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审计长根据特定的政府规定决定需要出售一处住宅时,总务部必须签发一份令状来执行一项留置权。这项留置权允许收取延期缴纳的财产税以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

Section § 3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与不动产相关的令状必须在不动产所在县进行记录,以便公众知晓。这种令状的作用类似于法院的债务追收命令,由治安官或法警负责执行。它可以被强制执行,并且财产可以被出售,就像在传统的法律债务追收程序(称为“执行令”)下一样。

该令状应在不动产所在县以使其记录具有推定通知效力的方式予以记录,并应发给治安官或法警,且应具有与执行令相同的效力。该令状应予征收并据此进行出售,其方式和效力应与根据执行令进行的征收和出售相同。

Section § 3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综合服务部负责向警长或法警支付或预付与执行令状相关的服务费用、佣金和开支,就像他们根据其他法律为类似服务所做的那样。此外,综合服务部负责批准报纸刊登费用,而不是法院。

Section § 3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与发出、记录和执行征收延期缴纳房产税的征收令相关的任何费用,都将加到欠款中。这些费用将成为该房产因延期缴纳税款而产生的留置权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