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类型财产已认证飞机
Section § 1150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获证航空器”。它指的是由美国或外国航空承运人运营的、用于航空运输的任何航空器。要符合条件,该航空器必须在联邦航空管理局(FAA)颁发的有效证书或许可证下运营,该证书或许可证授权该承运人进行此类运输。
Section § 1151
这项法律规定,经认证的飞机在加州征收财产税时,仅根据它们实际在加州停留的时间长短(无论是在飞行中还是停放着)来确定其所在地。计算这种停留时间/程度时,会使用另一条款中规定的一个特定公式。
Section § 115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在2020-21财政年度之前的财政年度,如何计算经认证飞机的价值。它涉及两个主要因素:“州内时间”系数,考虑飞机在加州停留的时间;以及“抵达和离港”系数,关注飞机进出加州机场的频率。“州内时间”系数会进行调整,使得任何超过168小时的长时间地面停留大部分被排除在外。这些因素的综合结果用于确定税收评估的分配额。此规定已于2020年1月1日之后失效。
Section § 1152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计算经认证的飞机在加利福尼亚州内用于税务目的的时间分配。从2020-21财政年度开始,评估员必须确定飞机在上一日历年内,在州内空中和地面停留时间的比例。飞行和滑行时间都包括在内,并使用州平衡委员会的标准表格进行计算。地面时间不包括飞机因重型维修而停止服务的时间,如果申请排除,需要提供文件证明。然而,日常维修时间仍需计算在内。州内总时间用于分配给各个机场。
Section § 1153.5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了飞机咨询小组和牵头县评估员办公室在商业飞机财产税估价方面的职责。每年,会为每家商业航空公司指定一个牵头县评估员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计算航空公司的飞机价值,并将其分享给其他相关县的评估员。牵头办公室还负责处理飞机数据和每四年进行一次的审计工作,作为所有问题和疑虑的主要联络点。每个县的评估员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飞机价值评估和登记负有最终责任,但可以就估价事宜咨询牵头县评估员。
这项法规旨在确保跨多个县的飞机应税价值评估过程协调一致。
Section § 1154
Section § 1155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境内经认证航空器的飞行时间如何分配用于征税。飞机只在其经常访问的区域征税。如果飞机在一个区域起飞并在另一个区域降落,出于税收目的,每个区域将获得一半的飞行时间。此外,如果飞机从州外出发或抵达,从州边界算起的飞行时间将计入其首次降落或最后起飞的区域。
Section § 1157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规则和表格,以实施一个用于分配2020-21财政年度及此后每年特定资源或职责的公式。这个过程需要与加州评估员协会和商业航空公司进行协商。这些规则必须作为紧急法规通过,这意味着它们可以跳过一些常规程序,因为它们对维护公众的即时福祉至关重要。这些紧急法规应遵守《政府法典》中规定的具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