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税收影响
Section § 2186
Section § 218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的土地上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等改良物,那么这些改良物的税款将成为对同一块土地的法定债权或留置权,前提是改良物和土地都评估在同一个人的名下。
Section § 2188.1
在加利福尼亚州,当土地上的附着物(例如建筑物)被征税,但这些附着物的所有人与土地所有人不同时,该税款可以成为附着物所有人房地产的留置权,或者被列入非担保税收登记册。如果该税款要成为附着物所有人财产的留置权,就必须在财产的税务记录上明确注明。
Section § 2188.2
Section § 2188.3
如果您拥有一套共有公寓,本法律要求您的公寓与其他单元分开进行税务评估。房产税仅对您特定的共有公寓构成留置权或法定债权。
如果一套共有公寓并非由一个人或实体完全拥有,它仍应被单独评估,如同其被完全拥有一样。在这种情况下,税收留置权将仅影响所有者在该房产中的权益。对于这种安排,需要与评估员签订书面协议,并且只要该房产继续以共有公寓的形式划分,该协议就将持续有效。
Section § 2188.4
Section § 2188.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规划开发项目(如公寓或联排别墅)中的房产如何进行税务评估。每个房产或地块都将单独估价,税务评估会包括单个房产的价值以及任何共享空间(如社区公共区域)的一部分。
要符合条件,房产必须完全位于一个税法区域内,并且使用共享空间的权利必须归属于房产所有者。这些规定适用于1984年修订后设立的规划开发项目中的房产。
Section § 2188.6
Section § 2188.7
本法规定了某些共享住房项目,如共有公寓项目和住房合作社,如何可以进行单独的税务评估。如果所有者或股东提出请求,他们房产的特定部分将单独评估,这也影响未来的所有者。这种评估是基于所有者在房产特定区域的居住权以及他们在公共区域所占的份额。
在进行单独评估之前,必须通知所有者,并根据其组织章程的规定获得同意。必要的文档,如平面图,也必须提交。以这种方式评估的税款可以分两期支付,如果未支付,可能会按照未付税款的标准程序处理。估价员必须将这些税收规定告知这些住房组织,并且可能会对最初设立单独评估收取费用。
Section § 2188.8
本节规定了加州分时度假产权如何进行财产税评估。如果提出书面请求,估价员将在请求提出后60天内的第一个留置权日期开始,对每个分时度假产权进行单独税务评估。一旦产权被单独评估,它们在未来的评估中将保持不变,除非请求进行单一评估。该请求必须按照组织章程的规定进行认证,并附带特定文件,包括平面图和所有权记录。
单独评估仅适用于具有永久产权的分时度假产权,不包括具有租赁权益的产权。单独评估的产权的税款仅对该部分具有留置权,如果未支付,可以转为无担保状态。县可以收取处理这些请求的费用,但不得超过实际成本。组织可以请求恢复单一评估,县将予以配合,并停止收取任何相关费用。
Section § 2188.9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分时度假项目如何进行单独的税务评估。当收到书面请求时,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估价员必须单独评估每个分时度假权益。这包括获得组织文件的批准,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例如平面图和所有者名单。一旦项目被单独评估,它将持续保持这种状态。税款是根据分时度假项目的总评估额计算的,并以一份单一账单的形式发送给组织或所有者协会。县可以收取处理这些评估的费用。这项法律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分时度假地产或项目。
Section § 2188.10
本法律解释了当移动房屋公园的产权发生变更(例如公园的股份或权益被转让)时,其不动产如何可以被单独评估。如果公园的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并提供必要信息,估价员将在请求提出后超过60天开始进行单独评估。这种单独评估对未来的所有者仍然有效。
公园必须每年提交产权变更的更新信息。此过程的费用基于实际成本,并在所有者之间分摊。县收取此费用,并向公园实体发送一份税单,但会详细列出每个所有者应承担的部分。
重要的是,这不需要遵守《细分地块法案》,除估价员的批准外,也不需要任何政府批准。所有评估都合并在公园实体名下,但会为所有者细分。公园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收取每个所有者应承担的税费部分。
Section § 2188.11
Section § 2189
这项法律解释了个人财产税如何成为同一所有人拥有的不动产的留置权。如果在留置权设定日期,个人财产位于不动产上,并且留置权已在财产税册上注明,则该不动产需承担个人财产税。但是,如果在个人财产税评估完成之前,该不动产被出售给他人,并且买方当时没有该个人财产,则该税款将不会成为不动产的留置权,而是作为无担保税款征收。
如果税册上没有显示留置权,这并不会使个人财产税无效,但该税款将作为无担保税款征收。此外,如果留置权被错误地记录在他人财产上,则滞纳金将不会在12月10日之前适用,如果12月10日是周末或节假日,则在下一个工作日之前不适用。
Section § 2189.1
Section § 2189.3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你在同一个县里同时拥有房产(不动产)和个人财产,那么你的个人财产税也可以成为你房产上的一种留置权。这只有在留置权设定日期之前,估价员同意你的房产足以支付税款,并给你一份证明,然后你将这份证明提交给县政府备案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如果你不支付税款,你的个人财产可能会被扣押并出售以抵偿税款。这项规定不适用于1958年3月之前的税款,并且从1959-60财政年度开始生效。
Section § 2189.5
本法律解释说,与开采天然气和石油等资源的租赁权相关的动产和改良物上的税款,可以由租赁权本身的价值作担保。如果这些税款未能按时支付,财产可以被查封和出售,类似于非担保财产,在税款逾期后的三年内。也可以对欠税人采取法律行动。如果税款在特定截止日期前仍未支付,它们将从担保税册转到非担保税册。这一变更也适用于早在 1973-74 年法律修订时已经逾期的任何税款。
Section § 2189.6
这项法律解释了构成供水系统一部分的改良物如何征税,即使它们位于他人拥有的土地上。这些改良物在有担保财产税册上进行评估,但它们不会对所在土地产生留置权。这一点会在税务记录上明确注明。
如果这些改良物的税款未按时支付,税务征收员可以使用通常用于无担保税款的征收方法。如果这些税款在宣布违约时仍未支付,则包括罚款和费用在内的义务将转入无担保财产税册。
Section § 2189.7
Section § 2189.8
Section § 2190
Section § 2190.1
Section § 2190.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对一项占有权益(即使用或占用他人财产的权利)或对财产进行的改良有税款,那么这项税款就会成为对该权益或改良物的留置权,也就是一项法定债权。如果土地不是免税的,这项留置权必须在官方的财产记录上注明。
Section § 2191.3
这项法律允许税务征收员对某些未以不动产作担保的财产的未缴税款进行备案。如果无担保财产、运输中的货物或某些改良物的税款未缴,或者存在并非业主过失的漏报评估,税务征收员可以向县记录官提交一份证明,以记录税款债务。这份证明将包含应付金额、业主姓名及其最后已知地址等详细信息。县记录官必须在30天内通知业主此备案,并明确警告已对无担保财产设定税收留置权。
Section § 2191.4
Section § 2191.5
本条解释,当县政府针对占有权益或运输中货物等未缴财产税记录留置权时,该留置权的优先顺位低于(或从属于)县政府记录其留置权之前已存在的任何其他留置权。此外,这些税收留置权的优先顺位也低于《民事诉讼法典》特定条款中规定的个人服务债权。
Section § 2191.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解除由已记录的税务证书产生的留置权。解除留置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支付所欠税款(包括任何罚款和利息),并支付在留置权记录的每个县办理解除记录的费用。二是如果税款被官方取消,则解除留置权无需支付记录费。无论哪种情况,都必须记录一份解除或免除证书才能完成整个过程。
Section § 2191.10
Section § 2192.1
本法律规定,被宣布为不动产留置权的税款或公共改善评估,优先于该不动产上的任何其他留置权。这意味着,无论其他债权(如附属于该不动产的贷款或债务)何时设立,税款和公共改善评估都具有优先权。
Section § 2192.2
Section § 2193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分部设立的任何留置权,其作用如同法院命令的财产扣押。这就像是财产已被正式扣押或“征收”,以清偿债务。
Section § 2194
这项法律解释了税收判决何时被视为已解决以及相关的留置权何时被解除。当税款已支付或正式取消,或者财产被出售以支付税收留置权时,判决即告满足。然而,仅仅出售该税款的税收凭证并不算作支付或取消税款。
Section § 2195
Section § 219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确定不动产留置权备案错误时,解除该留置权的过程。如果税务征收员认定未缴税款或费用的留置权被错误地设置,他们必须签发一份标有“无效留置权解除”字样的文件。这份由税务征收员或其副手签署的文件,将详细说明留置权为何不正确。
记录员随后将接收这份文件,正式记录,并将原件寄送给不动产所有者,以告知他们留置权已被解除。“地方公共实体”一词指的是县、市或区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