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950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税务拍卖中购买了一处房产,并且已经支付了之后所有的税款,那么你可以合法地对该房产的任何主张或产权问题提出异议。这个过程需要提交一份经过核实的诉状,以确认这些细节。

Section § 39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涉及诉状中描述土地的诉讼,必须将已知对该土地拥有权益、主张或任何可疑利益的人列为被告。但如果这些利益在税契签发之前就已存在,则特别评估的所有者除外,除非诉讼也质疑他们的利益。此外,如果该土地在1984年9月10日之前出售,州也可以被列为被告。

诉状应将原告已知或有记录显示对原告诉状中描述的土地拥有某种权益、主张或权利瑕疵的所有人列为该诉讼的被告,这些权益、主张或权利瑕疵须产生于税契日期之前。拥有特别评估的人员除外,除非原告寻求确定这些人员的权益或主张。如果该财产在1984年9月10日之前出售,州可以被列为被告方。

Section § 39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原告在诉讼中将被告列为不知名的个人,如果这些个人对某块土地主张任何可能影响所有权的权利、权益、留置权或请求,并且这些主张在税契签发之前就已存在。如果已知对土地拥有权益的人已去世,他们的继承人或从他们那里继承财产的人也可以被列为被告。此外,如果认为某人已去世,其继承人也可以基于这种信念被列为被告。

Section § 39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涉及房地产的法律诉状中,除了与特定税种(称为特别评估)相关的未知被告外,所有其他未知被告都应进行概括性描述。该描述应提及他们可能对财产产权、所有权提出的任何主张,或任何影响原告对该财产主张的法律问题。

所有未知被告,除拥有特别评估的未知被告外,应在诉状中描述如下:“以及所有其他不明人士,对诉状中描述的不动产主张任何权利、所有权、地产、留置权或权益,且该主张对原告的所有权不利,或构成原告产权上的任何瑕疵。”

Section § 395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如何在涉及特别评估留置权的诉讼中描述未知被告。在诉状中,您应将其称为“特别评估留置权的权利人或任何主张该留置权权益的人”,并且您应根据该留置权在其发行所在区域的债券或评估记录中的记载方式来描述该留置权。

Section § 39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涉及特别评估的法律案件中有未知人员,那么某些特定人员也必须被列为被告。这包括特别评估债券上列明的收款人,根据财务官记录所示的特别评估所有人或任何声称拥有所有权的人,以及负责为特别评估的任何未知所有人或权利主张人收取资金的财务官。

当拥有或声称对特别评估拥有权益的未知被告被列为被告时,以下人员也应被列为被告:(a) 特别评估债券所示的收款人(如有);(b) 财务官记录所示的特别评估所有人,或任何声称对特别评估拥有权益的人;以及 (c) 财务官,作为为特别评估的未知所有人或声称拥有权益的人收取资金的收款代理人和受托人。

Section § 3956

Explanation
一旦您在涉及财产的法律案件中提交了起诉状,您必须确保在10天内向县记录官办公室提交一份通知。这份通知旨在告知他人,关于该财产的法律诉讼正在进行中,并且需要包含另一部法律中规定的具体细节。

Section § 3957

Explanation

当传票发出时,它必须包含另一法律条款所要求的具体信息,并且还要描述所涉及的财产以及法律行动的目的。任何未知被告应在传票中与诉状中的称谓完全一致。

任何发出的传票均应包含《民事诉讼法典》第 (412.20) 条所要求的事项,此外,还应包含对财产的描述以及对诉讼目的的说明。在传票中,未知被告应按照其在诉状中的称谓进行指定。

Section § 3958

Explanation

当有人提起诉讼时,他们必须在30天内将法院传票的副本张贴在财产的显眼位置。这确保了相关方知晓法律行动。

传票发出后30天内,原告应在财产的显眼位置张贴或促使张贴一份传票副本。

Section § 39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案件中的所有被告都必须按照民事诉讼中送达传票的同样方式收到通知。

Section § 39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诉讼中有任何未知被告,他们必须通过一种称为“公告送达”的程序获得通知。这意味着在报纸或类似媒体上公布诉讼。但是,在此之前,原告必须证明他们已尽力查明这些未知被告的身份,包括任何继承人或遗嘱中指定的人(受遗赠人)。

所有未知被告应通过公告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415.50条的规定,但必须通过宣誓书证明原告已尽合理勤勉以查明未知被告的身份,并查明作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被起诉的任何人的身份。

Section § 39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过公告(而非直接个人送达)被告知法律诉讼的未知被告,享有与被个人送达的被告相同的法律权利。法院案件将像对待其他任何被告一样,对这些未知被告进行审理。如果任何未知被告,无论有任何法律限制,或任何通过他们主张权利的人,对受诉讼影响的财产拥有任何合法权益,他们都将受法院判决的约束,如同他们被亲自点名并送达一样。一旦公告完全发布,送达即被视为完成。

所有通过公告送达的未知被告,应享有法律为其他被个人送达或公告送达的被告所规定的相同权利。诉讼应以与对其他被个人送达或公告送达的被告相同的方式对未知被告进行。无论有任何法律上的无行为能力,任何已被送达的未知被告,以及任何通过其主张权利的人,凡在诉讼开始时拥有或声称拥有该财产的任何权利、所有权、地产、留置权或权益,或对该所有权构成妨碍,或拥有或声称拥有对原告不利的特别评估留置权权益的,均应受该诉讼判决的约束,如同该诉讼是以其姓名对其提起并进行了个人送达一样。送达应在公告完成时视为完成。

Section § 3962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被告在产权纠纷中未出庭应诉,法院不能简单地判决另一方胜诉。法院必须首先要求提供证据来支持这些主张,然后才能对产权作出决定。

Section § 3963

Explanation

在庭审中,法院的职责是查明案件中每个相关人员或当事人拥有哪些权利。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应确定所有当事人的权利。

Section § 3964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发现任何被告对某块财产拥有合法主张或权益,它将发布一项决定,确认这些权利。法院还可能命令出售该财产或在有主张的人之间进行分割。

Section § 39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命令出售或分割某项财产,将遵循财产出售或分割的常规法律程序。但是,如果出售所得款项中,有部分是应付给那些拥有或声称对该财产的特别评估拥有权利的人,并且这些所有人或权利人身份不明,这笔钱将交给财务官保管,就像他们处理其他特别评估款项的收取一样。

Section § 396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法院的裁决确认了任何与特别评估相关的所有权权益或财产主张,则要求财务官将该特别评估从其记录中移除。

Section § 39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发现任何被告对某项财产不享有任何合法主张,它将发布最终裁决,支持原告通过税务契据获得的所有权。如果任何被告声称拥有或对该财产上的某项特别评估享有权益,且法院认定该评估无效或其重要性次于原告的主张,法院将命令财务官从记录中移除该评估。

Section § 3968

Explanation
一旦法院的判决最终确定,它就对案件中所有收到通知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包括任何已知或未知的人,以及案件中任何被提及的人的继承人或将要继承其遗产的人。

Section § 3969

Explanation
法院判决最终确定后,一份经核证的副本必须送交财务主管。财务主管随后会取消判决中提及的特别评估。在记录上,财务主管会将其标记为已取消,并注明高等法院的案件编号。

Section § 39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本章提供的解决方案或补救措施是额外的,不取代现行法律已确立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或法律行动。

Section § 3971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司库”一词指的是负责管理从特别评估中收取的资金,并在这些评估款项付清后予以注销的人。

“司库”,在本章中使用时,指任何保管特别评估所征收资金和/或有责任在支付后注销该评估的人。

Section § 3972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特别评估”是指作为加利福尼亚州改进项目的一部分,对某处房产征收的特定费用。这笔费用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与债券挂钩,并且它会在该房产上产生留置权,即一种法定债权。

“特别评估”,在本章中使用,指根据加利福尼亚州任何改进法案征收的任何评估,无论是否以债券形式体现,并且是特定不动产地块上的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