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86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这项法律意味着当一个人欠税时,这笔税款被视为如同有一项法院判决针对他们一样。它赋予了税款债务严肃的法律地位,类似于判决的强制执行方式。

Section § 2187

Explanation
如果不动产有任何未缴的税款、罚款或利息,它就会成为针对该特定不动产的法定债权。

Section § 21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的土地上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等改良物,那么这些改良物的税款将成为对同一块土地的法定债权或留置权,前提是改良物和土地都评估在同一个人的名下。

每一项改良物税均为其所在应税土地上的留置权,前提是该改良物与该土地均评估给同一人。

Section § 2188.1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当土地上的附着物(例如建筑物)被征税,但这些附着物的所有人与土地所有人不同时,该税款可以成为附着物所有人房地产的留置权,或者被列入非担保税收登记册。如果该税款要成为附着物所有人财产的留置权,就必须在财产的税务记录上明确注明。

对附着物征收的、评估给附着物所在土地被评估人以外的任何人的税款,可以成为该附着物所有人的不动产上的留置权,或者在非担保税收登记册上进行评估。为了使该附着物税款成为该附着物所有人任何不动产地块上的留置权,该留置权的事实必须在该不动产地块所列的担保税收登记册上注明。

Section § 2188.2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不属于自己的土地上拥有改良物(例如建筑物),任何一方都可以在留置权日期之前向估价官提交一份声明,以确认他们的独立所有权。这意味着土地和改良物将分开进行税务评估。该声明无需每年提交。它会一直有效,直到所有权变更或任何一方取消它。

Section § 2188.3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一套共有公寓,本法律要求您的公寓与其他单元分开进行税务评估。房产税仅对您特定的共有公寓构成留置权或法定债权。

如果一套共有公寓并非由一个人或实体完全拥有,它仍应被单独评估,如同其被完全拥有一样。在这种情况下,税收留置权将仅影响所有者在该房产中的权益。对于这种安排,需要与评估员签订书面协议,并且只要该房产继续以共有公寓的形式划分,该协议就将持续有效。

凡不动产已划分为民法典第783条所定义的共有公寓时,(a) 每一以完全所有权拥有的共有公寓应单独评估并向其所有者征税,且每一此类共有公寓的税款应仅构成其上的留置权;(b) 每一非以完全所有权拥有的共有公寓应单独评估,如同其以完全所有权拥有一样,向共有公寓的所有者或完全所有权的所有者或两者征税(且每一此类共有公寓的税款应仅构成对完全所有权所有者在该共有公寓所包含的不动产中的权益以及对该共有公寓的留置权),如果评估员以书面记录形式同意;此类协议对该评估员及其继任者就该项目具有约束力,只要该项目继续以协议签订时生效的相同方式划分为共有公寓。

Section § 218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块土地被租赁15年或更长时间,并且租赁协议要求租户支付房产税,那么租赁范围内的土地和其余的土地必须分开估价。承租人或地主必须在税款到期日之前提出此项请求,前提是租赁区域的边界不能穿过任何建筑物(承重隔墙除外),并且每个地块都必须有街道入口。分开估价将持续到租赁期满,或者有人要求提前停止。 当地税务估价员可以决定是将税单和通知寄给房东还是租户。如果寄给房东,也应该同时寄送一份到租户最后已知的地址。

Section § 218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规划开发项目(如公寓或联排别墅)中的房产如何进行税务评估。每个房产或地块都将单独估价,税务评估会包括单个房产的价值以及任何共享空间(如社区公共区域)的一部分。

要符合条件,房产必须完全位于一个税法区域内,并且使用共享空间的权利必须归属于房产所有者。这些规定适用于1984年修订后设立的规划开发项目中的房产。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5(a)(1) 在不违反(b)款所列限制的前提下,凡不动产已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1003条的定义划分为规划开发项目,则其中权益应推定为每个单独拥有的地块、宗地或区域的价值,且评估应反映此价值,该价值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5(a)(1)(A) 归因于单独拥有的地块、宗地或区域及其上改良物价值的评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5(a)(1)(B) 归因于作为单独拥有的地块、宗地或区域的附属物而保留的共有区域份额的评估。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5(a)(1)(C) 因根据第2章(自第60条起)的所有权变更或根据第3章(自第70条起)的新建工程而产生的共有区域的新基准年价值,该价值归因于作为单独拥有的地块、宗地或区域的附属物而保留的共有区域份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5(a)(2) 就本条而言,“共有区域”指地块、宗地或区域内的土地和改良物,其收益使用和享用全部或部分作为单独拥有的地块、宗地或区域的附属物而保留,无论此共有区域是共同持有还是通过股份所有权或业主协会会员资格持有。对每个单独拥有的地块、宗地或区域的税款应仅构成其上以及附属于其的共有区域按比例权益上的留置权。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5(b) 仅对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规划开发项目,才要求按照(a)款进行评估: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5(b)(1) 该开发项目完全位于单一税法区域内。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5(b)(2) 共有区域的全部收益所有权作为单独拥有的地块、宗地或区域的附属物而保留。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5(c) 1984年法规第407章对(b)款所作的修正案,应适用于1984年法规第407章生效之日及之后,已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1003条的定义划分为规划开发项目的不动产。

Section § 218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共有公寓正式创建之前,拟议共有公寓项目中的各个单元如何可以单独进行财产税评估。为了允许这种单独评估,必须备案某些必需的文件,例如细分最终图、共有公寓规划和声明。如果一个单元被单独评估,税收留置权将仅针对该单元本身,而不是整个不动产。然而,不动产所有者可以在备案共有公寓规划时选择请求豁免单独评估。只有在 1990 年 1 月 1 日之后备案的开发项目遵循了这些程序步骤,单独评估才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6(1) 细分最终图或地块图,分别如政府法典第 66434 条和第 66445 条所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6(2) 共有公寓规划,如民法典第 4120 条或第 6540 条所定义。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6(3) 一份声明,如民法典第 4135 条或第 6546 条所定义。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6(b) 每个单元应缴的税款应仅构成对该单元的留置权。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6(c) 根据本条设立的留置权应是对不动产一部分的不可分割权益的留置权,连同对称为单元的空间的单独权益,如民法典第 4125 条或第 6542 条所述。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6(d) 不动产的备案所有者可以与共有公寓规划一起备案一份请求,要求该不动产根据本条豁免单独评估。如果备案了豁免请求,共有公寓单元的单独评估应仅根据第 2188.3 条进行。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6(e) 本条应于 1990 年 1 月 1 日生效,并适用于在该日期之后备案共有公寓规划的共有公寓项目。

Section § 2188.7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某些共享住房项目,如共有公寓项目和住房合作社,如何可以进行单独的税务评估。如果所有者或股东提出请求,他们房产的特定部分将单独评估,这也影响未来的所有者。这种评估是基于所有者在房产特定区域的居住权以及他们在公共区域所占的份额。

在进行单独评估之前,必须通知所有者,并根据其组织章程的规定获得同意。必要的文档,如平面图,也必须提交。以这种方式评估的税款可以分两期支付,如果未支付,可能会按照未付税款的标准程序处理。估价员必须将这些税收规定告知这些住房组织,并且可能会对最初设立单独评估收取费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7(a) 每当估价员收到对共有公寓项目、股份合作社或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11003.2、11003.4 或 11004 条所定义的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或任何其他类似组织的住房合作社进行单独评估的书面请求时,估价员应在请求提出后超过 60 天的第一个征税日期以及此后的每个征税日期,单独评估项目所有者或公司股东持有的 (b) 款所述的个人权益,前提是已满足 (c) 款规定的条件。每当共有公寓项目或合作住房公司被单独评估时,其应在随后的财政年度继续被单独评估,并且一旦提出单独评估请求,该请求对项目或公司的所有未来所有者和居住者均具有约束力。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7(b) 对于共有公寓项目和类似组织的项目,根据 (a) 款应单独评估的权益是房地产某一部分的独占使用权价值,以及土地的不可分割权益。对于合作住房公司、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和类似组织的合作社,应单独评估的权益是独占使用权的价值,该使用权仅在转让拥有该使用权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方可转让,并附带附属公共区域的权益。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7(c) 除 (a) 款另有规定外,估价员不得对 (b) 款所述的任何权益进行单独评估,除非: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7(c)(1) 提出请求的人证明所有者或股东已收到通知,并且单独评估请求已按照相关组织章程文件中规定的方式获得批准,以批准通常影响组织事务的事项;并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7(c)(2) 一份改进项目的示意平面图和一份显示土地上改进项目位置的土地测量地块图,已按照政府法典第 7 编第 2 分部第 2 章(自第 66425 条起)规定的形式编制,并已向县记录员备案并提交给估价员。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7(c)(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政府法典第 66434 条和第 66445 条分别描述的细分最终图或地块图依法备案之前,不得进行将任何现有住宅结构划分为政府法典第 66424 条所定义的细分地块的单独估价。如果根据政府法典第 66428 条 (b) 款的规定豁免地块图的要求,则估价员不得分配任何地块编号或准备单独评估或单独估价,除非申请人提供该款所要求的立法机构或咨询机构作出的调查结果副本。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7(d) 尽管有第 2605 条的规定,并且无论监事会是否已根据第 2700 条通过决议,根据 (a) 款单独评估的合作住房公司或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的权益税款应登记在有担保税册上,并可按照第 5 部分第 2.1 章(自第 2700 条起)的规定分两期支付。但是,如果: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7(d)(1) 当有担保税册上的任何一期税款逾期未付时,单独评估权益的税款仍未支付,税务征收员可以使用适用于无担保税册上逾期税款征收的程序;并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7(d)(2) 在设定宣布逾期税款违约的时间,单独评估权益的税款仍未支付,则单独评估权益的税款,连同在有担保税册上期间可能产生的任何罚款和费用,应转移到无担保税册上。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7(e) 根据 (a) 款单独评估的共有公寓项目中个人权益的税款,应仅对该权益设定留置权,并应登记在有担保税册上,并受适用于有担保税册上税款的所有法律规定的约束。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7(f) 估价员应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方式,向征税管辖区内每个共有公寓项目和合作住房公司的主要办事处提供本条规定的充分通知以及与其执行相关的其他相关信息。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7(g) 评估员可以就单独评估项目或公司的初始成本收取费用,该费用可在税单上收取。

Section § 2188.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分时度假产权如何进行财产税评估。如果提出书面请求,估价员将在请求提出后60天内的第一个留置权日期开始,对每个分时度假产权进行单独税务评估。一旦产权被单独评估,它们在未来的评估中将保持不变,除非请求进行单一评估。该请求必须按照组织章程的规定进行认证,并附带特定文件,包括平面图和所有权记录。

单独评估仅适用于具有永久产权的分时度假产权,不包括具有租赁权益的产权。单独评估的产权的税款仅对该部分具有留置权,如果未支付,可以转为无担保状态。县可以收取处理这些请求的费用,但不得超过实际成本。组织可以请求恢复单一评估,县将予以配合,并停止收取任何相关费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8(a) 当估价员收到关于分时度假项目(如《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1212条所定义,并如本条 (h) 款所规定)中分时度假产权单独评估的书面请求时,估价员应在请求提出后超过60天的第一个留置权日期,以及此后的每个留置权日期,对项目中的每个分时度假产权进行单独评估,如果估价员确定 (c) 款规定的条件已满足。当分时度假项目中的产权被单独评估后,它们应在随后的财政年度继续被单独评估,并且一旦就某个项目提出单独评估请求,该请求对所有未来的分时度假产权所有者均具有约束力。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8(b) 将被单独评估的权益是房地产的循环、专属使用或占用权的价值,每年或以其他定期方式,在特定时间段内,该时间段已从项目被划分的使用或占用期中分配或将要分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8(c) 估价员不得进行分时度假产权的单独评估,除非发生以下两项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8(c)(1) 提出请求的人证明,单独评估请求已按照相关组织的组织文件中规定的方式获得批准,该方式适用于批准通常影响该组织事务的事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8(c)(2) 改进项目的示意平面图、规定向每个分时度假产权所有者分配时间和单元程序的文件的副本,以及每个分时度假产权所有者的名单(其上注明日期,显示根据组织记录,每个分时度假产权的取得时间),已提交给估价员。除非估价员要求,否则无需提交显示土地上改进项目位置的土地地块图。该组织应在每个后续评估年度的4月1日或之前,向估价员提交一份年度声明,列出组织所知的任何所需信息的变更。根据本条提供的名单或其他信息并非公开文件,不得向公众开放查阅,除非《第408条》另有规定。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8(d) 尽管有 (c) 款规定,本条不得解释为要求任何提出单独评估请求的人符合《细分地块法案》的要求,也不要求任何政府机构批准单独评估。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8(e) 根据本条单独评估的分时度假产权的税款,仅对该分时度假产权具有留置权,并应登记在有担保税册上并受适用于有担保税册税款的所有法律规定的约束,但前提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8(e)(1) 如果在设定拖欠税款违约声明时,任何单独评估的分时度假产权的税款仍未支付,则该分时度假产权的税款,连同在有担保税册上可能产生的任何罚款和费用,可以转入无担保税册。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8(e)(2) 任何往年有担保税册上仍未支付的违约分时度假产权税款,可以转入无担保税册并像无担保税册上的任何其他税款一样征收。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8(f) 估价员应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方式,向征税管辖区内每个分时度假项目的主要办事处提供本条规定的充分通知以及与其执行相关的其他相关信息。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8(g) 县可以就分时度假项目收取处理单独评估申请以及单独评估和开票以及邮寄的初始和持续成本费用,但不得超过实际成本。此费用受《政府法典》第5篇第2部第1分部第12.5章(自第54985条起)的约束,并应按比例分配给每个分时度假产权所有者。此费用可以从最初的单独税单开始征收,并在随后的税单上征收,并存入县的普通基金。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8(h) 就本条而言,“分时度假产权”适用于《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1212条所定义的分时度假产权,包括相关基础财产的永久产权。然而,“分时度假产权”不包括附带租赁权益或定期地产权益的分时度假产权。

Section § 218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分时度假项目如何进行单独的税务评估。当收到书面请求时,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估价员必须单独评估每个分时度假权益。这包括获得组织文件的批准,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例如平面图和所有者名单。一旦项目被单独评估,它将持续保持这种状态。税款是根据分时度假项目的总评估额计算的,并以一份单一账单的形式发送给组织或所有者协会。县可以收取处理这些评估的费用。这项法律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分时度假地产或项目。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9(a) 当估价员收到对分时度假项目(如《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1212条所定义)进行单独评估的书面请求时,估价员应在请求提出后超过60天的第一个留置权日期,以及此后的每个留置权日期,对(b)款所述的项目中的个人权益进行单独评估,前提是(c)款规定的条件已满足。一旦分时度假项目成为单独评估的对象,在后续财政年度将继续如此;并且一旦提出单独评估请求,该请求对项目的所有未来所有者和占用者均具有约束力。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9(b) 拟单独评估的分时度假项目中的权益,是指对不动产进行循环、专属使用或占有的权利的价值,每年或以其他定期方式,在项目被划分成的使用或占用期间中,已分配或将分配的一段时间。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9(c) 除非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估价员不得根据本条进行单独评估: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9(c)(1) 提出请求的人证明,单独评估的请求已按照相关组织的组织文件中规定的方式获得批准,该方式适用于批准通常影响组织事务的事项;并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9(c)(2) 改进项目的示意平面图、规定向每个分时度假权益所有者分配时间和单位的程序的文件的副本,以及每个分时度假权益所有者的名单(附有日期标注,显示根据组织记录,每项权益的取得时间),已提交给估价员。除非估价员要求,否则无需提交显示土地上改进项目位置的土地宗地地图。组织应在每个后续评估年度的4月1日或之前,向估价员提交一份年度声明,列明组织所知的任何所需信息的变更。根据本条提供的名单或其他信息并非公开文件,除《税收与税法典》第408条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公众开放查阅。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9(d) 尽管有(c)款的规定,本条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单独评估的申请人满足《细分地块图法案》的要求,并且除估价员批准外,单独评估无需任何政府机构的批准。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9(e) 估价员应汇总分时度假项目中的所有单独评估,并以组织或分时度假所有者协会的名义将总评估额登记在有担保税册上。估价员应根据第619条,将增加的评估金额通知本条规定下受单独评估的每个分时度假权益所有者。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9(f) 对分时度假项目总评估额征收的税款应作为对整个分时度假项目的留置权,并应遵守适用于有担保税册上税款的所有法律规定。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9(g) 税务征收员应向分时度假项目组织或所有者协会寄送一份单一税单,附有详细列明适用于每个单独评估的税款的明细。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9(h) 估价员应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方式,向征税管辖区内每个分时度假项目的主要办事处提供关于本条规定的充分通知以及与实施本条相关的其他相关信息。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9(i) 县可以收取处理单独评估申请的费用,以及单独评估的初始和持续成本以及实施(g)款的费用,但不得超过实际成本。费用应受《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12.5章(自第54985条起)的约束,并且可以从最初的单独税单开始收取,并在后续税单上收取,并应存入县的普通基金。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9(j) 本条不适用于分时度假地产或受第2188.8条规定约束的分时度假项目。

Section § 2188.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移动房屋公园的产权发生变更(例如公园的股份或权益被转让)时,其不动产如何可以被单独评估。如果公园的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并提供必要信息,估价员将在请求提出后超过60天开始进行单独评估。这种单独评估对未来的所有者仍然有效。

公园必须每年提交产权变更的更新信息。此过程的费用基于实际成本,并在所有者之间分摊。县收取此费用,并向公园实体发送一份税单,但会详细列出每个所有者应承担的部分。

重要的是,这不需要遵守《细分地块法案》,除估价员的批准外,也不需要任何政府批准。所有评估都合并在公园实体名下,但会为所有者细分。公园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收取每个所有者应承担的税费部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10(a) 当估价员收到书面请求,要求对因根据第62.1条 (c) 款转让投票股或其他所有权或成员权益而发生产权变更的移动房屋公园不动产的按比例部分进行单独评估时,如果 (c) 款规定的条件已满足,估价员应在请求提出后超过60天的第一个留置权日期,以及此后的每个留置权日期,单独评估 (b) 款所述的不动产部分。当移动房屋公园的不动产部分开始接受单独评估后,在后续财政年度中应继续接受单独评估,并且一旦提出单独评估请求,该请求对拥有该公园实体的投票股或其他所有权或成员权益的所有未来所有者均具有约束力。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10(b) 需单独评估的权益是根据第62.1条 (c) 款发生产权变更的移动房屋公园不动产的按比例部分的价值。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10(c) 除非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估价员不得根据本条进行单独评估: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10(c)(1) 移动房屋公园的管理委员会提出单独评估请求,并证明该请求已按照拥有移动房屋公园的实体的组织文件中规定的方式获得批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10(c)(2) 向估价员提交列出以下所有内容的信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10(c)(2)(A) 拥有移动房屋公园的实体的投票股的已发行总股数,或其其他所有权或成员权益的总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10(c)(2)(B) 根据第62.1条 (c) 款已转让并导致公园不动产部分产权变更的投票股或其他所有权或成员权益的数量,以及已转让投票股或其他所有权或成员权益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10(c)(2)(C) 估价员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拥有移动房屋公园的实体应在每个后续评估年度的4月1日或之前,向估价员提交一份年度声明,列出该实体所知的任何所需信息的变更。根据本条提供的信息并非公开文件,除第408条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公众开放查阅。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10(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单独评估的申请人符合《细分地块法案》的要求,除估价员的批准外,也不需要任何政府机构的批准。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10(e) 估价员应汇总移动房屋公园的所有单独评估,并以拥有该公园的实体的名义将总评估额登记在有担保税册上。估价员应根据第619条,将增加的评估额通知根据本条需单独评估的公园不动产部分的每个所有者。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10(f) 移动房屋公园总评估额的税款应为公园不动产上的留置权,并应遵守适用于有担保税册上税款的所有法律规定。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10(g) 税务征收员应向拥有移动房屋公园的实体发送一份单一税单,其中包含详细列出税款以及根据 (i) 款征收的适用于每个单独评估的任何费用的分配部分的明细。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10(h) 估价员应在估价员认为适当的时间和方式,向受第62.1条 (c) 款约束的移动房屋公园实体的投票股或其他所有权或成员权益的所有者以及公园的管理委员会,提供本条规定的充分通知以及与其执行相关的其他相关信息。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8.10(i) 县可收取处理单独评估申请以及单独评估和执行 (g) 款的初始和持续成本的费用,但不得超过实际成本。此费用应遵守《政府法典》第5编第2分部第1部第12.5章(自第54985条起)的规定,并应分配给已进行单独评估的投票股或其他所有权或成员权益的每个所有者。该费用可从最初的单独税单开始征收,并在后续税单上征收,并应存入县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218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财产评估员需要单独评估房地产中的未分割权益。他们必须遵循法律另一部分中列出的具体规则和程序,这些规则和程序从第2801条开始。

Section § 21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个人财产税如何成为同一所有人拥有的不动产的留置权。如果在留置权设定日期,个人财产位于不动产上,并且留置权已在财产税册上注明,则该不动产需承担个人财产税。但是,如果在个人财产税评估完成之前,该不动产被出售给他人,并且买方当时没有该个人财产,则该税款将不会成为不动产的留置权,而是作为无担保税款征收。

如果税册上没有显示留置权,这并不会使个人财产税无效,但该税款将作为无担保税款征收。此外,如果留置权被错误地记录在他人财产上,则滞纳金将不会在12月10日之前适用,如果12月10日是周末或节假日,则在下一个工作日之前不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9(a) 个人财产税是对属于该个人财产所有人的、列入有担保税册的任何不动产的留置权,如果该个人财产在留置权设定日期位于该不动产之上,并且留置权的事实已在有担保税册中不动产描述的对面显示。但是,如果在留置权设定日期之后、但在对个人财产进行评估的日期之前,该不动产被转让或转易给善意有偿购买者,并且该财产的购买者在从留置权设定日期到进行该评估的日期之间的任何时间均未拥有、主张、占有或控制该个人财产,则该个人财产的税款应列入无担保税册,并且不构成对该不动产的留置权。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9(b) 任何未能或遗漏在有担保税册中不动产描述的对面显示(a)款所述的个人财产税留置权事实的行为,不应导致该个人财产税无效,但在这种情况下,该税款应以与无担保税册上的税款相同的方式征收。但是,如果在留置权设定日期,留置权事实被错误地输入到有担保税册中不属于个人财产所有人的不动产描述的对面,则第5部分第4章规定的滞纳金不应在12月10日下午5点之前产生,或者,如果12月10日是星期六、星期日或节假日,则在下一个工作日下午5点之前不产生。

Section § 218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评估的个人财产税款未按时缴纳,可以使用无担保税款的征收程序进行征收。如果这些税款,连同任何罚款和费用,在6月30日之后仍未支付,它们将被转到一个单独的清单上,并根据另一项规定产生额外罚款。

Section § 218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你在同一个县里同时拥有房产(不动产)和个人财产,那么你的个人财产税也可以成为你房产上的一种留置权。这只有在留置权设定日期之前,估价员同意你的房产足以支付税款,并给你一份证明,然后你将这份证明提交给县政府备案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如果你不支付税款,你的个人财产可能会被扣押并出售以抵偿税款。这项规定不适用于1958年3月之前的税款,并且从1959-60财政年度开始生效。

属于在担保税册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的个人财产税,如果该不动产位于与该个人财产同一县内,且在留置权设定日期,该个人财产未位于该不动产之上,则在留置权设定日期当日及之后,构成对该不动产的留置权,自留置权设定日期当日及之后,具有判决留置权的效力、作用和优先权,如果,在留置权设定日期当日或之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9.3(a) 估价员经其自由裁量,并经监事会批准,且应纳税人请求,确定并向纳税人出具一份证明,证明该不动产足以担保该税款的支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89.3(b) 纳税人将该证明提交县记录员备案。
任何根据本条成为不动产留置权的税款,应受本分部关于当年担保税册上税款的税率和支付日期的规定管辖;且如果该税款支付出现任何拖欠,对其征收的个人财产应根据本法典第2951条至第2963条(含)的规定予以扣押和出售。
本条不适用于在1958年3月的第一个星期一成为留置权的任何税款,且应首次适用于1959-60财政年度征收的税款。

Section § 2189.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与开采天然气和石油等资源的租赁权相关的动产和改良物上的税款,可以由租赁权本身的价值作担保。如果这些税款未能按时支付,财产可以被查封和出售,类似于非担保财产,在税款逾期后的三年内。也可以对欠税人采取法律行动。如果税款在特定截止日期前仍未支付,它们将从担保税册转到非担保税册。这一变更也适用于早在 1973-74 年法律修订时已经逾期的任何税款。

位于或附属于用于从地表以下生产天然气、石油或其他碳氢化合物的租赁地产上,且属于该租赁地产所有者的动产和改良物上的每项税款,在评估员认为该租赁地产具有足够价值可作为支付该动产或改良物以及该租赁地产所有税款的担保时,可由该租赁地产担保。若该税款逾期未缴,该动产、改良物和租赁地产应在逾期后三年内的任何时间,以与第 2951 条至第 2962 条(含)中规定的非担保动产的查封和出售相同的方式,被查封和出售。若该税款逾期未缴,可对这些税款的被评估人提起诉讼。
若该税款在设定宣布拖欠税款违约的时间仍未支付,则该税款连同在担保税册上累积的任何罚款和费用,应转入非担保税册。
在本条修正案(于 1973–74 常规会议颁布)生效时已逾期的税款,也可转入当前的非担保税册。

Section § 218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构成供水系统一部分的改良物如何征税,即使它们位于他人拥有的土地上。这些改良物在有担保财产税册上进行评估,但它们不会对所在土地产生留置权。这一点会在税务记录上明确注明。

如果这些改良物的税款未按时支付,税务征收员可以使用通常用于无担保税款的征收方法。如果这些税款在宣布违约时仍未支付,则包括罚款和费用在内的义务将转入无担保财产税册。

构成供水系统组成部分的改良物,无论其全部或部分位于被评估给土地被评估人以外的其他人名下的财产上,均应作为改良物在有担保税册上进行评估。但是,这些评估不应构成对改良物所在土地的留置权,且该事实应在有担保税册上注明。
如果其税款在任何一期有担保税款逾期未缴时仍未支付,税务征收员可采用与征收无担保税款相同的征收程序。
如果其税款在设定宣布拖欠税款违约的时间仍未支付,则该税款连同在有担保税册上可能已产生的任何罚款和费用,应转入无担保税册。

Section § 2189.7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浮动房屋的税收评估。通常,这些税款被视为房产税。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税款未以所有者的不动产作担保,并且在房产税通常到期时仍未支付,则可以使用不同的“无担保”方法进行征收。如果这些税款在被正式认定为逾期时仍未支付,它们将被转入无担保税款清单,其中可能包括罚款。此外,即使所在县尚未明确允许,业主也可以像房产税一样分两期支付这些税款。

Section § 218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税务征收员提供完税证明,这些证明有助于已使用的浮动房屋的注册,或用于主计长设定的其他目的。这些证明确认没有地方财产税到期,或者详细说明了如何支付任何到期税款而不会延迟注册。主计长决定证明的格式和使用条件。

Section § 219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处理对通常免税的财产(例如政府拥有的土地)拥有占有权益的人的税款。尽管该权益记录在有担保税册上,但它不产生留置权,这意味着财产本身不作为未缴税款的抵押品。如果该权益的税款未按时缴纳,税务征收员可以将其视为无担保财产,采用特定的征收程序。如果在宣布税款违约时仍未缴纳,这些税款和任何罚款将被转入无担保税册进行征收。

Section § 2190.1

Explanation
如果由退伍军人福利委员会管理的不动产租赁权益税款未按时支付,委员会必须支付该税款、任何罚金和费用。这些费用随后将计入财产使用人根据合同应支付的总金额。

Section § 21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对一项占有权益(即使用或占用他人财产的权利)或对财产进行的改良有税款,那么这项税款就会成为对该权益或改良物的留置权,也就是一项法定债权。如果土地不是免税的,这项留置权必须在官方的财产记录上注明。

任何对占有权益评估征收的税款,或根据第 (2188.2) 条规定对改良物评估征收的税款,均应成为该占有权益或该改良物的留置权,但若作为该占有权益标的或该改良物所在的不动产并非免税土地,则该留置权的事实应在列有作为该占有权益标的或该改良物所在的不动产的有担保税册上注明。

Section § 219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税务征收员对某些未以不动产作担保的财产的未缴税款进行备案。如果无担保财产、运输中的货物或某些改良物的税款未缴,或者存在并非业主过失的漏报评估,税务征收员可以向县记录官提交一份证明,以记录税款债务。这份证明将包含应付金额、业主姓名及其最后已知地址等详细信息。县记录官必须在30天内通知业主此备案,并明确警告已对无担保财产设定税收留置权。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91.3(a) 税务征收员可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进行(b)款规定的备案: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91.3(a)(1) 存在以下任一税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91.3(a)(1)(A) 仅以应税占有权益上的留置权作担保的占有权益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91.3(a)(1)(B) 未以任何不动产留置权作担保的运输中货物税。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91.3(a)(1)(C) 根据第2188.2条规定评估的改良物税。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91.3(a)(1)(D) 错误并非纳税人过失且漏报税款正根据第4837.5条规定缴纳的漏报评估账外税款。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91.3(a)(1)(E) 未以任何不动产留置权作担保的无担保财产税,且该税款已拖欠或该同一财产存在先前未付和拖欠的税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91.3(a)(2) 税款已根据第482、531.2或4836.5条规定录入无担保税册,或根据任何法律规定转入无担保税册。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91.3(b) 在任何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免费备案一份证明书,其中载明应付金额、姓名、如果已知其联邦社会安全号码的后四位数字以及应付金额纳税人最后已知地址,并且如果已实际遵守,则遵守本分部关于税款计算和征收的所有规定。本条授权的程序是第2951条和第3003条规定的程序的累积补充。县记录官应在根据本款规定就无担保财产的拖欠税款进行备案后30天内,向纳税人最后已知地址发送备案通知。该通知应包含备案中的信息,并应在其正面显著位置显示以下标题:

Section § 219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份税务留置权证书备案后,它会在该县对证书上指定的人名下的所有个人财产和不动产产生留置权。这个留置权的作用就像法院判决的留置权一样,有效期为10年,除非提前解除。但是,对于无担保财产,如果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它或获得了它的权益,那么这个留置权对他们是无效的。 在原始留置权到期前,可以通过提交另一份证书来将留置权再延长10年。税务征收员可以像执行其他法院判决的留置权一样强制执行这个留置权,并且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进行财产拍卖。

Section § 2191.5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当县政府针对占有权益或运输中货物等未缴财产税记录留置权时,该留置权的优先顺位低于(或从属于)县政府记录其留置权之前已存在的任何其他留置权。此外,这些税收留置权的优先顺位也低于《民事诉讼法典》特定条款中规定的个人服务债权。

第2191.4条不赋予县优先于在无担保财产税、占有权益税、运输中货物税或改良物税的拖欠证明分别被记录之日前已设定的任何其他留置权的权利,且第2191.4条规定的留置权劣后于《民事诉讼法典》第1204条和第1206条赋予个人服务债权的优先权。

Section § 219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解除由已记录的税务证书产生的留置权。解除留置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支付所欠税款(包括任何罚款和利息),并支付在留置权记录的每个县办理解除记录的费用。二是如果税款被官方取消,则解除留置权无需支付记录费。无论哪种情况,都必须记录一份解除或免除证书才能完成整个过程。

除非第2191.4条另有规定,根据第2191.3条记录证书所产生的留置权应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解除和免除: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91.6(a) 在支付税款、任何适用的罚款和利息,以及根据《政府法典》第27361.3条规定的记录费后,该记录费适用于在每个记录了该证书的县签发的每份留置权解除文件,并在该证书备案的每个县的记录员办公室记录一份留置权解除或免除证书后。记录费连同解除或免除证书应提交给县记录员,由其记录该证书;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91.6(b) 当税款被合法取消,并且一份解除或免除证书在县记录员办公室记录后。根据本款进行的记录应免收费用。

Section § 219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决定,如果财产税(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低于其条例中规定的某个金额,但最高不超过200美元,那么这些税款将不会成为该财产或被评估人的留置权。税务征收员也不会记录这些税款。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财产可以免税,也不意味着纳税人可以免除支付税款的义务。

Section § 2192

Explanation
每年,除非另有规定,税收留置权会在1月1日凌晨12:01生效,用于即将到来的财政年度的税款征收。

Section § 219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被宣布为不动产留置权的税款或公共改善评估,优先于该不动产上的任何其他留置权。这意味着,无论其他债权(如附属于该不动产的贷款或债务)何时设立,税款和公共改善评估都具有优先权。

本章规定为不动产留置权的每一项税款,以及法律规定为不动产留置权的每一项公共改善评估,均优先于该不动产上的所有其他留置权,无论其设立时间如何。前述句子中描述的任何税款或评估,应优先于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具结书、契据、判决、债务、义务或责任等事项,标的不动产可能因此被课征或承担责任。

Section § 2192.2

Explanation
当房产通过法院命令或由治安官、受托人等官员出售,且该房产有未缴的财产税或评估费时(不包括税收出售或某些民法典规定的出售),出售所得款项在支付出售费用后,必须首先用于支付这些税费。负责出售的官员会将税款发送给负责征收这些税费的机构。

Section § 21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分部设立的任何留置权,其作用如同法院命令的财产扣押。这就像是财产已被正式扣押或“征收”,以清偿债务。

本部设立的每一留置权,均具有对受该留置权约束的财产正式强制执行的效力。

Section § 21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税收判决何时被视为已解决以及相关的留置权何时被解除。当税款已支付或正式取消,或者财产被出售以支付税收留置权时,判决即告满足。然而,仅仅出售该税款的税收凭证并不算作支付或取消税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94(a)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判决在以下任一情况发生时(但非在此之前)得到满足且留置权被解除: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94(a)(1) 税款已支付或依法取消。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94(a)(2) 财产被出售以清偿税收留置权。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94(b) 就本条而言,仅凭根据第4521条出售该税款的税收凭证,不应视为税款已支付或依法取消。

Section § 2195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税收留置权在30年后仍未被解除或处理,它将被视为已支付,并且该留置权将不再存在。负责税收记录的人员必须将其标记为“已支付”。但是,如果因未缴纳税款而有记录在案的出售财产意向,这项规定就不适用。

Section § 219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确定不动产留置权备案错误时,解除该留置权的过程。如果税务征收员认定未缴税款或费用的留置权被错误地设置,他们必须签发一份标有“无效留置权解除”字样的文件。这份由税务征收员或其副手签署的文件,将详细说明留置权为何不正确。

记录员随后将接收这份文件,正式记录,并将原件寄送给不动产所有者,以告知他们留置权已被解除。“地方公共实体”一词指的是县、市或区等机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96(a) 如果税务征收员在不动产所有者或被评估人提交证据后认定,地方公共实体征收的未缴税款、评估费、规费或费用在该不动产上的留置权被错误地备案登记,税务征收员应向记录员发送一份文件,说明错误备案的事实。该文件应明确标明“无效留置权解除”字样,并由税务征收员或其副手签署。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96(b) 记录员应在记录该文件后,将“无效留置权解除”文件原件邮寄给不动产所有者。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196(c) 就本节而言,“地方公共实体”指县、市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