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提供了与分时所有权计划中的飞机相关的定义和规则。“飞机”的定义参照了另一法律条款,而“机队”则指由分时所有权管理人管理的所有飞机。“机队类型”是指根据特定制造商、型号和系列对飞机进行分组。“分时所有飞机”一词描述的是那些在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进行类似注册的飞机。“着陆”是指飞机在标准抵达或离开过程中进行有意的物理接触。该法律还规定,分时所有飞机产生的税收将根据特定指南进行分配,并且只有指定的牵头县评估员才能对这些飞机进行评估。

就本条而言,以下各项均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0(a) 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0(a)(1) “飞机”具有第 5303 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0(a)(2) “机队”指由分时所有权计划的管理人运营的所有飞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0(a)(3) “机队类型”指由分时所有权计划的管理人运营的,按制造商、型号和系列分类的飞机。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0(a)(4) “分时所有飞机”或“在分时所有权计划中运营的飞机”指在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注册为分时所有飞机的那些飞机。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0(a)(5) “着陆”指涉及机组人员、乘客或货物上下飞机的物理接触,且该物理接触并非因紧急情况而意外发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0(b) 根据本条对分时所有飞机征税所产生的收入,应按照本分部第 10 部分第 6 章(自第 5451 节起)的规定进行分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0(c) 分时所有飞机仅在牵头县评估员根据第 1162 节接受指定为牵头县评估员的情况下,才根据本条进行评估。

Section § 11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对分权所有的飞机征税。如果这些飞机的一个机队在加州降落,就必须进行税务评估。这种评估是基于整个机队,而不是单独的飞机。控制该机队的经理负责这项评估。如果这些飞机在往年已被评估过,这种评估方法从2007-08财政年度开始适用。如果之前没有评估过,这项法律将适用于未来,以及任何过去未进行评估且法律时效已被放弃的年份。

法律还规定,如果机队中的任何一架飞机在加州降落,该机队就被认为建立了“所在地”或“存在”,需要进行评估。评估是按分配基础进行的,使用一个分数来确定税额,该分数基于飞机在一个县的降落和起飞次数与它们在全球范围内的总降落和起飞次数的比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本州有所在地的分权所有飞机应按机队整体对控制该机队的经理进行评估,并且评估通知应发给该经理。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1(a)(1) 任何在2007-08财政年度之前的财政年度已进行年度评估的分权所有飞机,应从2007-08财政年度开始根据本条进行评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1(a)(2) 对于在2007-08财政年度之前的财政年度未进行年度评估的分权所有飞机,根据本条进行的评估适用于2007-08财政年度及其后的每个财政年度,以及对于未进行评估且诉讼时效不适用或已被放弃的之前财政年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1(b) 如果机队中的一架飞机在本州降落,则该分权所有飞机机队在本州设立所在地。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1(c) 分权所有飞机机队应按分配基础进行评估。每个县应为每种分权所有飞机机队类型设立一个分配系数,其在本州的所在地已按 (b) 款所述确立。该分配系数是一个分数,其分子是该机队类型在上一日历年度内在该县的总降落和起飞次数,其分母是该机队类型在上一日历年度内在全球范围内的总降落和起飞次数。

Section § 11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为分权所有飞机机队评估指定牵头县评估员办公室的程序。牵头县评估员通过通知机队经理、接收必要的财产申报表、计算未分配价值以及与飞机所在地点的其他县共享信息来协调评估工作。

牵头县评估员还领导审计团队,并与其他县的评估员合作,以确保准确的税收评估。虽然牵头评估员负责这些协调任务,但各县评估员最终负责其县内的财产评估,使用计算出的价值和分配系数。

审计可以每四年由指定的审计团队进行一次,以审查加州各地飞机机队经理的动产和附着物。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2(a) 在2007年10月1日或之前,加州评估员协会飞机咨询小组委员会可以为负责管理分权所有飞机机队的每个经理指定一个牵头县评估员办公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2(b) 如果根据 (a) 款指定了牵头县评估员办公室,且该评估员办公室接受该指定,则 (a) 款所述的牵头县评估员办公室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2(b)(1) 在该指定之后的第一个10月15日或之前,书面通知已被指定为牵头县评估员的分权所有飞机机队的每个经理关于此指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2(b)(2) 接收已被指定为牵头县评估员的分权所有飞机机队的每个经理的财产申报表,如第441条 (l) 款所述。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2(b)(3) 根据第5363条和第5364条,计算已被指定为牵头县评估员的分权所有飞机机队的每个经理的所有分权所有飞机的未分配价值。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2(b)(4) 将牵头县评估员办公室根据 (3) 项确定的价值以及第1161条 (c) 款所述的分配系数,电子传输给在评估年度内分权所有飞机机队所在地点的每个县的评估员。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2(b)(5) 当 (d) 款所述的审计团队对已被指定为牵头县评估员的分权所有飞机机队的每个经理进行审计时,领导该审计团队。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2(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2(c)(1) 尽管有 (b) 款规定,在评估年度内分权所有飞机机队所在地点的每个县的县评估员独自负责评估该财产,方法是将每种机队类型的未分配价值乘以第1161条 (c) 款所述的分配系数,并登记该机队类型的总分配价值。在评估该机队类型的未分配价值时,评估员可以咨询为该机队指定的牵头县评估员办公室。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2(c)(2) 牵头县评估员办公室受制于《加州法规》第18篇第322条以及第408条、第451条和第1606条,其程度与 (1) 项所述的评估员相同。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62(d) 尽管有第469条规定,对分权所有飞机机队每个经理的审计可以每四年集中进行一次,由加州评估员协会飞机咨询小组委员会决定的来自至少一个但不超过三个县的审计评估员组成的审计团队进行。如此进行的审计应涵盖分权所有飞机机队经理在加州的所有动产和附着物,并被视为代表根据第469条原本需要审计的每个县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