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类型财产部分所有权飞机
Section § 1160
本法律条款提供了与分时所有权计划中的飞机相关的定义和规则。“飞机”的定义参照了另一法律条款,而“机队”则指由分时所有权管理人管理的所有飞机。“机队类型”是指根据特定制造商、型号和系列对飞机进行分组。“分时所有飞机”一词描述的是那些在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进行类似注册的飞机。“着陆”是指飞机在标准抵达或离开过程中进行有意的物理接触。该法律还规定,分时所有飞机产生的税收将根据特定指南进行分配,并且只有指定的牵头县评估员才能对这些飞机进行评估。
Section § 1161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对分权所有的飞机征税。如果这些飞机的一个机队在加州降落,就必须进行税务评估。这种评估是基于整个机队,而不是单独的飞机。控制该机队的经理负责这项评估。如果这些飞机在往年已被评估过,这种评估方法从2007-08财政年度开始适用。如果之前没有评估过,这项法律将适用于未来,以及任何过去未进行评估且法律时效已被放弃的年份。
法律还规定,如果机队中的任何一架飞机在加州降落,该机队就被认为建立了“所在地”或“存在”,需要进行评估。评估是按分配基础进行的,使用一个分数来确定税额,该分数基于飞机在一个县的降落和起飞次数与它们在全球范围内的总降落和起飞次数的比例。
Section § 116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为分权所有飞机机队评估指定牵头县评估员办公室的程序。牵头县评估员通过通知机队经理、接收必要的财产申报表、计算未分配价值以及与飞机所在地点的其他县共享信息来协调评估工作。
牵头县评估员还领导审计团队,并与其他县的评估员合作,以确保准确的税收评估。虽然牵头评估员负责这些协调任务,但各县评估员最终负责其县内的财产评估,使用计算出的价值和分配系数。
审计可以每四年由指定的审计团队进行一次,以审查加州各地飞机机队经理的动产和附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