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土地必须按照本章的规定,有一个用于税务目的的官方描述。

土地应依照本章规定,为税收目的进行法定描述。

Section § 3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土地是由美国测量的,如何进行官方描述。它允许使用诸如镇区、经线区、区和部分区之类的术语来识别土地,并包括其面积。

Section § 3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土地最初是根据西班牙赠地授予的,那么在描述该土地时,可以使用这些赠地的外部界限,或者使用赠地的名称,并包括任何划分、细分以及所声称的具体面积。

Section § 32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在描述城市地块时,您可以使用城市名称以及基于该城市编号系统的地块和街区编号来识别它们。

城市地块可以通过指明城市名称并给出地块和街区的编号来描述,该编号应按照该城市的编号系统。

Section § 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一份地图根据特定的政府指导方针被正式采纳后,该地图上描绘的任何土地都可以使用地图上显示的数字或字母进行描述。

Section § 326

Explanation

如果你有一份不是官方地图的土地地图,但它有足够的细节可以清楚地识别你的房产,并且你把它提交给估价员或委员会备案,那么你就可以参照这份地图来描述你的土地。

凡土地所有者、权利主张人或使用者提供非官方地图,且该地图包含足以清晰识别该土地的信息,并经估价员或委员会妥善识别并备案的,该土地可参照该地图进行描述。

Section § 3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各县如何管理用于税收评估目的的土地地块地图。如果一个县拥有详细的土地地图,县估价员可以在监事会的批准下对地块进行编号或标记。这些标记有助于轻松识别每块土地。地图应在估价员办公室公开展示,如果地图已正式备案,土地可以使用这些地图进行描述。截至 (1937) 年 (8) 月 (27) 日用于评估的地图,被视为已正确标记和批准。

如果任何县或县官员拥有该县任何土地的完整、准确地图,或根据《政府法典》第 (27556) 条至第 (27560) 条(含)的规定制作了此类完整、准确的地图,则估价员可以经监事会批准的方式对地块进行编号或字母标记。估价员可以经监事会批准的方式,对地块重新编号或重新字母标记,或为该地图的任何部分准备新的地图页,以显示地块的组合或分割,只要通过查阅该地图,就能轻易准确地查明当前或任何先前财政年度中任何特定地块编号或字母所涵盖的土地。该地图或其副本应始终在估价员办公室公开展示。
土地可以通过引用此地图进行描述,但土地不得在任何契约或转让文件中通过引用任何此类地图进行描述,除非该地图已在该土地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
截至 (1937) 年 (8) 月 (27) 日,县估价员所拥有且仅用于评估目的的所有此类地图,均被视为已正确编号或字母标记并获得批准。

Section § 32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决定,如果你向县记录员记录土地细分的数字地图,你也必须向县估价员提供一份副本。他们通过投票来制定这项规定。

Section § 3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将任何现有住宅物业细分为独立部分之前,估价官不能分配新的地块编号或进行单独的物业估价,除非最终图或地块图已正式记录。如果地块图在特定条件下被豁免,估价官仍然需要相关机构的特定裁定才能进行后续操作。

Section § 3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用法律术语描述一块土地。你可以使用界址描述,或者任何其他能清楚指出土地位置和大小的描述,包括对其英亩数的估算。

土地可以通过界址描述,或通过其他足以识别其的描述来界定,其中应包含所在地和英亩数的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