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指令性费用补偿定义
Section § 2203
本节将“城市”一词定义为任何类型的城市,无论是遵循普通法还是拥有自己的特许状,但不包括同时兼作县的城市。
Section § 2205
本法律定义了地方机构或学区的“法院强制性费用”。这些是它们为遵守1973年1月1日之后发布的最终法院命令,或某些在1973年6月30日之后产生费用的早期命令而面临的额外开支。但是,这不包括因财产法律案件(征用权或征收)、因不履行1973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法院命令要求遵守1973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新州级计划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Section § 2206
本节将“联邦政府强制的成本”定义为地方机构或学区在1973年1月1日之后,因特定的联邦要求而必须支付的任何额外开支。这些成本包括因州法律或法规而产生的开支,如果这些法律或法规未能颁布,可能导致巨额罚款或资金损失。但是,如果这些成本由联邦或州政府报销,或者相关的项目或服务是可选的,则不计入此类成本。
Section § 2206.5
“选民强制要求的成本”是指地方机构或学区因1975年9月2日之后选民通过的法律或宪法修正案而必须支付的任何新成本。但是,这不包括投票措施明确规定将予以报销或资助的成本。
Section § 2209
本节定义了加州“行政命令”的范畴。它包括由州长、州长任命的官员或州政府机构发布的命令或规定,但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区域水务委员会发布的与水质控制相关的命令除外。该法律还规定,这些水务控制委员会不应强制公共所有者进行昂贵的废水处理项目,除非有联邦或州的资金援助来帮助支付费用。“主要”项目指的是新建设施或现有设施的扩建,其成本超过现有设施重置价值的20%。
Section § 2210
本节定义了“1973年1月1日之后颁布的法律”这一短语,指加州立法机关在该日期之后通过的任何法律。
Section § 2211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什么是“地方机构”。它包括市、县、特别区、管理局或州的任何其他分支机构。
Section § 2212
本节将“生活成本百分比变化”定义为加州消费者价格指数(CPI)从前一年的4月1日至当年的4月1日的变化。加州劳资关系部负责确定这一百分比变化。
Section § 2213
“财产税率”是指根据财产的评估价值来计算税款的比例。这可以包括仅适用于土地的税费或评估费,也可以包括适用于土地及其上任何建筑物的税费或评估费。
Section § 2215
加州的“特别区”指的是一个在特定边界内管理地方政府或商业职能的组织。这些可以包括县服务区或改善区,其设立目的是征收财产税,为该区域提供服务或改善项目。然而,它不包括市、县或学区,也不包括任何未获法律允许征收财产税或获得财产税的组织。但是,如果一个区根据其成立法规被允许征收财产税,那么为了财产税分配的目的,它就被视为一个特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