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委员会在评估财产价值时,必须使用第402.5条中明确的指导原则。

Section § 18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确定未经州评估的财产价值时,委员会必须根据本法典中的规定,使用税务评估员所采用的相同方法和考量。

在评估第108条中定义的“州评估财产”之外的财产时,委员会应遵守本法典规定的适用于评估员的相同估价考量和方法。

Section § 1817

Explanation

自1987-88财政年度起,此后每年,一个委员会负责计算并公布加州范围内,按县细分的商业和工业地产的评估价值与公平市场价值之间的比率。

这包括研究已转手物业的销售和评估数据,他们也可能使用估价,并检查每年有多少新建工程被添加到物业评估中。这些研究必须遵循特定的统计方法。

委员会可以查阅县评估员的所有必要记录,并且评估员必须按照委员会规定的特定格式提供信息,以协助这些研究。

自1987-88财政年度开始,此后每年,委员会应确定加州本地评估的商业和工业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与公平市场价值的全州范围和逐县比率。委员会应公布这些比率。
委员会应通过对已转让的商业和工业地产进行销售评估比率研究来确定这些比率,这些研究可通过委员会的估价以及审查每年添加到评估名册中的新建工程量进行补充。委员会应根据适用于此类研究的统计原则进行比率研究。
为此目的,委员会及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应有权查阅任何县评估员的所有记录,无论是公开的还是其他的;此外,委员会应通过规则规定县评估员需要编制的信息,以使委员会能够进行销售评估比率研究,以及县评估员向委员会传输数据或信息的格式。