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获证航空器”。它指的是由美国或外国航空承运人运营的、用于航空运输的任何航空器。要符合条件,该航空器必须在联邦航空管理局(FAA)颁发的有效证书或许可证下运营,该证书或许可证授权该承运人进行此类运输。

本条中,“获证航空器”是指由航空承运人或外国航空承运人运营的、从事航空运输的航空器,其定义如《美国法典》第49篇第40102(a)(2)、(5)、(6)和(21)节所述,且在联邦航空管理局或其继任者颁发的、授权该航空承运人从事该运输的证书或许可证有效期间。

Section § 1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经认证的飞机在加州征收财产税时,仅根据它们实际在加州停留的时间长短(无论是在飞行中还是停放着)来确定其所在地。计算这种停留时间/程度时,会使用另一条款中规定的一个特定公式。

经认证的航空器应仅以其通常实际存在于本州境内的程度,无论是在飞行中还是在地面上,被视为位于本州。为确定财产税目的的该程度,应适用第1152条规定的分配公式。

Section § 11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在2020-21财政年度之前的财政年度,如何计算经认证飞机的价值。它涉及两个主要因素:“州内时间”系数,考虑飞机在加州停留的时间;以及“抵达和离港”系数,关注飞机进出加州机场的频率。“州内时间”系数会进行调整,使得任何超过168小时的长时间地面停留大部分被排除在外。这些因素的综合结果用于确定税收评估的分配额。此规定已于2020年1月1日之后失效。

对于2020-21财政年度之前的财政年度,每个评估员应使用的分配公式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2(a) 州内时间系数是指经认证的飞机在代表期内,无论是在空中还是在地面上,在州内停留的时间与代表期内总时间的比例。就本款而言,经认证的飞机在当前留置权日期由控制该飞机的航空公司首次投入收入服务之前,在州内停留的所有时间,无论是在空中还是在地面上,均应从州内时间系数中排除。该系数应乘以75%。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2(b) 抵达和离港系数是指经认证的飞机在代表期内进出州内机场的次数与代表期内进出机场总次数的比例。该系数应乘以25%。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2(c) 对于1983-84财政年度至2020-21财政年度(包括在内),在计算州内时间系数时,在代表期内,如果经认证的飞机每次在地面上连续停留720小时或更长时间,则超过168小时的所有地面时间应从归属于该飞机的州内时间中排除。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2(d) 州内时间系数应加到抵达和离港系数中。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2(e) 通过适用 (d) 款所产生的数字等于应适用于全现金价值的分配额,以确定应适用评估比率的价值。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2(f) 本节应于2020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1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计算经认证的飞机在加利福尼亚州内用于税务目的的时间分配。从2020-21财政年度开始,评估员必须确定飞机在上一日历年内,在州内空中和地面停留时间的比例。飞行和滑行时间都包括在内,并使用州平衡委员会的标准表格进行计算。地面时间不包括飞机因重型维修而停止服务的时间,如果申请排除,需要提供文件证明。然而,日常维修时间仍需计算在内。州内总时间用于分配给各个机场。

针对2020-21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各评估员应使用的分配公式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2(a) 经认证的飞机在留置权日期紧接之前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12个月期间内,在州内停留的空中和地面时间的比例,与留置权日期紧接之前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12个月期间内的总时间相比。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2(b) 空中时间包括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飞行时间和滑行时间。空中时间应基于州平衡委员会在最新发布的《致评估员函》中关于州内和州际标准飞行时间的“加利福尼亚标准飞行时间”表。这些标准时间应乘以《致评估员函》中列出的机场的起降次数。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2(c) 地面时间是指在州内非飞行或滑行时间的所有时间。每个机场的地面时间应根据第441条(m)款的规定,按机队类型汇总报告。分配给需要将经认证的飞机或定期空中出租车从营运服务中移除的重型维修的所有地面时间应予排除。申请重型维修时间排除的航空公司应指明此类维修并提供足够的证明文件,以便评估员确认飞机未处于营运服务中的时间量。无需从营运服务中移除的日常航线维修不应从分配给机场的时间中排除。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2(d) 可分配给每个机场的时间是根据(c)款计算的经认证的飞机或定期空中出租车在机场地面停留的时间量,加上根据(b)款计算的进出港飞行时间部分。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2(e) 经认证的飞机在州内停留的所有空中和地面时间,在飞机首次进入当前留置权日期控制该飞机的航空公司的营运服务之前,应从州内时间系数中排除。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2(f) 本节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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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了飞机咨询小组和牵头县评估员办公室在商业飞机财产税估价方面的职责。每年,会为每家商业航空公司指定一个牵头县评估员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计算航空公司的飞机价值,并将其分享给其他相关县的评估员。牵头办公室还负责处理飞机数据和每四年进行一次的审计工作,作为所有问题和疑虑的主要联络点。每个县的评估员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飞机价值评估和登记负有最终责任,但可以就估价事宜咨询牵头县评估员。

这项法规旨在确保跨多个县的飞机应税价值评估过程协调一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3.5(a) 加利福尼亚州评估员协会的飞机咨询小组在征求在该州运营的商业航空公司的意见后,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3.5(a)(1) 在2020年3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3月1日或之前,为在该评估年度内在本州运营经认证飞机的每家商业航空公司指定一个牵头县评估员办公室。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3.5(a)(2) 此后每三年,重新指定这些航空公司中的每家公司的牵头县评估员办公室,除非航空公司及其现有牵头县评估员办公室同意放弃此重新指定。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3.5(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3.5(b)(a)款所述的牵头县评估员办公室应执行以下所有任务: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3.5(b)(1) 计算该评估员被指定负责的每家商业航空公司的经认证飞机的未分配价值。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3.5(b)(2) 将牵头县评估员办公室根据第(1)款确定的价值,以电子方式传输给在该评估年度内第(1)款所述财产所在地点的每个县的评估员。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3.5(b)(3) 接收该评估员被指定负责的每家商业航空公司的财产申报表,如第441条(m)款所述。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3.5(b)(4) 接收并以电子方式传输根据第441条(m)款第(3)项收到的飞行数据给每个受影响县的评估员。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3.5(b)(5) 当(d)款所述的审计团队对该评估员被指定负责的商业航空公司进行审计时,领导该审计团队。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3.5(b)(6) 在指定后的第一个3月15日或之前,书面通知该评估员已被指定负责的每家商业航空公司此项指定。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3.5(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3.5(c)(1) 尽管有(b)款的规定,在评估年度内商业航空公司的个人财产所在地点的每个县的县评估员,应全权负责评估该财产,应用第1152条规定的分配公式,并在该县登记该财产的价值;但是,在确定商业航空公司的每种型号、系列经认证飞机的分配机队价值时,评估员可以咨询为该商业航空公司指定的牵头县评估员办公室。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3.5(c)(2) 牵头县评估员办公室应与第(1)款所述的评估员在同等程度上遵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8篇第322条以及第408条、第451条和第1606条的规定。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3.5(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3.5(d)(1) 尽管有第469条的规定,商业航空公司的审计应由加利福尼亚州评估员协会的飞机咨询小组确定,每四年进行一次集中审计,由来自至少一个但不超过三个县的审计师-估价师组成的审计团队执行。如此进行的审计应涵盖该航空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所有个人财产和固定装置,并被视为代表根据第469条原本需要进行审计的每个县进行。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3.5(d)(2) 第(1)款所述的审计团队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3.5(d)(2)(A) 成为每个县与商业航空公司之间所有飞机相关问题的联络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3.5(d)(2)(B) 在与商业航空公司最终确定飞机评估之前,确保与每个县解决所有关于飞机和飞机部件应税价值的飞机相关问题。

Section § 115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空中出租车”的资格,并解释了它们在加州的征税方式。空中出租车是航空公司使用的小型飞机,载客量不超过60个座位,有效载荷不超过18,000磅,并且必须持有美国交通部颁发的证书。定期运营的空中出租车按不同方式征税,遵循另一节中的分配公式。其他空中出租车则按照其通常所在县的其他个人财产的方式征税。

Section § 1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境内经认证航空器的飞行时间如何分配用于征税。飞机只在其经常访问的区域征税。如果飞机在一个区域起飞并在另一个区域降落,出于税收目的,每个区域将获得一半的飞行时间。此外,如果飞机从州外出发或抵达,从州边界算起的飞行时间将计入其首次降落或最后起飞的区域。

为第404条之目的,经认证的航空器应仅被视为位于那些征税机构中,航空器通常以足够的规律性进行物理接触,从而使此类机构有权根据美国法律和宪法对航空器征税。州内的飞行时间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5(a) 如果航空器在一个有权征税的征税机构(在前述句子的含义内)起飞,并在另一个有权征税的机构降落,则此类征税机构之间的飞行时间应各分配一半给每个此类机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5(b) 如果航空器从州外抵达或离开本州,则从或到州边界的飞行时间应分配给有权征税的征税机构,即航空器首次降落或最后起飞的机构,视情况而定。

Section § 1156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确保,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读为扩大税务机构根据美国法律或宪法对经认证的航空器征税的权利。

Section § 11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规则和表格,以实施一个用于分配2020-21财政年度及此后每年特定资源或职责的公式。这个过程需要与加州评估员协会和商业航空公司进行协商。这些规则必须作为紧急法规通过,这意味着它们可以跳过一些常规程序,因为它们对维护公众的即时福祉至关重要。这些紧急法规应遵守《政府法典》中规定的具体程序。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7(a) 在与加州评估员协会和商业航空公司的代表协商后,委员会应通过紧急法规,颁布实施为2020-21财政年度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根据第1152条设立的分配公式所需的法规、表格和指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157(b) 根据 (a) 款通过的紧急法规,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通过,并且,就该章而言,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6.1条和第11349.6条,该法规的通过属于紧急情况,行政法办公室应将其视为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以及普遍福祉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