围,如果该财产由社区土地信托所有,且根据第214条原本符合豁免条件,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a)(1) 该财产正在或将要开发或翻新为以下任何一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a)(1)(A) 业主自住的独户住宅。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a)(1)(B) 作为多户住宅中的业主自住单元。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a)(1)(C) 作为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中的成员自住单元。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a)(1)(D) 作为租赁住房开发项目。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a)(2) 财产上的改良物正在或将要供合格人员使用和拥有,或供其租赁。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a)(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a)(3)(A) 一份地契限制或其他文书,要求一份或多份合同作为对业主自住单元的销售或转售价值或租赁单元可负担性的可执行限制,在社区土地信托取得该财产后的留置权日期或之前记录在案。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a)(3)(A)(B) 就本节而言: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a)(3)(A)(B)(i) “作为对业主自住单元的销售或转售价值的可执行限制的合同或多份合同”指第402.1条(a)款第(11)项所述的合同。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a)(3)(A)(B)(ii) “作为对租赁单元可负担性的可执行限制的合同或多份合同”指与公共机构签订的可执行和可核实的协议、一份已记录的地契限制,或第214条(g)款第(2)项(A)分项所述的其他法律文件。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a)(3)(A)(C) 地契限制或其他文书的副本应提供给估价师。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b)(1) 在符合(d)款规定的前提下,不得仅因财产目前不包含独户住宅、多户住宅单元、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单元或正在施工中的租赁住房开发项目而拒绝给予该财产(a)款规定的豁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b)(2) 一旦作为租赁住房开发项目的财产正在施工中,该财产应被视为符合第214条规定的豁免条件,且在随后的留置权日期,该财产应根据第214条符合豁免条件。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c) 就本节而言,以下所有定义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c)(1) “社区土地信托”具有第402.1条(a)款第(11)项(C)分项(ii)子项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c)(2) “施工中”具有第214.1条和第214.2条中使用和定义的“在建设施”一词的相同含义。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c)(3) “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具有《民法典》第817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c)(4) “低收入个人和家庭”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条中定义的“低收入家庭”一词的相同含义。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c)(5) “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c)(6) “合格人员”指以下人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c)(6)(A) 对于为业主自住住房开发的财产,如(a)款第(1)项(A)、(B)和(C)分项所述,指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包括作为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的成员住户或居民股东共同拥有住宅或单元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c)(6)(B) 对于为租赁住房开发的财产,如(a)款第(1)项(D)分项所述,指低收入个人和家庭。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c)(7) “租赁住房开发项目”指一个租赁住房开发项目,其中开发项目中的所有住宅单元,除了提供给物业经理的单元外,必须出租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并由其居住,且租金不得超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3条所述的可负担租金。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d)(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该财产未按照(a)款第(1)项的规定进行开发或翻新,或者开发或翻新未在施工中,社区土地信托应对该财产根据本节获得豁免的年份的财产税负责,具体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d)(1)(A) 对于社区土地信托在2022年1月1日之前获得的财产,应在2027年1月1日之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d)(1)(B) 对于社区土地信托在2022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且在2027年1月1日之前获得的财产,应在社区土地信托获得该财产后的留置权日期起五年内。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d)(2) 如果社区土地信托拥有的、根据本节获得豁免的财产未能在第 (1) 款规定的日期之前处于施工过程中,社区土地信托应通知财产所在县的估价员。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e) 财产应根据本节符合豁免条件,具体如下: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e)(1) 对于社区土地信托在2022年1月1日之前获得的财产,适用于在2020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且在2027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留置权日期。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e)(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e)(2)(A) 对于社区土地信托在2022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且在2027年1月1日之前获得的财产,适用于社区土地信托获得该财产后的前五个留置权日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e)(2)(A)(B) 财产应符合分段 (A) 中规定的留置权日期的豁免条件,无论本节是否被废止。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8(f) 本节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14.1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用于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的房产的财产税豁免。它明确了某些房产所有者(称为“合格纳税人”)可以申请税收豁免的条款和条件。法律规定,如果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申请了这些豁免,则超出两千万美元评估价值的任何超额从价税及相关罚款将被取消。此外,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如果根据规定条件应予取消,则不得征收额外的评估。本法还定义了这些豁免目的下的“合格房产”、“合格纳税人”和“合格申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9(a)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9(a)(1) “总豁免金额限制”指根据第214条(g)款(1)项(C)分项(该条在2019年1月1日之前有效)规定,针对单一或多处房产的评估价值豁免金额限制。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9(a)(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9(a)(2)(A) “合格房产”指专门用于租赁住房及相关设施的房产,其中90%或以上的住户为低收入家庭,其租金不超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3条规定的租金,并且仅根据第214条(g)款(1)项(C)分项规定的此标准而符合第214条项下的豁免条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9(a)(2)(A)(B) “合格房产”不包括由有限合伙企业拥有的房产,如果该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普通合伙人是第214条(g)款(1)项(C)分项所述的合格非营利组织。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9(a)(3) “合格纳税人”指受总豁免金额限制的纳税人。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9(a)(4) “合格申请”指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后、2019年1月1日之前向评估员提交的针对合格房产的豁免申请,且评估员已批准部分豁免。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9(a)(5) “超出总豁免金额限制的合格从价税及相关利息或罚款”指对合格纳税人就单一或多处合格房产征收的从价税,其评估价值不超过两千万美元 ($20,000,000),以及就超出评估价值豁免金额限制的评估价值部分所征收的任何利息或罚款。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9(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9(b)(1) 任何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后、2019年1月1日之前,就已提交合格申请的合格房产征收或施加的超出总豁免金额限制的未结合格从价税及相关利息或罚款,应予取消,但取消金额不得导致在任何财政年度内,就合格纳税人针对单一或多处合格房产所获准的总评估价值豁免金额超过两千万美元 ($20,000,00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4.19(b)(2) 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如果根据(1)项该金额应予取消,则不得对合格房产征收漏报评估。

Section § 21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退伍军人组织获得美国国会批准,并且其拥有的个人财产仅用于该组织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使任何个人成员受益,那么该财产无需纳税。

Section § 2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由美国国会特许的退伍军人组织专门用于慈善目的的建筑物可以免税。要符合条件,这些组织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运营,且任何收益不得惠及私人。豁免的条件是符合特定要求并获得清关证明。这项税收减免被称为“退伍军人组织豁免”。

州平衡委员会负责管理这项豁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由县估税官负责。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5.1(a) 所有建筑物,以及建筑物所坐落的、为方便使用和占用建筑物所必需的不动产部分,如果专门用于慈善目的,由美国国会特许的、为慈善目的而组织和运营的退伍军人组织所有,且仅且专门用于该组织的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其任何净收益均不归任何私人或其成员所有,则应免于征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5.1(b) 本节规定的豁免应适用于符合本节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4节 (b) 款和第214节 (a) 款第 (1) 至 (7) 项(含)要求的所有组织的财产。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5.1(c) 申请本节规定豁免的组织,应向估税官提交根据第254.6节签发的有效组织清关证明。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5.1(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5.1(d)(1) 本豁免应称为“退伍军人组织豁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5.1(d)(2) 尽管有第20节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州平衡委员会负责管理本节规定的退伍军人组织豁免,除非法律规定由县估税官负责管理该豁免。

Section § 2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组织拥有的财产符合特定条件并主要用于免税目的,那么即使该财产被用于宾果游戏,它也不会失去免税资格。关键要求是,这些宾果游戏所得的任何收益必须完全用于该组织的慈善活动。

Section § 21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非营利组织拥有或租赁的个人财产可免征税款。这些组织不得接受有偿广告,且必须专门致力于制作教育电视节目或非商业教育广播节目。该财产必须仅用于这些目的,且任何利润不得归私人个人或股东所有。

Section § 2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由经职业康复局许可的盲人经营的售货摊,其价值不超过1500美元的存货免征税款。

由盲人经营并经职业康复局根据联邦或州法律许可的售货摊,其营业存货价值不超过一千五百美元 ($1,500) 的部分免征税款。

Section § 2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哪些艺术品可以免税。要符合条件,艺术品必须在公共画廊或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博物馆中展出。原创绘画、雕塑、蚀刻画和马赛克等非主要用于销售的艺术品可以免税,但它们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并在纳税期前一年展出至少90天。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例如宣誓书和博物馆的证明。如果艺术品或博物馆的开放时间在认证后不符合这些要求,免税资格将被取消,并且可能会追溯征收税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7(a) 除(d)款另有规定外,以下已在公共艺术画廊或博物馆,或定期向公众开放且由根据第23701d节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运营的博物馆中展出的个人财产物品,应免于征税: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7(a)(1) 油画、矿物画、水彩画、搪瓷画或其他颜色的原创画作,粉彩画,原创马赛克,钢笔、墨水、铅笔或水彩的原创素描和速写,或任何其他媒介的自由美术作品(包括拼贴画上使用的应用纸张和其他材料,无论是制造的还是其他的),未装裱的艺术家版画(蚀刻画),以及未装裱的雕刻画和木刻画,平版画,或通过其他手工转印工艺制作的未装裱版画,或原创雕塑或塑像。在本款中: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7(a)(1)(A) “雕塑”和“塑像”仅指雕塑家的专业作品,无论是圆雕还是浮雕,采用青铜、大理石、石头、陶土、象牙、木材、金属或其他材料,或无论是从大理石、石头、雪花石膏的实心块或块体,或从金属或其他材料中手工切割、雕刻或以其他方式制作,或用青铜或其他金属或物质,或用蜡或石膏铸造,或仅作为雕塑家的专业作品,用任何材料建造或以任何形式制作。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7(a)(1)(B) “原创”一词用于修饰“雕塑”和“塑像”时,应包括原创作品或模型,以及从雕塑家的原创作品或模型制作的前10件铸件、复制品或再制品,无论比例是否改变,也无论在铸件、复制品或再制品完成时雕塑家是否在世。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7(a)(1)(C) “绘画”、“马赛克”、“素描”、“自由美术作品”、“速写”、“雕塑”和“塑像”不应包括任何实用物品、工业用途物品,或任何通过模板印刷或任何其他机械工艺全部或部分制作的物品。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7(a)(1)(D) “蚀刻画”、“雕刻画”、“木刻画”、“平版画”或“通过其他手工转印工艺制作的版画”仅应包括用手工工具蚀刻、绘制或雕刻的版、石或木块手工印刷的作品,且不包括通过光化学或其他机械工艺蚀刻、绘制或雕刻的版、石或木块印刷的作品。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7(a)(2) 未在(1)款中描述的原创自由美术作品,应遵守委员会可能规定的法规,以证明该物品代表某种自由美术流派、种类或媒介。在本款中,“原创自由美术作品”不应包括任何实用物品或任何为工业用途设计的物品。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7(b) 根据本节申请免税时,申请免税的人应在宣誓书(作伪证受罚)中提供所有所需信息并回答所有问题。评估员在批准免税前可能要求提供所陈述事实的其他证据。宣誓书应附有艺术画廊或博物馆的馆长或其他官员的证明,证明根据本节申请免税的财产已在该艺术画廊或博物馆中展出,并且该财产在艺术画廊或博物馆中向公众展出的期限符合(e)款的规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7(c) 第255节和第260节应适用于本节规定的免税。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7(d)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7(d)(a)款规定的免税不适用于任何主要为销售目的持有艺术品的人所出借的任何艺术品。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7(e) 本节规定的免税不适用,除非该财产在申请免税年度的留置权日期之前的12个月期间内,在艺术画廊或博物馆中向公众展出至少90天。
如果该财产首次向公众展出是在留置权日期前不足90天,则如果申请免税的人书面证明该财产将在首次向公众展出之日起的12个月期间内至少展出90天,则可以批准免税。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7(f) 就本节而言,“定期向公众开放”是指在申请免税年度的留置权日期之前的12个月期间内,画廊或博物馆每周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小时,且开放时间不少于35周。
如果美术馆或博物馆在紧接留置权日期之前的12个月期间内开放时间少于35周,或在该期间内每周开放时间少于20小时,则如果美术馆或博物馆的馆长或其他负责人书面证明该美术馆或博物馆将从首次开放之日起的12个月期间内每周开放不少于20小时且开放时间不少于35周,则可准予豁免。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7(g) 如果某人书面证明该财产将可供使用且美术馆或博物馆将按照 (e) 和 (f) 款规定的期间开放,而该财产未如此提供使用或美术馆或博物馆未如此开放,则该豁免应予取消,并可依照第531.1条的规定进行漏报评估。

Section § 21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航空航天博物馆中展示的某些飞机提供免税。要获得免税,这些飞机必须经过修复、维护,或者永久捐赠给博物馆。这些博物馆必须是公共所有或非营利性质的,并且每周至少开放一部分时间。 要获得豁免,飞机每年必须至少展示90天,除非书面承诺会展示这么长时间。博物馆每年大部分时间也必须每周至少开放20小时,除非书面保证会达到这个要求。这项豁免不适用于主要用于销售目的的飞机。如果关于展示或博物馆开放时间的承诺被违反,税收优惠可能会被取消。

Section § 2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在特定日期将房屋作为主要居所的业主,可获得7,000美元的财产税豁免。该豁免不适用于出租物业、空置房屋、第二居所或在建房屋。

如果一个人因灾害损坏、住院或在护理机构中而无法居住在自己的房屋中,只要他们打算返回并且房屋未出租给不符合特定美国国税局规定的人,他们仍然可以获得豁免。法律对“业主”和“住宅”进行了定义,包括各种所有权类型和不同的居住安排,如公寓和合作社住房。如果房屋因灾害被毁且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只要业主计划重建并再次居住在那里,豁免仍然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a) 房主财产税豁免的金额为本条所规定的住宅的评估价值,经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款(k)项授权。该豁免金额应为住宅全值的七千美元 ($7,000)。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b)(1) 该豁免不适用于在留置权日期出租、空置、在建的物业,或业主或所有人的度假屋或第二居所,也不适用于业主已获得退伍军人豁免的物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b)(2) 尽管有第(1)款规定,如果获得豁免的人在留置权日期未居住在住宅中,因为该住宅因不幸或灾难而受损,则该人应被视为在留置权日期将该同一住宅作为其主要居住地居住,前提是该人暂时不在住宅中,并且该人打算在可能时返回该住宅。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当住宅被完全毁坏,因此在留置权日期不存在住宅时,本条规定的豁免不适用,直至该构筑物已被重建并作为住宅居住。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b)(3) 因州长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灾害而完全毁坏的住宅,如果在灾害开始日期之前符合本条规定的豁免条件,并且自灾害开始日期以来未变更所有权,则应被视为在留置权日期由获得豁免的人居住,前提是该人打算在该物业上重建住宅并在可能时将其作为主要居住地居住。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b)(4) 尽管有第(1)款规定,如果获得豁免的人因住院或被限制在其他护理机构而未居住在住宅中,则该人应被视为将该住宅作为其主要居住地居住,前提是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b)(4)(A) 如果该人未住院或被限制在其他护理机构,则该人将居住在该住宅中。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b)(4)(B) 该人打算在可能时返回该住宅。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b)(4)(C) 该住宅未出租或租赁给不属于美国法典第26篇第267(c)(4)条所述的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c) 就本条而言,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c)(1) “业主”包括根据销售合同购买住宅的人,或持有合作社住房公司股份或会员资格的人,该持有是获得住宅独占居住权的必要条件。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c)(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c)(2)(A) “住宅”指构成居住地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住所,无论是属于不动产还是动产,以及其可能坐落的任何土地。双单元住宅应被视为两个独立的单户住宅。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c)(2)(A)(B) “住宅”包括以下各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c)(2)(A)(B)(i) 在留置权日期由其业主作为主要居住地居住的单户住宅。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c)(2)(A)(B)(ii) 在留置权日期由其业主作为主要居住地居住的多单元住宅。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c)(2)(A)(B)(iii) 在留置权日期由其业主作为主要居住地居住的公寓。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c)(2)(A)(B)(iv) 在留置权日期由合作社住房公司(如第61条(i)项所定义)的股份或会员权益持有人作为主要居住地居住的房产。根据本款允许的每项豁免应从合作社住房公司的总评估价值中扣除。在合作社住房公司业主之间分摊财产税时,应考虑该豁免,以使符合豁免条件的业主受益。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d)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款(k)项规定的豁免应首先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住所,剩余部分(如有)应适用于其可能坐落的任何土地。

Section § 218.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为房产税目的,“所有人”和“住宅”的构成。“所有人”可以是根据合同购买房屋的人,或持有合作社会员资格的人。“住宅”包括各种类型的住所,如单户住宅、公寓、多单元住宅和合作社住房,只要它们在纳税日期是所有人的主要居住地。如果房屋在2010年1月的洪堡地震中受损,并且自那时以来没有出售,它将不会失去其税收豁免资格。

此外,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税收豁免首先适用于建筑物,然后适用于土地。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2(a) 就本节而言,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2(a)(1) “所有人”包括根据销售合同购买住宅的人,或持有合作社住房公司股份或会员资格的人,该持有是获得住宅专属居住权的必要条件。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2(a)(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2(a)(2)(A) “住宅”是指构成居住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住所,无论是房地产还是动产,以及其可能坐落的任何土地。一个两单元住宅应被视为两个独立的单户住宅。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2(a)(2)(A)(B) “住宅”包括以下各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2(a)(2)(A)(B)(i) 在留置权日期,由其所有人作为其主要居住地占用的单户住宅。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2(a)(2)(A)(B)(ii) 在留置权日期,由其所有人作为其主要居住地占用的多单元住宅。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2(a)(2)(A)(B)(iii) 在留置权日期,由其所有人作为其主要居住地占用的公寓。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2(a)(2)(A)(B)(iv) 在留置权日期,由合作社住房公司(如第61条(i)款所定义)的股份或会员权益所有人作为其主要居住地占用的房产。根据本款允许的每项豁免应从合作社住房公司的总评估价值中扣除。在合作社住房公司股份或会员权益所有人之间分配财产税时,应考虑该豁免,以使符合豁免条件的业主受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2(b) 任何在2010年1月9日之前根据第218条获得豁免的住宅,如果因州长于2010年1月宣布的洪堡县灾害所造成的地震及任何其他相关伤亡而受损或被毁,且自2010年1月9日以来未发生所有权变更,则不得仅因该住宅暂时受损或被毁、或正在由所有人重建、或因地震导致财产通行受限而暂时无人居住,而被取消“住宅”资格或被拒绝根据本节获得豁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2(c)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节(k)款规定的豁免应首先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住所,如有剩余,则应适用于其可能坐落的任何土地。

Section § 218.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财产所有人及住宅相关的术语,用于税收豁免目的。“所有人”包括通过合同购买房屋的人,或持有合作社股份并因此获得居住权的人。“住宅”可以是单户住宅、多单元建筑、公寓或合作社单元,只要所有人在留置权日期将其作为主要住所居住。如果一处房屋在2010年帝国县地震中受损前符合税收豁免条件,那么即使它暂时无法居住或正在重建,只要自灾害发生以来所有权未发生变更,它仍然符合豁免资格。《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规定的税收豁免首先适用于建筑物,如果豁免金额超出建筑物价值,则剩余部分适用于其所占用的土地。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3(a) 就本节而言,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3(a)(1) “所有人”包括根据销售合同购买住宅的人,或持有合作社住房公司股份或会员资格的人,该持有是获得住宅专属居住权的必要条件。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3(a)(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3(a)(2)(A) “住宅”指构成居住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住所,无论是房地产还是个人财产,以及其可能坐落的任何土地。一个两单元住宅应被视为两个独立的单户住宅。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3(a)(2)(A)(B) “住宅”包括以下各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3(a)(2)(A)(B)(i) 所有人于留置权日期作为其主要居住地占用的单户住宅。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3(a)(2)(A)(B)(ii) 所有人于留置权日期作为其主要居住地占用的多单元住宅。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3(a)(2)(A)(B)(iii) 所有人于留置权日期作为其主要居住地占用的公寓。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3(a)(2)(A)(B)(iv) 合作社住房公司股份或会员权益所有人于留置权日期作为其主要居住地占用的房产,该合作社住房公司定义见第61条(i)款。根据本款允许的每项豁免应从合作社住房公司的总评估价值中扣除。在合作社住房公司股份或会员权益所有人之间分配财产税时,应考虑该豁免,以使符合豁免条件的业主受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3(b) 任何在2010年4月4日之前根据第218条符合豁免条件的住宅,如果因州长于2010年4月宣布的帝国县灾害所发生的地震及任何其他相关事故而受损或被毁,且自2010年4月4日以来所有权未发生变更,则不得仅因该住宅暂时受损或被毁、或正在由所有人重建、或因地震导致财产受限而暂时无人居住,而被取消“住宅”资格或被拒绝根据第218条获得的豁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3(c)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节(k)款规定的豁免应首先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住所,如有余额,则应适用于其可能坐落的任何土地。

Section § 21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有几个关键点,涉及加州受灾房屋的财产税豁免。首先,它定义了出于税收目的的“所有者”和“住宅”是什么,包括不同类型的住所,如独栋房屋、公寓和合作住房。

在2009年和2010年的野火或2010年的严重风暴中,受损或被毁但符合特定条件的房屋不会失去其税收豁免,即使它们正在重建或暂时无人居住。只要这些房产自灾害发生以来所有权未发生变更,法律就确保它们仍被认定为“住宅”。

最后,税收豁免首先适用于建筑物本身,任何剩余的豁免则适用于其所在的土地。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4(a) 本节目的,以下各项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4(a)(1) “所有者”包括根据销售合同购买住宅的人,或持有合作住房公司股份或会员资格的人,该持有是住宅专属居住权的必要条件。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4(a)(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4(a)(2)(A) “住宅”指构成居住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住所,无论是房地产还是个人财产,以及其可能坐落的任何土地。一个两单元住宅应被视为两个独立的单户住宅。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4(a)(2)(A)(B) “住宅”包括以下各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4(a)(2)(A)(B)(i) 产权负担日期,所有者将其作为其主要居住地占用的单户住宅。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4(a)(2)(A)(B)(ii) 产权负担日期,所有者将其作为其主要居住地占用的多单元住宅。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4(a)(2)(A)(B)(iii) 产权负担日期,所有者将其作为其主要居住地占用的公寓。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4(a)(2)(A)(B)(iv) 产权负担日期,合作住房公司(如第61节(i)款所定义)的股份或会员权益所有者将其作为其主要居住地占用的房产。根据本款允许的每项豁免应从合作住房公司的总评估价值中扣除。在合作住房公司股份或会员权益所有者之间分配财产税时,应考虑该豁免,以使符合豁免条件的业主受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4(b) 任何在2009年8月州长灾害公告中列出的野火开始日期之前符合第218节豁免条件的住宅,如果该住宅因2009年8月州长宣布的洛杉矶县和蒙特雷县的野火及由此灾害造成的任何其他相关伤亡而受损或被毁,且自公告中列出的这些灾害开始日期以来所有权未发生变更,则不得仅因该住宅暂时受损或被毁、正在由所有者重建,或因野火导致财产受限进入而暂时无人居住,而被取消“住宅”资格或被拒绝根据第218节获得豁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4(c) 任何在2009年8月30日之前符合第218节豁免条件的住宅,如果该住宅因2009年8月州长宣布的普莱瑟县的野火及由此灾害造成的任何其他相关伤亡而受损或被毁,且自2009年8月30日以来所有权未发生变更,则不得仅因该住宅暂时受损或被毁、正在由所有者重建,或因野火导致财产受限进入而暂时无人居住,而被取消“住宅”资格或被拒绝根据第218节获得豁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4(d) 任何在2010年1月州长灾害公告中列出的严重冬季风暴开始日期之前符合第218节豁免条件的住宅,如果该住宅因2010年1月州长宣布的卡拉维拉斯县、因皮里尔县、洛杉矶县、奥兰治县、河滨县、圣贝纳迪诺县、旧金山县和西斯基尤县的严重暴雨、大雪、洪水或泥石流等灾害而受损或被毁,且自公告中列出的这些灾害开始日期以来所有权未发生变更,则不得仅因该住宅暂时受损或被毁、正在由所有者重建,或因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或道路冲毁或损坏导致财产受限进入而暂时无人居住,而被取消“住宅”资格或被拒绝根据第218节获得豁免。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4(e) 任何在2010年7月26日之前符合第218节豁免条件的住宅,如果该住宅因2010年7月州长宣布的克恩县的野火及由此灾害造成的任何其他相关伤亡而受损或被毁,且自2010年7月26日以来所有权未发生变更,则不得仅因该住宅暂时受损或被毁、正在由所有者重建,或因野火导致财产受限进入而暂时无人居住,而被取消“住宅”资格或被拒绝根据本节获得豁免。

Section § 2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准确报销屋主的房产税豁免,并防止与法律规定的其他福利重叠。县评估员必须根据州委员会的要求并经主计长同意,提供每项豁免的详细信息,例如姓名、社保号码和住宅详情。这些数据应与县和州的记录保存及审计方法兼容。

Section § 218.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财产税豁免的关键术语。它明确指出,“所有人”可以是按合同购买房屋的人,也可以是持有合作社住房公司股份的人。“住宅”涵盖了各种类型的住所,包括单户住宅、公寓和合作社住房,前提是它们在留置权日期是所有人的主要住所。法律还规定,在2010年9月9日之前根据第218条获得豁免且因圣马特奥火灾受损的房产,即使暂时无法居住或正在重建,仍有资格获得豁免。最后,豁免首先适用于建筑物本身,任何剩余部分则适用于其所在的土地。

Section § 219

Explanation
从1980-81财政年度开始,以及此后的所有年份,企业无需为其存货缴纳税款。法律还规定,估价员不应为征税目的对这些存货进行评估。

Section § 220

Explanation
如果一架飞机在留置权日期当天仅为维修、大修、改装或保养目的而在加州,它无需缴纳个人财产税。然而,这项税收优惠不适用于通常以加州为基地的飞机,或在加州境内飞行或从州外飞入加州的飞机。

Section § 22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具有历史意义的飞机的免税政策,这意味着只要满足特定条件,这些飞机就不必缴纳税款。飞机必须由个人所有,且不得用于销售,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并每年至少向公众展示12天。申请此项免税时,所有者必须填写详细的宣誓书并支付35美元的费用。此项免税适用于原件、修复件或复制品,且机龄在35年或以上的飞机,或全球已知数量少于五架的型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0.5(a) 具有历史意义的飞机应免于征税。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0.5(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0.5(b)(a)款规定的免税仅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0.5(b)(1) 被评估人是个人所有者,且不主要为销售目的持有该飞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0.5(b)(2) 被评估人不得将该飞机用于商业目的或一般运输。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0.5(b)(3) 在申请免税的年份的留置权日期之前的12个月期间内,该飞机至少有12天可供公众展示。如果该飞机首次可供公众展示的时间在留置权日期之前不足12天,则如果申请人书面证明该飞机将在财产首次可供公众展示之日起的12个月期间内至少有12天可供公众展示,则可批准免税。根据本节申请免税时,申请人应在该申请中附上本款要求展示该飞机的活动协调员出具的出席证明。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0.5(c) 根据本节申请免税时,申请人应提供评估员提供的宣誓书中所要求的所有信息并回答所有问题。申请人应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该宣誓书。评估员在批准免税之前,可要求提供宣誓书中所提供信息或答案的额外证明。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0.5(d) 就本节而言,“具有历史意义的飞机”指任何35年或以上机龄的重于空气的动力飞机的原件、修复件或复制品,或全球已知数量少于五架的任何类型或型号的飞机。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0.5(e) 根据本节首次申请免税时,评估员应收取35美元($35)的费用。

Section § 22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为另一相关法律(第214条)之目的,何种机构可被认定为托儿所。要获得认可,托儿所必须持有州社会服务部或经批准的检查机构颁发的执照或许可证。该学校可以服务于一个或多个目的:为父母工作期间的儿童提供日间照护,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培训和教育,或者指导父母育儿并为儿童提供类似培训。

为第214条之目的,托儿所是指任何未成年人集体设施,该设施已获得州社会服务部或经州社会服务部批准或认可的检查服务机构颁发的书面执照或许可证以作为此类机构运营,并且其拥有和运营是为了以下一个或多个目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1(a) 该设施拥有和运营是为了向未成年人提供日间照护,其父母或一方父母因工作时间而无法监督此类未成年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1(b) 该设施拥有和运营是为了向学龄前未成年人提供培训和教育。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1(c) 该设施拥有和运营是为了向父母提供关于抚养未成年人的指导,并向未成年人提供培训和教育。

Section § 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由非营利性动物学会拥有的个人财产,如果仅用于动物园运营或在公共土地上进行园艺展示,则可以免税,前提是该学会符合另一条款中的特定要求。

由符合第 214 条所有要求的非营利性动物学会所有,且专门用于动物园运营或在公共土地上进行园艺展示的个人财产,应免于征税。

Section § 22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为了第214条规定的免税目的,专门用于宗教、医院、科学或慈善目的的财产,也包括由动物园或园艺展示使用的公共所有土地,但前提是该动物学协会必须符合特定的标准。

在第214条中,“专门用于宗教、医院、科学或慈善目的的财产”应包括符合第214条所有要求的动物学协会专门用于动物园运营或园艺展示目的的公共所有土地的占有权益。

Section § 2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是种植者,拥有被视为个人财产的果树、坚果树或葡萄藤,并且您计划在评估年度内将它们种植在果园或葡萄园中,那么这些植物可以免税。但是,这项豁免不适用于植物苗圃。

Section § 2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衣物、家具和宠物等个人物品无需纳税。但是,它不包括船只、飞机、车辆,或任何用于商业用途的物品。此外,“宠物”指的是作为伴侣饲养的动物,而非用于商业或投资目的。

任何人的个人物品、家居用品和宠物应免于征税。
“个人物品、家居用品和宠物”一词不包括船只、飞机、车辆,或与贸易、专业或商业相关持有或使用的动产,或以此类方式持有或使用的宠物。
就本节而言,“宠物”指并包括为非商业目的饲养且不作为投资的任何动物。

Section § 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车辆,例如拖车、半挂车和某些类型的拖车(dolly),如果它们根据《车辆法典》的特定条款拥有有效的识别牌照,则免征个人财产税。但是,这项豁免不适用于专门用于越野的伐木拖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5(a) 凡根据《车辆法典》第5014.1条获发有效识别牌照的拖车、半挂车、伐木拖车、杆管拖车或拖车巴士,或任何辅助拖车或牵引拖车,均免征个人财产税。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5(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5(b)(a)款规定的豁免不适用于专门用于非公路用途的伐木拖车。

Section § 225.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出于特定税收目的,何为“教育电视台”和“非商业教育调频广播电台”。教育电视台是指不接受付费广告,且至少25%的运营资金来自公众捐款或会员会费的电视台。非商业教育调频电台则必须根据特定的联邦法规,即《联邦法规法典》第73部分获得许可并运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5.5(a) 为第214条之目的,教育电视台是指任何不接受有偿广告,并通过电线、线路、无线电波、波导管、同轴电缆、微波发射器或其他电子或机械方式或其任何组合传输电视节目的设施,如果拥有该电视台的公司、基金或基金会至少百分之二十五 (25) 的运营费用来自公众捐款或会员会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5.5(b) 为第214条之目的,非商业教育调频广播电台是指任何依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7卷第73部分 (C) 分部 (自第73.501条起) 获得许可并运营的设施。

Section § 2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个人财产,特别是合格的计算机设备,在加州免征税。“合格计算机设备”一词指的是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校区内圣迭戈超级计算机中心的所有计算机设备。这不仅包括超级计算机本身,还包括所有相关的外围设备以及任何集成到超级计算机系统中的其他设备。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6(a) 由合格计算机设备组成的个人财产应免于征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6(b)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6(b)(1) “合格计算机设备”指位于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校区内的圣迭戈超级计算机中心的所有计算机设备。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6(b)(2) “计算机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超级计算机以及所有外围计算机和其他与以超级计算机为主要组件的系统相关的设备,以及所有成为该超级计算机系统一部分的其他设备。

Section § 2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某些船舶可以享受其全部现金价值4%的特殊税率。要符合条件,船舶必须仅用于特定目的:商业捕鱼、海洋研究,或载运至少七名有偿人员进行商业载客捕鱼,并持有相应的海岸警卫队认证。偶尔用于潜水、观光或观鲸(占其运营时间的15%或更少)是被允许的,且不会影响这一特殊税率。

Section § 228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一艘价值400美元或以下的小船,并将其用于个人非商业目的,您将无需为此船纳税。但这项免税不适用于救生艇,也不适用于与价值超过400美元的大型船只一起使用的船只。重要的是,每位船主每年只能享受一艘船的免税。

在本条文中,“船舶”指的是任何用于或可用于水上交通的船只,但《港口和航海法典》中另有定义的某些船只除外。此外,“船舶”一词还包括其运行所需的必要设备和船上家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8(a) 市场价值为四百美元 ($400) 或以下的船舶应免于征税。本条仅适用于用于或持有非商业目的的船舶,不适用于救生艇或与市场价值超过四百美元 ($400) 的船舶操作相关的其他船舶。本条不适用于在留置权日期由同一纳税人拥有、主张、占有或控制的多于一艘船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8(b) 就本条而言,“船舶”包括所有用于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水上交通工具,但《港口和航海法典》第651条 (c) 款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述的船舶除外。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8(c) 就本条而言,“船舶”包括所有设备(包括动力模式)以及在船舶执行其所用功能时通常需要在船上的所有家具和陈设。

Section § 2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浮动房屋如何进行税务评估和估价,将其视为与不动产类似。在估价时,为了适应浮动房屋的特殊情况,已替换了特定的历史日期和评估名册。“浮动房屋”被明确定义为一种没有自身动力、依赖岸上公用事业和污水处理系统的固定水上住宅。船只不属于此定义范围,并且该法律不改变潮汐地或水下土地住宅使用的现有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9(a) 浮动房屋应以与不动产相同的方式进行评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9(b) 为根据本节确定浮动房屋的估价,应适用第110.1节中规定的程序,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9(b)(1) 1979年留置权日期应替代1975年留置权日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9(b)(2) 1979-80年评估名册应替代1975-76年评估名册。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9(b)(3) 1983年1月1日应替代1980年6月30日和1981年6月30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9(c) “浮动房屋”是指具备以下所有特征的浮动结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9(c)(1) 经设计和建造用于,或经改造用于,作为固定水上住宅。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9(c)(2) 没有自身的动力装置。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9(c)(3) 其公用事业服务依赖于与源自岸上的来源的持续连接。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9(c)(4) 与岸上污水处理系统有永久持续连接。
“浮动房屋”不包括船只。本节不影响关于潮汐地和水下土地住宅用途的现有法律。

Section § 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2001年1月1日或之后产生留置权的具有历史意义的木制船只及其运营所需的个人财产,可以免除税款。要符合条件,船只必须由符合特定免税法规定义的非营利组织拥有和运营,其收益不得惠及私人,并且主要用作向公众开放的海事博物馆。

船只来自筹款和租赁活动的收入不得超过其运营收入的40%,且所有净收益都必须用于支持博物馆的使命。申请人需要向评估员提交详细的宣誓书,评估员可能会要求提供额外证明。要符合条件,该船只必须是一艘经过翻新的旧木船,至少47英尺长,于1910年或之前在加利福尼亚建造,此后一直留在加利福尼亚水域,并被认定为加利福尼亚州历史地标。

与该船只相关的博物馆在申请豁免前一年,应已向公众开放达到最低的小时数和周数。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a) 关于2001年1月1日或之后作为留置权产生的税款,具有历史意义的木制船只及其用于运营的所有个人财产免征税款。此豁免适用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a)(1) 所有者和运营者是根据本法典第23701d条或《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获得豁免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a)(2) 所有者的任何净收益均不得归属于任何私人股东或个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a)(3) 该船只主要用作或作为定期向公众开放的海事博物馆的一部分。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a)(4) 来自筹款用途和租赁活动的收入不超过该船只运营收入的40%,且所有净收益均用于促进博物馆的免税活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b) 根据本条申请豁免时,申请组织应在由评估员提供的宣誓书上提供所有所需信息并回答所有问题,该宣誓书须由申请人签署并承担伪证罪的责任。评估员在批准豁免前,可要求提供宣誓书中所述事实的其他证明。根据本条申请豁免的申请人须遵守第255条和第260条的规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c) 就本条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c)(1) “具有历史意义的木制船只”指任何经过翻新的原始木制内陆水域船只,长度为47英尺或以上,于1910年或之前在加利福尼亚建造,此后一直留在加利福尼亚水域,并已被指定为加利福尼亚州历史地标。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0(c)(2) “定期向公众开放”指在申请豁免年份的留置权日期之前的12个月期间,博物馆每周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小时,且开放时间不少于35周。

Section § 231

Explanation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如果符合特定条件,非营利组织拥有并租赁给政府实体的某些财产可以免税。该财产必须由政府独家使用,并符合第214节、第214.01节和第254.5节中规定的要求。这些财产可以包括市政厅、法院和其他政府建筑,只要它们不产生租金或费用收入,但医院和收费桥梁等特定类型除外。

该非营利组织必须专门为向政府实体租赁财产而设立,并且必须根据某些税法规定符合免税组织的资格。这项免税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的“福利免税”相符。对于1969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租赁,必须满足额外要求,包括建筑改进的竞争性招标。

财产还必须位于租赁它们的政府实体边界内,并且从该日期起,这些财产上的任何建设都必须公开招标。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a) 非营利公司拥有并租赁给政府,且由政府为其利益和福祉独家使用的财产,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应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4节(b)款和第5节所指的“慈善目的”范围内免征税款: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a)(1) 除第214节(a)款第(6)项外,第214节的所有规定均已遵守。就第214节(a)款第(6)项而言,如果租赁协议规定,在所有者清算、解散或放弃,或根据租赁协议支付最后一笔租金时,财产将以完全所有权形式转让给租赁该财产的政府实体,则应视为存在不可撤销的慈善目的专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a)(2) 自1969日历年起,所有与所有者相关的第254.5节规定均已遵守。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a)(3) 截至1970年3月15日,第214.01节的所有规定均已遵守。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b) 在本节中,“财产”指: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b)(1) 任何具有独特政府性质的建筑物或结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b)(1)(A) 市政厅。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b)(1)(B) 法院。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b)(1)(C) 行政大楼。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b)(1)(D) 警察局、监狱或拘留所。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b)(1)(E) 消防站。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b)(1)(F) 公园、游乐场或高尔夫球场。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b)(1)(G) 医院。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b)(1)(H) 供水系统和废水处理设施。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b)(1)(I) 收费桥梁。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b)(2) 建筑物使用和占用所需的任何其他财产,并租赁给政府。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b)(3) 非营利公司在财产以及建造该财产的土地上,以及为该财产的使用和占用所需的周边土地上的任何占有权益。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b)(4) 1954年3月第一个星期一或之后正在建造的任何建筑物及其设备,连同其所在土地,以及为该建筑物的使用和占用可能需要的土地,当该建筑物和设备仅为租赁给政府以减轻其负担而建造时。
“独特政府性质”指该财产(医院、供水系统、废水处理设施、高尔夫球场和收费桥梁除外)不旨在以租金、入场费、使用费或服务费或收费的形式产生收入或收益。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c) 在本节中,“财产”不包括任何不免税的个人或组织的任何占有权益。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d) 在本节中,“非营利公司”指一个社区基金、基金会或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净收益的任何部分均不归任何私人股东或个人所有,且该非营利公司成立并运营的唯一目的是将财产租赁给政府并减轻政府负担,并且实际上只将财产租赁给政府。该非营利公司应根据本法典第23701f节或23701u节或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501(c)(4)节的规定,符合免税组织的资格。本款无意扩大“福利免税”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根据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501(c)(4)节符合资格但根据本节不符合“福利免税”资格的组织。符合本款测试的非营利公司被视为为慈善目的而组织和运营。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e) 在本节中,“政府”指加利福尼亚州、市、市县、县、公共公司和医院区。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f) 本节规定的免税应被视为第251节所指的“福利免税”范围之内。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g) 对于政府与非营利公司在1969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签订的租赁协议,财产和非营利公司必须满足本节的所有要求,才能获得本节规定的免税资格。

Section § 2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主要用于远洋运输的货运集装箱免征财产税。但是,如果载货车辆需要根据《车辆法典》第4000节进行注册,则此项豁免不适用于这些车辆。

“集装箱”是指一种坚固、可重复使用的容器,设计用于通过包括船舶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无需中途重新装载。这些集装箱必须易于操作、装卸,并且容积至少为1,000立方英尺。

所有主要用于船舶远洋商业货物运输的集装箱,应免征财产税。
本节规定的任何税收豁免不适用于受《车辆法典》第4000节注册规定约束的载货车辆。
“集装箱”一词指一种容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a) 具有永久性特征,因此足够坚固,适合重复使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b) 专门设计用于通过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其中一种必须是船舶)运输货物,无需中途重新装载;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c) 配备有便于其操作的装置,特别是便于其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装置;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d) 设计使其易于装载和卸载;以及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e) 具有1,000立方英尺或更大的容积。

Section § 23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种植者持有种薯,并打算在评估年度内将其种植,那么这些种薯被视为个人财产,可以免税。但是,这项免税政策不适用于植物苗圃。

种植者持有的、在留置权日作为个人财产保存以供后续田间种植并在评估年度内由该种植者种植的种薯,应免于征税。本节不适用于植物苗圃。

Section § 2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您从银行或金融公司租赁有形个人财产时,出于某些法律目的,您将被视为该财产的所有人。这是一个明确的假设,在此特定背景下不容争议。

Section § 2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租赁期为35年或以上、专门用于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租赁住房的财产,如果由经批准的机构租赁,则可免除税收。这些机构必须是宗教、医院、科学、慈善机构或公共机构,或是根据美国国税局规定具有慈善地位的合伙企业。该免税适用于财产权益和租赁期限。 “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一词参考了《健康与安全法典》中的定义。

Section § 23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不动产租赁如果专门用作公共公园,可以免税。租赁期必须为35年或以上,并且需要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承租人必须是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获得免税资格的慈善基金会;公园的运营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免税宗旨;租赁权益应通过慈善捐赠获得;以及承租人应在租赁期结束时拥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任何其他应纳税的不动产权益,如果原始租期为35年或以上,且承租人专门用于经营具有独特政府性质的公共公园(如第231条 (b) 款 (4) 项所述),则在租赁期内,属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4条 (b) 款和第5条规定的豁免范围,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6.5(a) 承租人是一个慈善基金会,已被认定为《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所述的慈善组织。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6.5(b) 承租人经营公共公园符合其免税宗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6.5(c) 承租人通过慈善捐赠方式获得了该不动产的租赁权益。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6.5(d) 根据租赁条款,承租人将在租赁期结束时或之前获得该不动产的全部所有权权益。

Section § 2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拥有的某些用于低收入住房的财产部分可以免税。要符合条件,至少 30% 的住房必须以可负担的租金提供给低收入家庭,并且住房实体必须是非营利性的。任何利润都不能惠及私人,除非是涉及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的特定情况。

部落可以向地方政府支付款项以代替税收,但这些款项只能用于惠及住房项目的特定服务或设施。部落必须提供文件证明其获得联邦认可并符合收入和租金条件,才能申请这项被称为“部落住房豁免”的免税。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a)(1) 根据 (2) 段中规定的要求,由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其部落指定的住房实体拥有和运营的财产,或对于根据 1986 年《国内税收法》第 42 条获得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预留的财产,由一个以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或其部落指定的住房实体作为唯一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拥有和运营的财产,其评估价值中与持续提供给或由低收入家庭居住的部分相对应的部分,免除本部分规定的税收。低收入家庭的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第 50079.5 条或适用的联邦、州或地方融资协议,且租金不超过《健康与安全法》第 50053 条规定的标准,或租金不超过适用的联邦、州或地方融资协议或财政援助协议条款规定的标准。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a)(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a)(2)(a) 款中规定的豁免仅当财产和实体符合以下要求时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a)(2)(a)(A) 该财产至少 30% 的住房单元持续提供给或由低收入家庭居住,低收入家庭的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第 50079.5 条或适用的联邦、州或地方融资协议,且租金不超过《健康与安全法》第 50053 条规定的标准,或租金不超过适用的联邦、州或地方融资协议或财政援助协议条款规定的标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a)(2)(a)(B) 部落指定的住房实体(如适用)是非营利性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a)(2)(a)(C) 住房实体的任何净收益不得归任何私人股东或个人所有,但根据 1986 年《国内税收法》第 42 条获得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预留的财产中的有限合伙人除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b) 代替本部分规定的税收,部落或部落指定的住房实体可以同意向县、市、市县或州的政治分区支付款项,用于该实体为部落或部落指定的住房实体拥有和运营的低收入住房项目提供的服务、改进或设施。任何代替税收的款项不得超过市、县、市县或州的政治分区提供这些服务、改进或设施的估计成本。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c) 根据本节申请豁免的部落或部落指定的住房实体应向评估员提供以下文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c)(1) 证明指定部落获得联邦认可的文件。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c)(2) 证明部落指定的住房实体(如适用)已由部落指定的文件。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c)(3) 证明存在地契限制、协议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要求该财产的使用符合 (a) 款 (2) 段 (A) 项的规定。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7(d) 本豁免应称为“部落住房豁免”。

Section § 241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一名雇员,并且拥有工作所需的工具,那么这些工具价值的前五万美元 ($50,000) 将免税。这项免税政策包括你可以带到工作场所和带回家的工具,比如手持电动工具及其储存容器。

根据这些规定,“手工工具”指的是那些你需要带到工作场所和带回家,并且是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工具和储存装置。这些工具必须是你开始工作前就拥有的,或者在受雇期间用自己的钱购买的,并且在你离职后仍归你所有。在这项规定中,“雇员”是指受雇于某个雇主,且该雇主控制其工资和工作条件的人,但不包括自雇人士或独立承包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1(a) 雇员拥有并提供、作为该雇员受雇条件所必需的手工工具个人财产,其价值的前五万美元 ($50,000) 免于征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1(b)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1(b)(1) “手工工具”指手持工具和设备,包括手持电动工具,其中任何一件均可往返于工作场所,且是雇员日常和常规工作表现所必需的,也指用于储存这些工具和设备的适当储存容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1(b)(2) “雇员拥有并提供的手工工具”仅指雇员在受雇前拥有的,或在受雇期间购置并支付的,且雇员在雇佣关系终止后仍将继续拥有的手工工具。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1(b)(3) “雇员”指受雇于雇主,且该雇主直接或间接监督该人员并对个体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行使控制权的任何个人。“雇员”不包括自雇人士或独立承包商。

Section § 2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用于太空飞行的某些“合格财产”可以免税。“合格财产”指的是航天器、卫星以及专门用于太空旅行的特定燃料等物品。即使太空飞行被延迟、取消或未能进行,这项豁免仍然有效,但它不包括不打算发射到太空的材料。该豁免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9年1月1日止。申请豁免的企业必须证明其太空物品是按规定使用的。这项豁免旨在推动加州太空产业的就业和投资。到2028年,必须提交一份评估这些影响的报告。该法规将于2030年7月1日废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2(a) 本部分所征税款免征用于太空飞行的合格财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2(b)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2(b)(1) “合格财产”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2(b)(1)(A) 具有或经制造、组装或安装后具有太空飞行能力的有形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类型的轨道空间设施、空间推进系统、空间飞行器、运载火箭、卫星或空间站,以及其任何部件,无论该财产最终是否返回本州。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2(b)(1)(B) 质量不适用于普通机动车辆,但专门为太空飞行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燃料。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2(b)(2) “太空飞行”指任何由空间飞行器、卫星、空间设施或任何类型的空间站设计的亚轨道、轨道或星际旅行。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2(c) 本条规定的豁免不得因任何类型的空间飞行器、卫星、空间设施或空间站发射失败、推迟或取消,或任何运载火箭或其任何部件的毁坏而被拒绝,但该豁免不适用于任何不打算发射到太空的材料。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2(d) 本条自2014年1月1日留置权日期起生效,至(包括)2029年1月1日留置权日期止,此后的任何留置权日期均失效。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2(e) 纳税人应在评估员要求时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本条免征本部分所征税款的合格财产已或将按(b)款(1)项(A)分项所述使用。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2(f) 本条规定的本部分所征税款的豁免仅限于以太空飞行活动为主要商业目的的纳税人。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2(g) 为遵守第41条,就本条所载的豁免(经增加本分款的法案修订,以下简称“该豁免”)而言,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2(g)(1) 该豁免将实现的具体目标、宗旨和目的包括,相对于其他具有可比基础设施和能力支持该行业的州,增加加利福尼亚州太空飞行行业的就业和投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2(g)(2) 立法机关用于确定该豁免是否达到(1)项中规定的目标、宗旨和目的的详细绩效指标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2(g)(2)(A) 因该豁免而导致的加利福尼亚州太空飞行行业员工数量的变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2(g)(2)(B) 因该豁免而导致的加利福尼亚州太空飞行行业员工薪酬金额的变化。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2(g)(2)(C) 因该豁免而导致的加利福尼亚州太空飞行设施投资金额的变化。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2(g)(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2(g)(3)(A) 截至2028年1月1日,立法分析师办公室应向众议院税收委员会、参议院治理与财政委员会以及公众提供一份报告,总结其关于(2)项所述绩效指标的调查结果。报告中的调查结果应以汇总数据格式提供,并对报告中的所有信息进行匿名处理。在研究该报告时,立法分析师办公室可以向县评估员、州平衡委员会、受益于豁免的纳税人、行业协会或其他个人或实体请求并接收信息。立法分析师办公室还可以根据《失业保险法》第1094条(c)款的规定,以非保密形式向就业发展部请求并接收信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2(g)(3)(A)(B) 县评估员、州平衡委员会、就业发展部以及声称享有豁免的纳税人应根据立法分析师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研究本项所需报告所需的信息。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2(g)(3)(A)(C)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立法分析师办公室根据本分款接收并保管的记录应被视为机密,且不受《立法公开记录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二部第一章1.5节第3.5条(自第9070条起))的披露限制。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2(h) 本条仅在2030年7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