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县级政府保留重复缴纳的财产税款,且未能将任何重复缴纳的款项在超过两个月的时间内退还给支付方,这给纳税人以及从事房地产转让处理业务的企业造成了困难。
税款征收重复缴纳的财产税款退还
Section § 2780
本节指出,当县级政府保留因错误多缴的财产税款,且未能在两个月内退还这些款项时,这对纳税人和企业是不公平的。这种做法可能导致严重的不便和经济负担。
重复缴纳的财产税款 纳税人困难 县级政府保留
Section § 2780.5
本法律条文将“重复支付”定义为针对某项已支付过的特定税款或分期税款所做的支付,无论新支付的金额是否与之前的金额相同。
为本章之目的,“重复支付”指纳税人提交或代表纳税人提交的、指定用于支付某项已缴付的特定税款或分期税款的款项,无论先前支付的款项与重复支付的款项金额是否相同。
重复支付 重复纳税 分期税款
Section § 2781
如果您在加州缴纳税款,但不小心对同一笔分期税款支付了两次,县必须在确认第一笔付款无法撤销或退回后的60天内将多余的款项退还给您。如果重复支付的款项与州主计长支付的税款有关,则重复的金额将支付给最初付款的人。
税款重复支付 退税 重复付款
Section § 2781.5
这项法律规定,产权所有人可以要求税务征收员退还由非产权所有人支付的重复款项。为此,产权所有人必须提交一份书面且经认证的请求,并附上产权证明,例如地契。值得注意的是,税务征收员无需自行核实财产所有权。此外,此程序不适用于逾期未付的税款评估。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781.5(a) 登记产权人可书面请求税务征收员,将当前评估的重复缴纳款项退还给非登记产权的付款方,前提是该付款方在登记产权人提出请求时已知晓。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781.5(b) 该请求应由登记产权人提交,并应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781.5(b)(1) 该请求应由登记产权人据其所知证明为真实、正确和完整。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781.5(b)(2) 该请求应附有经认证的产权契据、判决书或其他法律上核实财产所有权的文书副本。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781.5(c) 税务征收员无需就财产所有权作出裁定。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781.5(d)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逾期未付的当前评估款项。
登记产权人 退税 重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