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追缴税款诉讼的程序,要求此类案件必须在既非原告所在地也非被告所在地的县审理。法律还规定,来自原告或被告所在县的法官不得主持审理此类案件。如果当事人认为某位法官不适合审理(应回避),他们可以提交一份附有宣誓书的动议,要求更换法官。但这项动议必须在庭审开始前提出,如果庭审日程已知,则应尽快提出。每个案件中,每方只能提出一次此类动议。如果动议获准,将指派另一位法官,理想情况下不会因此延误庭审或听证,除非绝对必要。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61(a) 任何县、市县合一政府或市法团根据第2条(自第5140节起)提起的追缴税款诉讼,应在除原告或原告所在县以外的任何县,以及除被告或被告所在县以外的任何县提起并审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61(b) 原告县或原告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法官,或被告县或被告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法官,均不得审理或处理根据本节提起的任何诉讼。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61(b)(1) 任何此类诉讼的当事人或出庭律师,均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动议,无需通知,并附有宣誓书,证明审理该诉讼或被指派审理该诉讼的法官根据本节规定不得审理。如果指派审理或预定审理该案件或听证该事项的法官在审理或听证日期前至少10天已知,则该动议应在该日期前至少五天提出。如果动议是针对有主排期表的案件审理,则应在案件被指派审理之时起,不迟于该时间向负责主排期表的法官提出。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动议是在原告律师作出开庭陈述之后提出,或者如果没有此类陈述,则是在第一位证人宣誓或提供任何证据之后,或在案件审理已以其他方式开始之后提出,任何法官均不得受理该动议。如果动议是针对听证会(而非案件审理),则动议必须不迟于听证会开始时提出。对于本节未具体规定的审理或听证,应尽可能遵循本节规定的程序。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61(b)(2) 如果该动议已正式提出且该宣誓书已正式提交,则无需任何进一步行动或证明,负责主排期表的法官(如有)应指派其他法官审理该案件或听证该事项。在其他情况下,该案件的审理或该事项的听证应指派或移交给正在审理该案件或事项的法院的另一位法官;如果正在审理该案件或事项的法院没有其他法官,则司法委员会主席应尽快指派其他法官审理该案件或听证该事项。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节规定,任何当事人或律师均不得在任何一个诉讼中提出超过一次此类动议;在可能有一个以上原告或类似当事人,或一个以上被告或类似当事人出庭的诉讼中,每一方在任何一个诉讼或特别程序中只能提出一次动议。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161(b)(3) 除非为法院便利所需或除非证明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得因根据本节提出动议而准予审理或听证的延期。如果准予延期,该案件或事项应在审理或其他排期表上逐日或在其他有限期限内延期,并应尽快重新指派或移交进行审理或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