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01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明确规定,本章中列出的定义将用于解释本部分的其余内容。

本章中的定义应适用于本部分的解释。

Section § 4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转让罚款”定义为与通过税收凭证转让的税款和评估费相关的任何罚款。这些罚款与规定了何时以及如何支付它们的其他具体条款相关联。

“转让罚款”指,就根据税收凭证转让的任何税款和评估费而言,根据第2617、2618、2704、2705、2759、2760、2761、2762和4103条规定应付或可能应付的所有相关罚款。

Section § 4503

Explanation

“滞纳日期”是指逾期纳税罚款正式生效的日期。它与具体的税法相关联,这些税法根据不同的税务情况,决定了何时执行此罚款。

“滞纳日期”是指根据第75.52、2617、2618、2704、2705、2759、2760、2761或2762条(视情况而定),滞纳金适用于税款的日期。

Section § 4504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有担保税册财产”指的是即使其税款逾期并被标记为拖欠后,仍保留在官方财产记录上的财产。

Section § 4505

Explanation

税务凭证是一种无形权利,由税务征收员在出售收取拖欠财产税款的权利时产生。此权利仅适用于凭证出售时已逾期的税款,不适用于未来的税款。每份税务凭证必须详细说明所涉财产、购买日期、买方姓名、应付总金额以及购买价格,该价格可能根据特定条件进行调整。

税务凭证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的,由县决定。

“税务凭证”是指税务征收员根据第3章(自第4521条起)出售收取与有担保登记财产或补充登记财产相关的拖欠款项的权利时产生的无形财产权。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05(a) 税务凭证应针对在税务凭证出售要约时已拖欠或违约的单独评估地块,或针对多个单独评估地块签发,而不适用于任何后续年度的税款或评估费。税务凭证应指明担保该凭证的地块,载明税务凭证的购买日期、税务凭证购买者(或任何继承人)的姓名、转让给税务凭证购买者的应付总金额(包括税款和评估费,该金额可能根据第4525条(b)款减少),以及税务凭证的购买价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505(b) 税务凭证可以采用实物凭证的形式,也可以采用账面形式,包括电子媒介,由县酌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