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01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其所属章节中词语的使用方式。词语在本条文中具有特定的定义,即使词语以不同形式(例如单数或复数)使用,这些定义也适用。

Section § 2202

Explanation
财产从价税指的是根据财产的价值来适用财产税率时所征收的款项。

Section § 2203

Explanation

本节将“城市”一词定义为任何类型的城市,无论是遵循普通法还是拥有自己的特许状,但不包括同时兼作县的城市。

“城市”指任何城市,无论是普通法城市还是特许城市,但不包括市县合一的城市。

Section § 2204

Explanation
财产分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财产划分为特定类别,从而导致每个类别的税收处理方式不同。

Section § 22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地方机构或学区的“法院强制性费用”。这些是它们为遵守1973年1月1日之后发布的最终法院命令,或某些在1973年6月30日之后产生费用的早期命令而面临的额外开支。但是,这不包括因财产法律案件(征用权或征收)、因不履行1973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法院命令要求遵守1973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新州级计划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法院强制性费用”指地方机构或学区为遵守1973年1月1日之后发布的最终法院命令,或1972年7月1日之前发布的最终法院命令而产生的任何增加的费用,但因此产生的地方机构或学区费用是在1973年6月30日之后才发生的。“法院强制性费用”不包括 (i) 因征用权或征收程序判决而产生的费用,(ii) 为遵守最终法院命令而产生的费用,该命令要求具体履行或因不履行1973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任何合同或协议而判给损害赔偿,以及 (iii) 因最终法院命令而产生的费用,该命令要求地方机构或学区遵守1973年1月1日之后颁布的州强制性计划或服务,且法院已认定地方机构或学区在该命令之前未能遵守该计划或服务。

Section § 2206

Explanation

本节将“联邦政府强制的成本”定义为地方机构或学区在1973年1月1日之后,因特定的联邦要求而必须支付的任何额外开支。这些成本包括因州法律或法规而产生的开支,如果这些法律或法规未能颁布,可能导致巨额罚款或资金损失。但是,如果这些成本由联邦或州政府报销,或者相关的项目或服务是可选的,则不计入此类成本。

“联邦政府强制的成本”是指1973年1月1日之后,联邦政府为遵守联邦法规或规章的要求,专门强制地方机构或学区承担的任何增加的成本。“联邦政府强制的成本”包括因颁布州法律或规章而产生的成本,如果未能颁布此类法律或规章以满足特定的联邦项目或服务要求,将导致州内的公共或私人个人遭受巨额金钱罚款或资金损失。“联邦政府强制的成本”不包括由联邦或州政府专门报销或资助的成本,或可由州、地方机构或学区自行选择实施的项目或服务。

Section § 2206.5

Explanation

“选民强制要求的成本”是指地方机构或学区因1975年9月2日之后选民通过的法律或宪法修正案而必须支付的任何新成本。但是,这不包括投票措施明确规定将予以报销或资助的成本。

“选民强制要求的成本”是指1975年9月2日之后,因选民批准的全州范围投票措施所通过或颁布的任何法规或州宪法修正案,而明确强制地方机构或学区承担的任何增加成本。“选民强制要求的成本”不包括该投票措施条款明确规定予以报销或资助的成本。

Section § 2208

Explanation

“县”这个词指的是任何根据特许状或普通法运作的县。这个定义也包括任何属于县一部分的市。

“县”指任何特许县或普通法县。“县”包括市县。

Section § 2208.5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学区”一词的含义,不仅包括普通学区,还包括社区学院学区和县学校总监。

“学区”指任何学区、社区学院学区或县学校总监。

Section § 220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行政命令”的范畴。它包括由州长、州长任命的官员或州政府机构发布的命令或规定,但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区域水务委员会发布的与水质控制相关的命令除外。该法律还规定,这些水务控制委员会不应强制公共所有者进行昂贵的废水处理项目,除非有联邦或州的资金援助来帮助支付费用。“主要”项目指的是新建设施或现有设施的扩建,其成本超过现有设施重置价值的20%。

“行政命令”指以下机构发布的任何命令、计划、要求、规则或规章: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09(a) 州长,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09(b) 任何由州长随意任免的官员或公职人员,或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209(c) 任何州政府机构、部门、委员会或理事会;但“行政命令”一词不包括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任何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根据《水法》第7部(自第13000条开始)发布的任何命令、计划、要求、规则或规章。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不会对公共所有排放者采取强制执行令,强制要求承担主要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成本,除非联邦财政援助和根据1970年和1974年《清洁水债券法》提供的州财政援助同时到位。
“主要”指新的处理设施或现有设施的扩建,其成本超过更换该设施成本的20%。

Section § 221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1973年1月1日之后颁布的法律”这一短语,指加州立法机关在该日期之后通过的任何法律。

“1973年1月1日之后颁布的法律”指立法机关在1973年1月1日之后颁布的任何法规。

Section § 221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什么是“地方机构”。它包括市、县、特别区、管理局或州的任何其他分支机构。

“地方机构”指任何市、县、特别区、管理局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支机构。

Section § 2212

Explanation

本节将“生活成本百分比变化”定义为加州消费者价格指数(CPI)从前一年的4月1日至当年的4月1日的变化。加州劳资关系部负责确定这一百分比变化。

“生活成本百分比变化”指由加州劳资关系部确定的,从前一年的4月1日至当年的4月1日期间,加州所有商品消费者价格指数的百分比变化。

Section § 2213

Explanation

“财产税率”是指根据财产的评估价值来计算税款的比例。这可以包括仅适用于土地的税费或评估费,也可以包括适用于土地及其上任何建筑物的税费或评估费。

“财产税率”指按财产评估价值单位征收的任何税率或评估费率。“财产税率”包括仅按土地价值征收的任何税率或评估费率,以及按土地和改良物价值征收的任何税率或评估费率。

Section § 2214

Explanation
本节将“销售税豁免”定义为法律中导致市或县从销售税中征收的金额减少的条款。它特指从第7200条开始的某些规定。

Section § 2215

Explanation

加州的“特别区”指的是一个在特定边界内管理地方政府或商业职能的组织。这些可以包括县服务区或改善区,其设立目的是征收财产税,为该区域提供服务或改善项目。然而,它不包括市、县或学区,也不包括任何未获法律允许征收财产税或获得财产税的组织。但是,如果一个区根据其成立法规被允许征收财产税,那么为了财产税分配的目的,它就被视为一个特别区。

“特别区”指州内任何在有限边界内履行地方政府职能或专有职能的机构。“特别区”包括县服务区、维护区或区域、改善区或改善区域,或任何其他为指定一个区域而设立的区域或地带,在该区域内将征收财产税率以支付惠及该区域的服务或改善项目。“特别区”不包括市、县、学区或社区大学区。“特别区”不包括任何未获法规授权征收财产税率或获得财产税收入分配的机构。但是,为了根据第0.5部分第6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95) 分配财产税的目的,且尽管有第2237条的规定,任何根据其成立法规被授权征收财产税或获得财产税分配的特别区,应被视为一个特别区。

Section § 2216

Explanation

本节将某些实体定义为本章所指的“特别区”。这些实体包括县立免费图书馆、获得县消防保护服务的区域以及县公路区。

根据《教育法》第20部第2章(自第27151条起)设立的县立免费图书馆;根据《政府法》第25643条获得县消防保护服务的区域;以及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2部第7章(自第1550条起)设立的县公路区,就本章的所有目的而言,应被视为“特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