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1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的一个县,在税务征收员建议并经监事会在其适用的财政年度内批准后,出售税收凭证。如果县决定停止此程序,现有的税收凭证规定将保持有效,直到所有凭证被注销。

在此之前,县必须保留一个税收凭证赎回基金。一旦所有凭证被注销,基金中的钱将交给税务征收员,由其像处理已收取的税款和费用一样进行处理。

任何县可以经税务征收员建议,并经该县监事会在其首次适用的财政年度内通过决议,出售税收凭证。如果监事会命令终止本部分授权的程序,则应发生以下所有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11(a) 本部分的所有规定,除第4521节外,应保持完全有效,直至所有税收凭证被注销。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11(b) 县应维持税收凭证赎回基金,直至所有税收凭证被注销。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11(c) 在所有税收凭证被注销后,税收凭证赎回基金中所有存款应支付给税务征收员,并以与收取税款和评估款以及任何相关费用、规费、罚款或其他款项相同的方式进行应用和分配。

Section § 4512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一个县决定出售税收凭证,它必须设立一个名为“税收凭证赎回基金”的专项基金。这个基金只能用于另一法律条款(第4527条)中提到的特定目的。

Section § 4513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保,即使出售了税收凭证,产权所有人或纳税人应付的金额也不会增加。产权所有人与纳税人保留其所有权利,且其财务义务与未出售税收凭证时保持不变。

本部分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减少、改变、影响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在没有本部分的情况下存在的任何产权所有人或纳税人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求产权所有人或纳税人支付超过如果未发生税收凭证出售本应支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