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县可以经税务征收员建议,并经该县监事会在其首次适用的财政年度内通过决议,出售税收凭证。如果监事会命令终止本部分授权的程序,则应发生以下所有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11(a) 本部分的所有规定,除第4521节外,应保持完全有效,直至所有税收凭证被注销。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11(b) 县应维持税收凭证赎回基金,直至所有税收凭证被注销。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11(c) 在所有税收凭证被注销后,税收凭证赎回基金中所有存款应支付给税务征收员,并以与收取税款和评估款以及任何相关费用、规费、罚款或其他款项相同的方式进行应用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